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关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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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关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下关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核与辐射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及企业处置突发辐射事故的职责,规范应急处置程序,提高对核与辐射事故的防控和反应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核与辐射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南京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下关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下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以及其他有关辐射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置。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人为本、减少危害;职责明确、规范有序;依靠科学、提高效能。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在区政府统一指挥下,成立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实施全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分别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环保局局长、区公安分局局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区卫生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卫生局、区公安分局、区公安消防大队、交警六大队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政策法规;领导、指挥和组织全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在发生核与辐射事故时,确定或终止应急状态,发布有关应急状态的指令或通告,指挥全区应急响应行动;协调解决地方核与辐射日常管理工作及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情况;确定核与辐射事故的市内应急支援。

2.2 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区环保局、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公安分局、交警六大队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办公室作为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宣传国家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指示;组织制定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系统人员培训和组织实施应急演习;负责核与辐射事故的接报与前期处置工作;负责向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等报告应急监测情况;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负责传达和执行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令,与各成员单位通信联络;负责组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库,并在响应期间组织专家到现场开展工作;负责起草核与辐射事故处置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报告。

2.3 应急处置

2.3.1 指挥体系

全区核与辐射事故处置由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具体实施。

2.3.2 现场处置小组构成及其职责

(1)现场处置组。

由区环保局牵头,区安监局、卫生局、公安分局、交警六大队等部门组成。

参加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监测的研究、培训和技术交流,做好监测技术储备工作;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法、方案及去污洗消方法的研究和培训。

负责做好现场个人防护和现场记录,并进行现场的快速监测,初步判定事故等级,提出处置和安全防护措施。

(2)现场监测组。

由区环保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科和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组成。

负责根据现场处置组的初判结果快速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实施现场采样、监测,确定污染物的类别、污染程度、污染范围,安排样品接送和实验室分析,向技术评价组提交监测报告;对核与辐射设施及周边地区的环境辐射、食物和饮水等进行应急监测,并作出调查处理和事故定性、定级的初步报告,提出处置意见和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专家意见对核与辐射事故进行处置;按计划进行指定道路的辐射巡测;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组织和参加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培训与演习。

(3)安全保卫组。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交警六大队、区公安消防大队等相关单位组成。

负责组织协调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安全工作;组织协调应急安置区的治安管理、陆上交通管制与封锁、核与辐射应急车辆特别通行证发放管理、消防救援等工作;应急响应时负责事故区交通管制和警戒;组织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至事发地沿途的治安和交通疏导;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等事故的立案、侦察和追缴;协助进行公众的撤离安置;组织和参加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培训与演习。

(4)技术评价组。

由区环保局牵头,专家组和相关部门组成。

负责对实验分析数据和现场处置数据进行汇总、分析,确定辐射污染程度、污染范围、潜在的危险性、研究并制定相应的处置措施;初步确定核与辐射事故等级;对事故进行评估,针对具体情况对下一步处理方案提出建议。

(5)医疗救护组。

由区卫生局牵头,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卫生救护、现场受辐射伤害人员的救治和可能导致的人员辐射危害评价;负责向受辐射事故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并根据监测结果提出食物和饮用水控制的建议并指导实施;组织和参加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培训与演习。

(6)后勤保障组。

由区政府办牵头,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有关街道、交警六大队等有关单位组成,负责协调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后勤保障工作;筹供应急响应人员和撤离人员的生活物资,筹供应急安置区人员的洁净食物和饮水,筹供应急救援物资;组织参加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培训与演习。

2.3.3 核与辐射设施(设备)使用和管理单位

核与辐射设施(设备)使用和管理单位均应制定和实施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在发生事故时,应及时向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供核与辐射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放射源种类、活度和射线装置的情况报告;参与丢失、被盗放射源的排查和追缴;参加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培训与演习。

3 预警和处警

3.1 预警

核与辐射设施(设备)使用和管理单位均应建立预警机制,一旦发生辐射事故后,应立即分析确定事故的级别,并及时上报。

3.1.1 核与辐射设施(设备)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对所有核与辐射设施(设备)进行建档登记,实施动态管理。

3.1.2 核与辐射设施(设备)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建立重点放射源在线监控系统。

3.2 预警发布

3.2.1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辐射事故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初步判明的事故可能级别发布预警公告。

蓝色预警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I级,红色):

指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2)重大辐射事故(Ⅱ级,橙色):

指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较大辐射事故(Ш级,黄色):

指Ш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4)一般辐射事故(Ⅳ级,蓝色):

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3 报警

发生辐射事故后,发现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向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警电话58756148)报告。

3.3.1 接警部门及其职责

接警工作由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主要是接收、了解和上报核与辐射事故信息。

3.3.2 处警部门及其职责

处警工作由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主要职责是根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对报警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甄别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并经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向区政府、市应急指挥中心等报告。

4 应急响应

事故发生后,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应迅速了解事故状况,确定事故等级和规模,报区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按规定报告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如需启动应急预案,由区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指挥部统一部署,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1 应急响应程序

4.1.1 报告

(1)辐射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发现事故后,必须立即向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部办公室报告。

(2)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部办公室接报后,立即初步判定事故级别,并在1小时内报告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部。

同时,区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3)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部办公室应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1.2 组织与协调

(1)在发生较大级别以上辐射事故(Ш级以上)时,区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应在1小时内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在发生一般辐射事故(Ⅳ级)时,区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要求,在2小时内组织协调各现场处置小组开展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4.1.3 应急监测与处置

现场监测组和现场处置组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应急监测,初步判明污染情况,提出处置和安全防护建议,并根据技术评价组的建议,进一步做好辐射污染处置工作。

4.1.4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辐射事故现场必须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出入事故现场程序,并密切关注和严格控制应急救援人员的个人受照剂量。

4.1.5 公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辐射事故的现场监测情况,应告知群众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当需要转移群众时,应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经指定路线转移至指定的安全地域。

对于受到或怀疑受到急性辐射损伤的人员,应迅速送往专门的辐射损伤医疗单位进行诊断治疗。

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单位提供就诊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或估计结果,以及具体的受照情况。

4.1.6 去污洗消

经监测确认受到辐射污染的群众和工作人员及车辆等,按指定路线到指定地点进行去污洗消。

4.1.7 后勤保障措施

由区政府办、民政局等部门管理、分配救灾款物,指导转移、安置灾民,确保24小时内应急物资运送到位,确保应急期内灾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4.1.8 核与辐射事故的调查评估

区环保局、安监局、卫生局及公安分局等部门负责组织核与辐射事故的调查评估,组织专家对事故伤亡情况和道路、建筑物等受污染情况进行调查与分析,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划定事故等级及污染范围,评估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对受辐射污染严重的区域环境进行调查分析和鉴定;对事故区居民能否入住提出意见。

4.1.9 次生事件的处理措施

区环保局、卫生局、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应根据相关职责,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在发生次生事件后,应迅速采取有关应急措施,密切跟踪发展动向。

4.1.10 情况报告

核与辐射事故情况由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经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审阅批准后,报市核与辐射应急指挥中心等。

4.2 应急响应终止

较大级别以上辐射事故(Ш级以上)的应急响应终止,由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下达。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的应急监测工作完成后,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作出事故应急报告和处置建议,经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区人民政府决定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行动终止后,应继续进行环境辐射的巡测、采样和评价工作,直到自然过程或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为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终止,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组织环保、卫生等部门对事故区的辐射污染作进一步的监测和处置。

5.2 调查报告和总结

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各部门应分别提供单项报告,由区核与辐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并编制报告,上报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和日常工作经费,从区政府预备费中列支。

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突发辐射事故防控准备,包括预防预警系统的建立、应急技术装备添置、应急救援行动处置、人员培训及日常经费开支等。

6.2 装备保障

各相关部门及单位应在发挥现有监测、处置等能力的基础上,按照工作职责要求和辐射事故处置特点,配备相应的应急监测设备与防护用品,加强应急处置能力的建设,保证在突发核与辐射事故时的应急行动所需。

6.3 技术保障

区环保局应建立相应辐射事故预警系统,建设重点源的在线监控系统,组建专家咨询库,确保在启动辐射事故预警前后至事故处置完毕的全过程中,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核与辐射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普及核与辐射安全基本知识和预防常识,增加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核与辐射事故能力。

6.4.2 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应急专业人员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形成一批具有较高素质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监测等专业人才。

6.4.3 各有关单位应按照预案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级别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演习,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并针对核与辐射事故的培训和演习,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总结报告。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7.1.1 辐射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核与辐射物质或者射线。

7.1.2 应急是指为了减轻核与辐射污染事故后果而采取的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7.1.3 核与辐射应急监测是指为了查明核与辐射污染情况和辐射水平而进行的监测。

7.1.4 个人剂量计是指用于测量人体所受辐射剂量的计量仪器。

7.1.5 放射源是指可以通过发射电离辐射或释放辐射物质而引起辐射的一切物质或实体。

7.1.6 去污是指通过某种物理或化学过程去除或降低污染。

7.1.7 应急防护措施是指应急状态下为避免或减少工作人员和公众可能接受的剂量而采取的保护措施。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环保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并根据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7.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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