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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教学大纲

《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教学大纲

一、适用对象

本课程是高等院校环境监测与评价专业及相近专业的必修课。

二、课程性质

本课程是一门专业课程。

其任务是通过本课程的学习,通过本科目学习,使具有一定理论基础的环境影响评价专业学生掌握运用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技术导则与标准、技术方法正确解决环境影响评价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参考总学时

96学时,不含生产性实训和顶岗实习。

四、参考学分

6分,不含生产性实训和顶岗实习。

五、课程目标

当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备受瞩目,随着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力度的加大,环境影响评价在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地位和作用将日益彰显。

本课程通过项目驱动、任务引领的教学设计和教学实施,设计从工程分析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与调查的八个教学项目,每个项目又分解出若干工作任务,使学生具备从事环境影响评价职业岗位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高超技能的环境影响评价基本知识、环境现状调查、工程分析、环境影响预测基本能力、污染防治基本知识及环评实践能力的培养。

同时培养学生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吃苦耐劳的职业精神与创新意识。

能力目标:

 1.能较熟练、独立进行工程分析;

2.能熟练、独立进行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因子的筛选;

3.能熟练、独立进行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3.能较熟练、独立进行大气、水、声等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4.掌握大气、水、声等环境保护措施方法;

5.掌握有关总量控制方法;

6.熟悉环境经济损益分析技术方法等;

7.熟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与调查等。

六、课程设计

1.课程设计思路

按照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过程为载体,以环境影响评价岗位核心能力培养为主线,以项目课程、任务引领课程和案例课程为主体的专业课程体系的总体设计要求,以工作过程中职业行为和工作步骤模块为中心来设计本课程教学项目和工程任务。

彻底打破学科课程的设计思路,紧紧围绕工作任务完成的需要来选择和组织课程内容,突出工作任务与知识、技能的联系,让学生在真实职业环境中掌握知识和技能,增强课程内容与职业岗位能力要求的相关性,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

课程项目选取的基本依据是职业岗位工作领域、工作过程和工作任务和职业标准涉及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方法,但在具体设计过程中,还结合环境影响评价具体案例,使工作任务具体化,产生具体的课程项目。

其编排依据是该职业岗位所特有的工作任务关系相关性,而不是知识关系。

依据工作任务完成的需要、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学习特点和职业能力形成的规律,按照“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嵌入式”的设计要求确定课程的知识、技能等内容。

依据各课程项目的内容总量以及在该门课程中的地位分配各项目的课时数。

能力目标用语主要使用“能”或“会利用(根据)…来…”等用语来表述。

“会利用(根据)…”用于表述背景知识目标,“来…”用于表述职业能力目标。

2.课程具体设计

本项目课程教学与实训相配合,采用基于工作过程“项目导向、任务引领”分四个阶段教学,分别在多媒体教室和实训现场教学,做到“教、学、做”为一体。

具体思路是:

第一阶段设计单要素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方法(如水环境、大气环境、噪声环境、固体废物、生态环境等)项目,在多媒体教室实施教学;第二个阶段设计单要素仿真案例(如水环境、大气环境、噪声环境、固体废物、生态环境等案例)项目,在校内实训基地实施教学,以完成项目完整加工过程和最终产品为考核内容;第三个阶段引入环评真实案例,设计教学项目,在校内实训基地或者企业实施教学(即生产性实训),以企业对产品加工质量的控制过程和加工结果要求作为考核标准,过程与终结考核相结合。

七、课程内容

项目

内容

学时

学习情景

备注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写与评估

9

任务

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

(一)水污染型建设项目

(二)大气污染型建设项目

(三)物理污染型建设项目

(四)固体废物(垃圾场)建设项目

(五)市政开发类建设项目

15

18

9

6

6

任务

分五模块

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

(一)公路建设项目

(二)水利水电建设项目

(三)其他:

输油、输气工程、旅游区开发

24

任务

分三模块

规划和区域开发

6

任务

环保竣工验收

6

任务

项目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写与评估

(一)适用对象

高等教育环境监测与评价专业及所在专业群的学生。

(二)参考学时

9学时

(三)项目能力目标

模块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写

(1)熟悉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

(2)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的划分;

(3)掌握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写的原则;

(4)熟悉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基本要求;

(5)掌握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要点

模块

(二)环境评价图件的绘制

(1)熟悉环境质量评价图的分类

(2)了解环境评价图的绘制

模块(三)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编写

(1)熟悉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编写要求

模块(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

(1)了解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的作用;

(2)熟悉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程序;

(3)熟悉环境影响技术评估要点。

项目二 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

(一)适用对象

高等教育环境监测与评价专业及所在专业群的学生。

(二)参考学时

52学时

(三)项目能力目标

模块一  水污染型建设项目

模块二 大气污染型建设项目

模块三 物理污染型建设项目

模块四 固体废物(垃圾场)建设项目

模块五 市政开发类建设项目

 

项目三  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

(一)适用对象

高等教育环境监测与评价专业及所在专业群的学生。

(二)参考学时

24学时

(三)项目能力目标

模块一  公路建设项目

模块二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

模块三 其他:

输油、输气工程、旅游区开发

项目四 规划和区域开发

(一)适用对象

高等教育环境监测与评价专业及所在专业群的学生。

(二)参考学时

6学时

(三)项目能力目标

项目五 环保竣工验收

(一)适用对象

高等教育环境监测与评价专业及所在专业群的学生。

(二)参考学时

6学时

(三)项目能力目标

一)、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运用

(一)熟悉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中的执行情况;

(二)熟悉分析相关环境保护及产业政策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落实。

二)、项目分析

(一)掌握建设项目工程分析的基本要求和要点;

(二)掌握建设项目工艺、环境影响因素、产污环节分析和污染源强计算;

(三)熟悉分析建设项目清洁生产水平;

(四)掌握分析建设项目于相关规划的符合性;

(五)熟悉不同工程方案(选址、规划、工艺等)的分析比选;

三)、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一)掌握制订环境现状调查与监测方案;

(二)掌握评价环境质量现状;

(三)掌握确定环境敏感区域、敏感点与环境保护目标;

(四)了解环境容量分析;

四)、环境影响识别、预测与评价

(一)掌握识别环境影响因素与筛选评价因子;

(二)掌握判断建设项目影响环境的主要因素及分析产生的主要环境问题;

(三)熟悉选用评价标准;

(四)掌握确定评价工作等级、评价范围、环境保护目标;

(五)掌握确定评价重点;

(六)熟悉设置评价专题;

(七)了解选择、运用预测模式与评价方法;

(八)了解预测和评价环境影响(含非正常工况);

五)、环境保护措施分析

(一)熟悉污染控制措施及其技术经济分析;

(二)熟悉分析污染达标排放情况;

(三)了解分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情况;

(四)熟悉生态影响防护、恢复与补偿措施及其技术经济分析;

(五)熟悉制订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六)、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与调查

(一)熟悉确定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与调查的范围;

(二)了解选择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与调查标准;

(三)掌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布点原则及点位布设;

(四)了解竣工环境保护建设监测与调查重点与内容;

七)、环境可行性分析

(一)熟悉建设项目规模、选址、布局、选线的环境合理性;

(二)熟悉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正确性的判别;

(三)了解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与调查结论分析及整改方案建议分析;

(四)熟悉正确填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

(五)熟悉正确填报建设和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

八)、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一)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执行情况;

(二)规划方案初步筛选;

(三)确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和范围;

(四)判断规划实施后环境影响的主要因素及分析产生的主要环境问题。

 

八、课程教学实施建议

1.教师应依据能力目标的要求,以工作任务为中心、学生为主体安排和组织教学活动;

2.教师应按照项目的教学要求编制项目任务书。

项目任务书应明确教师讲授(或演示)的与学生自主学习的内容、教学策略、项目能力目标等;明确学习者预习的要求;提出该项目整体安排以及各模块训练的时间、内容、要求等。

如以小组形式进行学习,对分组安排及小组讨论(或操作)的要求,也应作出明确规定;

3.教师应以学习者为主体设计教学结构,营造民主、和谐的教学氛围,激发学习者参与教学活动,提高学习者学习积极性,增强学习者学习信心与成就感;

4.教师应指导学习者完整地完成项目,并将有关知识、技能与职业道德、情感态度和创新能力培养有机融合。

九、课程教学质量保障措施

1.本项目课程的教学实行理论与实践一体化,在仿真实训室和实训工场实施教学;

2.建立一套科学、行之有效的教与学闭环系统,使得教学效果、教学质量在教学过程中能及时实现师生信息互通;

3.健全课程教学督导机制,及时纠正教学中出现的偏差,使得教学始终围绕以培养学生岗位核心来能力展开,突出课程的实践性;

4.实行教学过程的教师互评、学生评教机制,教学结果的考教分离机制;

5.加强授课教师双师素质与双师结构的建设,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培养教师课程开发能力;

6.本课程标准紧扣企业岗位要求的不断变化,适时调整课程标准。

十、课程教学评价

1.学生学习要教师评价和学习者互评相结合、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相结合、课内评价和课外评价相结合、理论评价和实践评价相结合、校内评价和校外评价相结合;

2.本项目课程理论考核与实践考核相结合,以学生独立完成项目的过程和结果的优劣作为学生学习效果和教师教学效果评价的主要依据;

1目的:

建立化验室废弃物管理规程,防止发生人身伤害或环境污染事故。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化验室废弃物管理。

3职责:

检验员、质量管理部负责实施与管理。

4控制要求:

4.1化验室废弃物分为固体废弃物、液体废弃物及办公用废弃物。

4.1.1固体废弃物:

分为可燃物和不可燃物,将固体废弃物区分后交废物处理场予以处理。

4.1.1.1可燃物:

4.1.1.1.1塑胶瓶:

若是装有毒物质,则需密封,再于外表处注明有毒物。

4.1.1.1.2微生物菌种及培养基:

将废弃之菌种及培养基经121℃、30分钟的高温灭菌。

将灭菌过的菌种及培养基待其凝固装入塑胶袋中,用70%酒精喷浇消毒,再置入贮存可燃烧的废物处理桶中。

4.1.1.2不可燃物:

4.1.1.2.1废弃的铁器、玻璃等。

4.1.1.2.2装化学物质的空玻璃瓶(固体试剂)先用其溶媒溶解残留物,再用水大量冲洗。

4.1.1.2.3装有机溶剂的空瓶先在通风橱中放置一天,将其残留物排入专门的处理系统后,再用大量水冲洗空瓶。

4.1.2液体废弃物:

4.1.2.1酸碱物质及其它水性溶液(无毒):

水性溶液及废弃的酸碱物质(经中和后)直接倒入下水道,立即用水大量稀释后,冲洗排放入废水池进行废水处理。

4.1.2.3有机溶剂:

将不易与水混合的有机废液、溶剂收集于专用收集桶中,密封保存,集中焚烧处理。

4.1.3含酚、氯、汞、铬、砷的废液和其它有标识的均应在废弃前进行销毁

处理:

4.1.3.1酚:

高浓度的酚可用乙酸丁酯萃取、重蒸馏回收。

低浓度的含酚废液可加入次氯酸钠或漂白粉使酚氧化为二氧化碳和水。

4.1.3.2氰:

氰化物的稀溶液可加入氢氧化钠调至pH10以上,再加入几克高锰酸钾(以3%计)使CN-氧化分解。

如CN-含量高,可用碱性氯化法处理,先以碱调至pH10以上,加入次氯酸钠,使CN-氧化分解。

NaCN+NaClO→NaCNO+NaCl

2NaCNO+3NaClO+H2O+→2CO2↑+N2↑+2NaOH+3NaCl

4.1.3.3汞:

若不小心将金属汞散失在实验室(如打碎压力计、温度计及极谱分析操作不慎等),必须立即用滴管、毛笔或用在硝酸汞的酸性溶液中浸过的薄铜片收集起来用水覆盖,散落过汞的地面应撒上硫磺粉或喷上20%三氯化铁的水溶液,干后再清扫干净。

如果室内的汞蒸汽浓度超过0.03毫米/米3,可用碘净化,即将碘加热或自然升华,碘蒸汽与空气中的汞及吸附在墙上、地面上及器物上的汞作用生成不易挥发的碘化汞,然后彻底清扫干净。

含汞盐的废液可先调节pH至8~10,加入过量硫化钠,使其生成硫化汞沉淀,再加入硫酸亚铁作为共沉淀剂,硫化铁将水中悬浮的硫化汞微粒吸附而共沉淀。

清液可排放,残渣可用焙烧法回收汞,或再制成汞盐。

4.1.3.4铬酸洗液如失效变绿,可浓缩冷却后加高锰酸钾粉末氧化,用砂芯漏斗滤去二氧化锰沉淀后再用。

失效的废液可用废铁屑还原残留的Cr(Ⅵ)到Cr(Ш),再用废碱液或石灰中和使其生成低毒的Cr(OH)3沉淀。

4.1.3.5砷:

在含砷废液中加入氧化钙,调节并控制pH为8,生成砷酸钙和亚砷酸钙沉淀。

有Fe3+存在可起共沉淀作用。

也可将含砷废液pH调至10以上,加入硫化钠,与砷反应生成难溶、低毒的硫化物沉淀。

4.1.3.6铅、镉:

用消石灰将废液pH调到8~10,使废液的Pb2+Cd2+生成Pb(OH)2沉淀,加入硫酸亚铁作为共沉淀剂。

4.1.3.7混合废液处理:

化验室的混合废液可用铁粉法处理,此法操作简便,没有相互干扰,效果好。

调节废液的pH为3~4,加入铁粉,搅拌半小时,用碱把pH调至9左右,继续搅拌10分钟,加入高分子混凝剂,进行混凝后沉淀,清液可排放,沉淀物以废渣处理。

4.1.4办公用废弃物处理

4.1.4.1凡是作记录用的各种记录纸、报告纸、称量纸等,均应将其撕碎至不能辩认后弃于纸篓中。

4.1.4.2各种废弃纸张放在纸篓中,由各清洁区负责人用塑料袋装好,送到生活垃圾处。

4.2检验用的废液应稀释后倒入下水道,防止腐蚀其它东西。

4.3对过期的试剂或试液应按其性质予以

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编码

1

违法行为

1.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 

2.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3.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处罚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 

  

(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

并处罚款;

终身禁止从业。

实施主体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2.吊销许可证的,由原发证部门。

裁量范围

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个人(情节严重的):

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裁量

裁量因素

裁量基准

中限

无本基准从重、从轻和减轻情节的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10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处货值金额22倍罚款;

个人:

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4倍罚款

减轻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形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个人:

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0.3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从轻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形

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2倍以下罚款;

个人:

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情形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5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处货值金额15倍罚款;

个人:

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罚款

从重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情形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处货值金额22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个人:

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情形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15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处货值金额30倍罚款;

个人:

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5倍罚款

说明

在裁量阶次中,从轻、减轻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从重的,“以上”不包括本数(下同)。

编码

2

违法行为

1.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2.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3.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4.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5.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6.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

 

处罚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

并处罚款;

十年内禁止从业。

实施主体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2.吊销许可证的,由原发证部门。

裁量范围

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个人(情节严重的):

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裁量阶次

裁量

裁量因素

裁量基准

中限

无本基准从重、从轻和减轻情节的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3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处货值金额12倍罚款;

个人:

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2倍罚款。

减轻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形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处货值金额0.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个人:

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0.1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从轻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形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2倍以下罚款;

个人:

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情形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1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

个人:

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罚款。

从重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情形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处货值金额12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个人:

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情形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5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处货值金额20倍罚款;

个人:

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罚款。

说明

编码

3

违法行为

1.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2.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3.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4.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5.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处罚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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