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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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进节能减排,规范低速电动车生产和使用管理,依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低速电动车有关地方标准的制定及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管、组织产品质量检测。

山东省公安厅(以下简称省公安厅)负责低速电动车注册登记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企业法人自愿申请,经省经信委审核企业生产条件、省质监局检测产品质量,由省经信委对企业及其产品进行备案,公安部门对车辆进行注册登记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境内从事低速电动车生产的企业及产品管理。

第五条对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备案管理,采用发布《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低速电动车系指以铅酸蓄电池组、锂离子电池组、氢燃料电池组等为动力源,由功率不大于10KW的电动机驱动的主要用于中短途出行或景区、社区代步的四轮载客车辆。

第二章技术要求

第七条低速电动车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1000kg,乘员不超过4人,总质量不超过1200kg,最高速度不超过50km/h。

第八条低速电动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

外廓尺寸(长×宽×高)≤4600mm×1800mm×1650mm(4200X1700X1550);出厂时一次充足电经济续驶里程≥100km;百公里经济耗电量≤15kwh;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50mm。

第九条低速电动车电池寿命,铅酸蓄、锂离子等电池应不低于完全充放电1000次,氢燃料电池应不低于2000小时。

低速电动车除以上技术要求外,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强制性标准。

第三章生产企业备案条件

第十条从事低速电动车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企业注册登记、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具有与所生产车辆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能力;

(四)具备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及试验验证能力;

(五)具备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六)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及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要求;

(七)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八)销售的产品有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提供机动车保险;

《低速电动车生产备案条件及考核要求》(以下简称《生产备案条件》)(见附件一)。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向省经信委提供以下资料:

(一)《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见附件二);

(二)企业按照《生产备案条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等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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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承诺书(见附件三);

(六)地方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省经信委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进行生产条件现场考核。

生产条件现场考核的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经考核,符合生产备案条件要求的企业为通过;反之,为不通过。

第十三条通过低速电动车生产条件现场考核的企业,在省经信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个工作日。

公示无问题的企业,即可开展产品备案申报工作。

第四章产品检测

第十四条低速电动车的产品检测工作,由省质监局组织具备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等要求进行产品质量和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检验。

对出具虚假报告的检测机构,由省质监局依法处理,并取消其检测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企业生产的低速电动车产品,经检测机构检验,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和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生产企业即可向省经信委申请产品备案。

第五章产品备案

第十七条通过生产条件现场考核的企业申请低速电动车产品备案时,应当向省经信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

(二)产品的新技术、新结构原理说明;

(三)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

(四)检测机构出具的整车质量安全检测报告;

(五)产品合格证样张;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八条省经信委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提交的产品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到企业生产现场进行产品一致性审查,并将产品审查报告上报省经信委。

第十九条省经信委对中介机构提交的产品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省经信委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省经信委根据公示结果,对符合生产备案条件的企业和产品以《目录》形式公布;不符合生产备案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在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生产备案申请。

第二十一条已经列入《目录》的低速电动车企业如发生迁址、新建生产能力等生产条件变化时,应对变化后的生产条件进行重新考核,经考核达到备案条件方可投入生产。

第二十二条省经信委根据低速电动车管理需要,对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情况进行定期复核,对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产品一致性无保证、转让生产资质、弄虚作假等违规企业及产品,从《目录》中撤销。

第六章产品销售管理

第二十三条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参照《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66号公告),制定企业产品代号标识制度,并报省经信委和省公安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低速电动车出厂销售时,生产企业应为每辆车打印企业产品识别代号,产品识别代号打印位置应统一、牢固、方便查验。

同时,应在每辆车外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企业商品商标和本企业名称或商品产地,如商品商标中已含有生产企业地理标志的,可不再标明商品产地。

第二十五条生产企业销售低速电动车时,应随车发放低速电动车出厂合格证,合格证样式和技术参数内容参照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

生产企业应建立合格证发放档案,加强合格证管理。

第二十六条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管理体系,为每辆车建立用户档案,在产品销售区域建立售后服务机构,实行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和售后服务制度,为每辆车提供至少1年产品质量保证和至少2年的售后跟踪维护服务。

第二十七条生产企业如发现产品存在影响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严重问题,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相关车辆产品,对已销售车辆进行召回,并及时向省经信委、省质监局报告。

第二十八条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不断完善生产、检测设备,保证产品质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优化产品结构,以适应市场和客户的需求。

第七章运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低速电动车允许在二级以下(含二级)公路行驶;城市道路通行范围,由当地政府根据交通流量等通行条件确定。

(公园、景区、社区、厂区、机场等区域使用。

第三十条对列入《目录》的低速电动车实行登记管理。

登记办法由省公安厅制定。

第三十一条低速电动车参照机动车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承保。

第三十二条低速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参照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低速电动车的报废期限为8年或行驶20万公里,报废程序参照国家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在国家尚未出台相关政策和标准前,低速电动车管理暂按本办法执行,待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出台后,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经信委、公安厅、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

一、低速电动车生产备案条件及考核要求

二、低速电动车生产备案申请书

三、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承诺书

附件一:

低速电动车生产备案条件及考核要求

一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发展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的符合性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企业设立应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

二生产能力和条件

2*企业应当有必要的生产场地、存储场地或设施及适宜、整洁的生产环境。

生产组织布局合理,有适应产品生产的物流系统,区域标识明显。

具有厂房、生产设备和其他生产设施的所有权。

具有主要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

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长期使用权(按照国家生产用土地使用权的规定);租赁场地组织生产的企业,应具有至少十年以上的租赁期限。

3*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

企业总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其中生产、检验设备的投资不得低于2000万元。

生产设备的加工精度和能力应当与产品特性要求相适合。

4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地实施和保持。

已获ISO9000等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其

质量认证体系审查可以从简。

5*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所必需的生产设备以及专用工装、模具。

具有骨架(或车身)的成型、机加、焊接、内外表面装饰和防护、装配等生产工序,具备满足环保要求的封闭式涂装生产设施设备;其中专业化生产的专用装置及其部件可外购。

6应对关键生产设备和工装进行预防性维护和日常保养,配备操作规程,有必要的备件,确保其正常运行,并有相应的运行和维修维护记录。

三设计开发能力

7*应建立专门的产品开发机构,统一负责产品设计开发全过程的工作。

能够完成整车及与关键总成的匹配等产品开发工作,并在产品设计开发中得以体现;能利用专用软件进行整车匹配的设计、计算等工作;开发、生产的产品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应配备与设计开发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及时跟踪国内外电动汽车技术的发展情况;能够对国家有关标准、相关行业标准、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跟踪、转化;开发人员包括产品策划、整车匹配、关键总成设计、试制、试验和检验、标准法规、情报信息、知识产权与专利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产品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5%,专职设计开发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设计开发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

应具备驾驶室(或车身)系统、车架和悬架、车桥、转向系、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及控制系统等总成中至少3个总成的开发能力。

产品开发机构的开发、试制、试验设备(包括必要的程序和软件)的投入不少于300万元。

8应建立适于本企业的产品设计开发工作流程、设计规范和作业指导书,其内容应覆盖产品及制造过程的开发流程,包括技术文件管理、标准化等内容,且在实际工作中得以应用。

应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产品信息数据库,数据库应包括设计平台基础数据、整车和底盘参数及参数设计、计算和分析结果等。

9*至少掌握低速电动车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及控制系统三者之一的核心技术。

10*应当具备与所生产的低速电动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相适应的试制能力。

具备所开发整车及系统的试验验证能力。

11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入、输出应充分适宜;应对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出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保存相应记录。

12在实施产品和制造过程的设计更改(包括由供方引起的更改)前,应当重新进行评审(包括评审设计更改对产品组成部分和已交付产品的影响)、验证和批准,同时应满足生产一致性要求和产品追溯性要求。

应保存评审、验证和确认的记录,包括更改在生产中实施日期的记录。

13应建立产品标准和技术文件体系(包括产品图样、产品标准、生产和检验技术文件等),产品技术标准内容和项目应覆盖整车、关键总成、关键部件,要求应不低于相应的国家有关标准、相关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获得备案的企业应按照规定办理企业标准备案手续。

四产品符合性

14*开发的产品应验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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