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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洪洞县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适应当前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的需要,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全县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煤矿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县安监局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组织煤矿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基层安监站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实行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遵循科学原理,充发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

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

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原则。

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煤矿事故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专多能;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1.3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国家安监总局《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煤矿安全规程》以及《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煤矿发生的下列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1)重大和特别重大煤矿事故;

(2)煤矿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不足,需要增援的煤矿事故;

(3)市委、市政府领导有重要批示,社会影响较大的煤矿事故;

(4)县安监局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煤矿事故。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参与组织重特大煤矿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县安监局安监股具体承办有关工作。

县安监局成立煤矿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的组成及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组 长:

县安监局局长

副 组长:

县安监局分管安全生产、调度、安全监管、应急管理的副局长、总工程师和有关副局长。

成员单位:

安监股、办公室、生产技术股、通风机电股、总工办、人教股、财务股、调度室等。

(1)办公室:

及时向局领导报告事故信息,传达局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接收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迅速呈报阅批,并负责督办落实;需派工作组前往现场协助救援和开展事故调查时,及时向省、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事发地政府等通报情况,并协调有关事宜。

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与县委宣传部、洪洞日报社、洪洞人民广播电台、洪洞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联系,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负责县安监局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

(2)生产技术股:

提供有关煤矿事故单位相关信息,根据事发煤矿情况,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通风机电股:

提供有关煤矿事故单位相关信息,根据事发煤矿情况,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总工办:

提供有关煤矿事故单位相关信息。

提供有关煤矿事故单位相关信息,组织指导搞好事故灾难环保评估,协助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搞好事故灾难后期处置中矿区生态治理和环境恢复工作。

(5)安监股:

提供有关煤矿事故单位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根据局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下达有关指令,依托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指导和具体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起草事故救援工作指导意见,提出应急救援建议方案,跟踪事故救援情况,及时向局领导报告;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协调有关部门提供煤矿应急救援的基础资料和信息;负责事故抢险中急需物资的组织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人教股:

提供有关煤矿事故单位相关信息。

(7)调度室:

负责应急值守,接收、处置事发地上报的事故信息,及时报告办公室或局领导,同时转送安监股;在办公室指导下,向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报送《值班信息》,同时抄送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跟踪、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并负责保障安全监管网络畅通运行,必要时通过网络发布事故信息及救援进展情况。

(8)财务科:

负责必要的应急救援经费保障,并跟踪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

2.2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按事故灾难等级(见7.1响应分级标准)和分级响应原则,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当地政府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由熟悉事故现场情况的有关领导具体负责现场救援指挥。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县安监局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时,报请县安监局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

2.3煤矿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县安监局设立煤矿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煤矿应急救援专家组的职责是:

(1)参与煤矿事故灾难救援方案的研究与制定;

(2)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3)提出事故防范措施与建议;

(4)为恢复生产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控与报告

县安监局要根据煤矿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煤矿事故灾难进行监测。

(1)县安监局统一负责全县煤矿企业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2)乡(镇)人民政府及基层安监站应掌握辖区内的煤矿分布、灾害等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煤矿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实施重点监控并跟踪整改,同时将重大危险源情况上报县安监局备案。

(3)煤矿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数据,同时报送县安监局。

3.2预警预防行动

县安监局应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单位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发生事故后,根据事故的情况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必要时,请求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增援。

较大(III)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或煤矿事故扩大,有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灾难时,县安监局调度室负责调度、了解事态发展,及时报告局领导,并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

县局安监股得知事故信息后,根据情况及时通知有关矿山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装备储备单位、救援专家和救援技术支持机构,做好应急准备。

4、应急响应

4.1事故报告和处理

(1)煤矿企业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煤矿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安监局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人民政府及县安监局报告。

(2)县人民政府及县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信息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煤炭工业局。

紧急通知下可越级上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应当及时补报。

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3)煤矿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事故要应应急预案,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乡(镇)人民政府及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4)县安监局调度室实行24小时值放制度,接收全县煤矿事故报告信息。

县安监局调度室值班电话:

传真:

事故举报电话:

县安监局调度室接到一般(IV级)煤矿事故灾难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县安监局分管领导并通知安监股。

接到较大(III级)以上等级的煤矿事故灾难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县安监局分管领导和县政府办公室,并通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4.2分级响应程序

根据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煤矿事故分为特别生大事故(I级)、重大事故(II级)、较大事故(III级)和一般事故(IV级)(见7.1响应分级标准)。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发生III级以上事故及险情,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

IV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决定。

县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1III级以上等级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III级)以上煤矿事故灾难时,县安监局启动本预案,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县安监局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并通知安监股。

(2)根据领导小组组长指示,立即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到调度室集中。

(3)县安监局安监股和调度室进一步了解事故情况,各成员单位整理事故相关资料和图纸等,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基础资料。

(4)领导小组研究、决策救援方案;确定委派现场工作组和救援专家组人选,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救援方案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5)根据救援工作的需要,协调救援力量增援。

(6)根据受伤人员情况,协调调动县医疗救护中心专家组奔赴现场,加强医疗救护的指导和救治。

(7)及时向县政府、市政府、省政府、国家煤监局、国家安监总局上报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3指挥和协调

(1)煤矿事故救援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及煤矿企业有关人员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领导、指挥煤矿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煤矿企业成立事故现场救援组,由企业负责人、煤矿救护队队长等组成现场救援组,矿长担任组长负责指挥救援。

(3)县安监局统一协调、指挥较大事故(III级)以上应急救援工作,主要内容是:

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协调、招请市、省及国家煤矿救援基地的救援力量,调配煤矿应急救援资源。

协调、招请市、县有关煤矿医疗救护资源,加强指导救护、救助工作。

派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组织煤矿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现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4.4现场紧急处置

(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乡(镇)人民政府及企业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后,事故单位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首先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通知有关专业救援机构。

同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2)事故单位负责人要充分利用本单位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本单位和就近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

根据煤矿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3)县人民政府要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事故的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及时修订救援方案。

(4)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煤矿应急救援组织提出增援请求。

(5)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政府或上级煤矿应急救援组织请求,调动外地的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6)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7)县人民政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清除事故矿井周围和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

县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武警、交通管理等部门开辟抢险救灾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的畅通无阻。

(8)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9)在煤矿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煤矿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

4.5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煤矿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救援煤矿事故必须由专业煤矿救护队进行,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

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份、风向和温度等,保证工作地点的安全。

4.6信息发布

县安监局是煤矿事故灾难信息的指定来源,负责煤矿事故灾难信息对外发布工作。

煤矿事故灾难新闻报道涉及的管理、处置、发布、纪律和有关要求等依据《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4.7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煤矿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煤炭工业局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写出救援报告。

县人民政府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管理,制定防范措施。

煤矿企业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制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5.2保险

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派员开展相关的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5.3工作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县安监局或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1个月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市煤炭工业局。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

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系畅通。

县安监局调度室与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矿山救护大队、煤矿应急救援专家组、医疗救护中心等建立畅通的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网络;负责建设、维护、更新煤矿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和相关保障系统。

县安监局负责本区域内有关机构和人员通信保障,做到及时联系,信息畅通。

煤矿企业负责保障本单位应急通信、信息网络的畅通。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已有救援装备保障

煤矿企业负责局部通风机、导风筒、施工材料等必要救灾装备和物资的储备。

6.2.2救援装备的储备

根据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煤矿救援新技术、新装备的开发应用,应建立必要的救援资源储备,包括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先进救灾装备、设施等,以提高全县应对复杂煤矿事故的能力。

6.2.3紧急征用救援装备

在应急救援中,储备的资源不能满足救援需求,县安监局需要紧急征用有关煤矿企业救援装备时,涉及到的煤矿企业必须全力支持,积极配合,保证救灾的顺利进行。

征用救援装备所需的费用,由乡(镇)政府和事故单位予以解决。

6.2.4救援队伍保障

(1)县安监局负责协调全县煤矿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协调组织煤矿安全调度工作和指导煤矿救护队的日常管理。

(2)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煤矿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煤矿应急救援工作。

(3)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煤矿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和专职应职应急救援队伍。

(4)煤矿企业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

煤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应指定兼职救援人员,并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

(5)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内煤矿分布及受自然灾害威胁程度,应建立综合性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区域性基地,由县级煤矿救援指挥中心组织、指导,参加煤矿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6)煤矿救援人员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为其按规定足额缴纳人身保险金,保障救援人员的切身利益。

6.2.5交通运输保障

(1)交通管理部门,对救援工作应大力支持。

在应急响应时,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铁道、民航、军队等系统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提供交通警戒支持,以保证及时调运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人员、队伍、装备、物资。

(2)煤矿抢险救援车辆配用专用警灯、警笛,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应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应急救援时间。

6.2.6煤矿救援医疗保障

(1)县安监局依托县医疗机构,负责全县煤矿事矿伤员的急救工作。

(2)县政府选择医疗条件较好的医疗单位,作为县级煤矿医疗救护中心,负责煤矿事故中心危重伤员的救治工作。

(3)煤矿企业建立煤矿医疗救护站(或与企业所在地医疗单位签订医疗救护协议),负责企业煤矿事故伤员的医疗急救和煤矿救援队伍医疗救护知识专项培训工作。

6.2.7治安保障

由事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6.2.8经费保障

煤矿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3技术支持与保障

县安监局设立煤矿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同时依托有关院校和科研单位,开展事故预防和应急技术以及煤矿救援技术设备的研究和开发。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公众信息交流

各级政府、各煤矿企业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煤矿作业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6.4.2培训

(1)煤矿救援队伍要加强日常战备训练,并按有关规定由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搞好应急救援培训,确保煤矿应急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2)实施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培训时必顺进行煤矿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

县安监局负责本辖区内煤矿企业应急管理人员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

(3)煤矿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职工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

6.4.3演习

县安监局每年组织一次全县煤矿应急救援指挥系统模拟演习。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监站每年要组织一次本辖区内应急救援指挥系统模拟演习。

煤矿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矿井救灾演习。

6.5监督检查

县安监局对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7、附则

7.1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煤矿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II级(重大事故)响应、III级(较大事故)响应、IV级(一般事故)响应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I级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II级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III级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IV级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一定社会影响等。

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安监站、煤矿企业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承担的应急处置任务,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市煤炭工业局备案。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县安监局及时评审组织修订。

7.3奖励与责任

(1)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上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2)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救援工作中为抢救他人或国家财产英勇牺牲的,由所在单位上报政府主管部门,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追认为烈士。

(3)对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谎报情况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洪安监发[2008]号

关于印发《洪洞县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煤矿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安监总局《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以及《山西省安全检查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印发〈临汾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临煤工发[2008]28号文件)要求,结合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县安监局在调查研究工作的基础上编制了《洪洞县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修订、完善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并报县安监局备案。

附:

洪洞县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洪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八年五月

 

1、总则

1.1目的……………………………………………………1

1.2工作原则………………………………………………1

1.3编制依据………………………………………………2

1.4适用范围………………………………………………2

2、组织指挥体系一职责……………………………………3

2.1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3

2.2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5

2.3煤矿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5

3、预警与预防机制…………………………………………6

3.1信息监控与报告………………………………………6

3.2预警预防行动…………………………………………6

4、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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