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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一、总则

  

(一)为适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从事经济发展为主,同时兼有一定社区管理职能的实际情况,全面核算、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活动和社区管理的财务收支,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执行本制度。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四)为适应双层经营的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实行统一核算和分散核算相结合的两级核算体制。

凡是作为发包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收支、结算、分配等会计事项都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各承包单位实行单独核算,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不记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内。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也可以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乡(镇)经营管理机构及代理记帐机构代理记帐、核算。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收入和支出的核算原则上采用权责发生制。

  (七)本制度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八)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本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财政部颁发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和固定资产。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单位和农户收取现金时手续要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所有现金均应及时入账,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

应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开支审批制度,严格现金开支审批手续。

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准付款;对不合理的开支,经办人有权向民主理财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账款相符。

要组织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清点核对现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与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核对账目。

支票和财务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收款项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

对债务单位撤销,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按规定程序批准核销后,计入其他支出。

由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酌情由其赔偿。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

应当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应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不得坐支现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销售合同、发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销售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审批的采购与付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民主理财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

应当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进行严格审核。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采购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存货包括种子、化肥、燃料、农药、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等。

  存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购入的物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以及相关税金等计价。

生产入库的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按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

领用或出售的出库存货的核算,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但是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存货要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盘盈的存货,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计入其他收入;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和残料价值后的余额,计入其他支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

存货入库时,由会计填写入库单,保管员根据入库单清点验收,核对无误后入库;出库时,由会计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出库单出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存货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资产包括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等。

  农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

购入的农业资产按照购买价及相关税费等计价,幼畜及育肥畜的饲养费用、经济林木投产前的培植费用、非经济林木郁闭前的培植费用按实际成本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产役畜、经济林木投产后,应将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部分在其正常生产周期内按直线法分期摊销,预计净残值率按照产役畜、经济林木成本的5%确定;已提足折耗但未处理仍继续使用的产役畜、经济林木不再摊销。

农业资产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后的差额,计入其他收支。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有价证券等投资。

  长期投资指不准备在一年内(不含一年)变现的有价证券等投资。

  (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对外投资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以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以实物资产(含牲畜和林木)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计价。

  (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实物资产方式对外投资,其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必须真实、合理,不得高估或低估资产价值。

实物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公积公益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利息等计入投资收益。

出售、转让和收回对外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十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审批的对外投资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民主理财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对外投资业务(包括对外投资决策、评估及其收回、转让与核销),应当实行集体决策,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者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对外投资业务各环节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加强对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方案书、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的管理,明确各种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会计核算,严禁设置账外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十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

要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各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

有价证券要由专人管理。

  (十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十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1.购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加采购费、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和交纳的有关税金等计价;需要安装或改装的,还应加上安装费或改装费。

  2.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按竣工验收的决算价计价。

  3.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实际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和应支付的相关税金等计价;无所附凭据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

  4.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造、扩建工程而增加的支出,减去改造、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计价。

  5.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计价。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设备的市价计价。

  (十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建工程指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项目。

在建工程按实际消耗的支出或支付的工程价款计价。

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计入固定资产。

不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项目完成后,计入经营支出或其他支出。

  在建工程部分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工程成本。

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计入其他支出。

  (十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可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但是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

1.房屋和建筑物;2.在用的机械、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工具器具;3.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4.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4.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十八)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直接计入有关支出项目。

  固定资产变卖和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其他收支。

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是指变卖和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

固定资产净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

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设备的市价计入其他收入;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其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之后,计入其他支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十九)每年年度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存货、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对于已发生损失但尚未批准核销的各项资产,应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中予以披露。

这些资产包括:

1.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2.无法收回的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3.盘亏、毁损或报废的存货;4.死亡毁损的农业资产;5.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6.毁损或报废的在建工程。

  (二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指偿还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

  长期负债指偿还期超过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及应付款、一事一议资金等。

  (二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借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不得由同一人办理借款业务的全过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借款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借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借款合同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借款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二十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债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计价,利息支出计入其他支出。

对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其他收入。

  (二十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公积公益金、未分配收益等。

  (二十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投资者投入的资产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投入的劳务要合理计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的资产计入公积公益金;对外投资中,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原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公积公益金;收到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及拍卖荒山、荒地、荒水、荒滩等使用权收入,计入公积公益金。

  (二十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劳务)成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组织生产或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和劳务成本。

  (二十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收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包括产品物资销售收入、出租收入、劳务收入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于产品物资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经营收入的实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包及上交收入是指农户和其他单位因承包集体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等上交的承包金及村(组)办企业上交的利润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收到的财税部门返还的农业税附加、牧业税附加等资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助收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补助资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收入是指除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和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

  (二十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支出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销售商品、农产品、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而发生的实际支出,包括销售商品或农产品的成本、销售牲畜或林木的成本、对外提供劳务的成本、维修费、运输费、保险费、产役畜的饲养费用及其成本摊销、经济林木投产后的管护费用及其成本摊销等。

  管理费用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和维修费等。

  其他支出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经营管理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逐步建立健全支出的预算制度,量入为出,对非经营性开支要实行总量控制,不得超支。

  (二十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年收益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收益总额=经营收益+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

  经营收益=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

  投资收益是指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扣除发生的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现金股利和债券利息,以及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等。

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取农户、其他单位和个人上交的承包金或利润时,要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合理、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既不能超越农户和所属单位的承受能力,又要保证集体扩大再生产和发展公益事业的需要。

  (二十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工作以前,要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

  三、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科目编号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10现金

  2102银行存款

  3111短期投资

  4112应收款

  5113内部往来

  6121库存物资

  7131牲畜(禽)资产

  8132林木资产

  9141长期投资

  10151固定资产

  11152累计折旧

  12153固定资产清理

  13154在建工程

  二、负债类

  14201短期借款

15202应付款

  16211应付工资

  17212应付福利费

  18221长期借款及应付款

  19231一事一议资金

  三、所有者权益类

  20301资本

  21311公积公益金

  22321本年收益

  23322收益分配

  四、成本类

  24401生产(劳务)成本

  五、损益类

  25501经营收入

  26502经营支出

  27511发包及上交收入

  28521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

  29522补助收入

  30531其他收入

  31541管理费用

  32551其他支出

  33561投资收益

  附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无形资产的,可增设“无形资产”科目(科目编号161);有向所属单位拨付资金业务的,可增设“拨付所属单位资金”科目(科目编号171);有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的,可增设“专项应付款”科目(科目编号241)。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1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库存现金。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及时交存银行,并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102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入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支付结算办法,正确进行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结算,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银行存款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款项存入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存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111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等投资。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入各种有价证券等进行短期投资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出售或到期收回有价证券等短期投资时,按实际收回的价款,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回价款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持有的对外短期投资的成本。

  112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外单位和外部个人发生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发生应收及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现金”、“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规定程序批准核销时,借记“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应收款的不同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收而未收回和暂付的款项。

  113内部往来

  一、本科目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所属单位和农户的经济往来业务。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所属单位和农户发生应收款项和偿还应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应收款项和发生应付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所属单位和农户承包集体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等而发生的应收承包金或村(组)办企业的应收利润等,年终按经过批准的方案结算出本期所属单位和农户应交未交的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发包及上交收入”科目;实际收到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筹集定书资金与农户发生的应收款项,在筹资方案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时,按照筹资方案规定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一事一议资金”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单位和农户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单位和农户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款项总额;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欠所属单位和农户的款项总额。

各明细科目年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应在资产负债表的“应收款项”项目内反映,年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应在资产负债表的“应付款项”项目内反映。

  121库存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库存的各种原材料、农用材料、农产品、工业产成品等物资。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购买或其他单位及个人投资投入的原材料、农用材料等物资验收入库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资本”等科目。

会计期末,对已收到发票账单但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购入物资,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款”科目。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的农产品收获入库或工业产成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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