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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

关于加强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

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

沪卫计妇幼〔2018〕23号

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妇幼保健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有关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和加强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8〕19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办规〔2018〕12号)、市教委和市卫生计生委等16部门联合下发的《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沪教委基〔2018〕27号)(以下简称“1+2”文件)的精神,进一步促进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保障入托幼儿身心健康,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实施“1+2”文件

  

(一)深刻领会做好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的重要性。

儿童健康事关家庭幸福和民族未来。

婴幼儿阶段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开端,对其一生健康成长至关重要。

神经科学研究成果表明,早期在不良环境成长的儿童,其职业成就差、犯罪率高、慢性疾病发生率高。

营养、物理和化学环境因素、病原生物感染、社会心理应激和不良的生活行为等对儿童早期的健康、后续的生长发育和疾病的发生存在关联。

对儿童早期发展的投入将支持和促进儿童潜能的最大发挥,获得最佳的回报和产出。

促进和加强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对于落实全面两孩政策和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幼有所育”目标,以及满足人民群众迫切的托育服务需求,具有深远意义。

托育机构是婴幼儿聚集场所,较易引发卫生安全隐患和健康问题,因此加强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尤为重要。

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计生监督等卫生健康专业机构及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提高认识,在做好服务的同时严格管理,促进托育服务机构良性发展,真正把这项民生工程做实做好。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主动作为,完善夯实包括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包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三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的工作网络,明确牵头部门、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强化“责任链”、“实施链”和“绩效链”,落实必要的保障措施。

  (三)切实履行职责。

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计生监督等卫生健康专业机构和相关医疗机构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严格把关、齐抓共管,守住“质量安全”底线,确保一方平安。

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计生监督等卫生健康专业机构要加强对本市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疾病防控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支持,依法对托育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进行监督检查。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组织医师,包括全科医生、儿保医生、公共卫生医师和卫生专业人员等进入托育机构进行对接和指导。

各级医疗机构要做好3岁以下幼儿医疗救治工作,一旦发现多病例就诊,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二、各司其职,落实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一)落实责任主体。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协助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督促托育机构切实落实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制度,加强托育机构疫情报告、因病缺课缺勤登记报告、消毒隔离、疫情处置和健康教育等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指导和培训,会同托育机构做好传染病疫情处置。

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依法对托育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定期对辖区内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开展培训,建立完善的评估体系,对辖区内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质控和评估。

对新设立的托育机构进行卫生评价,指导托育机构按规定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配置卫生保健人员、建立并落实卫生保健制度、组织从业人员上岗体检和在岗定期体检、建立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及开展幼儿新入托和定期健康检查等。

做好托育机构新进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及常规培训工作,严格考核,为通过考核的人员颁发合格证。

  

(二)加强沟通协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计生监督等相关条线和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计生监督等卫生健康专业机构及相关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沟通和协作,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措施有效落实。

要加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卫生健康专业机构、医疗机构与托育服务管理机构、托育机构,卫生专业人员与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三个层面的工作衔接和沟通协作,及时反馈工作开展情况。

  (三)确保即知、即报、即处。

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会同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和“分级分类处置”原则,组织做好托育机构食源性疾病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处置。

由教育行政部门督促托育机构一旦发现疑似食源性疾病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要按照要求立即报告属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上报区教育行政部门。

区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医疗机构和托育机构及时、规范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积极、有效落实各项控制措施,如怀疑涉及食品环节的,还要协调食药监部门共同进行调查处置,待查明原因后,再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处置。

各级医疗机构如发现幼儿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或可疑事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病重幼儿开辟救治生命的“绿色通道”,提供温馨化服务。

  三、促进发展,鼓励扶持各类机构办好托育机构

  

(一)做好开设前卫生评价。

区妇幼保健机构要按照指导与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拟新设的托育机构给予指导;接到《托育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见附件1)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业人员,严格依据《托育机构卫生评价表(试行)》(见附件2)进行卫生评价,切实落实室内环境(含甲醛、苯及苯系物等)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要求、盥洗室内有流动水洗手装置、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如设卫生室需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保健人员配备等“必达项目”一票否决,并出具《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见附件1)。

对卫生评价“不合格”的机构,要求整改后重新申请评价。

  

(二)指导落实卫生保健制度。

各相关卫生健康专业机构应指导托育机构严格落实以下11项卫生保健制度:

  1.一日生活制度。

根据3岁以下幼儿的生理、心理特点,结合本地区的季节变化和本托育机构的实际情况,制订合理的作息时间和睡眠、进餐、大小便、活动、游戏等制度。

  2.膳食营养制度。

参考3岁以下幼儿各类食物每日参考摄入量(见附件3),制订膳食计划。

并择时进行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

  3.体格锻炼制度。

根据3岁以下幼儿生理特点,制定每日运动和“日光、空气、水”三浴锻炼制度,保证运动量,提高幼儿身体素质。

  4.卫生与消毒制度。

制定环境卫生清扫和检查制度,室内应当有防蚊、蝇、鼠、虫及防暑和防寒设备。

对室内空气、阳光、厕所、床及床上用品、玩具、图书的清洁卫生,3岁以下幼儿及工作人员的卫生习惯及各房间、餐桌、易触碰表面的卫生消毒要制定相应制度。

  5.新进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

3岁以下幼儿入托育机构前及定期(每年2次)由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幼儿离园3个月以上需重新健康检查;有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制度、患病幼儿管理制度、家长委托喂药制度;有工作人员上岗前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离岗后重返岗位健康检查制度。

  6.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制度。

须对传染病防控管理、预防接种证查验、传染病疫情及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置、日常预防性消毒、因病缺勤缺课登记报告、疑似传染病病例隔离、传染病疫点消毒、日常和传染病流行期间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健康教育及痊愈幼儿返园证明等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相关预案。

  7.常见疾病预防与管理制度。

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定期开展幼儿眼、耳、口腔保健及筛查诊治,对贫血、营养不良、肥胖等登记管理,加强先心病、哮喘、癫痫等登记观察和护理工作,重视幼儿心理行为保健。

  8.伤害预防制度。

建立安全排查制度。

房屋、场地、家具、玩教具、生活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规定。

应建立重大自然灾害、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上报流程。

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和急救技能培训。

  9.健康教育制度。

制订全年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对健康教育的内容、形式、途径、健康教育记录及健康教育效果均有相应制度。

  10.卫生保健信息收集制度。

托育机构应运用信息化方法建立健康档案、对卫生保健工作进行记录,至少保存3年。

定期对各项档案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掌握幼儿健康及营养状况。

  11.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为幼儿提供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生活饮用水(包括冲泡奶粉的水)经煮沸后冷却到20至40摄氏度适宜婴幼儿饮用的开水;1~3岁幼儿饮水量50~100毫升/次×2次/日,酌情调整饮水量。

(见附件4)

  (三)加强经常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

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在本市中小学和托幼机构开展“医教结合”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卫疾妇〔2011〕43号)等文件要求,会同教育部门将托育机构卫生保健服务纳入“医教结合”服务范畴,建立“一托一医”工作模式。

组织“医生进机构”,与辖区托育机构进行对接,定时、定点、定员进机构开展卫生保健服务。

进机构的专业医生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进行具体的医疗卫生和保健业务工作指导,必须保证至少每周一次与对接的机构卫生保健人员直接沟通,日常工作中应随时与机构保持联系并及时处理紧急状况。

附件:

1.托育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评价报告

  2.托育机构卫生评价评价表(试行)

  3.3岁以下幼儿各类食物每日参考摄入量

4.托育机构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7月9日

 

附件1

托育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______妇幼保健所:

本单位拟于年月开始招生,依据《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等文件的要求,特向您单位申请对我托育机构进行卫生评估。

申请单位地址:

申请单位电话:

申请单位(签章):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年月日

----------------------------------------------------------------------------------------------------------------------

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______托育机构:

根据你方申请,按照《托育机构卫生评价表》对托育机构卫生评价的基本要求,我单位组织专家于年月日对你单位招生前的卫生保健状况进行评价。

评价结果:

1.合格2.不合格

评价意见:

 

评价单位(签章):

日期:

年月日

(此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由评价单位留存。

附件2

托育机构卫生评价表

(试行)

评价

内容

分值

评价标准

评价

方法

得分

备注

环境

卫生

19分

✧∙∙∙∙建筑物、户外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堆放场地等总体布局合理,有明确功能分区(2分)

✧∙∙∙∙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3分)

✧∙∙∙∙活动器材安全性符合国家相关规定(2分)

✧∙∙∙∙未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1分)

查看

现场

✧∙∙∙∙室内环境的甲醛、苯及苯系物等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要求(提供有资质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必达项目)

查验

检测

报告

✧∙∙∙∙室内空气清新、光线明亮(3分)

✧∙∙∙∙有防蚊蝇等有害昆虫的设施(2分)

查看

现场

✧∙∙∙∙每个班级有独立的厕所和盥洗室(2分)

✧∙∙∙∙每班厕所内有污水池,盥洗室内有洗涤池(2分)

✧∙∙∙∙盥洗室内有流动水洗手装置(必达项目)

✧∙∙∙∙盥洗室内水龙头数量和间距设置合理(2分)

查看

现场

个人

卫生

15分

✧∙∙∙∙保证儿童1杯专用,1人1巾,一用一消毒(2分)

查看

现场

✧∙∙∙∙每班有专用水杯架,标识清楚,有饮水设施(2分)

✧∙∙∙∙每班有专用毛巾架,标识清楚,毛巾间距合理(3分)

✧∙∙∙∙有专用水杯、毛巾消毒设施(4分)

✧∙∙∙∙儿童有安全、卫生、独自使用的床位和被褥(4分)

保健室

卫生室

设置

20分

✧∙∙∙∙设立符合要求的保健室或卫生室(必达项目)

✧∙∙∙∙如设卫生室,需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必达项目)

查看

现场

查验

证件

✧∙∙∙∙保健观察室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2分)

查看

现场

✧∙∙∙∙保健观察室设有儿童观察床(2分)

✧∙∙∙∙配备桌椅、药品柜、资料柜(3分)

✧∙∙∙∙有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的设施(1分)

✧∙∙∙∙有盥洗设备(1分)

✧∙∙∙∙配备儿童杠杆式体重秤、身高计(供2岁以上儿童使用)、量床(供2岁及以下儿童使用)、小动物视力表、体围测量软尺等设备(4分)

✧∙∙∙∙配备消毒压舌板、体温计、手电筒等晨检用品(3分)

✧∙∙∙∙有消毒剂、一次性呕吐腹泻物应急处置包等(2分)

✧∙∙∙∙配备移动紫外线消毒灯或其他空气消毒装置(2分)

卫生

保健

人员

配备

20分

✧∙∙∙∙配备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必达项目)

查看

资料

✧∙∙∙∙卫生保健人员的配比符合文件的要求(10分)

✧∙∙∙∙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前接受培训并考核合格(10分)

工作

人员

健康

检查

15分

✧∙∙∙∙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经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15分)

查看

证件

卫生

保健

制度

11分

✧∙∙∙∙建立11项卫生保健制度,并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

1)一日生活制度(1分)

2)膳食营养制度(1分)

3)体格锻炼制度(1分)

4)卫生与消毒制度(1分)

5)新进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1分)

6)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制度(1分)

7)常见疾病预防与管理制度(1分)

8)伤害预防制度(1分)

9)健康教育制度(1分)

10)卫生保健信息收集制度(1分)

11)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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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备注:

1.托育机构总分达到80分以上,并且“必达项目”全部通过,才可评价为“合格”。

2.如果评价结果为“不合格”,托育机构应当根据评价报告给予的整改意见和指导,整改后可重新申请卫生评价。

附件3

3岁以下幼儿各类食物每日参考摄入量

食物种类

0-6月龄

7~12月龄

13~24月龄

2~3岁

谷类

-

20~75克

50~100克

75~125克

薯类

-

-

-

适量

蔬菜类

-

25~100克

50~150克

100~200克

水果类

-

25~100克

50~150克

100~200克

肉禽鱼

-

25~75克

50~75克

50~75克

蛋类

-

15~50克

(至少1个蛋黄)

25~50克

50克

奶类

母乳(因母、子特殊情况不能喂食母乳者应食婴儿配方奶)

继续母乳喂养,逐步过渡到谷类为主食

母乳700~500毫升

继续母乳喂养,逐步过渡到谷类为主食

母乳600~400毫升

350~500克

大豆

(适当加工)

-

-

-

5~15克

烹调油

-

0~10克

5~15克

10~20克

-

-

0~1.5克

<2克

注:

中国0-3岁婴幼儿平衡膳食指南(中国营养学会妇幼营养分会,2016年)

附件4

托育机构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1.托育机构应明确饮用水卫生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或兼职饮用水卫生管理员。

饮用水卫生管理员和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从业人员(包括负责桶装水运送人员、开水烧煮、运送及灌装人员、饮水设施设备清洗消毒人员以及水处理材料更换人员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2.托育机构提供给婴幼儿饮用的水(包括冲泡奶粉的水)为经煮沸后冷却到20至40摄氏度适宜婴幼儿饮用的开水。

托育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发生婴幼儿烫伤。

3.开水的原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如果原水来自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管理应符合《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4.如果开水的原水为桶装饮用水,应按要求查验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的许可证、供货单位营业执照、同批次产品水质检验合格报告、饮水机的有效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等,相关材料复印件留档备查;桶装饮用水应专间贮存,环境应符合卫生要求并有专人负责管理和运送,开启后应尽早饮用完毕,不宜留置过双休日或节假日。

5.如果开水的原水为经过水质处理器的净化水,则水质处理不得采用反渗透工艺;应索取该水质处理设备等涉水产品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定期对水质处理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和维护并做好记录;定期对设备出水水质进行检测,并根据水质检测结果及时更换水处理材料。

6.开水保暖桶等储水容器应加盖上锁,每日做好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及时清除储水容器中的隔夜水和水垢。

在条件允许下,储水容器清洗消毒宜采用流动蒸汽或高温煮沸等物理消毒方式。

无物理消毒条件者,可采取向储水容器内壁灌入沸水震荡清洗的方式。

不得使用化学消毒剂对开水储水容器内壁进行消毒处置。

7.开水储水容器外壁及出水水嘴按一般物体表面每天进行清洁消毒,并保持这些部位清洁干燥。

受到污染随时清洁消毒。

消毒完成后,应及时使用清水去除物体表面上的消毒剂残留。

使用的消毒产品应索取有效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合格报告。

8.托育机构应保证每名入托的婴幼儿每日一人一个专用饮水杯(瓶),不得混用。

饮水杯(瓶)每日用后及时清洗并采用流动蒸汽、高温煮沸等方式做好消毒。

清洗消毒后饮水杯(瓶)需存放在洁净橱柜内。

可配备一定数量的一次性水杯以备必要时使用,但不作为婴幼儿日常使用的水杯。

9.托育机构应制订《饮用水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定期开展机构工作人员饮用水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工作人员饮用水卫生安全意识。

10.定期开展饮用水卫生自查并做好记录,排除卫生安全隐患。

发现饮用水污染事故或水源性传染病,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停止饮用水供应,并保留好水样或设施设备,等待有关部门前来检测。

同时按规定及时报告教育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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