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所办法注册会计师协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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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所办法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1
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会计师转所行为,保证注册会计师正常、合理流动,维护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25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事宜。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或离开原会计师事务所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办理转所手续。
注册会计师为原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的,在成为新设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合伙协议),办理完成股权转让(退伙)手续。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得申请转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期间,需配合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工作的该所股东(合伙人)或者股东(合伙人)代表。
(二)因执业行为受到立案调查的。
(三)省级协会规定的不得转所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申请转所,应当填写“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以下简称“转所申请表”,见附表1),并应当按照与转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转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约定,办理财务、人事、业务等方面的交接事宜。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先将“转所申请表”送转出所,转出所同意的,应当由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该所其他负责人(以下简称“主任会计师”),在“转所申请表”签字并加盖转出所公章。
转出所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会计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向所在地省级协会提出书面投诉。
省级协会接到注册会计师的投诉后,应当进行调解。
自调解之日起满3个月,会计师事务所仍不同意转所的,除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省级协会可以直接为注册会计师办理转出手续。
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民事、劳动合同纠纷,应当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经转出所同意的“转所申请表”送转入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转入所”);具有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转所申请表”暂存在转出地省级协会,待新所设立或确定转入所后,再将“转所申请表”送转入所。
转入所同意的,应当由主任会计师在“转所申请表”签字并加盖转入所公章。
在分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其转出或者转入,可由分所负责人在“转所申请表”签字并加盖分所公章。
会计师事务所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八条在转入所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经转出所和转入所签章同意的“转所申请表”和注册会计师证书,在所在地省级协会办理转所手续。
注册会计师跨省级行政区域转所时,应当在转入所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转出地省级协会办理完成转出手续;并在转出地省级协会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转入地省级协会办理转入手续。
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成转入该所的手续。
超过规定期限的,转入所签署的意见失效,注册会计师应当重新经转入所确认。
第九条 省级协会收到注册会计师提交的、经转出所和转入所签章同意的“转所申请表”和注册会计师证书,应当当场或在10个工作日内(本规定另有规定者除外),在“转所申请表”、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盖章并签署意见。
第十条 因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需批量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的,为方便会员,可以简化相关手续。
具体程序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向省级协会申请,跨省级行政区域转所的,应当先向转出地省级协会申请,再向转入地省级协会申请。
(二)会计师事务所提交“注册会计师批量转所、迁移、调动(跨省)汇总表”(见附表2,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汇总表”)、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相关协议或决议复印件、相关的注册会计师证书。
(三)省级协会同意的,应当在“注册会计师汇总表”及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签署相关意见。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迁移的,应当自迁入地财政部门下达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办理注册会计师的迁出、迁入手续。
具体程序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向迁出地省级协会申请,同时提交“注册会计师汇总表”、迁入地财政部门批准迁入文件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迁出地省级协会同意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上述材料提交迁入地省级协会。
(三)省级协会应当在“注册会计师汇总表”及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签署相关意见。
对不随所迁移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迁出地的省级协会书面说明,并将其注册会计师关系交由迁出地的省级协会代管。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含分所,下同)与分所之间调动时,其注册会计师关系的变更视同转所,应当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总所与分所为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有关书面调动文件报所在地省级协会备案,并由省级协会办理注册会计师的相关手续。
(二)总所与分所为跨省级行政区域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先将下列材料报转出地省级协会,转出地省级协会同意后,报转入地省级协会:
1.会计师事务所书面调动文件。
2.注册会计师同意调动的意见。
批量调动注册会计师,应当提交“注册会计师汇总表”。
3.相关的注册会计师证书。
省级协会应当在“注册会计师汇总表”及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签署相关意见。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将“转所申请表”暂存转出地省级协会,注册会计师关系转为该协会代管:
(一)拟成为另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的;
(二)不随所在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域迁移的;
(三)聘用期内辞职、被会计师事务所解聘或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因故清算,尚无其他事务所同意转入的;
(四)省级协会认为可以代管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对于注册会计师跨省级行政区域转所、迁移和会计师事务所内调动的,转出地省级协会应当将该注册会计师当年任职资格检查情况、完成培训情况、会费交纳情况向转入地省级协会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聘用期内辞职,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并报所在地省级协会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解聘聘用期内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报所在地省级协会备案。
注册会计师辞职或被解聘时,应当及时办理转所手续;离开注册会计师行业时,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通知省级协会,省级协会应当及时办理撤销、注销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离开原所满1年,未办理转所手续的,省级协会应当按相关规定撤销注册,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提出转所申请至转出地省级协会同意期间,尚未离开转出所的,经转出所同意可以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
注册会计师未办理完毕转所手续时,不得在转入所执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发的《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的暂行规定》(会协字[1995]101号)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注册会计师转所有关问题的答复》(会协字[1998]369号)同时废止。
附表1
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
姓名
证书编号
身份证号
转出所名称
转入所名称
转所申请:
注册会计师签字:
年 月 日
本年度执行业务情况的说明(简要说明所签报告数及主要客户名称)
注册会计师签字:
年 月 日
转出所意见
转入所意见
分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总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分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总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转出地省级协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转入地省级协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此表由转出所、转入所、转出地省级协会及转入地省级协会各留存一份
附表2
注册会计师批量转所、迁移、调动(跨省)汇总表
姓名
证书编号
身份证号
个人意见
签名
上述注册会计师因 ,由 会计师事务所转入(迁移、调入) 会计师事务所。
转入(迁移、调入)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转出地省级协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转入地省级协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