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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作业指导书

安全生产管理控制作业指导书

发布时间:

2006-3-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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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管理控制作业指导书

1、目的

  为了加强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控制,确保监理工程的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2、适用范围

2.1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各项目监理部监理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工程,也适用于项目管理部管理的同类性质的工程项目;

2.2监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管理》的控制不能仅仅停留在不发生伤亡事故这一个方面,而应对其扩展到结构安全、防火、防止燃气泄露与爆炸、防止环境污染(建筑材料)控制等方面,从而形成《安全生产管理》控制的系统工程概念;

2.3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旁站监理方案、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含阶段总结)等监理(管理)文件和资料,都必须明列安全生产管理控制要求和及其施情况的内容。

3、安全生产管理控制目标

3.1各项目监理部、管理部,必须对所监理、管理项目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控制目标;

3.2安全生产管理控制总目标:

  安全生产管理控制总目标,一般情况下可以表述为:

  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伤亡事故,杜绝三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每起事故死亡人数3人以上的事故),事故死亡率控制在0.15‰以下;重伤事故频率控制在0.35‰以下;

3.3对于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控制的具体目标,也可依据施工单位编制的该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制定;

3.4按照国家相应的规定和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成功的经验,公司所监工程均应建立工程项目安全责任提示牌制度(非施工企业的安全提示牌)。

安全责任提示牌应设置于施工区域内的醒目位置。

在提示牌内每天应详细记录当天的如下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3.4.1尘污染源部位;

3.4.2危险源部位;

3.4.3安全隐患部位;

3.4.4是否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

3.5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提示牌每天签字确认;

3.6安全责任提示牌制度,目前先在被监(管)的一类工程试行,待取得经验后,再在工程项目推行。

3.7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控制目标,应在工程项目首次会议上向与会各方予以宣布。

4、安全生产管理监理(管理)控制工作内容

4.1协助建设单位编制工程项目安全措施方案及拆除方案:

4.1.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施工方案应包括:

4.1.1.1施工现场总平面位置图;

4.1.1.2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及已搭建情况;

4.1.1.3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搭设(设置)计划;

4.1.1.4工程项目实施计划和施工进度计划;

4.1.1.5安全措施费用计划;

4.1.1.6拟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主要应包括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等)的型号、数量、状况等;

4.1.1.7建设单位工程项目安全监督人员花名册;

4.1.1.8工程监理人员花名册;

4.1.1.9工程项目承包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人员国家考核认证情况,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十四种岗位)持证情况;

4.1.1.10上述资料必须真实、有效,而且能够反映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准备情况。

4.1.2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方案应包括:

4.1.2.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的证明资料;

4.1.2.2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4.1.2.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1.2.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4.1.2.5拆除过程对周围供电、通讯、燃气、热力、供水、排水等设施的影响;

4.1.2.6拆除过程对周围交通、人行的影响评估;

4.1.2.7环境保护措施;

4.1.2.8拆除过程中防止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

4.1.2.9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4.1.3工程项目安全措施方案及工程项目拆除方案的编制,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建设单位的职责范围。

因此,除非委托监理合同有约或应建设单位之邀无以推脱,监理单位可编制外,否则,项目监理部可不编制,但对其内容和必要性应向建设单位告知。

为便于监理人员熟悉和掌握相应内容,本作业指导书予以列出。

4.2审查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中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4.2.1设计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时,应就本工程项目的设计意图、安全生产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作出说明,并应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性意见;

4.2.2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有否关于工程项目下列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安全生产事故防范的指导意见。

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应包括:

4.2.2.1地下管线的防护。

包括地下管线的种类、具体位置、地下管线的安全保护措施;

4.2.2.2外线电路防护。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中外线电路与拟建建筑物的距离、外线电路电压、应采用的防护措施,设置防护设施施工时应注意的安全生产作业事项、施工作业中的安全生产注意事项等;

4.2.2.3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米,或小于5米但地质情况不良的工程)。

基坑侧壁选用的安全系数、护壁、支护结构选型;地下水控制方法及验算;承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状态的设计计算及验算;支护结构计算及验算;质量检测及施工监控要求、采取的方式方法;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及安全作业注意事项等;

4.2.2.4特殊结构砼模板支护模板支撑系统结构图及计算书;

4.2.2.5设计文件中有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

4.2.2.6按照设计文件,无法满足安全防护、施工安全,以及施工中无法实施的部位、环节;

4.2.2.7设计文件中存在的错、漏、碰、缺;

4.2.2.8附着式塔机、悬挑脚手架、整体提升脚手架等预埋件预埋在主体结构中的预埋图纸;

4.2.2.9设计中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的措施建议;

4.2.2.10上述审查应有书面审查记录。

审查意见应在设计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会议上向设计单位提出;同时,应以书面形式报送建设单位,转设计单位。

审查记录应打印加盖项目部印章保存备查。

4.2.3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

4.2.1中的内容,设计文件中应有书面说明。

否则,监理人员对此必须在设计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会议上提出,请设计单位予以书面补充。

4.3审查施工单位报送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生产技术

4.3.1安全生产技术的概念。

所谓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是指针对建筑安全生产过程中已知的或潜在的危险因素,采取的消除或控制性技术;亦即以保障职工安全、防止伤亡事故为目的在技术上所采取的措施。

4.3.2安全生产技术的内容。

建筑施工安全与卫生分为安全技术、现场环境与卫生三个方面的内容。

本作业指导书主要涉及监理单位必须审查的安全技术方面的内容。

安全生产技术编制应当而且必须包括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两大部分的内容:

4.3.2.1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这些制度包括:

4.3.2.1.1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保障、质量保障体系(包括组织机构、成员、数量、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以及相应岗位证书);

4.3.2.1.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应包括:

1)制度;

2)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3)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甲、乙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及约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指标;

4)本工程项目各层次、各部位、各种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5)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及相互关系;

6)安全生产定期、专项检查制度;

7)安全生产管理的考核、奖惩制度;

4.3.2.1.3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应包括:

1)制度;

2)本项目安全、劳动保护用品计划;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金计划;

4)保证本项目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实施所需的资金计划。

4.3.2.1.4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这些规章制度应包括:

4.3.2.1.4.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正常培训、岗前培训、特种培训的要求、计划、实施办法、考核规定等;

4.3.2.1.4.2安全检查制度(制度、以及对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处置、复查的要求和规定);

4.3.2.1.4.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4.3.2.1.4.4工程项目事故应急预案;

4.3.2.1.4.5安全生产管理技术交底制度;

4.3.2.1.4.6项目的使用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4.3.2.1.4.7施工工艺及安全设备选用制度。

重点是不得使用淘汰的“工法”和安全设备);

4.3.2.1.4.8大型设备安装、拆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3.2.1.4.9安全生产设施、装置管理制度;

4.3.2.1.4.10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4.3.2.1.4.11安全设施、装置检查测试器具管理制度;

4.3.2.1.5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内容应包括:

4.3.2.1.5.1本工程项目使用的现行有效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目录;

4.3.2.1.5.2本工程项目施工所需的操作规程目录;

4.3.2.1.5.3现场悬挂操作规程之规定;

4.3.2.1.6本工程项目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电器设备的性能、规格、型号是否能够满足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需要;是否符合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3.2.2安全技术性措施应包括的内容:

4.3.2.2.1工程项目施工总平面图设计;

4.3.2.2.2施工总平面设计是否能够满足工程项目施工的需要;

4.3.2.2.3道路、出入口、给水、排水、排污、消防通道是否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4.3.2.2.4办公设施、宿舍、生产区域是否分开;是否有医疗设施;办公设施、宿舍是否处于在建建筑物的坠落半径之外(建筑物高度2—5米,坠落半径为2米;高度30米,坠落半径为5米。

施工用电1KV以下,安全距离为8米,330KV—550KV,安全距离为15米);

4.3.2.2.5材料加工、堆放设施是否满足工程施工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

4.3.2.2.6对工程项目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工程部位、施工环节的表述和控制点的设置是否正确、完整;实施监控的措施、方法是否可行;是否涵盖了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消除和监控措施是否具体、可靠。

4.3.2.2.7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性措施审查

4.3.2.2.7.1易发生高处坠落的部位和环节:

1)施工现场的脚手架;

2)“三宝”、“四口”、“五临边”;

3)施工机械尤其是塔机、物料提升机、施工吊篮等的装拆和安全使用;

4)无安全教育培训;

5)特种作业人员无岗位作业证书(或部分人员有,部分人员没有);

6)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流于形式,贯彻不力;

7)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中无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明确界定;

4.3.2.5.2高处作业安全生产技术性措施的审查内容:

1)防护棚、防护栏杆的设置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安全网(包括密目网、平底兜网)踢脚板、挡脚  笆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

3)各种洞口的防护措施是否到位(不得有疏漏之处);

4)悬空作业的安全性技术措施是否完整、正确。

悬空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应该而且必须包括:

——构件吊装和管道安装的悬空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钢筋绑扎悬空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砼浇筑时悬空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模板支撑施工和模板拆卸作业时悬空的安全技术措施;

——门窗安装悬空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外墙、内墙装饰、装修工程悬空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悬空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应包括:

作业人员立足点、防护栏杆、安全网设置、操作平台、安全警示设置等内容;

5)施工工艺安排的上下立体交叉作业防止高空坠落的安全技术措施;

6)安全警示的设置(包括设置的位置、内容、数量、颜色等)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7)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使用规定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从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规定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8)对下列高处作业的设备、设施的审查:

——物料提升机、施工用电梯、移动式操作平台、各类作业平台、卸料平台、布料机等都必须编制相应施工方案,这些施工方案。

监理人员均应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为:

——审查施工方案技术可靠性、合理性;

——施工方案必须有设计计算书(包括设计荷载取值、计算公式、计算方法、计算结果,以及对使用过程中最大荷载限制的要求等);

——安全门、闸;制动、开启装置是否可靠;

——相应配件的质量证明书;

——作业人员的岗位证书(审查时必须出示原件,项目监理部留存复印件);

——对上述设施、装置的审查,必须从严进行。

审查批准程序执行施工组织设计报审程序。

审查过程必须建立审查记录(无审查记录将视为监理工程师、项目监理部的违规行为)。

未经审查批准的设施、装置一律不准使用;

9)施工高处作业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培训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及其规定。

审查这部分内容时,要特别注意有否对高空违章作业、违章操作可能带来危害予以告知的相应内容,以及安全技术交底双方签字确认的内容。

4.3.2.2.8对冬期、夏季、雨期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审查;

4.3.2.2.9工程项目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及其实际落实情况。

4.4.对施工用电方案的审查。

其审查内容应包括:

4.4.1用电方案中的外电防护措施是否到位;

4.4.2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

包括工作接地、重复接地、专用零线、保护零线、工作零线等的设置是否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

4.4.3对施工用电方案中所采用配电箱、开关箱的审查。

审查的内容为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漏电保护、隔离开关等是否符合技术规范之规定;

4.4.4对施工现场照明用电方案的审查。

审查内容应包括照明回路漏电保护措施、灯具金属外壳接零保护措施、湿作业使用低压(36V)措施等是否齐全、准确;

4.4.5对配电线路的审查。

审查内容应包括配电线路使用的材料、线路过路(包括过路高度、两端支点位置、过路保护措施等);架空线路(包括线路位置、架设高度、架设支架等);架空或埋设电缆(包括线路走向、埋设深度、保护措施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内容(包括图纸、文字说明)是否齐全、正确;

4.4.6对电器装置的审查。

此项审查,主要是审查所选用的闸具、溶解器的参数选定是否正确可靠,是否有计算书;

4.4.7对用电档案的审查。

对用电档案的审查主要是针对诸如塔机、电碴压力焊,闪光对焊等大型用电机具(设施)专项用电技术方案的审查(是否编制以及编制正确与否);对现场施工维修电工巡视、维修记录的审查(包括制度、记录格式、巡视、维修岗位责任等);

4.4.8对电工(包括施工电工和维修电工)岗位证书的审查。

所有作业电工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4.5对施工机械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

4.5.1审查应包括的施工机械种类:

平刨、圆盘电锯、手持电动工具、钢筋加工机械、电焊机、搅拌机、翻斗车、潜水泵、打桩机械、起重机械、推土机、挖掘机、装卸机械等;

4.5.2审查的主要依据:

4.5.2.1《建设工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5条、第34条、第35条等)及其《释义》(国务院法制司、建设部政策法规司、质量安全监督及行业发展司编);

4.5.2.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

4.5.2.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JGJ33—2001);

4.5.3审查的主要内容:

4.5.3.1设备性能是否满足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要求;

4.5.3.2设备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使用证明及操作规程是否齐全;

4.5.3.3施工机械的使用制度、安全生产规定是否齐全、正确;

4.5.3.4施工机械操作人员的岗位证书(审查证书时应注意有效期和发证机关是否正确;对于证书要审查原件,项目监理部留存复印件)。

4.5.4对施工机械、设施应重点审查的种类和内容

4.5.4.1必须重点审查的施工机械:

4.5.4.1.1塔机;

4.5.4.1.2各种物料提升机;

4.5.4.1.3钢筋加工机械;

4.5.4.1.4打桩机械;

4.5.4.1.5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设施。

4.5.4.2必须审查的内容:

对重点施工机械的审查内容除4.5.3所列外,还应补充审查如下内容:

4.5.4.2.1审查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4.5.4.2.2产品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

4.5.4.2.3塔机、各种物料提升机的拆装方案(内容、审批程序的合法性等);

4.5.4.2.4塔机、各种提升设备由总包单位组织、分包单位、设备租赁(供应)、设备安装单位参加的安装后的验收记录和验收合格证,以及验收前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检验合格证书;

4.5.4.2.5施工单位拆装资质的审查。

安装和拆卸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

4.5.4.2.6安装完成并经总包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备案手续的审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相应证明文件);

4.5.4.2.7作业人员岗位证书的审查(特别要注意对塔机司机、信号工、司索工;打桩机械司机及操作工、物料提升机司机岗位证书的审查)。

4.6对专项工程安全施工方案的审查

4.6.1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分部分项工程:

4.6.1.1土方开挖工程;

4.6.1.2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4.6.1.3模板工程;

4.6.1.4脚手架工程;

4.6.1.5起重吊装工程;

4.6.1.6拆除、爆破工程;

4.6.1.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4.6.2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条)之规定,4.6.1所列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分部分项工程,系指是有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一定规模”的标准,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在“一定规模”标准国家未正式颁布前,为便于各项目监理部(管理部)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管理),暂作如下规定:

4.6.2.1高层建筑上述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4.6.2.2公共工程上述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4.6.2.3建筑面积达到监理工程类别二等(含二等)以上的住宅小区工程的上述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4.6.2.4跨度大于24米的工业厂房工程(不论其结构型式)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4.6.2.5高层大于24米的烟囱、水塔,蓄水量大于300立方米(含300立方米)蓄水池、游泳池等构筑物的上述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4.6.2.6项目监理部认为有必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其他类别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

4.6.2.7除上述所列规定外的规模小、施工工艺和分部分项工程相对简单的建设工程项目,其上述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可不编制。

但安全生产管理、特别是安全生产技术的内容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予以表述,其内容不得缺少;

4.6.2.8上述暂行规定在国家标准颁布后即行废止,执行国家相应规定。

4.6.3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审查

4.6.3.1审查的依据:

4.6.3.1.1《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GB50300—2002);

4.6.3.1.2《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程》(JGJ79——2002)

4.6.3.1.3《建筑基坑检测技术规程》(JGJ106—2003、J256—2003)

4.6.3.2按照基坑分为放坡和支护开挖两大类的理论,放坡称为土方开挖,其应编制土方开挖安全施工专项方案。

本条规定适用于非放坡的土方开挖工程。

因此,编制基坑支护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一般不再编制土方开挖专项施工方案;

4.6.3.3基坑支护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包括的内容:

4.6.3.3.1围护结构方案;

4.6.3.3.2支撑体系方案;

4.6.3.3.3土体开挖方案;

4.6.3.3.4基坑加固方案;

4.6.3.3.5基坑检测方案;

4.6.3.3.6施工过程环境保护方案。

4.6.3.4基坑支护工程必须由具有专项设计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合法设计文件。

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必须依据设计文件,而不得随意违背设计文件;

4.6.3.5造成基坑坍塌事故原因的分析:

4.6.3.5.1基坑开挖放坡坡度不够,开挖时未按工程、土壤类别、坡度容许值、工程地质勘察报告要求值进行放坡,从而造成边坡失稳、坍塌;

4.6.3.5.2边坡坡顶限载距离内超载或者由于震动,破坏了土体的内聚力,引起土体结构破坏,造成边坡滑坡、坍塌;

4.6.3.5.3工程施工方法不当,开挖顺序有误,超标高挖土;边坡支撑设置或拆除不正确,或者排水措施不力,以及边坡解冻时造成土体滑动等;

4.6.3.5.4降水井点布置(包括井间距离、位置)不当,深度不够,抽水措施不力造成地下水位上升等;

4.6.3.6对边坡支护与降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必须审查的内容:

4.6.3.6.1首先要熟悉本工程项目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依据地质报告提供的地质情况、基坑开挖深度、以及基坑周边环境,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土方开挖放坡值是否符合地质报告中的“建议值”、土方开挖施工图(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要求值,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规定值;

4.6.3.6.2保证基坑支护设计实施的施工工艺是否正确、合理、可行和可靠;

4.6.3.6.3施工机械选用是否能够满足边坡支护施工的要求;

4.6.3.6.4土方开挖顺序、分层开挖的深度安排及控制方法等与支护的时空关系规定是否妥当;

4.6.3.6.5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控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

4.6.3.6.6施工用出入坡道,及车辆、机械出入道路的设置;

4.6.3.6.7降水工程的井位布置(距边坡上坡口线的距离、两井间距等)图;井深、井径,以及降水作业工作制度(主要是保证抽水连续作业、保证水位下降的作业制度、供电保证制度等);水位下降的标高、抽取地下水的排水措施;抽水机械(数量、备用数量,以及保证连续作业的措施)等;

4.6.3.6.8基坑支护的排水措施。

审查内容应包括排水沟(槽)、集水井(坑)的设置,排水设备及排水工作制度等;

4.6.3.6.9基坑支护过程中,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防止基坑周边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因基坑施工而可能产生不均匀沉降的防止措施;

4.6.3.6.10对基坑支护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制、审批程序合法性的审查。

基坑支护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可以由项目部编制,但必须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技术管理部门会签、企业技术总负责人审查批准、加盖企业法人印章(绝对不允许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审批或以加盖项目部印章的形式报审);

4.6.3.6.11基坑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施工单位报审后,由专业监理工程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须打印、加盖监理部印章后留存)。

尔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复审并批准。

4.6.4对土方开挖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

4.6.4.1土方开挖分部工程的概念

凡不作基坑支护工程的工程项目的地基土石方开挖(包括整体开挖和开挖深度大于2米以上沟槽开挖)工程,通称“土方开挖工程”;

4.6.4.2土方开挖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查的依据:

4.6.4.2.1《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的若干规定》(建设部建质[2003]82号)

4.6.4.2.2由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正式土方开挖施工图。

由施工单位出具的所谓“土方开挖图”,项目监理部不得批准其施工;

4.6.4.3土方开挖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内容应包括:

4.6.4.3.1土方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米,其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按深基坑土方开挖的技术安全要求进行编制和审查;

4.6.4.3.2专项施工方案的开挖边坡坡度是不符合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的建议值、土方开挖施工图纸的规定值,《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规定值;(如果设计单位出具土方开挖图无开挖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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