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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粮食应急预案

镇江市粮食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镇江市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江苏省粮食应急预案》和《镇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镇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植物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由市和辖市区政府按照粮食管理事权,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1.4.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

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急准备,防患于未然。

1.4.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

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1.4.4适时干预、重点保供。

经市政府批准,可实施政府强制性干预措施,实行限量、定点、记录等临时性供应办法;依法进行临时性粮食市场特别管制,强制性控制社会粮源和涉粮设施。

全市粮食应急供应重点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口粮(含大中专院校等大型集伙单位)、驻镇部队和灾区缺粮群众。

重点保障地区为镇江市区及辖市区城区。

2、分级标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市内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按照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县长对本地区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原则,本预案规定全市粮食应急状态分为市级(Ⅲ级)、辖市区级(Ⅳ级)二级。

国家级(Ⅰ级)、省级(Ⅱ级)分别按《国家粮食应急预案》、《江苏省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

2.1市级(Ⅲ级)应急状态

在本市较大范围或镇江市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进行处置的情况。

当国家或省启动粮食应急预案时,我市相应启动市级粮食应急预案。

市级(Ⅲ级)应急状态依次分为紧张、紧急、特急三种状态。

(1)紧张状态:

市场粮价一周内持续上涨幅度超过30%;或出现粮食抢购、涨价现象,持续时间超过3天,群众出现恐慌情绪。

(2)紧急状态:

紧张状态持续一周以上;或市场粮价一周内上涨幅度超过50%,出现较大范围粮食抢购现象,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群众情绪比较恐慌。

(3)特急状态:

紧急状态持续10天以上;或市场粮价一周内上涨幅度超过80%,市内出现全面抢购现象,粮食供应十分紧张,镇江市区出现粮食脱销现象,群众情绪极度恐慌。

2.2辖市区级(Ⅳ级)应急状态

在辖市区城区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辖市区级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县级粮食应急状态进行处置的情况。

辖市区级政府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市级(Ⅲ级)应急状态标准下,研究制定辖市区级(Ⅳ级)粮食应急预案。

3、组织体系

3.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3.1.1市政府设立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粮食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担任。

成员单位有:

市粮食局、市发改委、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卫生局、市物价局、镇江工商局、镇江质监局、市统计局、农发行镇江市分行、镇江供电公司等。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内,由市粮食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3.1.2 指挥部主要职责

(1)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决定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

(2)对辖市区级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3)及时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驻镇部队和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以及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4)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3.1.3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监测和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应急建议。

(3)根据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市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4)综合有关情况,起草相关文件和简报。

(5)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经费,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6)完成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1.4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粮食局:

负责粮食应急日常工作;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负责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和供应等,并依法做好职责范围内粮食市场监管工作;完善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

市发改委:

会同市粮食局做好粮食应急有关部门间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委宣传部:

会同市粮食局制订市粮食应急新闻发布预案,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发布相关新闻。

加强互联网的管理监督和有害信息的封堵、删除工作。

市经信委:

负责跨地区铁路运输等应急粮食运力的协调和落实。

市商务局:

负责大型超市、连锁超市等应急粮食投放供应网点的落实。

市财政局:

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应急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市公安局:

负责维护粮食应急场所的治安秩序,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应急粮食运力的落实。

市农委:

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生产量,防止粮食产量大起大落。

市卫生局:

负责协调成品粮油卫生监管工作。

市物价局:

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测、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按法定程序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

镇江工商局:

负责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成品粮油质量、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镇江质监局:

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粮食以及在粮食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

市统计局:

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农发行镇江市分行:

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等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镇江供电公司:

负责应急粮食加工、供应等方面的电力保障。

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3.2辖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各辖市区政府应成立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要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在本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要启动本地应急预案。

国家、省、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应急任务。

4、预警监测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价格等部门负责建立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本地以及国内、国际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本地特别是城市市区粮食供需平衡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采取预防措施,有效应对市场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全市粮食市场监测信息系统包括市场供求与价格监测、市场动态分析、库存分析等。

市粮食局会同市物价局负责国内、省内、市内市场信息汇总分析及市场信息定期监测工作。

各辖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部门负责本辖区市场信息定期监测、搜集和及时上报工作。

5、应急响应

5.1信息报告

市粮食局建立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

当本地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传染性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5.2响应程序

本地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市、辖市区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

确认出现市级(Ⅲ级)、辖市区级(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立即启动粮食应急预案,迅速安排部署应急工作,并逐级向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

接到辖市区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紧急报告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进行调查核实和分析,并做出评估和判断,确认出现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迅速做出应急响应。

全国进入国家级(Ⅰ级)、省进入省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通知后,要立即启动本预案,并执行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同时24小时监测全市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市政府和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5.3市级(Ⅲ级)响应措施

5.3.1出现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并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5.3.2市、辖市区两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

各有关部门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各地要动员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做好应急粮源组织、加工、储存和供应工作。

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政府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及时提出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应急供应政策办法等,迅速采取各项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并及时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市政府、有关辖市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单位)通报情况。

(2)进入紧张状态时,经政府批准,全面动用市级储备粮,重点保障市区居民、驻镇部队、灾区缺粮群众口粮供应。

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向省政府请示动用省级储备粮。

紧急情况时,请求省政府向国务院请示,动用国家储备粮。

(3)进入紧急状态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经省政府批准,可采取控制批发企业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最高零售价等措施,稳定市场粮价。

必要时,经市政府批准,实施城镇居民限量、定点、记录供应等供应办法和政策,保障平稳供应。

(4)进入特急状态时,经省政府批准,由市政府下达临时性粮食特别管制令,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统一征用粮食经营者粮源、全社会可用于粮食运输的运力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

5.3.3辖市区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1)24小时监测本地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本级政府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采购、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3)迅速执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5.4辖市区级(Ⅳ级)响应措施

5.4.1出现辖市区级(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本地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启动本地粮食应急预案,并逐级向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5.4.2辖市区级(Ⅳ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当地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应对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

经当地政府批准,应及时动用辖市区级储备粮。

如动用辖市区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必要时,由辖市区政府提出申请,由市政府向省政府请示,动用省级储备粮。

5.5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由市或预案启动地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或同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终止实施本地粮食应急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6、后期处理

6.1应急能力恢复

对于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按照粮食管理事权,由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和农发行,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到位,并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6.2费用清算

对实施预案发生的各项支出需要财政补贴和补助的,由财政部门会同粮食部门,在3个月时间内及时进行兑付和清算(包括银行利息支出和贷款损失)。

6.3总结评估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供应机制。

7、保障措施

7.1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江苏省粮食应急预案》和《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镇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经营者的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7.1.1全市必须建立市、辖市区地方粮食储备体系。

按照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确保落实市、县储备规模,完善储备制度,并根据市场需求状况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结构。

要采取一定方式保留一定数量的可满足应急供应的成品粮油,确保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

7.1.2所有粮食经营者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

并承担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者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7.2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市级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由市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地方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

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7.2.1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

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市、辖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掌握、联系,并扶持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

7.2.2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

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灾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供应和发放网络。

市、辖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军供网点、连锁超市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7.2.3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

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

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市、辖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组织落实运力(包括驻地军警运力),建立应急供应粮食运输无障碍通道,确保应急粮食运输。

对跨本市外的应急粮食运输,请求省综合运输协调部门帮助落实。

7.2.4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

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名单,要建立档案,并根据企业的发展状况,定期进行检查调整。

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7.2.5一般应急情况下,调入方采购或按省、市下达计划调入的粮源,由调入方与调出方按照保质保量、快速高效的原则,自行协调各环节网点设施的衔接落实工作。

必要时,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将直接指定安排加工、供应和仓储中转网点,确保应急粮食及时供应到位。

7.2.6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掺杂使假、违反粮食应急供应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粮食供应秩序的稳定。

7.2.7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发布粮食应急供应政策和信息,安定民心。

必要时,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实行新闻统一发布制度。

7.2.8资金和价差、费用处理

(1)市、辖市区政府要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及时足额落实粮食风险基金,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调控物质和调节资金。

(2)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应主动配合,简化手续,积极做好国有粮食企业组织应急粮源所需调销贷款资金的安排。

(3)由市粮食应急工作办公室帮助购销衔接的粮源,由调入方负责落实采购资金,并核算计补相关费用和差价。

(4)由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安排的储备粮、进口粮等应急供应粮源所需资金及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按照“谁用粮,谁负责”的原则,由调入方负责结算并落实计补相关费用和价差,市粮食风险基金可以予以适当或全额补助。

必要时,经市政府批准,可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保障全市粮食应急供应。

(5)应急情况下的军粮供应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按照“先供应、后结算”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办法,进行结算核补。

7.3粮食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市、辖市区各级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城市及其他重点地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7.4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市各有关部门和辖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要及时更新,保证通讯畅通。

7.5培训演练

市各有关部门和辖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及本地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业务、善于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8、奖罚

8.1奖励

对在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8.2责任追究

所有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扰乱粮食流通秩序的行为,由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2)违抗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3)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4)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间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者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9、附则

9.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粮食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订,并根据情况及时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辖市区政府按照本预案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本地区粮食应急预案,并报市粮食局备案。

9.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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