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保证合同精选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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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保证合同精选多篇

反担保保证合同

反担保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

保证人(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电话:

债权人(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传真:

电话:

鉴于乙方与xxxx有限公司(下称“保函申请人”)签订了编号为xxxx的《出具分离式保函协议》或《转开保函协议》(下称“主合同”),并同意依照主合同约定出具或委托第三方出具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下称“主合同项下保函”),甲方愿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的保证范围为以下第壹种:

一、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保函申请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二、主合同项下本金(币种)此栏空白(金额大写)此栏空白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保函申请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二条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保证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承担主合同项下保函的付款义务之日后两年止。

乙方在保函项下多次付款的,保证期间至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日后两年止。

第四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如主合同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则甲方对于保函申请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主合同或主合同项下保函变更

一、如果主合同签订后,实际出具的保函与主合同的约定不一致(包括保函金额),甲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减免担保责任。

二、如果出具的保函未约定确定的保证金额或保函有效期,甲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减免担保责任。

三、主合同项下保函出具后,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与保函申请人同意增加保函金额或延长保函有效期的,甲方仅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变更前的主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主合同条款或主合同项下保函发生其他变更的,甲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减免担保责任。

四、当事人变化

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一)乙方或保函申请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二)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五、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保证责任

一、若保函受益人(或受乙方委托出具保函的第三方)提出索赔,而保函申请人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上未备足资金,或者保函申请人未履行主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甲方应在保证范围内立即承担保证责任。

二、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反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反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反担保是否由保函申请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三、如果甲方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保证,则甲方同意,即使因保函申请人清偿、乙方实现其他反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保证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四、如果甲方只为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保证,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则甲方承诺,其向保函申请人或其他反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乙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

具体而言,在乙方债权未被全部清偿前,

(一)甲方同意不向保函申请人或其他反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如因任何原因,甲方实现了上述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如有物的担保,甲方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权为由或任何其他原因对该担保物或其处分后所得价款提出权利主张,上述担保物及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三)若保函申请人或其他反担保人为甲方提供了反担保,则甲方基于其反

五、甲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

如果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保函申请人应偿还的利息、担保权利而获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甲方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如果除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外,保函申请人对乙方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乙方有权划收保函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此发生任何减免。

第七条甲方的其他义务

一、甲方应对保函申请人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并接受乙方对甲方资金、财产和经营状况的监督,根据乙方的要求提供财务报表等有关信息、文件、资料,并保证其准确、真实、完整与有效;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二、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任何原因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承担、转移或承继,或者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乙方认可的新担保;

三、甲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或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叁拾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其他条款

一、应付款项的划收

对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

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买卖手续的,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汇率风险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信息的使用

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并同意乙方将甲方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

甲方并同意,乙方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甲方信息。

三、公告催收

对甲方的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

体进行公告催收。

四、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保函申请人办理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主合同项下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

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五、权利保留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

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如果乙方不行使或延缓行使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救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此减免,但是乙方若减免主合同项下债务,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相应减免。

六、保函申请人解散或破产

甲方知道保函申请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后,应当立即通知乙方申报债权,同时自己应及时参加解散或破产程序,预先行使追偿权。

甲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函申请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但未能及时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其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尽管有本条第五款第二项的约定,在保函申请人破产程序中,如果乙方与保函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同意重整计划,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权利不因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而受到损害,甲方的保证责任不予以减免。

甲方不得以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对抗乙方的权利主张。

乙方在和解协议、重整计划中对保函申请人作出让步而未能获得清偿的债权部分,仍有权要求甲方继续予以清偿。

七、甲方解散或破产

甲方发生解散或破产的,即使乙方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尚未到期,乙方也有权参加甲方清算或破产程序,申报权利。

八、甲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九、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壹种方式解决:

1.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此栏空白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此栏空白),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肆份。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以下空白;;。

第九条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所有条款。

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甲方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具备担当保证人的合法资格,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

因甲方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甲方确认自己对保函申请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内容已经充分了解。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XX年月日

乙方(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XX年月日

第二篇:

反担保保证合同

反担保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乙方(保证人):

1.2.身份证号3.4.身份证号

丙方(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1、甲方已与银行(下称“贷款人”)于年月日签署了编号的《合同》(下称“担保合同”),为丙方与贷款人于年月日签署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下称“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万元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万元)及约定的其他费用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2、如果丙方不能按约还款,甲方代丙方承担还款责任之后,将对丙方享有相应额度的债权。

为了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为前述丙方债务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现乙方以其共同所有的或个别所有的、现在所有的及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为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

经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反担保保证合同如下:

第一条:

保证反担保范围

1、乙方愿意根据《保证合同》和《委托担保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向甲方进行反担保,并履行反担保责任:

2、前款所述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贷款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通知费用、催告费用、交通差旅费用、通讯费用及其他任何相关费用,以及甲方向丙方主张债权所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通知费用、催告费用、交通差旅费用、通讯费用及其他任何相关费用。

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权利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乙方主张权利所支出的诉讼

费用、律师费用、通知费用、催告费用、交通差旅费用、通讯费用及其他任何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各方约定应当记入保证担保范围的其他费用。

第二条:

反担保保证方式

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乙方对反担保范围内债务的清偿与借款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具有独立性及完整性,不受其他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3、如对甲方的反担保既有本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则乙方和物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实现担保权时,甲方可以请求乙方先行承担全部担保责任;甲方也可以请求乙方先对物的担保范围外的余额承担保证责任,然后再在物的担保变现后尚不能清偿的债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

反担保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甲方代偿丙方债务之日起两年。

第四条:

反担保保证的有效性

1、本合同效力独立于前述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2、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对甲方承担的法律责任为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即使本合同无效,乙方仍在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反担保范围内向甲方无条件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本条效力独立于本合同效力。

3、甲方为丙方贷款承担了任何额度和性质的代偿责任,即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担保权。

4、除本保证外,就丙方融资如有其他反担保,乙方承诺与其他反担保人向甲方承担共同的连带担保责任,乙方不得以其他反担保的任何事由对本合同项下担保的额度、期限、顺位和其他任何事项提出任何抗辩。

第五条:

声明

乙方就本合同作如下陈述和保证:

1、乙方依法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向甲方提供此保证担保。

2、乙方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主体签订的任何协议或其他法律关系而减轻、延迟或免除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3、乙方完全了解甲方保证担保范围、担保期限、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及本次借款的实际使用用途等情况。

乙方向甲方提供保证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4、乙方具备承担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全部权利和权限,根据任何对乙方具有约束或管辖效力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章程、合同和其他任何形式的文件,乙方已经或将及时办理为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需办理的一切授权、决议、审批、披露、公告、登记等手续,从而确保本合同效力的完整和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全面、有效的行使。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的权利受到任何限制,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对甲方的授权

一、乙方在反担保债务未全部清偿之前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二、接受甲方对其有关经济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三、在保证期间出现下列任一事项时,乙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乙方在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与其他任何债权人所签订的授信合同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项;

2、与乙方或乙方的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3、乙方出现严重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4、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未履行完毕之前,乙方将承担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抵押、质押担保;

5、乙方出现或即将出现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

6、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四、乙方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之前,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并如实提交有关资料。

经甲方审查并书面同意之后,乙方才能付诸实施:

1、乙方进行对外投资或资产转让等重大事项;

2、乙方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3、其他需要乙方书面同意的事项。

五、在保证期间,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担保能力的担保或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其担保能力的方式处置资产。

六、乙方在此授权甲方在甲方认为必要的时候,代表乙方全权处理其到期债权的追偿和追索事宜,由此得到的款项优先清偿乙方的反担保债务。

第七条:

违约及违约处理

一、乙方发生下列任一事件时,即构成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乙方不按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规定;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条款。

二、违约处理

违约发生后,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

2、有权从乙方的任何帐户中扣收其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如果帐户中款项的货币币种与借款货币币种不同,则甲方有权按当日外汇牌价折算成借款币种清偿反担保债务;

3、甲方有权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

三、丙方出现担保合同所列任一违约情形时,甲方也有权对乙方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第八条:

权利的保留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延缓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或甲方对乙方任何违约或者延误行为施以的

任何宽容、宽限,均不能损害、影响、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享有的一切权利,也不能视为甲方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者默许,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乙方现在或者将来的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第九条:

乙方通知义务

乙方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乙方经营、财务状况恶化,影响或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能力;

2、乙方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

3、乙方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资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能力;

4、乙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的,发生分立、转制、合并、终止、合资等变更的,经营范围或注册资本发生变更的,股东发生变化的,或发生其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产生影响的事项;

5、乙方变更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否则,甲方按上述地址对其发出通知,即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通过向甲方(担保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经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合同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本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担保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乙方(保证人):

1.2.身份证号3.4.身份证号

丙方(借款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日期:

第三篇:

反担保保证合同

保证反担保合同

贷款担保合同书编号:

hrdb()融字第号

本合同编号:

年(反保证)融字第号

签订地点:

甲方(反担保方):

1、单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2、姓名:

身份证号码:

3、姓名:

身份证号码:

4、姓名:

身份证号码:

5、单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担保方):

广东xx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地址:

广州市xx大道xx广场xx室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签约事由:

鉴于乙方为债务人向贷款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合同编号:

甲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自愿向乙方提供保证反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则:

(一)《贷款合同》是指乙方所担保的由贷款银行与主债务人之间拟/已签订的编号为

()号合同。

(二)《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中定义与解释均适合用本合同。

(三)本合同所指的“债务”系因《贷款合同》或《担保合同》所产生之债务,即主债务人未(四)

(五)

(六)

第二条

(一)

(二)

(三)

(四)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履行贷款合同约定的按期还贷义务,或因主债务人逾期由乙方代偿及支付贷款银行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所生之债务。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其他一切款项。

本合同具有独立性,无论何种情况,本合同不因其所担保《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当援引合同、《贷款合同》或《担保合同》时,应当包括经双方同意修改、补充、变更的《贷款合同》或《担保合同》。

本合同所称严重违约行为是指:

转移抵押物、伪造、编造财产凭证等资信材料;隐瞒或有负债数额巨大、重大未决诉讼、企业破产、抵押物、质权存在的权利瑕疵等事实行为。

贷款合同设立的贷款种类、金额、利率及期限贷款种类:

贷款本金:

万元(大写人民币元正)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具体期限以贷款合同为准)甲方义务:

甲方对债权人因《担保合同》所产生的一切债务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甲方保证在接到乙方书面索款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清偿上述债务。

甲方为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均对债务人的所有债务都承担连带责任。

反担保期限: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至主合同《贷款担保合同书》编号为hrdb()融字第()号终止之日止。

反担保范围:

主债务人依照贷款合同应履行的全部债务,乙方依照保证合同承担

保证责任应当或已经履行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含正常利息、罚

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的费用。

乙方实现反担保债权的费用

以及依照《贷款担保合同书》的约定乙方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一切费用等。

第六条

第七条

(一)

(二)

(三)

第八条

(一)

(二)

(三)

第九条

(一)

(二)

第十条

(一)

(二)甲方:

甲方为法人机构的,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甲方地位、性质、名称及财力状况的改变或与其他任何单位签订协议或文件等原因而免责。

甲方机构若发生变更、撤消,甲方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乙方,并办理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义务由变更机构或清算机构承担的手续。

如甲方隐瞒本企业出现变更、清算等重大情节或未经通知义务,则乙方保留追究甲方相关人员责任的权利。

甲方为自然人的,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姓名、婚姻家庭、家族企业破产、财力状况的改变、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等原因而免除。

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未按期清偿债务,乙方有权行使一切经济手段要求甲方履行反担保责任,并按担保总额的20%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应由变更后机构或清算机构按保证总额的20%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在支付违约金以外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实现债权:

依照原贷款合同需提前履行,但主债务人不清偿债务;主债务人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贷款合同履行期间主债务人被宣告破产、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等致使乙方担保义务即将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乙方利益等情况。

甲方为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特做出如下声明:

须全面履行约定的义务,只要接到债权人、乙方提交的主债务人未及时、足额的履行还款义务通知,即使代偿的义务乙方尚未全部完成,甲方均无条件履行反担保义务,本反担保保证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本合同的签署和执行及进行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活动均为真实意思表示。

甲方同意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标的涉及甲方拥有的包括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购买的国债及保险、所持有的股权、投资物业等,甲方现在或将来均不以任何理由对司法管辖、审判或支付令、强制执行提出异议或抗辩。

争议、管辖和放弃豁免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履行债务,甲方愿意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

强制执行。

甲、乙双方共同约定对本协议办理公证,该公证应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费用由甲方负担。

(三)乙方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时,甲方将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四)如乙方选择不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或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或撤消公证债权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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