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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行业整治提升方案

 

化工行业整治提升方案

 

浙江省化工行业整治提升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基本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的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设备,全省化工行业存在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精细化工等领域“低、小、散”问题明显、部分地区恶臭污染严重、环境安全隐患大等突出问题基本得以解决,化工行业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得到明显优化,行业集约化、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升,主要污染物负荷有效降低,主要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进,化工产品的单位能耗明显降低,化工行业呈现健康、规范和可持续发展态势。

具体目标:

(一)底前,各县(市、区)完成化工企业基本情况排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和本方案,制定当地具体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按照“关停淘汰一批、整合入园一批、规范提升一批”原则,对所有企业进行梳理,逐家明确淘汰关闭、搬迁入园、整治提升等整治要求和整治进度,各项任务要落实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

(二)到9底前,列入淘汰关停范围的企业、生产线全部淘汰关停到位;对其它所有不符合整治标准的企业全面实施限期整改。

(三)底前,所有拟原地保留的企业完成整治并经过验收。

(四)底前,列入搬迁的企业基本实现搬迁入园(工业集聚区)整合发展。

(五)6月底前,宁波临港石化产业区域(镇海、北仑、大榭)、德清钟管工业功能区、浙江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浙东南化学原料药基地(包括临海川南区块、椒江外沙岩头区块和黄岩江口区块)作为全省化工行业整治示范区,率先经过整治验收。

(六)底前,现有化工企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在基础上下降30%以上,单位产品能耗明显下降,有化工企业的县(市、区)全部经过整体验收。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产业布局。

1.严格项目准入。

原则上不再在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以外新上化学合成类的传统化工项目。

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原则上进入已经依法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改扩建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功能区划。

新、改、扩建项目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内同行先进水平,需新增COD排放总量的替代比不低于1:

1.2,需新增氨氮排放总量的替代比不低于1:

1.5,其中染料、颜料和农药原药(含中间体)生产企业原则上应自身平衡或同行业替代总量指标。

新建化学合成类化工企业投资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不得分期投入,新领域精细化学品和生物医药等研发型、创新型企业除外),且需经过环保、安全和能耗等评估。

环境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或长期运行不正常的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不得审批新、改、扩建化工项目。

2.加快整合发展。

园区外除保留少数经环保、经贸、安监等部门认定的标杆式企业外,原则上所有化工企业都要搬迁入园整合发展。

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以外现有化工生产企业,在符合产业政策和不突破能耗、排污总量的前提下,允许进行调整生产品种、改进生产工艺、改进安全条件、治理事故隐患和提高环保水平的相关技术改造,但除少数标杆式企业外原则上不得进行生产规模的扩能改造,且建设该类技术改造项目时必须按照审批权限审批。

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必须符合各类规划要求并经当地政府批准或认定,必须依法完成规划环评,落实基础设施建设和项目布局要求,统筹考虑集中供热、集中处理污水、集中处理危险废物、建设物料输送主管廊等环境基础设施。

3.加快转型升级。

坚持“大型化、生态化、一体化、基地化”的临港石化发展方向,合理布局,推进炼化一体化项目,适度发展烯烃原料轻质化、多元化,择优发展高档合成树脂、合成橡胶、聚酯、聚氨酯、特种纤维、聚碳酸酯、有机化工原料等产业链;支持发展高端专用精细化学品,优化传统精细化工产业结构,全面提升精细化工行业技术装备水平;加快发展工程塑料、特种橡胶和功能性聚合物膜材料等高分子材料,打造高端氟化工和有机硅新材料特色产业优势;根据下游相关产业发展需要,优化基础化工产业结构,全面增强产业国际竞争力。

在“减量置换”的原则下,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整合不规范企业,采取以优汰劣、上大压小、兼并重组等方式,支持在园区内建设一批规模大、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的建设项目,促进当地化工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

(二)加快淘汰落后。

1.淘汰落后产能和落后装备。

对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本)》(国家发改委第9号令)、《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本)》(工产业〔〕第122号)、《浙江省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目录(本)》(浙淘汰办〔〕2号)等相关产业政策中明令禁止的,重污染、高能耗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坚决予以淘汰。

淘汰10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50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等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淘汰含双对氯苯基三氯乙烷、三丁基锡、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全氟辛烷磺酸、红丹等有害物质的涂料、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等高毒农药、瘦肉精、软边结构自行车胎等落后产品,淘汰水冲泵(特殊工艺除外)、敞口式离心机、明流式压滤机和非密闭抽滤设备,淘汰电热式鼓风烘干、老式热风循环干燥等干燥设备。

2.清理不规范企业。

在底前,按照“关停淘汰一批、整合入园一批、规范提升一批”原则,对所有化工企业进行梳理并逐家明确整治要求,在9月底前依然无法取得相关部门审批、证照不全的一律依法取缔,未达到整治要求的和超经营范围的企业一律实施限期整改。

(三)提升工艺装备。

1.工艺装备总体要求。

化学原料药、农药、染料企业工艺和装备水平均应符合我省现已出台的产业准入指导意见,达到行业清洁生产标准二级以上要求,并符合《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浙经信医化〔〕759号);生产过程中涉及光气及光气化、氯碱电解、氯化、硝化、合成氨、裂解、氟化、加氢、重氮化、氧化、过氧化、氨基化、碳化、聚合、烷基化等15种危险工艺的,其生产工艺设施应安装相应的自动化控制系统,达到《关于推行化工生产过程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指导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0号)的要求,危险程度高的生产工艺应设独立的紧急停车系统。

2.规范液体物料储存。

原则上要求储存于配备呼吸阀、防雷、防静电和降温设施的储罐中。

沸点低于45℃的甲类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储存,并按相关规范落实防火间距;沸点高于45℃的易挥发介质如选用固定顶储罐储存时,须设置储罐控温和罐顶废气回收或预处理设施,储罐的气相空间应设置氮气保护系统,储罐排放的废气须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装卸应采用装有平衡管的封闭装卸系统。

3.采用先进输送设备。

优先采用设有冷却装置的水环泵、液环泵、无油立式机械真空泵等密闭性较好的真空设备,真空尾气应冷凝回收物料,鼓励泵前、泵后安装缓冲罐并设置冷凝装置。

4.提升介质传输工艺。

设备之间输送介质应采用气相平衡管技术,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介质输送宜采用氮气保护措施。

一般应采用密闭机械泵和管道输送液态物料,因特殊原因使用压缩空气、真空压吸等方式输送易燃及有毒、有害化工物料的,应对输送排气进行统一收集、处理。

鼓励间歇生产企业安装氮封自动控制系统,对存在恶臭污染的企业应强制配套该系统。

5.优化进出料方式。

鼓励反应釜采用底部给料或使用浸入管给料,顶部添加液体宜采用导管贴壁给料,投料和出料均应设密封装置或设置密闭区域,不能实现密闭的应采用负压排气并收集至尾气处理系统处理。

使用剧毒物品的区域,设备布置应相对独立。

6.采用密闭生产工艺。

涉及易挥发有机溶剂的固液分离不得采用敞口设备,鼓励采用隔膜式压滤机、全密闭压滤罐、“三合一”压滤机和离心机等封闭性好的固液分离设备。

物料的洗涤应采用逆流工艺,鼓励污水串级使用。

石化企业可燃性废气宜集中处理。

7.采用密闭干燥设备。

鼓励使用“三合一”干燥设备或双锥真空干燥机、闪蒸干燥机、喷雾干燥机等先进干燥设备。

活性、酸性、直接、阳离子染料和增白剂等水溶性染料的制备,宜原浆直接干燥,或经过膜过滤提高染料纯度及含固量后直接干燥。

干燥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溶剂废气须冷凝回收有效成份后接入废气处理系统,存在恶臭污染的应进行有效治理。

8.提高用水循环利用。

大力推广《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积极采用高效、安全、可靠的水处理技术和工艺,不断提高水循环利用率,降低单位产品取水量。

加强废水综合处理,努力实现废水资源化,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75%以上。

9.加强企业能量综合利用考核。

对企业生产工艺过程主要设备能量的输入或产出进行计量考核,加大工艺系统的能量综合利用力度,积极鼓励采用技术措施利用好生产过程产生的各类能量,最大限度地实现系统能量平衡。

(四)强化污染防治。

1.水污染防治措施。

一是实行严格的清污分流和分质分治。

配套合适的生产废水预处理设施,受污染的工艺废水、公用工程排污水、作业场地冲洗水、固废堆场渗滤液、废气喷淋吸收废水、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等必须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回用、监控排放;采样、溢流、检修、事故放料以及设备、管道放净口排出的料液或机泵废水应收集处理;所有污水不得混入清下水。

二是有效防止污水“跑冒滴漏”。

工艺废水管线应采取地上明渠明管或架空敷设,废水管道应满足防腐、防渗漏要求,易污染区地面应进行防渗处理。

罐区和废物收集场所的地面应作硬化、防渗处理,四周建围堰并宜采取防雨措施。

三是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凡是企业污水处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超过许可的排放总量的企业,必须实施限期治理;影响所处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内集中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的化工企业,必须实施限期整改。

影响污水处理效果的重金属、高氨氮、高磷、高盐份、高毒害(包括氟化物、氰化物)、高热、高浓度难降解废水应单独配套预处理措施和设施,高盐份母液宜配套脱盐设施或采取其它先进技术进行处理,草甘膦母液必须采用膜技术等有效的技术处理手段进行综合处理。

鼓励高浓度、难降解有机废水采用集约化的集中焚烧方式处理。

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一是减少无组织排放。

经过储罐化储存、管道化输送、密闭化、连续化、自控化生产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经过平衡管、氮封,以及密闭化设备、局部负压集气系统收集工艺废气、废水处理站废气以及其它公用工程废气。

生产系统所有非安全排泄的工艺排放口、储运设施排放口以及间歇性排放的驰放气均应纳入废气处理系统处理,重点污染源企业推广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体系,减少无组织排放。

二是强化废气预处理。

废气应有效收集,对于H2S、SO2、HCl、NH3、Cl2、HF、HBr等水溶性气体,宜采用吸收法预处理;对于高浓度有机溶剂废气,应采用冷凝回收或其它适用技术进行回收预处理。

三是提升末端治理水平。

酸、碱性废气可采用多级水吸收、碱、酸吸收处理,氮氧化物废气宜采用还原吸收工艺。

有机废气和恶臭性废气宜根据其特性采取吸收、吸附、焚烧或其它先进适用技术处理。

石化企业正常和非正常工况产生的可燃性废气应排入火炬系统或回收系统。

粉尘类废气应采用布袋除尘或以布袋除尘为核心的组合工艺处理,其中环境风险较大的杀虫剂、除草剂类农药生产企业应满足行业特殊规范要求。

连续生产的化工企业原则上应对可燃性有机废气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大型石化企业鼓励采用废气、废液一体化焚烧处理,间歇生产的化工企业宜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

工业锅炉和工业炉窑废气应采取清洁能源或高效净化工艺,并满足主要污染物减排要求。

四是严格控制排气量。

所有不必要的开口应封闭,尽可能提高工艺设备密闭性,减少不必要的集气处理量。

废气排放筒应设置监测采样口,排放高度15米以上。

存在特征污染物、恶臭超标的区域,污染物综合去除效率应达到85%以上(尾气二级以上冷凝去除效率最高按40%计算),排放标准按15米排气筒排放速率限值执行,达不到要求的进一步限期整改。

3.固体废弃物管理、处理措施。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对化工固废按其性质和特点分类收集、包装、贮运、处理。

厂内应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危险废物的转移和处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受委托处理企业不得以贸易方式进行固废转移利用。

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包装废物应按照危废进行管理。

农药和染料等相关制造企业废水处理污泥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其它行业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可根据鉴别结果按其性质进行管理,确保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

1.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化工生产企业必须制定有效的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更新,配备满足要求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设施,定期开展演练并与区域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实现联动。

2.配套事故应急设施。

企业应按照《水体污染防控紧急措施设计导则》(中国石化建标〔〕43号)设置规模合适的应急事故池,事故池宜采取地下式并布置在厂区地势最低处,事故源切断应分别设置手、自动系统,有条件的化工园区可集中设置区域事故应急池,以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3.整合事故应急资源。

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应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及时更新,配备满足需要的应急监测、事故处理和应急救援设施,特别是重点区域内要配备远程供水系统,建立专业化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整合区域内环境应急救援资源,不断提升应急指挥能力。

4.完善危险化学品管理。

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储存区域要安装液位、温度、压力超限报警设施、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和火灾报警系统,贮罐应设置围堰或集液设施。

属重大危险源的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必须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5.实施环境安全监控预警。

高度重视污染累积效应影响,在敏感区域建立特殊污染因子在线监控预警系统,在企业建立环境隐患定期排查机制,为环境质量恶化和环境事故隐患提供预警信息,全面提升环境风险防范水平。

6.重视场地污染修复。

化工企业搬迁或关停后应根据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场地风险评估和生态修复。

(六)规范环保管理。

1.完善环保管理机构。

化工企业应配备专职、专业管理人员负责内部环保日常管理,管理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持证上岗。

建立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和全员岗位环保责任制度,建立完善各种环保管理台帐。

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应设立专门的环保监督机构,采取分片包干、专人负责等形式全面监管企业的环境行为。

2.规范监测监控体系。

每个厂区原则上只能设一个标准化污水排放口和一个清下水排放口,并均应设置检查井,清下水CODcr浓度不得高于50毫克/升或不高于进水浓度20毫克/升。

废水量在100吨/日以上的化工企业和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其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废水排放口和治理设施关键环节应安装视频监控仪。

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应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联网。

涉及酸碱反应、氧化还原的污染处理工段须配备pH和氧化还原电位在线监测装置。

恶臭污染严重的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应建立恶臭监测监控体系。

3.提升日常管理水平。

重点化工企业应建立年度挥发性有机物、COD、重金属等废物流质量平衡和分析制度,掌握废物来源和基础数据,夯实环境管理基础。

鼓励引进国内外先进的设计理念、生产技术和管理制度,鼓励开展ISO14000、OHSAS18001、GMP、FDA、EHS等产品质量、环境安全、职业安全卫生等管理体系认证。

注:

本文中所指化工行业包括医药行业的化学原料药产业。

重点行业整治提升企业验收规程

一、验收程序

(一)企业在污染整治完成后,向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整治验收申请,并提交整治工作报告。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发改、经信、环保、建设、卫生、安监等相关部门对企业污染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监测或专项验收,并形成验收监测或评估报告。

(三)根据企业提交的验收申请和相关验收材料,县(市、区)人民政府会同设区市环保局根据相应的验收标准开展验收工作。

(四)对验收合格的企业,在当地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来自公众的监督意见和情况反映。

对公示期间收到的举报电话和信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函告省环保厅等相关部门。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正式发文,宣布企业经过验收。

二、验收材料

(一)项目环评报告、安评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选址规划意见书,相应的批复文件及其它相关支撑材料(包括相关监测或评估合格报告)。

(二)发改、经信、环保、建设、卫生、安监等部门的验收意见。

(三)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污染防治、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等设施配备情况和内部环保、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等。

(四)企业仍存在的不足和持续改进计划。

注:

企业完成整治后环保部门的验收监测参照“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监测规范”执行。

附件

重点行业整治提升县(市、区)验收规程及标准

一、县(市、区)验收程序

(一)有整治任务的县(市、区),在辖区内相关行业所有企业经过验收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自查。

(二)自查合格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核查验收申请,并提交工作总结和由有资质的评估单位编制的县(市、区)相关行业污染整治技术评估报告。

(三)设区市人民政府收到核查申请后,组织有关部门按标准进行核查验收。

核查期间应组织对该地整治企业进行抽查,抽查企业数不小于10家(总数小于10家的全部检查),抽查合格率不低于90%。

(四)对经过验收的县(市、区),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在当地主要报纸上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公众监督。

对公示期间接收的举报电话和信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牵头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函告省环保厅等相关部门。

(五)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正式发文,宣布该地区相关行业污染整治经过验收,验收意见于验收后一个月内报省环保厅、省经信委备案。

(六)未经过核查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其整改。

二、验收材料

(一)工作总结。

包括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巩固深化污染整治工作的打算等。

(二)技术报告。

详细说明整治前后的行业基本情况、污染整治过程、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辖区企业总体污染治理及达标排放情况、区域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整治效益分析(包括整治前后企业数量、整体产能、污染物排放量的变化情况)、持续改进计划等。

(三)支撑材料。

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污染整治相关文件、方案及有关宣传材料等;企业一厂一档资料,包括装备情况、治理工艺、达标情况、监测数据、在线监测监控情况等;园区及功能区建设、验收材料;区域环境质量、污染源环境监测报告;有关污染投诉、信访处理情况材料;现场检查和监督监测档案资料;地方环境监测站开展监督性监测能力保障资料,包括监测站达标情况、人员仪器设备配置情况、监测项目开展情况和监督性监测经费保障和使用情况等。

三、验收标准

(一)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要求,根据“关停淘汰一批、整合入园一批、规范提升一批”的原则,制定了行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并根据方案组织开展了各项整治任务。

(二)完成所辖区域内相关行业全部企业的整治验收工作。

整治过程中,对每家企业要确定一名县级政府负责人作为整治联系人和一名环保监管人员作为监督员,加强监管,防止可能出现的污染事故;对经过验收的企业,加强长效管理,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相关工作;对被关停企业要做好善后工作,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理剩余原材料、固废和其它污染物,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法责令其限期注销相关许可证(照)。

(三)完成所辖区域内相关行业园区综合整治验收工作。

园区的验收标准:

园区内严格实行雨污分流,企业废水全部纳管;废水按照不同污染物种类分质分流,并建有集中的废水处理设施。

园区内实现集中供热、危险化学品规范储存危险废物规范处理。

园区的污染治理设施、环境应急体系建设、综合管理制度参照企业污染整治验收标准中的相应标准执行。

(四)辖区内相关行业重金属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规定削减率要求。

行业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基本解决,群体性事件隐患全面消除,群众对企业环境污染的投诉、上访得到妥善处理回复。

(五)当地环境监测站应具备与企业和园区污染物排放和周边环境监督性监测工作相适应的监测能力,在监测技术人员配置、实验室用房、仪器设备和监测经费保障上达到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的要求。

涉重金属行业按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环办〔〕52号)要求,制定实施污染源及水、气、土壤环境日常监测和监督性监测方案。

(六)完成对可能受污染水域和场地排查监测工作,对监测超标的水域和场地划定范围,设立标志牌。

根据环境风险程度,制定污染场地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建立完善行业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及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全面落实企业监管和事故应急相关责任,积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污染责任险,确保企业职工健康、社会环境安全。

(八)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督促辖区内企业定期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公布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等情况。

(九)全面建立企业环境管理档案,建立健全企业档案和信息数据库,建立企业的监督检查台账。

附件

浙江省印染、造纸、制革、化工企业

环保长效管理办法

为巩固印染、造纸、制革、化工行业污染整治成果,提升我省印染、造纸、制革、化工企业的环保管理水平,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保工作,确保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排污监管

(一)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应负责对辖区内印染、造纸、制革、化工企业(园区)进行定期巡查,至少每月一次,主要就环保设施运行状况、环评和“三同时”执行情况、危废贮存及处理、环保台帐规范化管理及印染、造纸、制革、化工行业整治验收标准中环保要求符合情况进行检查,并指导企业做好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运维及各类环保管理工作。

对发现的违法问题,应及时予以查处。

(二)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就印染、造纸、制革、化工企业(园区)现场检查建立责任制度,将历次检查的负责人及检查、监测结果记录在案,并纳入企业一厂一档档案系统,对检查中存在重大疏漏或发现问题隐瞒不报的,要严肃追究相关检查人员的责任。

二、强化环境监测

当地环境监测站应加强对辖区内印染、造纸、制革、化工企业、园区污染源和水气环境特征污染物的监督性监测。

对企业和园区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至少每季度一次;对企业和园区周边环境的监督性监测至少每半年一次;在企业和园区超标排放和发生污染事故时,应视情况增加监测频次。

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每两年一次组织开展园区地下水特征重金属及其它污染物的监测;所在地县(市、区)农业部门应组织开展企业和园区周边农作物特征重金属和其它污染物的监测,监测每两年至少一次。

环保、国土和农业部门应及时交换监督性监测数据,有超标情况的,应及时上报、及时处理。

三、规范信息管理

(一)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企业环保信息管理,建立完善包括检查、监测结果在内的企业一厂一档档案系统。

既要及时公示经过整治的合格企业名录,鼓励公众举报其它非法运营的企业,又要及时发布印染、造纸、制革、化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二)各地环保部门应将辖区内所有印染、造纸、制革、化工企业纳入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范围,并将相关信息上传绿色信贷信息共享平台。

(三)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鼓励印染、造纸、制革、化工企业自愿公开其环境信息,接收群众监督。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印染、造纸、制革、化工企业,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开环境信息。

四、加强抽查监管

省环保厅将不定期组织对各地印染、造纸、制革、化工企业(园区)的环保要求落实情况、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进行抽查,并及时通报抽查结果。

各市环保局也要参照省厅的做法,经过组织不定期抽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辖区印染、造纸、制革、化工企业(园区)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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