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设置审批操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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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设置审批操作规范

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设置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

名称:

医疗机构设置(个体诊所、村卫生室)审批

性质:

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

融水县辖区内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设置

适用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1事项设立的依据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正)》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需要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报告,由卫生行政部门纳入本地区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1.2办理程序的依据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下列审批权限报批:

(一)村卫生所(室)由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报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不设床位和设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设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驻桂部队设置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置前必须先经部队卫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本条第

(二)、第(三)项规定报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正)》第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意见书、建筑设计平面图及其他有关材料后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不批准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1.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正)》第八条“在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申请设置个体诊所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连续五年以上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二)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开展诊疗活动并有当地常住户口。

第九条“在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外区域申请设立个体诊所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并连续三年以上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二)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开展诊疗活动。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定。

五、行政审批条件:

1、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在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申请设置个体诊所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连续五年以上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2)、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开展诊疗活动并有当地常住户口。

(3)、在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外区域申请设立个体诊所的,当具备下列条件:

(4)、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并连续三年以上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5)、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开展诊疗活动。

六、申请材料目录: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个体诊所(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书(内容:

选址的依据、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选址与周围单位的关系及提供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4、设置个体诊所(室)场所建筑设计《平面图》

七、申请书式样及示范文本(见附件)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村卫生所(室)设置由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报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九、行政审批程序:

1.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医疗机构设置申请表》以及办理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窗口办理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

材料不齐全的,打印《补正材料通知单》交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2.受理:

材料齐全的,窗口办理人员打印《受理通知单》交申请人,将所有材料呈业务科室。

3、审核和审查:

业务科室组织人员(2人以上)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审查,签署意见。

将材料呈局领导。

(5个工作日)

3、审批:

局领导对已审核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批,签发同意意见。

材料交业务科室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材料归档。

(5个工作日)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和承诺办结时间

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间:

12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

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设置审批事项流程图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取费用。

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设置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一年。

受理科室:

县卫计局

联系方式:

申请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设置指南

一、设立依据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正)》第五条。

二、办理程序依据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正)》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三、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依据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正)》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审批

五、申请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个体诊所(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书(内容:

选址的依据、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选址与周围单位的关系及提供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4、设置个体诊所(室)场所建筑设计《平面图》

六、承诺时限:

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间:

12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标准:

不收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设置单位(人):

             (公章)

拟设医疗机构名称:

填写日期: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计委制

 

填表说明

1、被申请机关:

填写设置审批机关;

2、设置单位(人):

填写拟设医疗机构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出资人;

3、地址:

填写设置单位(人)的法定地址,个人填写家庭地址;

4、类别: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填报相应类别;

5、名称:

填写申请的医疗机构名称;

6、选址:

拟设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7、所有制形式:

从下列形式中选择相应项目填报:

(只能填一个)

a、全民b、集体c、私人d、中外合资(合作)e、其他;

8、经营性质:

填写政府举办非营利性、非政府办非营利性、营利性;

9、床位(牙椅):

填写拟建床位数、牙椅数以及观察床位数;

10、服务对象:

(只能填报一个)a、社会b、内部;

11、诊疗科目:

完整填写申请的一级、二级科目;

12、需提交文件目录: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设置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是否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证明;

(5)以“中心”作为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除外),还应提交使用“中心”作为医疗机构名称的理由说明,以及使用该名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设置单位(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单位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邮政编码:

申请核定项目

类别

名称

选址

所有制形式

床位(牙椅)

服务对象

诊疗科目

投资总额

注册资金(资本)

其他

设置单位保证书

本单位保证: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本申请表中所申报的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

如有不实之处,我单位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设置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 日

卫计行政部门审批意见表

审查人员意见

 

 拟核准的具体事项见下页。

承办人签名:

年月日

复核人签名:

年月日

卫计局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卫计局局长审批意见

 

签名:

年月日

核准的设置事项

医疗机构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医疗机构类别:

所有制形式:

服务对象:

诊疗科目:

 

投资总额:

 

注册资金(万元):

批准文号:

字[]第号

有效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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