附关于对一般三违一般隐患的处罚规定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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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关于对一般三违一般隐患的处罚规定资料

关于《对一般“三违”、一般“隐患”》的处罚规定

第一部分一般“三违”的处罚规定

一、公共部分

第1条、下井人员佩戴的安全帽未系安全帽带的,根据违章情节罚款50-200元。

第2条、穿化纤衣服下井的,罚款100元。

第3条、酒后下井的,罚款200元。

第4条、在井下无危险的情况下,随意打开自救器的,罚款200元。

第5条、下井人员未做到集体收工,对当班工长罚款200元,同时株连考核单位行政正职、分管队长各100元,。

第6条、作业现场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作业或根据班前会所指定的联保互保人员,其中一人违章作业时,除对违章者本人罚款外,同时要对联保互保人员进行株连处罚,处罚金额根据违章者违章条款处罚减半,但最低额度不低于100元。

第7条,上岗前,各道工序或各种工作在开工前或结束后未认真检查或检查不细,有隐患不处理便进行工作的,罚款100元。

第8条,因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而导致事故发生,对照事故分析处理决定对责任者进行双倍罚款。

第9条、作业现场存在隐患问题,管理人员或安监人员提出不处理而进行生产的,对现场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10条、下井人员未持安全资格证的,罚款200元。

第11条、特种岗位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罚款200元;非特种岗位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罚款50元。

第12条、要害场所岗位人员违犯要害部位管理规定的,罚款200元。

第13条、非要害岗位人员无证进入要害场所的,罚款200元。

第14条、人员上岗未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罚款50元。

第15条、在工作场所无证使用电炉、电阻、电热器、火炉的,罚款200元。

第16条、对零星工程,特别是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或队组的工程,要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经研究确实不需制定措施的,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不办理工作票的,对施工负责人罚款最低额度不低于200元。

第17条、携带游戏机、手机等电子产品入井的,罚款200元。

第18条、以上未提及违章处罚比照相近或相关条款执行。

二、采煤专业部分

第19条、采煤机在开机前未发信号或未通知人员站在安全地点的,罚款200元。

第20条、液压支架维修或更换有压力装置的零件或元件时,带压操作的,罚款100元。

第21条、进回风顺槽落山侧作业,无安全退路或退路不畅通,罚款100元。

第22条、采煤工作面支护滞后割煤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不停机等候的,罚款100元。

第23条、采煤机齿座、截齿短缺超过规定强行割煤的,罚款100元。

第24条、进回风顺槽落山退锚不按规定进行临时维护的,罚款200元。

第25条、工作面遇坚硬岩石不按措施规定放炮而强行开机截割的,罚款100元。

第26条、采煤机滚筒割在前梁或铲煤板的,罚款100元。

第27条、用单体柱调整支架不采取远距离送液或人员未撤至安全地点的,罚款100元。

第28条、起动刮板运输机、皮带运输机不按规定信号联系点动的,罚款200元。

第29条、采煤工作面煤帮滚帮超过规定未采取措施提前进行维护的,罚款100元。

第30条、机组开机时滚筒前后5米范围内未撤人的,罚款200元。

第31条、工作面移架时,架前、架间和架内有人作业、逗留或通过,罚款200元。

第32条、拉移端头架时,非操作人员未撤至安全地点的,罚款200元。

第33条、煤帮和机道作业,未闭锁工作溜的,罚款200元。

第34条、两端头支柱、回柱,抬、移、回撤落山侧密柱过程中,不停前后溜、转载机、操作端头架的,罚款200元。

第35条、设备列车连接装置不按规定连接的,罚款100元。

第36条、使用高压液管冲洗浮煤的,罚款100元。

第37条、操作支架后,手把未及时打回“零”位的,罚款200元。

第38条、煤溜接链过程中,使用非正规紧链装置的,罚款200元。

第39条、顶溜期间,坐在电缆槽上逗留、休息的,罚款200元。

第40条、移设备列车,被移动的设备和电缆未切断电源、闭锁开关,未按规定放警戒,罚款200元。

三、掘开专业部分

第41条、综掘机无照明、照明不完好割煤的,罚款100元。

第42条、综掘机停机后,手把、旋钮未归零位,罚款100元。

第43条、不按规定支设或使用临时支护的,罚款50-200元;

第44条、进入工作面,不按规定执行敲帮问顶,危矸活矸处理不彻底的,罚款100元。

第45条、敲帮问顶单人操作,无人监护的,罚款100元。

第46条、综掘工作面遇坚硬岩石不按措施规定放炮而强行开机截割的,罚款100元。

第47条、风钻打眼时,管件不完好、连接不牢固,罚款50元。

第48条、打眼时,钻杆前站人或骑在气腿上操作,罚款50元。

第49条、接钻杆戴手套或用手抚摸旋转的钻杆,罚款100元。

第50条、综掘司机停机时,不将截割头落地的,罚款100元。

第51条、综掘机在开机前未发信号或未通知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的,罚款100元。

第52条、检修掘进机,检修人员未对截割臂、转载桥采取有效的防坠措施的,罚款100元。

第53条、张拉、预紧锚索时,千斤顶下方有人,罚款200元。

第54条、掘进机司机离开工作台不停机的,罚款200元。

第55条、锚索、锚杆不按规定贴标签的,有一根罚款50元。

第56条、现场喷浆不按比例拌料的,罚款100元

第57条、喷浆时,未将喷枪口前方及其附近人员撤离的,罚款100元。

第58条、锚喷巷道有网包不处理直接喷浆的,罚款100元。

第59条、无措施进行风钻干打眼,不戴防尘口罩的,罚款50元。

第60条、耙岩机距工作面超过规定距离不移而进行作业,罚款100元。

第61条、煤溜信号不到位开机的,罚款100元。

第62条、耙岩机耙装40厘米以上大矸的,罚款50元。

第63条、耙斗往返运动时,用脚或工具拨动钢丝绳、耙斗等运动部件,罚款200元。

第64条、耙岩机无防护栏杆开机的罚款200元,有防护栏杆不合格开机的,罚款50-200元。

第65条、耙岩机移机时未采取防倾倒措施,未撤除两侧人员,罚款200元。

第66条、耙岩机拆除前槽移机的,罚款100元。

第67条、耙岩机耙装时巷道底板耙装过深,致使掉跟的,罚款100元。

第68条、急倾斜巷道及立眼茬岩施工时,上下人员不进行联系、超过20米未安设联系信号、施工下口不设专人警戒或人员上、下时上部继续作业的,有一项罚款200元。

第69条、掘进作业过程中,不按规程规定割煤超过循环进度的,罚款200元。

第70条、掘进巷道超高处,打锚索或预紧锚索未搭设牢固可靠作业平台进行作业的,罚款200元。

四、机电专业部分

第71条、对高压停电线路和可能反送电部位,不履行验电、放电,短路接地手续,不设遮拦、警戒和悬挂警示标志牌的,罚款200元。

第72条、无证操作机电设备,罚款100元。

第73条、主要供电线路备用回路发生故障不立即组织抢修处理的,罚款200元。

第74条、井下电气设备入井前未通过试验的,机械设备未通过充分试运转,没有经过管理组、厂房、使用单位三方签字的,罚款200元。

第75条、防爆电气设备未经防爆检查员检查安全性能、粘贴防爆检验合格证下井的,罚款200元。

第76条、提升、运输或生产设备的闭锁装置、急停装置或保护装置不起作用、不齐全而运行的罚款200元,甩掉不用的罚款500元。

第77条、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随意改变高压供电系统的,罚款200元。

第78条、电气设备未经主管部门同意随意改动的,罚款200元。

第79条、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对外乱接电源和水管的,罚款150元。

第80条、瓦斯泵房随意浪费冷却水和故意乱动各类通风管道闸门的,罚款200元。

第81条、大动力设备不按期检查注油的,罚款100元。

第82条、开关整定值与整定牌不符的,罚款200元。

第83条、无人配电室不加锁的,罚款150元。

第84条、双人岗位但私自变更为单人操作的,罚款200元。

第85条、压风、液压管路、支架阀组带压检修的,罚款100元。

第86条、液压管路连接部位用铁丝代替U型卡或使用单腿U型卡的,罚款100元。

第87条、机械设备装置连接部位未使用专用固定销的,罚款50元。

第88条、不按规定对煤电钻、照明综保用检漏装置进行试验的,罚款200元。

第89条、电机无风叶或无风叶罩继续使用的,罚款100元。

第90条、工作期间,斜井猴车在不提人的情况下,随意切断信号电源的,罚款200元。

第91条、皮带跑偏、严重磨损而强行开动的,罚款100元。

第92条、不按规定加装皮带清煤器或清煤器不合格而开机的,罚款200元。

第93条、停机清理皮带机头、机尾浮煤未使用专用工具的,罚款200元。

第94条、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不设防护装置的,罚款200元。

第95条、绞车下料过程中,未提前发出信号或未设警戒的,罚款500元。

第96条、皮带机尾无护罩而开机的,罚款100元。

第97条、行人通过皮带、煤溜时,不走过桥的,罚款100元。

第98条、皮带、煤溜司机正冲机头开机或开机时不制止工作人员在机头正前方作业的,罚款200元。

第99条、刮板运输机机头、机尾不按规定打压柱的或未进行有效固定而开机的,罚款50-100元。

第100条、运输机机头机尾浮煤堆积严重不清理继续开机的,罚款50元。

第101条、前、后工作溜机头、落山工作,不闭锁转载溜的,罚款500元

第102条、绞车及各类设备的信号电铃不清不响、有声无光或有光无声而开机的,罚款50-200元。

第103条、各类绞车钢丝绳断股、打结、腐蚀严重、磨损超过规定继续使用的,罚款200元。

第104条、耙岩机钢丝绳断股、打结、腐蚀严重、磨损超过规定继续使用的,罚款50元。

第105条、皮带运行中清理底部浮煤和处理故障的,罚款200元。

第106条、地面厂房非岗位人员私开机床加工设备的,罚款200元。

第107条、带电检修、搬迁电器设备的,罚款200元。

第108条、风电闭锁不起作用或主、副风机不能切换未立即处理的,罚款200元。

第109条、乘他人停电,私自在线路上工作的,罚款500元。

第110条、交叉作业不设警戒的,罚款200元。

第111条、绞车、耙岩机工作时,牵引区段有人未及时撤离的,罚款200元。

第112条、处理机组、煤溜、皮带机等设备故障,不停电,锁开关,挂停电牌,罚款300元。

第113条、更换采煤机截齿未切断开关电源,未摘开离合器的,罚款200元。

第114条、在井口、井下及煤仓从事氧、电焊工作时,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罚款300元。

五、提升运输专业部分

第115条、封闭运输大巷作业未穿警示服,罚款100元,未办理工作票的,罚款500元。

第116条、使用非正规连接装置运输的,罚款200元

第117条、未经许可行走封闭大巷的,罚款500元。

第118条、人车进入车场未停稳提前准备下车探身在外的,或人车启动,追随人车欲上车的人员,根据违章情节罚款不低于100元。

第119条、乘坐人车不按规定挂防护链的,罚款50元。

第120条、人车运行中身体探出车外的,罚款100元。

第121条、大巷内机车发生故障或矿车落道停车处理时,未用载波电话联系且不按规定警戒截尾的,罚款200元。

第122条、斜井人车信号工在开车期间不跟车的,罚款200元。

第123条、违反规定乘坐电机车机头的,罚款500元。

第124条、未经运输调度同意在架线运输大巷推车的,罚款200元。

第125条、机车通过弯道、道岔不减速、不鸣笛的,罚款50-100元。

第126条、电机车司机开车时不关驾驶室门的,罚款100元。

第127条、电机车司机下车不取手把的,罚款200元。

第128条、运输混岗作业的,罚款100元。

第129条、电机车不按规定行车线路运行的,罚款200元。

第130条、电机车通过非“信集闭”控制道岔后信号工不恢复原状的一次罚款100元。

第131条、机车顶车时,不按规定进行车辆连接的,罚款200元。

第132条、顶车运行时不按规定跟道或放警戒的,罚款200元。

第133条、运行列车不挂红尾灯的,罚款100元。

第134条、列车随意占线停车或占道岔停车的,罚款100元。

第135条、人车司机不在规定地点停车、人员未上下完便开车或进入人车车场不减速的,罚款200元。

第136条、人车司机因未在规定地点停车、人员未上下完便开车而造成乘车秩序混乱的,罚款200元。

第137条、岗位信号工不迎送车辆的,罚款100元。

第138条、岗位信号工违反规定发出开停车信号造成运输或乘车秩序混乱的,罚款200元。

第139条、机车运输出现连拉带顶的,罚款200元。

第140条、电机车开车前不鸣喇叭的,罚款50元。

第141条、电机车开车前、后无照明的,罚款200元。

第142条、机车砂箱不装砂、砂箱内有杂物或运行中不使用撒砂装置的,罚款100元。

第143条、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正常行驶时,安全距离不够规定的(或违反措施规定的),罚款100元。

第144条、超员乘坐人车的,罚款100元。

第145条、携带超长超宽物件乘坐人车、猴车的罚款100元。

第146条、信号工不按规定挂专用乘车车辆的,罚款100元。

第147条、上、下层罐笼提人,违反规定的,罚款100元。

第148条、提升运输前料车捆绑不牢而进行提运的,罚款200元。

第149条、立井提升人料同层混提的,罚款200元。

第150条、不听从把罐工指挥,抢上抢下违章乘罐的,罚款100元。

第151条、非把罐工掀罐帘和开闭安全门的,罚款50元。

第152条、把罐工不控制乘罐人数造成超员乘罐的,罚款50元。

第153条、把罐工不守岗尽职,无人开启安全门或扶放罐帘的,罚款100元。

第154条、提升矿车、大型设备、大型材料等,装罐后未固定好,造成卡罐的,罚款400元。

第155条、无极绳不按车距挂车的,罚款150元。

第156条、一条无极绳上借点处理事故的,罚款200元。

第157条、无极绳紧钩工使用非专用紧钩棒紧钩的,罚款100元

第158条、绞车运输时,未停稳摘钩的,罚款200元。

第159条、各类绞车运输时,未设好警戒的,罚款200元。

第160条、各类绞车(包括煤溜、皮带等)未进行返往信号联系开机的,罚款200元。

第161条、蹬绳摘挂钩或用双手紧钩的,罚款150元。

第162条、矿车落道后采取电机车、无极绳、绞车牵引上道的,罚款150元。

第163条、绞车地锚、压戗柱不符合规定或短缺强行开车的,罚款100元。

第164条、各类运输设备在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情况下进行运行的,根据违章情节罚款不低于100元。

第165条、异道顶车的,罚款200元。

第166条、发现超高、超宽、超重、重心不稳的材料车,未及时向调度汇报继续进行提升、运送作业的,罚款200元。

第167条、未使用专用材料车进行装料的,罚款200元。

第168条、未按规定标准捆绑物料的,罚款200元。

第169条、大巷电机车司机下车后,手把未打在零位,罚款200元。

第170条、大巷电机车司机的控制手把未与着装连接的,罚款100元。

第171条、未经过运输专业培训,队组安排从事运输作业的,考核责任人200元,株连分管队长、分管运输的队长各200元。

第172条、绞车运输不持双证上岗的,考核责任人200元,株连分管队长、分管运输的队长各100元。

第173条、不持证上岗的、持证不穿运输专业服装,穿运输服装不带证的,考核责任人200元,株连分管队长、分管运输的队长各100元。

第174条、小巷运输违反“八不准”规定其中之一动用绞车的,根据违章情节罚款不低于100元。

第175条、人为损坏运输设施的,罚款200元。

第176条、小巷运输无专人负责的,当班工长罚款500元,株连分管队长200元。

六、一通三防专业部分

第177条、采煤机、掘进机、转载点开机后洒水喷雾不使用、采煤工作面移架或放顶煤时不开喷雾的,罚款150元。

第178条、故意损坏消尘设施的,罚款100元。

第179条、通风瓦斯牌板填写不清、内容不齐全、填写时间与实际不符的,罚款200元

第180条、瓦检图表填写不清、内容不齐全、填写时间误差超过规定,罚款200元。

第181条、不按规定移动和管理瓦斯探头的,罚款200元。

第182条、随意移动瓦斯探头罚款200元。

第183条、不按规定进行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试验的,罚款200元。

第184条、瓦检工对高冒点检查瓦斯,不带胶皮管、检查棍检查的,罚款200元。

第185条、排瓦斯时,不按规定设警戒的,罚款200元。

第186条、综掘工作面无跟机瓦检工擅自割煤的,罚款200元。

第187条、放炮员在放炮后发现瞎炮当班处理不了,不在现场交接班的,罚款400元。

第188条、放炮员、瓦检员(或安全员)、生产班长(工长)三人不按规定拿各自的放炮"三连锁"牌的,罚款200元。

第189条、放炮不严格执行交换牌或不按规定设警戒的,罚款400元。

第190条、放炮不按规定拉警戒绳、不挂警戒牌罚款150元。

第191条、放炮不停盲巷动力电的,罚款400元。

第192条、巷道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浮煤矸堆积超过巷道断面的三分之一而进行放炮作业的,罚款200元。

第193条、钻眼与装药平行作业或装药后进行钻眼的,罚款500元。

第194条、非助理放炮员装药的,罚款100元。

第195条、火药箱不加锁、存放火工品地点不符合规定或火药雷管不按规定隔离的,混放、混装或混运的,有一项罚款100元。

第196条、不按规定制做引药的,罚款100元。

第197条、施工地点不按作业规程爆破图表装药放炮的,罚款200元。

第198条、放炮母线不按规定随用随挂的,罚款100元。

第199条、放炮大线多处破口,雷管脚线未扭接罚款150元。

第200条、放炮前,未按规定对机电设备、设施、管线进行有效保护或移出放炮地点的,罚款150元。

第201条、井下放炮时放炮员未按规定最后撤离工作地点的,罚款200元。

第202条、放炮母线或母线与脚线连接、检查线路由非放炮员操作的,罚款200元;

第203条、放炮通电工作由非放炮员操作的,罚款100元。

第204条、巷道贯通,放炮员未掌握进度,盲目放炮的,罚款200元。

第205条、放炮员不亲自背运雷管的,罚款200元。

第206条、井下局扇停风启动时,瓦检员指使它人启动的,罚款200元。

第207条、非瓦检放炮人员私自停开局扇的,罚款200元。

第208条、风筒出口距开掘工作面掌头距离超过煤矿作业规程规定不处理的,罚款100元。

第209条、通风设施、瓦斯监测装置损坏或有问题不及时汇报、处理的,罚款100元。

第210条、井下瓦斯监测装置显示数值与地面机房遥测装置所显示的数值因校核不一致或校核不及时造成在同一时间内不相符时,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211条、未按规定对瓦斯监测装置进行校核而造成瓦斯监测装置显示数值与现场CH4浓度不符的,罚款100元。

第212条、造成风筒撕扯的,罚款200元。

第213条、进出车时将风门、风卡等通风设施随意损坏的,罚款300元。

第214条、下料拴单道风门或同时打开两道风门的,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第215条、风筒接口不严或悬挂不符合规定出现风筒落地、死弯的,有一处罚款50元。

第216条、不按规定测风的,罚款150元。

第217条、局扇无消音器或防护罩开机运转的,罚款200元。

第218条、井口检身工不履行岗位职责的,罚款100元。

第219条、使用不合格瓦检、放炮仪器的,罚款100元。

第220条、工作面瓦斯检查牌板填写不规范或风机检查牌板不规范,考核200元。

第221条、按规定要求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查仪器的人员未携带的,罚款100元。

第222条、在木场、油库、扇风机房、瓦斯泵房等重点防火部位、距井口20M范围内吸烟的,罚款500元。

第223条、拒绝检身工检身的,罚款200元。

第224条、地面或井下往火药库运送火工品使用非专用车辆的,罚款200元。

第225条、携带爆破材料违章乘车乘罐的,罚款200元。

第226条、遥测探头电缆不按规定整挂的,罚款200元。

第227条、遥测探头掌头缺线的,罚款200元。

第228条、无分站牌板的,罚款200元。

第229条、洗巷造成牌板内容看不清的,罚款100元。

第230条、应设巷道喷雾地点而未设的,有一处罚款100元。

第231条、火药库照明不亮,安排处理而未处理的,罚款100元。

第232条、仪器房、泵房、机房岗位工不坚守岗位的,罚款200元。

第233条、抽放管路损坏,不及时维修(更换)而影响抽放的,罚款200元。

第234条、巷道开口未及时完善瓦斯电闭锁装置的,罚款100元。

第235条、工作面巷道回收后未及时回收监测装置的,罚款200元。

第236条、监测线路未发现破口(或失爆)或发现未及时处理的,罚款200元。

第237条、探头损坏不及时更换的,罚款200元。

第238条、抽放管路漏气未发现或发现不处理,罚款200元。

第239条、抽放管路出现积水的,罚款100元。

第240条、抽放管路不定期巡查的,罚款200元。

第241条、未按规定洗巷的,罚款100元。

第242条、打注水孔未注水的,罚款200元。

第243条、注水孔封孔不合格的,罚款200元。

第244条、瓦斯泵观测工汇报数据弄虚作假的,罚款200元。

第245条、不按操作程序操作,损坏钻机、注胶泵零部件的,罚款200元。

第246条、井下巷道每发现一处风筒乱丢乱扔的,罚款100元。

第247条、由于通风系统堵塞,造成无风或微风,未及时发现的,罚款500元。

第248条、出现高温火点或高浓度CO及明火等,未及时发现的,罚款500元。

第249条、隐身板距掌头不符合放炮规定的,罚款200元。

第250条、处理瞎炮不按规定穿防护服装的,罚款200元。

第251条、座药点位置不符合规定的,罚款200元。

第252条、管路安装漏气超过规定的,罚款200元。

第253条、火工品丢失未造成后果的,罚款500元。

第254条、大巷洗巷未办理工作票,两头不设警戒的,罚款500元。

第255条、大巷洗巷,人身不进行隔电设置的,罚款100元。

第256条、斜巷掘进掌头铁风筒内出现堵矸的,罚款100元。

第257条、放炮地点无隐身板的,罚款200元。

第258条、活动栅栏不符合规定的,罚款100元。

第259条、局扇安装位置不当,安装高度不符合标准的,罚款200元。

第260条、随意破坏瓦斯抽放系统的,罚款200元。

七、选煤专业部分

第261条、集控操作连锁设备启停时,未与系统首部设备岗位工联系而直接启车或未按规定先首部设备启车再发脉冲信号集中启车的,罚款50元。

第262条、设备故障发生未按下集控紧急停车按钮的,罚款100元。

第263条、设备在运行中突然停车而不了解原因盲目启车的罚款100元。

第264条、预告信号发生故障未采取措施进行操作的,罚款150元。

第265条、运转设备发生超负荷故障不清理而带负荷启车的,罚款150元。

第266条、装车时平车器未按规定起到要求高度的,罚款100元。

第267条、鼓风机、压风机启车时,未按规定开或关各风门的,罚款100元。

第268条、鼓风机、压风机岗位工未按规定巡回检查各种指示表情况的,罚款100元。

第269条、鼓风机、压风机因断水、断油、超温而造成设备故障的,罚款200元。

第270条、各类泵未轻载启车的,罚款100元。

第271条、火车进站后,未按规定在铁路上存放铁鞋或防溜枕木的,罚款200元。

第272条、带负荷拉隔离刀闸作业的,罚款150元。

第273条、违反"电氧焊不装车,装车不电氧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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