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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火灾智能防控系统标准

浙江省火灾智能防控系统标准

(试行)

 

本文主要对浙江省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智慧用电系统、智能预警系统、智能充电桩系统的功能、性能、运维以及与我省“智慧消防”智能管控平台数据交换方式进行了规定。

全文分为以下4个部分:

—第1部分:

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2部分:

智慧用电系统;

—第3部分:

智能预警系统;

—第4部分:

智能充电桩系统;

 

第1部分: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浙江省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功能、性能、运维管理及与“智慧消防”智能管控平台的数据交换方式等要求。

2基本规定

2.1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概述

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是由监控中心、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数据通信网络和管理软件等组成的综合性应用系统,系统综合运用物联网、地理信息、数字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实现对联网单位火灾报警、监管、故障等多种信号进行实时监测,提高火灾报警的及时性和可靠性,实现对消防设施的网络化集中管理,对重要场所和高危单位的报警处置实行定位跟踪,提高消防监督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并应用平台提供的消控室值班人员查岗机制,督促社会单位提高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2.2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功能和性能要求

消防远程监控系统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50440和《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GB26875的有关规定。

2.2.1信息采集及传输装置要求

1)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功能及性能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一部分: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GB26875.1的相关要求,并应取得消防产品的认证;

2)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设置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A767的相关要求,并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若联网用户未设置有消防控制室时,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3)信息采集装置的设置不应降低原有消防设施的技术性能指标,不得影响原有消防设施的功能,不得降低原有消防设施的可靠性,不得对消防设施的运行状态进行控制;

4)应能监测火灾自动探测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火警、故障、启动、动作反馈、屏蔽、监管等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号和复位、消音、手动报警等操作信号;

5)建议监测消防给水及消防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等系统的水压情况;

6)建议监测消防水池、水箱的溢流、最低水位状态信号;

7)建议监测消防泵控制柜、消防稳压泵控制柜、消防喷淋控制柜等消防控制柜的手动、自动状态信号;

8)对设有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联网用户,建议监测漏电电流、线缆温度等情况;

2.2.2信息收发软件要求

1)信息收发软件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2部分:

通信服务器软件功能要求》GB26875.2的有关规定;

2)建筑消防设施的各种状态信号,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在20秒内发送至监控中心信息收发软件,信息收发软件应在3秒内将信号转至报警受理软件;

3)信息收发软件应能定时巡检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在线情况,巡检周期应不大于60分钟;

4)信息收发软件应能主动向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下发时间校准指令,同步时间;

5)信息收发软件应能支持5000个以上的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连接,并应支持10000TPS的并发访问量;

6)采集的消防设施系统运行状态信息应备份,其保存周期应不小于1年。

2.2.3报警受理软件要求

1)报警受理软件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5部分:

受理软件功能要求》GB26875.5的有关规定;

2)对报警信息进行人工处置的,应如实记录相应操作信息,电话通话录音文件应至少保留6个月;

3)报警受理软件应提供消防控制室值班查岗功能;

4)报警受理软件应能实时检测信息收发软件等消防远程监控系统重要组件运行情况,出现异常时能通过声音和显示信息告警。

2.2.4信息管理软件要求

1)信息管理软件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6部分:

信息管理软件功能要求》GB26875.6的有关规定;

2)信息管理软件应能采集联网单位建筑GIS,维护建筑图纸信息,采集消防设施部件位置信息;

3)信息管理软件应向联网用户、维保企业和监管部门提供联网单位用户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各种报警信息的查询和统计功能;

4)信息管理软件应定期通过短信、微信、APP、WEB等形式将联网单位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告知社会单位消控室操作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管理责任人和维保人员;

5)应提供联网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的历史记录和实时分析;

6)信息管理软件中各类信息维护应记录详细日志。

2.3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网络和传输要求

1)通讯传输的基本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GB26875的有关规定。

传输网络应确保其传输的可靠性。

信息运行中心至消防数据交换应用中心的传输网络宜采用运营商专线的方式直接接入城市的骨干网。

2)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传输协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3部分:

报警传输网络通信协议》GB/T26875.3的有关规定。

3)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系统的信息采集装置所采集的信号宜传输至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由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汇总上传至监控中心。

2.4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运维要求

符合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50440和《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GB26875的有关规定。

1)远程监控系统的运行及维护应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该单位的主要技术人员应由从事火灾报警、消防设备、计算机软件、网络通信等专业5年以上(含5年)经历的人员构成。

运维服务公司须提供专门场地提供消防远程监控服务。

2)远程监控系统的运行操作人员上岗前应具备熟练操作设备的能力。

运维服务公司须7*24小时提供专人进行运维服务,并对远程监控告警进行及时处置。

3)运维服务公司须确保软硬件平台正常运行,并提供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法。

3数据交换要求

面向浙江省内用户提供消防远程监控服务的各系统须按本文件要求,交换相关数据到浙江省智慧消防智能管控平台。

浙江省智慧消防智能管控平台地址以浙江省消防总队公布的地址为准。

3.4.1交换方式

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到智能管控平台的传输网络可采用公用通信网。

传输协议采用HTTP或者HTTPS协议,同时采用加密模式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级别要求》GB/T22239的相关规定。

除告警信息外,其它信息由智能管控平台定期向各平台进行数据采集。

告警信息由各平台向智能管控平台定期报送。

3.4.2交换内容

消防远程监控系统须向智能管控平台交换以下数据:

1)单位信息:

包含{社会单位(站点、建筑物)主键,社会单位(站点、建筑物)名称,所属运营服务公司编码(id),详细地址,纬度,经度,区域编码,设备数,所属平台厂商code}

2)运用服务公司信息:

包含{运营公司ID,运营公司名称,运营公司编码,运营公司地址,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

3)设备信息:

包含{设备id,设备名称,设备类型,地址,纬度,经度,运营服务公司,社会单位(站点或者建筑物)id,平台厂商code,安装日期,设备状态,设备生产公司或品牌,部件数量}

4)部件信息:

包含{设备部件id,设备部件名称,地址,设备部件关联的设备id,部件生产厂家或品牌,安装日期,设备部件状态,设备部件类型}

5)实时告警信息:

包含{报警编号id,设备id,社会单位(建筑、站点)主键,发生时间,报警信息描述,报警类型(详见字典表:

报警类型),设备部件id,平台厂商code}。

第2部分:

智慧用电系统

1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浙江省智慧用电系统的功能、性能、运维管理及与“智慧消防”智能管控平台的数据交换方式等要求。

2基本规定

2.1智慧用电系统概述

智慧用电系统,由传感器及传感终端装置、传感传输装置及系统平台组成,传感器安装在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上,实现实时发现漏电、过载等安全隐患,并即时向管理人员发送预警信息等,可以指导企业单位自主开展隐患治理,消除潜在的电气安全隐患。

2.2智慧用电系统功能和性能要求

1)在线监测功能:

智慧用电系统应具有实时监测和采集到被监测部位的相关剩余电流、电流、温度信息及电压,并可采集到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故障信息、离线和在线信息。

采集数据应能在系统中记录、显示、查询、导出。

1、应能监测温度情况;

2、应能监测剩余电流情况;

3、应能监测电流情况;

4、应能监测电压情况;

5、建议监测电弧等其他信息。

2)隐患信息推送功能:

当系统监测到用户用电安全隐患时,智慧用电系统应及时提供电话、短信或APP等推送模式提醒用户。

同时在系统运行中心监控屏显示该隐患。

智慧用电各类传感器的异常信息到信息运行中心接受显示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20s;隐患和告警信息应同时记录在系统中,实现后期查询统计等功能。

3)统计报表功能:

系统应能定期提供给用户用电系统监测报告。

报告中应提供周期内隐患汇总、用电安全整改建议等内容项。

4)本地化声光报警功能:

当发生安全隐患时候,应能通过声光报警提醒用户。

2.3智慧用电系统网络和传输要求

网络数据的传输应具有传输效率及响应速度的实时性,应通过身份认证、传输加密、数据校验等方式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的有关规定。

传输网络可采用有线或者无线传输网络。

对于无线传输网络优先选用NB-IoT无线传输网络,可根据应用场所网络条件选用其他蜂窝网络通信技术。

建议减少使用和逐步淘汰2G/3G等逐步退网的传输模式。

不宜采用ZIGBEE、LORA、WIFI等自建网模式。

2.4智慧用电系统运维要求

1)运行及维护管理应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

消防物联网服务商的主要技术人员应由从事火灾报警、消防设备、计算机软件、网络通信等专业5年以上(含5年)经历的人员担任。

消防物联网系统的运行操作人员上岗前应具备熟练操作设备的能力。

2)系统的运维企业应有系统的管理制度、检查检测、设备运行、巡检及故障记录、系统操作与运行安全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数据备份与恢复方案、维护保养的操作规程等技术文档,并应保证系统处于工作状态。

3)运维企业应确保智慧用电系统的数据安全性。

应支持负载均衡、异地灾备。

数据的保存周期不应小于1年。

4)运维企业应确保系统正常运行,系统可靠性应不小于99.99%;

5)运维企业应提供本地化和远程服务支持。

服务内容应包含智慧用电系统问题处理、用电安全隐患处理、用电安全专业咨询等多重服务。

3数据交换要求

面向浙江省内用户提供智慧用电服务的各系统须按本文件要求,交换相关数据到浙江省智慧消防智能管控平台。

浙江省智慧消防智能管控平台地址以浙江省消防总队公开公布的地址为准。

3.1交换方式

智慧用电到智能管控平台的传输网络可采用公用通信网。

传输协议采用HTTP或者HTTPS协议,同时采用加密模式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级别要求》GB/T22239的相关规定。

除告警信息外,其它信息由智能管控平台定期向各平台进行数据采集。

告警信息由各平台向智能管控平台定期报送。

3.2交换内容

系统须向智能管控平台交换以下数据:

1)单位信息:

包含{社会单位(站点、建筑物)主键,社会单位(站点、建筑物)名称,所属运营服务公司编码(id),详细地址,纬度,经度,区域编码,设备数,所属平台厂商code}

2)运用服务公司信息:

包含{运营公司ID,运营公司名称,运营公司编码,运营公司地址,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

3)设备信息:

包含{设备id,设备名称,设备类型,地址,纬度,经度,运营服务公司,社会单位(站点或者建筑物)id,平台厂商code,安装日期,设备状态,设备生产公司或品牌,部件数量}

4)部件信息:

包含{设备部件id,设备部件名称,地址,设备部件关联的设备id,部件生产厂家或品牌,安装日期,设备部件状态,设备部件类型}

5)实时告警信息:

包含{报警编号id,设备id,社会单位(建筑、站点)主键,发生时间,报警信息描述,报警类型,设备部件id,平台厂商code}。

第3部分:

智能预警系统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浙江省智能预警系统的功能、性能和运维管理等,同时规定了智能预警系统向浙江省“智慧消防”智能管控平台的数据交换要求。

2基本规定

2.1智能预警系统概述

智能预警系统由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无线声光警报、无线手动报警、无线智能网关控制器和运营平台等组成。

系统具备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触发蜂鸣器报警、人员手机APP报警、应急中心报警、联动声光报警等四项预警功能,可精确定位报警位置,实现设备电压欠压、探头、声光等故障诊断与信息报告、大数据分析等功能。

2.2智能预警系统功能要求

1)在线监测功能

智能预警系统应采集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无线声光警报、无线手动报警、无线智能网关控制器的故障信息、离线信息、在线信息、电池欠压和运行操作信息,采集到的数据应能在系统中记录、显示、查询和导出。

2)火灾报警功能

发生火灾时,无线烟感应能发出本地报警声光信号并能通过无线网络上报火警信息,或人工触发无线手报进行报警。

火灾报警应能联动无线声光,提醒用户及时疏散。

3)隐患和报警信息推送功能

系统监测到设备隐患或发生报警时,智能预警系统应能及时通过电话、短信或APP等形式提醒用户;隐患及报警信息应在运营平台上及时显示和提醒,并记录在系统中,实现后期查询统计等功能。

4)运营平台管理功能

运营平台能实现对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无线手动报警、无线声光警报和无线智能网关控制器统一管理,实现用户管理、权限管理、设备管理、统计分析功能。

2.3智能预警系统网络和传输要求

网络数据的传输应具备传输效率及响应速度的实时性,应通过身份认证、传输加密、数据校验等方式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并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GB/T22239《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的相关规定。

网络传输可采用有线或无线方式,对于无线传输网络,建议减少使用2G/3G等即将退网的传输方式。

2.4智慧用电系统运维要求

1)运行及维护管理工作应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

消防物联网服务商的主要技术人员应具备从事火灾报警、消防设备、计算机软件、网络通信等行业(含)5年以上经验。

消防物联网系统的运行操作人员上岗前应具备熟练操作设备的能力。

2)系统的运维企业应具有以下技术文档(包括但不限于):

1、系统的管理制度

2、系统的检查检测

3、设备运行、巡检及故障记录

4、系统操作与运行安全制度

5、应急管理制度

6、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7、数据备份与恢复方案

8、维护保养的操作规程

3)运维企业应确保智能预警系统的数据安全性,应支持负载均衡、容灾备份,数据的保存周期不应小于1年。

4)运维企业应确保系统正常运行,系统可靠性不应小于99.99%。

5)运维企业用提供本地化和远程服务支持。

服务内容应包括智能预警系统问题处理、火火灾报警等多重服务。

3数据交换要求

向浙江省内用户提供智能预警服务的各系统须按本文档要求,交换相关数据到浙江省智慧消防智能管控平台。

浙江省智慧消防智能管控平台地址以浙江省消防总队公开发布的地址为准。

3.1交换方式

智能预警系统到智能管控平台的传输网络可采用公用通信网。

传输协议采用HTTP或HTTPS协议,同时采用加密模式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22239《信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级别要求》的相关规定。

除报警信息外,其他信息由智能管控平台定期向各平台进行数据采集。

报警信息由各平台向智能管控平台定期报送。

3.2交换内容

系统须向智能管控平台交换以下数据:

1)单位信息:

包含{社会单位(站点、建筑物)主键,社会单位(站点、建筑物)名称,所属运营服务公司编码(id),详细地址,纬度,经度,区域编码,设备数,所属平台厂商code}

2)运用服务公司信息:

包含{运营公司ID,运营公司名称,运营公司编码,运营公司地址,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

3)设备信息:

包含{设备id,设备名称,设备类型,地址,纬度,经度,运营服务公司,社会单位(站点或者建筑物)id,平台厂商code,安装日期,设备状态,设备生产公司或品牌,部件数量}

4)部件信息:

包含{设备部件id,设备部件名称,地址,设备部件关联的设备id,部件生产厂家或品牌,安装日期,设备部件状态,设备部件类型}

5)实时告警信息:

包含{报警编号id,设备id,社会单位(建筑、站点)主键,发生时间,报警信息描述,报警类型,设备部件id,平台厂商code}。

第4部分:

智能充电桩系统

1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浙江省电动车智能充电桩系统的功能、性能和运维管理。

同时规定了电动车智能充电桩系统向浙江省“智慧消防”智能管控平台的数据交换要求。

2基本规定

2.1智能充电桩系统概述

电动车智能充电桩系统安装在电动车合法停放场所,通过智能充电桩、主机、通讯设备、服务端和移动客户端应用系统,采用了多级防过流、防短路、防漏电、防雷、防过充、限流、防雨、高温报警、充电实时监控、异常自动判断自动断电、充满自动断电等安全保护措施。

提供电动车车主、充电车辆、充电电量、区域分布等大数据,有利于实现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补救的人防、技防和物防三防大融合。

2.2智能充电桩系统功能和性能要求

1)在线监测功能

系统应具有防过流、漏电、短路电气保护功能;应具有限流保护功能;应具有充电设备待机状态不带电功能;应具有充电器插头拔出自动断电功能;应具有电池充满自动断电功能;应具有充电异常自动断电功能;应具有电池故障自动断电功能;应具有充电器高温自动断电功能;应具有电池高温自动断电功能;

2)运营平台管理功能

系统实时上报站点、充电口、充电频次、异常断电等汇总统计数据,数据应能在系统中记录、显示、查询和导出。

2.3智能充电桩系统网络和传输要求

网络数据的传输应具有传输效率及响应速度的实时性,应通过身份认证、传输加密、数据校验等方式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的有关规定。

传输网络可采用有线或者无线传输网络。

对于无线传输网络优先选用GPRS无线传输网络,可根据应用场所网络条件选用其他蜂窝网络通信技术。

减少使用和逐步淘汰2G/3G等逐步退网的传输模式。

不宜采用ZIGBEE、LORA、WIFI等自建网模式。

2.4智能充电桩系统运维要求

1)运行及维护管理应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

消防物联网服务商的主要技术人员应由从事火灾报警、消防设备、计算机软件、网络通信等专业5年以上(含5年)经历的人员担任。

消防物联网系统的运行操作人员上岗前应具备熟练操作设备的能力。

2)系统的运维企业应有系统的管理制度、检查检测、设备运行、巡检及故障记录、系统操作与运行安全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数据备份与恢复方案、维护保养的操作规程等技术文档,并应保证系统处于工作状态。

3)运维企业应确保智慧充电系统的数据安全性。

应支持负载均衡、异地灾备。

数据的保存周期不应小于1年。

4)运维企业应确保系统正常运行,系统可靠性应不小于99.99%;

5)运维企业应提供本地化和远程服务支持。

服务内容应包含智慧充电系统问题处理、充电安全隐患处理、充电安全专业咨询等多重服务。

3数据交换要求

面向浙江省内用户提供智慧充电服务的各系统须按本文件要求,交换相关数据到浙江省智慧消防智能管控平台。

浙江省智慧消防智能管控平台地址以浙江省消防总队公开公布的地址为准。

3.1交换方式

智慧充电桩系统到智能管控平台的传输网络可采用公用通信网。

传输协议采用HTTP或者HTTPS协议,同时采用加密模式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级别要求》GB/T22239的相关规定。

除告警信息外,其它信息由智能管控平台定期向各平台进行数据采集。

告警信息由各平台向智能管控平台定期报送。

3.2交换内容

系统须向智能管控平台交换以下数据:

1)单位信息:

包含{社会单位(站点、建筑物)主键,社会单位(站点、建筑物)名称,所属运营服务公司编码(id),详细地址,纬度,经度,区域编码,设备数,所属平台厂商code}

2)运用服务公司信息:

包含{运营公司ID,运营公司名称,运营公司编码,运营公司地址,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

3)设备信息:

包含{设备id,设备名称,设备类型,地址,纬度,经度,运营服务公司,社会单位(站点或者建筑物)id,平台厂商code,安装日期,设备状态,设备生产公司或品牌,部件数量}

4)部件信息:

包含{设备部件id,设备部件名称,地址,设备部件关联的设备id,部件生产厂家或品牌,安装日期,设备部件状态,设备部件类型}

5)实时告警信息:

包含{报警编号id,设备id,社会单位(建筑、站点)主键,发生时间,报警信息描述,报警类型,设备部件id,平台厂商code}。

附件

 

智慧消防智能管控平台

对接指南

V1.3.0

 

浙江省消防总队

2019.4.8

 

1.概述

1.1编写目的

编写本文档的目的在于确定“智慧消防”智能管控平台与各“智慧消防”服务平台的数据对接方法,以及在对接过程中双方所需遵循的规范、内容和协议等。

本文档同样可为其它“智慧消防”平台数据互通提供参考。

1.2文档简述

本文档包含:

●第一部分规定了各类智能防控系统定义;

●第二部分提供了平台数据互通的接口内容概述;

●第三部分规定了对接的主要方法和格式;

●第四部分规定了数据互通的详细内容;

●第五部分提供了全文档涉及的字典表。

1.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8566-2007信息技术软件生存周期过程

GB/T22240-2008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26875.3-2011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3部分:

报警传输网络通信协议

GB/T26875.4-2011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4部分:

基本数据项

GB/T26875.8-2015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8部分:

监控中心对外数据交换协议

GB50440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RFC2616超文本传输协议(HypertextTransferProtocol-HTTP/1.1)

RFC2818超文本传输安全协议(HTTPOverTLS)

RFC3629ISO10646的转换格式(UTF-8,atransformationformatofISO10646)

RFC4627JSON格式定义(Theapplication/jsonMediaTypeforJavaScriptObjectNotation(JSON))

GB/T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10114-2003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1.4术语和定义

1.4.1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是由监控中心、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数据通信网络和管理软件等组成的综合性应用系统,系统综合运用物联网、地理信息、数字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实现对联网单位火灾报警、监管、故障等多种信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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