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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卡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小额贷款卡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贷款新规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福祥借记卡卡片管理办法》(湘信联发【2012】30号)、《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福祥借记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湘信联发【2006】35号)、《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福祥借记卡章程》、《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湘信联发【2005】64号)、《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湘信联发【2010】57号)《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湘信联发【2010】58号)等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辖内农村信用社(含县级联社、合作银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经营小额贷款卡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小额贷款卡是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为加快推进金融产品多元化的发展,提升金融服务质量与水平,结合市场实际,在不改变福祥借记卡和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采用“先放款,后用款”的模式打造的具有“借记卡+小额贷款”特色功能,面向农户、个体户、城镇居民、小微企业主发行的“福祥”系列银行卡。

具有“一次授信、循环使用、余额控制、随贷随还”的特点。

第四条小额贷款卡除具有小额个人循环贷款功能外,同时具有福祥借记卡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代收代付等各项金融功能。

第五条一户家庭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只能办理一张小额贷款卡,可选择有折卡或无折卡,但不配发副卡。

第六条小额贷款卡仅限借款人本人使用。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发卡行是指应客户申请发行小额贷款卡的信用社。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受理行是指受理小额贷款卡放款、还款或还息业务的信用社。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卡密码是指持卡人为小额贷款卡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代收代付等各项金融功能而设置的密码。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放款密码是指持卡人为小额贷款卡个人循环贷款功能而设置的密码,放款密码仅限办理放款业务时使用。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卡可在全省信用社所有柜面网点办理放款业务,各县级行社和客户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是否实现异地放款。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卡业务沿用现有会计科目,不另行增设科目,根据实际发放情况,按照贷款类型、客户类型确定科目归属。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卡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为:

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评级授信→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发卡→贷款发放→贷后管理。

第十四条信用社办理小额贷款卡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五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二)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工作单位,或稳定的经营场所;

(三)遵纪守法,信用记录良好,无到期未还的贷款本息;

(四)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有具体的生产经营项目或消费项目,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六)在信用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七)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可靠的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八)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符合小额贷款卡发行条件的借款人,可以向所在地信用社申请小额贷款卡。

受理机构应向申请人提供相应咨询服务,并对其资格和贷款用途进行初审。

第十七条借款人申请小额贷款卡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借款申请;

(二)有效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三)资产和有效收入证明;

(四)借款用途证明;

(五)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有权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租赁或承包经营的另需提供租赁或承包合同;

(六)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或担保人相关资料;

(七)信用社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调查人员应主要就以下内容履行尽职调查职责: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情况、资产负债情况、信用记录;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

(四)借款人还款意愿、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借款人经营环境、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状况、行业政策和市场情况;

(六)抵(质)押物权属、价值及变现能力,保证人资格、保证能力和保证意愿;

(七)信用社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信用社客户经理应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对其调查内容当面询问借款人,并做好面谈记录,借款人不得委托第三人完成。

第三章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卡评级授信根据贷款新规、《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评级与授信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商户评级与授信管理办法(试行)》(湘信联发【2009】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授信额度和期限。

授信额度以1000元为起点,按1000元的整数倍递增,各县级行社可根据实际确定各自具体限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信用贷款必须严格按《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开展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湘信联发【2010】76号)的规定执行。

贷款卡授信额度纳入借款人及关联对象的综合授信内,授信期限原则上为1年,各县级行社可根据实际确定各自具体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授信期限超过1年的必须逐年进行授信年检。

第二十二条贷款额度和期限。

在最高额借款合同期限内可以发生多笔借款,单笔贷款以1000元为起点,按1000元的整数倍递增,在任何时点上的贷款总余额均不得超过合同金额。

单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到期日不得超过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的到期日,实际贷款日以核心系统放款交易为准。

借款人可以根据情况随时提前还款,但不得展期。

第二十三条贷款利率和结息方式。

按国家利率政策和各县级行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执行,在借款合同内约定浮动比率,单笔贷款以实际借款日同档次国家基准利率按合同约定浮动比率浮动,单笔贷款期限内不因基准利率调整而调整。

结息方式可选择按月、按季或不定期结息,并在借款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四章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二十四条贷款审查。

信贷审查人员除须对照办理条件进行审查外,还需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调查内容审查。

主要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等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

(二)基本要素审查。

客户经理、借款人和担保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主体资格审查。

借款人和担保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效收入证明是否真实合理;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有关证明材料等是否符合规定;

(四)信贷政策审查。

贷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期限、利率、方式等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定价是否合理,是否综合考虑了业务风险与综合收益情况。

(五)信贷风险审查。

审核借款人职业背景、收入来源的稳定性以及家庭资产负债状况;还款来源;担保物价值、变现能力、租赁情况;保证人的保证能力、保证意愿。

对于个人生产经营信贷业务,还应重点分析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行业政策和市场情况。

(六)信用社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贷款风险评价。

重点分析借款人的收入和支出情况,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地进行贷款审查评估。

同时对风险保障进行评价,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

第二十六条审查结束后,审查人员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提出信贷风险评价及防范措施。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卡严格按贷款权限审批。

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

第二十八条对未获批准的小额贷款卡申请,信用社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协议、发放与支付

第二十九条信用社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最高额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根据担保方式签订相应的最高额保证、抵押、质押合同。

第三十条按照不同担保方式,信用社应与借款人、抵押人或质押人共同办理有效的抵押、质押权登记或止付、背书、公证等手续。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落实好放款条件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目前仅限有效身份证,下同)在发卡行柜面申领小额贷款卡并设置卡密码和放款密码。

对有贷款卡客户在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且放款条件落实后,由信贷管理系统将相关贷款信息加载到对应的贷款卡上。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持小额贷款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其小额贷款卡合同期限和额度内,可在我省辖内的所有网点柜面凭放款密码办理贷款。

放款时,受理网点在持卡人放款密码输入无误后,应审核持卡人身份是否与借款人相符,合同是否在有效期限内,申请额度是否在合同可用余额内,审核无误后,持卡人在《小额贷款卡放款确认书》上签字并加按指模确认,将经借款人签字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贷款卡复印件附在《小额贷款卡放款确认书》后,借款人再次输入放款密码无误后放款完成。

第三十三条小额贷款卡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均约定为借款人自主支付。

借款人应定期报告或告知信用社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信用社应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六章贷后管理与卡片管理

第三十四条小额贷款卡贷后管理按照《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发卡行每年对小额贷款卡进行一次年检,主要对借款人经营情况、信贷资金使用情况、抵(质)押物状况等进行检查,并将未清偿的贷款逐笔以函证形式送借款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六条借款人可在我省农村信用社所有网点柜面办理查询和还款业务,逐步实现自助还款。

还款必须以整笔为单位按“先收息后收本”的原则还息或还本息,逐笔结清。

系统按约定结息方式自动扣收利息,贷款到期后系统自动扣收贷款本息。

在受理行办理还款或还息业务后,客户应在《小额贷款卡还款确认书》上签字确认,发卡行应逐笔打印贷款收回凭证和贷款计息清单,并将回单留存给客户。

第三十七条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后,系统将自动停止客户使用剩余合同额度。

客户利息逾期未超过90天且本金未逾期的,所欠利息全部结清后,在合同期限内系统自动恢复客户使用剩余合同额度。

发现借款人或担保人有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发卡行社可视情况采取停用合同额度、减少合同额度、取消合同额度、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

第三十八条小额贷款卡客户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卡行实行停用合同额度、减少合同额度、取消合同额度或提前收回贷款:

(一)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小额贷款卡授信的;

(二)借款人将小额贷款卡或贷款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行为;

 (四)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

 (五)借款人所负担的任何其他债务已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对义务的履行;

  (六)部分或全部担保违反合同担保条款约定,且借款人未能提供符合贷款行社要求的新的担保;

  (七)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等价值下降,或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失去控制,以及保证的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偿还;

(八)借款人涉嫌“黄、赌、毒”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九)市场、行业、宏观经济、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十)拒绝或阻碍信用社对借款人借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进行贷后检查,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十一)其他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在合同期限内恢复已停用、减少、取消小额贷款卡的合同额度,由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发卡行社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并提出是否同意恢复意见,按贷款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如同意恢复的,则在系统进行维护。

第四十条查询、密码修改。

凭卡和卡密码可通过全省信用社网点和自助渠道查询卡内存贷款相关信息及修改密码。

第四十一条挂失、换卡、补卡。

口头挂失可通过客户服务电话96518或在全省任一信用社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换卡、补卡必须在发卡网点办理。

第四十二条销卡。

持卡人在清偿完贷款卡的全部贷款本息后如不再申请新的授信额度可向发卡网点申请销卡。

第四十三条信贷档案管理。

贷款行社应按《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及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小额贷款卡档案。

第七章责任约定

第四十四条发卡行按照信贷业务的管理规定负责小额贷款卡的受理、调查、审批、信贷档案及贷后管理和相关账务处理等。

第四十五条受理行负责办理小额贷款卡的放款、还款及还息等业务。

受理行办理放款业务后,应将《小额贷款卡放款确认书》、经借款人签字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作为重要档案永久保管;办理还款及还息业务后,应将《小额贷款卡还款确认书》作为重要档案永久保管。

第四十六条小额贷款卡的贷款发放、归还、查询、密码解锁、密码修改业务可在省内任一信用社网点办理。

受理行不得无故拒绝办理小额贷款卡相关业务。

第四十七条在与发卡行不属同一法人的受理行办理放款业务的,按2元∕笔收费,费用由发卡行承担不得向借款人收费,办理还款业务不收费,其他业务收费标准按福祥借记卡业务等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四十九条各县级行社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的管理,规范网上银行业务操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章程(试行)》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的网上银行,是指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利用互联网技术向客户提供的网上自助金融服务,具有账户查询、转账汇款、自助理财、贷款查询、集团服务等功能。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网址为:

第三条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为湖南省网上银行业务统一系统接入方和业务管理方;各县级法人机构(以下简称“县级行社”)为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法律关系主体,实行独立核算,网上银行业务收益全部归其所有,有关风险也由其承担。

第四条凡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均须遵守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网上银行内管系统操作

第一节个人客户管理

第五条个人客户开户

(一)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的客户,均可申请成为个人网上银行注册客户。

申请个人网上银行注册的客户必须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号码必须为18位)和使用该身份证开户的所需注册的账户凭证原件(存折、福祥借记卡),到湖南省内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提出注册申请,注册业务必须由客户本人办理。

(二)受理机构按有关会计档案保管要求保管客户申请资料、申请表。

(三)签约网银的核心业务系统账户状态必须正常,账户类型包括:

个人结算账户、卡账户、一本/卡通主账户。

以下账户类型不允许注册网银:

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定期账户、零存整取账户、教育储蓄账户、存本取息账户、整存零取账户、无折卡下的子账户、个人通知存款账户。

(四)客户申请网上银行注册,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注册账户凭证原件(存折、福祥借记卡)及填写的《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个人客户签约申请表》(附件1)。

(五)操作柜员审核证件、凭证真实有效及申请表填写内容规范、真实、完整。

审核无误后,提醒客户阅读《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个人客户签约申请表》背面的《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并签章确认。

登录网上银行内管系统录入客户基本资料信息、签约账户列表信息、安全认证方式,进行个人网上银行开户及收费(收费功能暂不开通,通过核心业务系统进行收费)。

网点操作柜员具有该功能操作权限。

具体操作:

1、操作柜员登录网上银行内管系统,点击“个人客户管理—个人客户开户”,进入个人客户开户界面。

2、在证件类型的下拉框中选择身份证,输入客户正确的身份证号码,点击“查询”,进入个人客户信息录入界面。

第一步,填写个人客户基本资料:

客户名称(拼音)、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客户经理编号、客户经理姓名。

其中客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自动反显,无需录入且不能修改。

第二步,下挂账户:

输入客户结算账户账号、密码后,点击“下挂账户”,签约账户显示在签约账户列表。

第三步,设置安全认证方式及登录密码:

若安全认证方式选择刮刮卡,客户输入网银登录密码,点击“提交”,弹出授权对话框,授权柜员授权后,显示操作结果。

点击“刮刮卡申请”,进入“刮刮卡信息”界面,输入刮刮卡编号,点击“刮刮卡绑定”,弹出授权对话框,授权柜员授权后,显示操作结果。

若安全认证方式选择USBKEY,操作界面增加“读取USBKEY编号”按钮,点击该按钮,USBKEY编号显示在按钮右边的方框中(USBKEY在开户过程中必须插在主机上),客户输入登录密码后,点击“提交”,弹出授权对话框,授权柜员授权后,显示操作结果。

点击“证书申请”,进入证书申请界面,核对客户信息无误后,点击“申请证书”,弹出授权对话框,授权柜员授权后,显示操作结果。

点击“证书下载”,进入证书下载界面。

核对客户信息无误后,点击“读取USBKEY编号”,USBKEY编号显示在按钮右边的方框中。

点击“下载证书”,弹出授权对话框。

授权柜员授权后,弹出USBKEY口令输入框,操作柜员输入USBKEY初始密码后,点击“确定”,系统提示“USBKEY正在生成RSA密钥,请稍候”,密钥成功生成后,弹出确认对话框,提示“证书安装成功”。

第四步,点击“确定”,返回个人客户开户界面。

3、在个人客户开户操作中,操作柜员必须根据系统提示使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服务申请回执》(附件2)打印凭证。

4、操作柜员完成以上操作后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客户证书发放登记簿》(附件3)进行登记,由客户签章并领取USBKEY、刮刮卡。

提示:

1、如果客户网银注册时操作柜员未进行刮刮卡绑定操作可以通过“刮刮卡管理”进行相关操作。

如果客户网银注册时操作柜员未进行证书申请、下载,可以通过“个人证书管理”进行相关操作。

2、操作柜员必须告知客户USBKEY初始密码,提醒客户及时进行修改及定期修改登录密码和USBKEY密码。

第六条个人客户信息管理

客户申请个人信息变更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填写的《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个人客户变更/销户申请表》(附件4)(客户申请解冻还需提供申请冻结时打印的业务回执单),操作柜员审核证件真实有效及申请表填写内容规范、真实、完整。

(一)个人基本信息维护

个人基本信息维护可以修改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客户经理编号、客户经理姓名。

该操作需要授权柜员进行授权。

网银客户号、昵称、签约日期、网银签约机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客户姓名、英文或拼音名、认证方式、机具编号不能修改。

可以跨机构进行个人基本信息维护。

具体操作

1、操作柜员进入“个人客户管理—个人客户信息管理—个人基本信息维护”界面。

2、操作柜员在证件类型下拉框中选择身份证,输入客户身份证号码,点击“查询”,显示个人注册客户详细信息。

3、操作柜员核对客户信息无误后,点击“客户信息修改”,进入个人客户详细信息修改界面。

4、操作柜员根据客户申请进行相关修改,授权柜员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授权确认,信息变更生效,使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服务申请回执》(附件2)打印凭证。

(二)个人账户信息维护

个人账户信息维护是对个人网银的签约账户进行相关管理,包括:

新增、删除签约帐户,修改账户限额。

该操作需要授权柜员进行授权。

可以跨机构进行该操作。

具体操作

1、操作柜员进入“个人客户管理—个人客户信息管理—个人账户信息维护”界面。

2、操作柜员在证件类型下拉框中选择身份证,输入客户身份证号码,点击“查询”,显示个人注册客户详细信息。

3、操作柜员核对客户信息无误后,点击“注册账户修改”,进入“个人账户信息维护”界面。

4、操作柜员点击“新增”,新增客户网银下挂账户,进入“添加个人注册账户”界面。

操作柜员根据客户申请输入客户新增账户,点击“提取账号信息”。

该账户基本信息自动反显,操作柜员核对客户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弹出授权对话框,授权柜员授权后显示操作结果。

5、操作柜员在“个人账户信息维护”界面根据客户申请选择客户账户,直接点击账户限额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点击“修改”,弹出授权对话框,授权柜员授权后,显示修改结果。

6、操作柜员在“个人账户信息维护”界面根据客户申请选择客户账户,点击“删除”,弹出确认对话框,操作柜员点击“确定”后,显示操作结果,使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服务申请回执》(附件2)打印凭证。

(三)个人网银冻结/解冻

个人网银冻结/解冻是对个人网上银行业务进行停止/恢复操作。

该操作需要授权柜员进行授权。

可以跨机构进行操作。

具体操作

1、冻结:

操作柜员进入“个人客户管理—个人客户信息管理—个人网银冻结/解冻”界面,在证件类型下拉框中选择身份证,输入客户身份证号码,点击“查询”,显示个人注册客户详细信息。

操作柜员核对客户信息无误后,点击“冻结”,弹出确认对话框,操作柜员点击“确定”后,显示操作结果,使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服务申请回执》(附件2)打印凭证。

2、解冻:

操作柜员进入“个人客户管理—个人客户信息管理—个人网银冻结/解冻”界面,在证件类型下拉框中选择身份证,输入客户身份证号码,点击“查询”,显示个人注册客户详细信息。

操作柜员核对客户信息无误后,点击“解冻”,弹出确认对话框,操作柜员点击“确定”后,显示操作结果,使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服务申请回执》(附件2)打印凭证。

提示:

1、在客户登录个人网银的同时,冻结个人网银,客户进行任何操作时,自动退出个人网银系统。

2、客户个人网银被冻结后,将不能登录个人网银系统,但操作柜员可以根据客户申请进行个人基本信息维护、个人账户信息维护、重置个人登录密码、个人认证方式变更、个人证书申请、下载等操作。

(四)个人网银密码重置

个人网银密码重置是在客户遗忘个人网上银行登录密码时对客户的登录密码进行重新设定。

该操作需要授权柜员进行授权。

可以跨机构进行该操作。

具体操作

1、操作柜员进入“个人客户管理—个人客户信息管理—个人网银密码重置”界面,在证件类型下拉框中选择身份证,输入客户身份证号码,点击“查询”,显示个人注册客户详细信息。

2、操作柜员核对客户信息无误后,点击“登录密码重置”,进入“网银登录密码重置”界面。

客户输入新密码后,操作柜员点击“提交”,弹出授权对话框,授权柜员授权后显示操作结果,使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服务申请回执》(附件2)打印凭证。

(五)个人认证方式变更

个人认证方式变更是对客户网上银行的认证方式进行更改。

目前个人网银认证方式主要有两种:

动态口令(刮刮)卡、按键USBKEY。

具体操作

如果客户当前的认证方式为刮刮卡,申请变更为按键USBKEY,操作柜员进行认证方式变更操作之前,必须通过“刮刮卡管理”功能进行刮刮卡“解绑”操作。

1、操作柜员进入“个人客户管理—个人客户信息管理—个人认证方式变更”界面,在证件类型下拉框中选择身份证,输入客户身份证号码,点击“查询”,显示个人注册客户详细信息。

2、操作柜员核对客户信息无误后,点击“安全认证方式修改”,进入“个人客户安全认证方式修改”界面。

3、操作柜员在“修改认证方式”栏选择“按键USBKEY”,点击“提交”,弹出授权对话框,授权柜员授权后显示操作结果。

4、操作柜员在操作结果界面,点击“绑定USBKEY编号”,进入“个人客户详细信息修改”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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