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明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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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明细表

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明细表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

处罚层次分类

裁量幅度

处罚依据

1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违法生产,且产品尚未售出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生产,少量产品已售出,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不含本数)1.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产品安全、健康指标可能造成轻度危害结果的;

(2)积极主动追回已售出产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不含本数)二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产品全部或大部分已售出,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不含本数)2.5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产品安全、健康指标严重不符合标准规定而被判为不合格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5倍以上(不含本数)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违法生产,且产品尚未售出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初次违法生产,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不含本数)1.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积极主动追回已售出产品的;

(2)掺杂、掺假的杂质系无毒无害物质,且对产品使用性能影响不大的;(3)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相近等级和档次的产品,经检验系合格产品的;(4)对用户、消费者要求赔偿能及时赔偿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不含本数)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

处罚层次分类

裁量幅度

处罚依据

2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产品全部或大部分已售出,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

(2)以此产品冒充彼产品,或以普通产品冒充名牌产品、免检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品牌产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不含本数)2.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产品主要性能指标严重不符合要求被判为不合格的;

(2)掺杂、掺假的杂质有毒有害或严重影响产品使用性能的;(3)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相距等级较大的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虽冒充相近等级的高等级产品但不能满足特定需求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5倍以上(不含本数)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初次生产该产品,且产品尚未售出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

产品已部分售出,且未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后果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不含本数)百分之四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产品全部或大部分已售出,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四十以上(不含本数)百分之六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受到行政处罚后二年内再生产该产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六十以上(不含本数)百分之八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八十以上(不含本数)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

处罚层次分类

裁量幅度

处罚依据

4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尚未售出,且非主观故意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无毒无害,且积极主动追回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本数)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产品已经售出,且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不含本数)1.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有毒有害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不含本数)二倍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造成他人实际损害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5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初次违法生产,产品尚未售出,积极配合执法并有悔改表现的;

(2)厂名、厂址标注真实仅伪造产地,且该产地不属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

(1)冒用关联企业的厂名、厂址且被冒用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的;

(2)超范围使用非强制性质量标志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下(不含本数)百分之四十以上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2)伪造、冒用非强制性质量标志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四十以上(不含本数)百分之六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所伪造的产地属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的;

(2)冒用著名品牌企业的厂名、厂址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六十以上(不含本数)百分之八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的;

(2)冒用强制性质量标志或国际性知名质量标志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八十以上(不含本数)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

处罚层次分类

裁量幅度

处罚依据

6

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未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

(2)标注不清晰的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3)标注了生产日期但未标注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且该产品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较长的

责令改正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条

使用操作较为复杂、容易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使用操作较为复杂、容易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并已经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2)未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且该产品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较短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不含本数)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7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不配合查处或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拒不改正,干扰、阻碍检查导致依法检查难以进行的

责令停业整顿

8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两份以下未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且主动追回检验报告或证明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给有关单位造成较小损失或较小影响的,或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三份以上四份以内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七万元以上(不含本数)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给有关单位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大影响的;

(2)出具该报告和证明五份以上的;(3)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两份以上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七万元以上(不含本数)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取消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

处罚层次分类

裁量幅度

处罚依据

9

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

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积极配合检查并提供相关资料,主动交出运输、保管、仓储的产品的

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为《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至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

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上(不含本数)1.5倍以下的罚款

为冒充同类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

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1.5倍以上(不含本数)二倍以下的罚款

为《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

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二倍以上(不含本数)2.5倍以下的罚款

(1)为以此产品冒充彼产品,或以普通产品冒充名牌产品、免检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名优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

(2)不配合检查、阻碍执法或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2.5倍以上(不含本数)三倍以下的罚款

10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

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主动将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恢复原状的

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拒不或不能将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恢复原状的

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不含本数)二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拒不或不能将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恢复原状,物品转移、变卖或使用后造成进一步危害后果的

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不含本数)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

处罚层次分类

裁量幅度

处罚依据

11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

(1)初次监制、监销的;

(2)监制、监销的产品尚未进入市场的

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1)监制、监销的产品已售出,但能主动消除影响的;

(2)向社会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的产品本身为合格产品,并具有产品宣传的相应特性或功效、功用的

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1)多次监制、监销的;

(2)向社会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的产品本身为伪劣产品,欺诈消费者的;(3)向社会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的产品社会影响重大,难以在短时间内消除的

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本数)一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

12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初次生产并生产时间不长,在规定的时间内积极采取有效改正措施,未有实际危害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生产时间较长的;

(2)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积极采取有效改正措施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不含本数)至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三千元以上(不含本数)四千元以下罚款

(1)生产时间较长,且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积极采取有效改正措施的;

(2)产品的主要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被判为不合格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四十(不含本数)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四千元以上(不含本数)五千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

处罚层次分类

裁量幅度

处罚依据

13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

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的

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全部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的

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不含本数)至百分之十五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三千元以上(不含本数)四千元以下罚款

售出的商品造成社会危害的

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不含本数)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四千元以上(不含本数)五千元以下罚款

14

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

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初次进口,积极采取有效改正措施,并未造成实际危害的

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进口后已经销售,不能主动追回的

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不含本数)至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不含本数)四千元以下罚款

(1)发生实际危害后果的;

(2)产品质量严重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四十(不含本数)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四千元以上(不含本数)五千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

处罚层次分类

裁量幅度

处罚依据

15

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经法定机构检定符合相关规程,能及时停止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并且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不足3台件的

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经法定机构检定符合相关规程,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3台件以上不足10台件的

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1)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经法定机构检定不符合相关规程的;

(2)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10台件以上的;(3)从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2个月以上

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不含本数)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16

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查合格而销售的

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首次进口,发现后主动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行政部门检定,并经检定能符合有关技术规范,且进口的计量器具不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的

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进口的计量器具不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并经检定能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

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其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1)进口的计量器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

(2)进口的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的

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其销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上(不含本数)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17

企业未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出许可(型号、规格)范围擅自生产加工及销售,但产品经抽检合格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未按规定申请生产许可证或申请未被受理擅自生产加工,但产品尚未销售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不含本数)1.5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无证生产产品小部分已经售出,产品质量合格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不含本数)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无证生产产品大部分已经售出,产品质量合格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不含本数)2.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生产加工、销售的无证产品经抽检产品量不合格的;

(2)已经被注销或吊销生产许可证仍继续生产加工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2.5倍以上(不含本数)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

处罚层次分类

裁量幅度

处罚依据

18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中仅一项发生变化,经限期办理重新审查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

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中仅二项发生变化,经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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