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法规第2130讲笔记新版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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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第2130讲笔记新版解析

1Z302000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Z302020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1Z302022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

知识体系

一、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

二、禁止越级承揽工程

⏹联合共同承包的有关法律规定;

⏹分包工程的有关法律规定;

知识点详解

一、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

Ø禁止不具备相应资质承包工程

个人无法获得资质,所以个人承包(包工头)均为违法

Ø禁止在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

Ø禁止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

二、特别规定:

保证实际施工人的利益

三、联合体共同承包

联合体的资质等级,以相同专业各承包方最低的资质等级为准。

——“就低不就高”

历年真题解读

【2013】关于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利益受到侵害时处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A.无资质承包主体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其合同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B.实际施工人不能向没有合同关系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方主张权利

C.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时,则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无关

D.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试题答案】D

【试题解析】无资质承包主体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或者劳务分包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但是,当作为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其可以向合同相对方(即转包方或违法分包方)主张权利,甚至可以向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方主张权利。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2010】同一专业的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承包的,应当按照()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A.资质等级较高的

B.承担主要任务的

C.资质等级较低的

D.联合体牵头

【试题答案】C

【试题解析】《建筑法》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知识点小结

  本目知识在近年考试中考查过两次,学习时应当关注实际施工人合法利益保障的方法,及联合共同承包时,应当按资质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等知识考点。

1Z302000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Z302020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1Z302023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

知识点详解

一、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

Ø以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Ø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Ø个人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判断依据

(1)实际施工方和承包方是否同一法人。

(2)项目、技术、项目核算、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负责人是否是承包方本单位人员。

历年真题解读

【2013】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行为,属于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担工程。

A.技术人员

B.资金

C.营业执照

D.高层管理人员

【试题答案】C

【试题解析】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准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012】借用其他施工企业的()投标的行为,属于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A.技术方案

B.施工设备

C.施工业绩

D.营业执照

【试题答案】D

【试题解析】使用其他企业的营业执照承揽工程的行为属于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其余选项均不符合题意。

知识点小结

  本目在近年考试中连续考查过两次,两年均以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为出题点。

  除此考点以外,应当注意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这个知识点。

1Z302000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Z302020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1Z30202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知识体系

1.企业申请办理资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无资质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即违法分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知识点详解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责任主体

承担方式

企业申请办理资质违法

企业

警告、罚款、吊销资质证书、追究刑事责任

无资质承揽工程

发包单位

责令改正、罚款(50万以上100万以下)。

承包单位

取缔、罚款(工程合同价款的2%-4%)、没收违法所得。

续表:

违法行为

责任主体

承担方式

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承包单位

责令停止、罚款(工程合同价款的2%-4%)、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挂靠)

挂靠单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工程合同价款的2%-4%),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转包和违法分包

转包或分包单位

除了罚款数额(工程合同价款的0.5%-1%),其余同上

接受转包或

分包单位

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挂靠单位

吊销资质证书、罚款(工程合同价款的2%-4%)、没收违法所得。

历年真题解读

【201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或者违反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行政处罚。

A.吊销资质证

B.停业整顿

C.罚款

D.降低资质等级

【试题答案】C

【试题解析】《建筑法》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012】关于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正确的行政处罚有()。

A.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B.对施工企业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C.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D.追究刑事责任

E.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试题答案】ABCE

【试题解析】《建筑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知识点小结

本目知识在近年考试中考察过两次,一般了解即可。

1Z302000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Z302030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1Z302031建设工程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准入管理

1Z302032建造师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的规定

知识体系

一、一级建造师的考试(无考点)

二、一级建造师的注册

Ø一级建造师的注册

Ø注册的类型

Ø不予注册和注册证书的失效注销

Ø注册证书的失效注销

三、一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了解即可)

一级建造师的注册

注册管理机构:

建设部或授权机构

注册方式:

通过聘用单位向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注册有效期:

3年(在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

注册条件:

(1)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2)受聘一个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无不予注册的情况

注册类型

(1)初始注册

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之内,逾期需符合继续教育要求。

(2)注销注册

从聘用单位离职,不再从事建造师工作,应办理注销注册。

(3)增项注册

申请增加执业专业,应办理增项注册。

(4)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3年一延续。

(5)变更注册

变更聘用单位,应在签订合同一个月之内通过新单位申请变更注册。

不予注册的情况

个人未达注册标准

1.不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未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3.年龄超过65周岁。

4.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受到处罚

1、受到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2、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5年。

3、因执业活动以外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3年。

4、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不满2年。

其他

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

申请在两个或以上单位注册。

其他法定情况。

注册证书失效的情况

聘用单位原因

1.破产。

2.被吊销营业执照。

3.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

个人原因

1.与聘用单位解除合同。

2.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

3.年龄超过65周岁。

4.死亡或不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历年真题解读

【2013】建造师初始注册者,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提出注册申请的最长期限为(),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A.3年

B.6个月

C.1年

D.2年

【试题答案】A

【试题解析】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2011】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机关对申请注册建造师的申请人不予注册的情形为()。

A.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

B.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C.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执行完毕已满5年的

D.年龄超过60岁的

【试题答案】B

【试题解析】《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2010】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负责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机构是()。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B.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C.中国建筑业协会建造师分会

D.国务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试题答案】B

【试题解析】本题考核的是一级建造师的注册的受理与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

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职业印章编号.

【2009】有五位先生通过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目前打算申请注册。

下列情形中不予注册的有()。

A.李先生三年前担任工长时,由于偷工减料导致了安全事故而受到刑事处罚

B.赵先生就职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希望能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施工管理工作

C.王先生由于业务水平高,同时受聘于两家施工企业,申请在这两个单位分别注册

D.周先生拖欠农民工工资

E.张先生由于在今年的施工过程中擅自修改图纸而受到了处分

【试题答案】AC

【试题解析】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知识点小结

该目在近年考试中出现过4次,分别以单选题形式考查“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的相关知识点;以多选题的形式考察“不予注册和注册证书的失效、注销”的相关知识点。

一级建造师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均没有考点,了解即可。

1Z302000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Z302030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1Z302033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

知识体系

1.一级建造师的受聘单位

2.一级建造师执业区域范围

3.一级建造师执业岗位范围

一、一级建造师的受聘单位

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受聘于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项目经理

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二、一级建造师执业区域范围

执业范围

Ø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Ø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职位

Ø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执业地域范围

可全国执业

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不得增设或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三、一级建造师执业岗位范围

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

大、中型工程必须为本专业

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施工项目负责人

例外:

•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例外

•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历年真题解读

【2011】某市政工程由于政府部门规划调整,导致该工程停工达1年之久。

施工企业拟让该工程的项目经理甲担任其他市政工程的项目经理,根据相关规定,关于甲任职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甲不能同时担任该两个项目的项目经理

B.经建设单位同意,甲可以同时担任该两个项目的项目经理

C.经施工企业同意,甲可以同时担任该两个项目的项目经理

D.经建设主管部门同意,甲可以同时担任该两个项目的项目经理

【试题答案】B

【试题解析】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管理,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⑴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⑵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⑶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知识点小结

该目知识在近年考试中仅考查过一次,所考查的知识点为项目经理不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施工项目负责人的例外情况;

该目知识在考试中的出题频率不高,了解重点和特例情况即可。

1Z302000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Z302030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1Z302034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知识体系

1.建造师的基本权利(8项权利)

2.建造师的基本义务(7项义务)

3.注册机关的监督管理

知识点详解

一、建造师的基本权利

Ø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Ø在规定范围内执业

Ø在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印章

Ø保管和使用本人证书、印章

Ø对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Ø接受继续教育

Ø获得劳动报酬

Ø对侵权行为进行申述

在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印章的内容: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

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

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文件作为工程竣工备案的依据)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

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

☐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

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二、建造师的基本义务

Ø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Ø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Ø保证质量,并承担责任。

Ø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准。

Ø保守商业、技术秘密。

Ø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

Ø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三、注册机关的监督管理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由违法行为地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报告注册机关;撤销注册由注册机关处理,并告知行为发生地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

注册建造师异地执业的,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历年真题解读

【2013年】注册建造师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

A.获得相应劳动报酬

B、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C、接受继续教育

D、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E、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试题答案】ABCE

【解析】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

(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2007年】注册建造师享有的权利有()。

A.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B、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C、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D、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E、接受继续教育

【试题答案】ACDE

【试题解析】《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

(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接受继续教育;(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知识点小结

本目知识在近年考试中考查过两次,主要考查注册建造师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内容;

本目知识点相对简单,学习中需要了解一级建造师的权利与义务,并且应当注意在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印章的细节内容。

1Z302000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Z302030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1Z302035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知识体系

一.建造师注册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建造师继续教育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无证或未办理变更注册执业、或未按照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建造师执业活动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造师注册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对象

承担责任

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

建造师

不预注册,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注册

受聘建设单位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

建造师

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罚款(无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二、造师继续教育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对象

承担责任

不参加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不合格

建造师

不予注册

弄虚作假取得《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

取消其继续教育记录,并记人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

三、无证或未办理变更注册执业、或未按照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对象

承担责任

无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建造师

警告、责令停止,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

建造师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

建造师或其聘用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建造师执业活动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承担责任: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无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五、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承担责任

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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