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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摘要]

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范畴而言的。

它们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不可分离,相互依存。

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世界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放弃,二者功能上互补。

[关键字]法律权利义务关系

目  录

摘要..........................................................1

一.权利与义务问题的提出........................................3

二.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论述..........................................4

三.如何正确处理和看待权利与义务.................................10

参考书目.........................................................12

一、权利与义务问题的提出

首先,我们应当知道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上而提出的。

每一项法律都有其适用范围,适用的对象、群体,那么适用者本身就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二者是相对的。

在讨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之前,我们首先应当明确什么是法律: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从法律的定义我们也可看到明显的“权利”与“义务”的字眼,这充分说明在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

本文所要讨论的正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如何正确的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我们如何去看待。

当今时代是一个法制的社会,我们处处强调依法治国,无论对于社会、某一社会组织,尤其是个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绝对离不开的。

因此说“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律社会是一个契约社会,无论进行日常生活还是从事经济交往,缔结契约都不可避免”。

我们以一种不太恰当的方式来打比方,将法律比作是契约或是一纸合同,那么签约双方都应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你既要给对方应有的权利,给其实惠,但对方又必须去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样基础上的一份“契约”才会显现其公平。

其次,我们简单的说说权利与义务。

当今社会,我们崇尚法律,并且制定了各种各样的法律,但纵观每一种法律,都脱离不了权利与义务,这再一次说明了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

从字面上看,法律中的权利与义务很抽象,即使你肯查字典,找到有关“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我想也未必能完完全全把它理解,还是会很抽象。

“权利”与“权力”不同,“权利”的“利”显然要代表利益,与人本身息息相关。

而义务本身却是要我们履行的。

至于权利与义务接下来我们会详细论述。

再次,我们一直在强调依法治国,强调公民意识,公民要维权。

但不得不承认一些社会现象,当今在我国有许多公民往往只强调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往往忽视自己应当去尽哪些义务,甚至专门躲避相应的义务。

在当代这样一个开放、文明的时代,这种做法不利于我国的进步,也无益于我国依法治国的推进,同时也充分说明了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还有待于提高。

我国的公民只有“权利意识”而没有“义务意识”。

因为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认识的本身也反映了一个公民的法律素质高低,也反映一国的法制化水平。

那么,我们应当讨论一下权利与义务二者的关系以及涉及到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

二、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论述

从辩证法的观点看来,权利与义务这对矛盾的双方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既有对立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偏废其中任一层关系都是不科学不全面的。

一般说来,人们比较注意权利与义务的区别、对立以及相辅相成的关系,而较少注意它们之间更深一层的统一性关系,即在本原上的一致性。

事实上义务并不是独立于权利之外的一种异在物,而是发韧于权利大树上的一簇分支,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态,是对象化了的权利,是主体和内容发生了转化的权利,每一权利主体只有尽其义务才有条件实现其权利并维护其权利。

由此可见义务的实在内容和设定义务的目标指向仍然是一定的权利和利益,义务本身不过是为实现某种利益,享受某种权利而同时应尽的责任。

从民法的角度看,权利是利益分配的法律技术手段,义务则是使这种利益分配能正常进行(只允许获取正当利益)而设立的另一技术概念,所以义务是为权利设定的。

权利界定利益,义务界定权利,义务设定的动机、目的、着眼点和落实点都是围绕权利界定和利益分配这根中轴旋转。

法律上的各种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都不是为义务而义务、为限制而限制。

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人们获取非正当权利和人们的正当权利被侵犯。

就是奴隶主以及许多封建统治者的立法,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被剥削阶级,其目的也是为了维护剥削阶级的权利和利益。

法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正是鉴于权利与义务在法中的特殊地位,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一直在不同的法学学科领域中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着.不过,由于种种原因,迄今为止人们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认识并不深入.因此,概括这些认识的理论观点也往往在很大程度上经不起认真推敲.其中有的根据不足,有的停留在归纳现象层面,有的似是而非,有的错误明显.作者认为,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研究必须建立在以下原则的基础上:

首先,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辩证法的原则立场,必须立足分析活生生的法律现象,从权利、义务的产生、发展的整个历史过程去总结和发现规律;其次,权利与义务关系理论应全面反映二者关系的一些内在规律,应该是法的价值、规范和事实运作的高度统一;再次,权利与义务关系理论要全面反映人类社会法的共性,具有普遍意义.该文正是在这一前提下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问题进行分析,试图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南,通过对现有理论的梳理,总结归纳出权利与义务关系发展的一般规律,也为法学研究提供一种辩证思维方式.

从总体上来说,首先要清楚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上而讲的,具体说:

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的关系,二者不可分离,相互依存。

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没有权利也就无所谓义务。

世界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但同时我们可以放弃享受权利,却不能放弃履行义务。

二者在功能是相互补充的。

权利的享有是要以义务的履行作为前提和基础的,义务也是一个重要方面,是公民素质的体现。

网上热议的明星代言事件一度弄的沸沸扬扬,明星代言的可信度开始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公众们的质疑。

在当今这个呼吁诚信的时代,明星本人是否还有诚信可言?

因为有许多厂家找公众人物尤其是明星们为自己的产品代言,以打响本公司产品的知名度,正因为普通人看到那些明星去“用”那些产品,所以才会放心去购买,但产品质量却没有人过问,因为明星代言就是产品质量的保证,然后事成之后厂家会给代言人以很高的报酬。

这看似很平常的事情,在国外也是很正常的事情,因为请明星代言也是一种营销手段。

但是,在我国有许多名人代言的产品往往出现质量问题,对消费者造成伤害,可是那些明星们却毫发无损,这是为什么呢?

因为在我国那些代言人几乎或者从来都不用那些代言的产品,这对公众就是一种欺骗。

因为那些明星作为公众人物,有好的名声,许多消费者正是出于对他们的信任而去买那些产品,但却因为那些产品而受到伤害。

明星代言人,作为公众人物,作为一个公民,既然代言某一种产品,那么他就应当以身作则,自己首先去使用该产品,这是对社会、对公众负责,同时也是对自己负责。

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国家规定明星为某种产品代言,那么这位明星就必须是该产品的使用者,这是法律规定,也是明星们的义务。

很显然,我国许多的明星并没有履行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再比如,每一个公民到达一定程度,具备某些条件时他就将成为纳税人,所以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只有纳税人缴纳税款之后,才会享受到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

既先履行义务,再享有权利,因为当今社会没有哪一个人能成为特权者。

刘小庆案件便是活生生的例子,因为她偷税、漏税。

所以最终还是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所以说自觉履行义务是公民享有相对应权利的前提,没有义务也就无所谓权利。

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要确保公民的权利,切实维护公民应享有的权利。

我们知道,古罗马文明是古代世界一个强大的文明,它对于后世欧洲乃至其他地区的文明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罗马经历过王政时代,共和国时代和帝国时代,而其中在罗马文明发展早期——王政时代,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阶级也日益分化。

当时的罗马正由氏族部落向城市国家过渡,而氏族内部出现了阶级分化。

氏族长老成为享有特权的贵族,而氏族内部那些贫困潦倒的成员则渐渐沦为“被保护人”,他们依赖于贵族,领取份地,为贵族服役,也成为罗马公民的一部分。

当时罗马社会中还有一个贫民阶层,他们尽管有人身自由,却不被看作是罗马人公社的一部分,丧失了一些公民权利,而且是一些重要的公民权利。

但是,没有权利却要向罗马缴纳赋税和服兵役,履行一些繁重的义务。

罗马当时将平民置于那种仅仅履行义务而不能享有权利的境地,并不合乎当时罗马社会向更高层次进一步发展的需要,而这种不公平的待遇也必将会引起罗马平民的不满与反抗。

之后的历史也证明了这一点,由于当时罗马主要的兵源来自于平民阶层,所以罗马平民拒绝服兵役,导致罗马一度陷入战争危机。

这一事例充分说明了罗马社会,也充分说明了维护和确保公民享有应得的权利的重要性。

只强调义务而忽视甚至剥夺公民的权利是不利于社会发展的,它会造成诸多的问题。

首先,这是对公民个人的一种不尊重,是不尊重人权的表现,也是对个人的损害。

这种做法显然并不符合现代社会的价值观,也不合乎法治的要求。

第二,它是一种不公平的现象,这不符合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会激化社会矛盾。

造成社会的动荡不安。

同时,这一做法不利于调动公民个人的积极性,不利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那么,我们就更应当把权利与义务二者统一起来,不可以将二者分割,要用辩证的眼光去看待它,达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

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

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义务占主导地位,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人的权利,但是如果缺乏义务性规范的支持,权利就形同虚设,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

义务存在的合理性决定了权利存在的合理性。

如果原有义务的合理性丧失,或新的合理性义务产生,那么已有的权利必然发生变化。

权利的实现取决于义务的履行,一部分以他人履行义务而获得,一部分以自己履行义务而获得,不自觉履行义务就无法获得相应的权利,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复存在。

也就是说,在权利和义务这一对矛盾统一体中,义务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支配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决定着权利的存在和实现。

权利不能被看做是义务,义务也不能被视为权利。

混淆两者的界限,必然会导致法律上的错误。

也就是说,权利和义务有各自的范围和限度。

超出了这个限度,就不为法律所保护,甚至是违反法律的。

具体而言,超出了权利的限度,就可能构成"越权"或"滥用权利",属于违法行为。

而要求义务人作出超出其义务范围的行为,同样是法律所禁止的。

权利意味着对利益的获取与实现,义务意味着对利益的付出与负担;法律确立的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构成了在一定条件下他们相互之间可以自己做出或不做出某一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一行为。

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义务以其特有的约束机制和强制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最终达到不同的社会主体基于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准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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