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第二版练习题答案全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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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第二版练习题答案全部
国际贸易实务练习题参考答案
第一章
一.判断题1√2×3×4√5√6√7√8×9×10√
二.单选题:
1A2A3B4B5A6?
7A8B9A10C
三.多选题:
1BCD2ABC3ACD4ABCD5BD6ABCD7BCD8ABCD9ABC10ABCD
第二章
一.判断题:
1×2×3√4√5×6×7×8√9×10√
二.单选题:
1B2B3A4A5C6A7C8A9A10A11B12A13C14A15A16A17B18B19B20A21A22A23B
三.多选题:
1ABC2ACD3ABD4ABC5AC6ABD7ABCD8BD9ABC10ABCD11ABCD12ABCD
四.案例题
1.答:
最多:
1磅=0.45359公斤,40磅=400.45359公斤=18.144公斤
(10(1+5%)1000)18.144=578箱(尾数应去掉)
最少:
(10(15%)1000)18.144=524箱(尾数应进位)
2.答:
《统一惯例》规定:
“凡“约”,“大约”用于有关信用证金额或数量或单价者,当解释为允许其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增减金额。
据此,我多装2公吨亦可。
但来证金额前并无类似“约”或“大约“词语,故如持22公吨发票和8800美元汇票向银行办理议付,肯定不行。
因此,在签约时,如数量内约量,则来证之金额也应有相关规定。
否则,不能多装。
特别是对外汇紧缺和管制严格国家尤应如此。
3.答:
国外这一要求实质是定牌中性包装,一般可接受。
不过在接受法定牌名或指定商标时应注意其牌名或商标是否在国内外已有第三者进行注册。
在无法判明情况下,为安全起见应在合同中列明“如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应由买方负责“条款,以防不测。
4.答:
对方要求是合理,卖方交货数量应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执行,并按商品净重交货。
本案中我方货物扣除皮重后不足500公吨,说明是短量交货,买方有权要求我方退回因短量而多收货款。
5.答:
按合同品质条件交货是卖方基本义务之一,卖方交货应与样品完全一致,故应承担交货品质不符责任。
但《公约》第86条规定:
“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货本公约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
”即买方在决定退货后应采取合理措施妥善保管货物,但他并未这样做,导致货物变质。
因此,我方可就货物损失和进口国海关向我方收取费用与买方进行交涉,尽量挽回损失。
五.操作题
1.解:
每箱净重为:
40磅×0.45359千克/磅=18.144千克
最多可装:
[10(1+5%)×1000]÷8.144=578(箱)
最少应装:
[10(1-5%)×1000]÷8.144=524(箱)
2.解:
公量=商品净重×(1+公定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50×(1+10%)÷(1+8%)=50.93(公吨)
3.解:
卖方最多可交105公吨,卖方最少可交95公吨。
多交部分作价办法是:
1)按合同价格作价;
2)按市场价格作价。
若双方未约定多交部分如何作价,根据《公约》规定,应按合同价格作价;当市场价格上涨时,卖方为本身利益计应当少交,即只交95吨。
第三章
一、判断题
1、对;2、对;3、错;4、对;5、对;6、错;7、对;8、错;9、错;10、对
二、单选题
1、B;2、C;3、D;4、C;5、C;6、C;7、C;8、C;9、C;10、C
三、多选题
1、AB;2、BCD;3、ABCD;4、BCD;5、ABCD;
6、ABCD;7、ABCD;8、ABC;9、ABCD;10、ABCD
四、案例题
1、我方需要负担伦敦港卸货费,但是不需要负担进口报关费。
因为按CIFLandedLondon这个贸易术语变形条件成交意味着卖方需要承担货物卸到伦敦港费用,而进口报关手续仍有由买方办理,相应进口报关费应由买方自己承担。
2、我方索赔无理。
因为在本案中虽然成交贸易术语是FCA,风险本应自货交承运人才转移,但是货物在货交承运人前两天被大雨淋湿,导致部分货物有水渍完全是由于我方业务员疏忽所致,所以我方不能以货物是在货未交承运人之前受损为由而向买方提出索赔。
3、货物损失责任由我方承担。
因为,在以CFR术语成交条件下,由卖方承担运输责任,而保险通常由买方负责。
因此,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投保,否则,一旦买方漏保,责任由卖方承担。
在本案中,因为我方疏忽,买方未能及时投保,导致运输风险不能及时转嫁给保险公司,因而应由我方承担风险责任。
4、该合同不属于CIF合同。
首先,CIF合同术语装运合同,卖方只需要在合同规定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运至指定目港即完成交货义务,风险自越过装运港船舷转移给买方,且无需保证货物安全到达目地。
在本案中,合同中“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汉堡,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要求意味着卖方必须保证货物在规定日期前到达目地,改变了装运合同性质。
其次,CIF性质属于典型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而本案中,合同中“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规定显然已改变象征性交货性质。
因此,该合同不属于CIF合同。
5、卖方拒赔无理。
在本案中,买卖双方以DAF满洲里条件成交,DAF合同属于到达合同,要求卖方需保证货物在合同规定12月底前安全到达满洲里,路途中风险由卖方承担。
本案中,卖方所交货物未能全部按照合同要求12月底前到达,因此,当买方发现货物短量而向卖方提出异议时,卖方不能以运输单据、商检证和铁路运单上所载明数量说明自己可以免除责任。
因此,卖方拒赔是无理。
五、实训操作题
1.
(1)应改为:
每码4.5美(港或其他)元CIF香港;
(2)应改为:
每箱500英镑CFR伦敦(或其他英国港口城市);
(3)应改为:
每公吨1000美元FOB青岛(或中国其他港口城市);
(4)应改为:
每打100欧元CFR汉堡(或其他港口城市)含2%佣金;
(5)应改为:
每公吨(或其他单位)1000美元FOB上海减1%折扣;
(6)应改为:
每桶50美元CPT柏林。
2.每箱50元人民币EXW烟台。
3.每公吨500美元CFRExShip’sHold神户
4.
贸易术语
风险
责任
费用
谁承担货装上船后风险
谁办理租船订舱
谁办理保险
谁支付到目港运费
谁支付
保险费
FOB
买方
买方
买方
CFR
买方
卖方
卖方
CIF
买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六、计算题
1、CFRC5=100(1-2%)÷(1-5%)=103.16美元
2、CFR=FOB+运费=1500+180=1680美元
CFRC4=1680÷(1-4%)=1750美元
3、CIF=FOB+运费+保险费=480+480×3%+480×0.8%=498.24美元
4、出口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人民币元)÷出口外汇净收入(美元)
出口外汇净收入=CIF-运费-保险费=120000-4000-120000×110%×1%=114680美元
出口换汇成本=600000÷114680=5.23(元/美元)
出口盈亏率=(出口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出口总成本×100%
=(114680×7.8-600000)÷600000×100%=49.08%
5、
(1)FOB=出口商品进货价+国内费用-出口退税收入FOB×10%
FOB=(出口商品进货价+国内费用-出口退税收入)÷(1-10%)
每个集装箱可装箱数=25÷(0.65×0.6×0.59)=108箱
每套国内费用=15÷20+1950÷(108×20)=1.6528
FOB=[52+1.6528-52×13%÷(1+17%)]÷(1-10%)
=53.1944元=53.1944÷7.8美元=6.82美元
CIF=(出口商品进货价+国内费用-出口退税收入+运费)÷(1-110%×0.5%)(1-10%)
=[52+1.6528-52×13%÷(1+17%)+1200×7.8÷(108×20)]÷(1-110%×0.5%)(1-10%)
=58.33元=58.33÷7.8美元
=7.48美元
(2)CFR=(出口商品进货价+国内费用-出口退税收入+运费)÷(1-10%)
=[52+1.6528-2×13%÷(1+17%)+1200×7.8÷(108×20)]÷(1-10%)
=58.0092元=58.0092÷7.8美元=7.44美元
CFRC3=CFR÷(1-3%)=7.67美元
(3)CIF=7.48×(1-10%)=6.732美元
CIF成本=出口商品进货价+国内费用出口退税收入+运费+保险费
=52+1.6528-52×13%÷(1+17%)+1200×7.8÷(108×20)+6.732×7.8×110%×0.5%=52.4969元
利润=(6.732×7.8-52.4969)×108×20=27.432元
(4)CIF-运费-保险费-CIF×10%-国内费用=出口商品进货价-出口商品进货价×13%÷(1+17%)
出口商品进货价=CIF-运费-保险费-CIF×10%-国内费用÷[1-13%÷(1+17%)]
=[6.732×7.8-1200×7.8÷(108×20)-6.732×7.8×110%×0.5%-6.732×7.8×10%-1.6528]÷[1-13%÷(1+17%)]
=47.97元
第四章
开篇案例分析:
银行拒付是无理。
信用证中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fromChineseporttoSingaporeinMay,partialshipmentprohibited.”即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
而我方500公吨货物分别在福州和厦门装运,且同为“嘉陵”号.因此,本案主要问题是要确定运往同一目地货物在不同时间和地点分别装上同一航次、同一艘载货船只,属不属于分批装运问题。
根据《跟单信用征统一惯例》第40条b款规定:
“运输单据表面注明货物系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同一路线运输,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装运日期不同及/或装货港、接受监管地、发运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目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
”由此可见,本案中我方做法是不属于分批装运,因此银行拒绝付款是无理。
一、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
×
×
√
×
×
√
√
√
√
二、单项选择题
1B
2C
3B
4C
5B
6D
7C
8B
9C
10B
11C
12B
13D
三、多项选择题
1BD
2AD
3ABCD
4ABD
5BCD
6ABC
7ABE
四、计算题
1.答:
每吨净重商品运费=1000公斤÷20公斤×25公斤×300美元=375美元
CFR单价=1000美元+375美元=1375美元
2.答:
该批货物体积折合重量=2.274×÷6000=379千克
运费=379×120日元=45480日元
3.答:
商品总重量=30箱×125公斤=3.75公吨
商品总体积=30箱×(60×57×120厘米)=12.312立方米
运费=94×(1+28%+10%)×12.312=1597.11(元)
4.答:
每公吨商品件数=1000公斤÷20公斤/箱=50箱
每公吨净商品毛重=25公斤/箱×50箱=1.25公吨
按题意,可有如下三种计算方法:
(1)300×1.25=375(港元)
(2)300+300×(0.025-0.02)×50=375(港元)
(3)(300×25)÷20=375(港元),因(20:
25=300:
X)。
5.答:
“M”:
50×8.456=423.25(港元)
“AdVal.”:
50000×1%=500(港元)
“M﹠AdVal.”:
423.25+500=923.25(港元)
结果,该批货物运费为923.25港元。
6.解题思路:
先算出每种箱装完这批货物各需用多少个,再比较用哪中箱子装运费较省。
(1)货物容量:
582吨÷1000立方米=0.582(公吨/立方米)
(2)载重量:
40′为24.5公吨,20′为17.5公吨
(3)有效容积:
40′:
67×(1-18%)=54.94(立方米)/个
20′:
30×(1-20%)=24(立方米)/个
(4)双满容重:
40′:
24.5÷54.94=0.446(公吨/立方米)
20′:
17.5÷24=0.729(公吨/立方米)
所需箱数:
40′:
按体积算:
1000立方米÷54.94=18.2=19个×24.5公吨=465.5公吨,装不完,或据
(1)>(4)所以,1000立方米装不完582吨,故不能用。
按重量算:
582÷24.5=24(个)×59.94(立方米)=1318.56(立方米),满足1000立方米货物体积要求,可用。
20′:
按体积算:
1000÷24=42(个)×17.5公吨=735公吨,或因
(1)<(4)所以1000立方米一定能装完582吨,可用。
按重量算,582公吨÷17.5公吨=33.25个×24立方米=798.1714立方米,不能装1000立方米货物故不可用。
运费:
40′:
750×24=18000(美元)
20′:
400×42=16800(美元)
结果,用20英尺集装箱运费较省,需用42个20英尺集装箱装运,运费约为16800美元。
七、案例题
1、银行有拒付权利。
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
“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时间内分批装运,若其中任何一批未按时装运,则该批和以后各批均告失效。
”。
信用证业务是纯单据交易,其交易具有独立性,与买卖合同约定无关,如果受益人与开证人之间买卖合同中列有“不可抗力”条款,而信用证中没有列明,银行可不理会“不可抗力”而拒绝付款。
2、买方无拒收货物并要求退回货款权利。
因为卖方已提交货物合格全套议付单据,且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转移给买方,因此,收到货物受损,且短少,买方应作调查,明确责任方,可首先考虑向承运人索赔。
3、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
“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时间内分批装运,若其中任何一批未按时装运,则该批和以后各批均告失效。
”。
第五章
开篇案例分析:
(1)保险公司不赔。
因为是商品本身内在缺陷造成了该批损失,属除外责任,所以保险人对此不负赔偿责任。
(2)进口商应支付货款。
因为CIF条件是凭单付款,只要单据齐全,进口商便须向出口商支付货款。
由于货物变质造成损失,本案进口商付款后可凭检验证书向出口商提出索赔。
(3)出口商应负赔偿责任。
由于货物不是因为运输条件不正常而导致变质,而是因为生产厂家工序导致,故出口商对货物变质赞成损失应该负责。
篇中案例分析:
第二节篇中案例分析:
答:
①③是因火灾而造成直接损失,属于单独海损。
②④⑤是因维护船、货共同安全,进行灌水灭火而造成损失和产生费用,属于共同海损。
第五节篇中案例分析:
(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不负责赔偿。
因为根据“协会货物保险条款”,货物本身内在缺陷或特性所造成损失或费用属于保险除外责任。
(2)进口商必须支付货款。
CIF是象征性交货术语,卖方不需要保证到货。
只要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就必须付款。
即问即答答案:
像聘书、借据、信物或纪念品对持有人虽有一定利益,但因无法以货币来表示其价值,所以不能构成可保利益。
货物内在缺陷,自然损耗,自然变质不属于外来风险。
如果货物是由于锈损、碰碎、破损造成部分损失,如果投了水渍险,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如果货物被盗窃、钩损、碰损、受潮、发热、淡水雨淋、短量、包装破裂、提货不着等情况,如果投了一切险,保险公司负赔偿责任。
练习题:
一、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
√
√
√
×
√
√
×
×
√
二、单选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B
D
C
C
C
B
A
D
D
B
三、多选题
1
2
3
4
5
ABCDE
ABC
ACDE
ABCD
ABCDE
四、简答题
1、答:
外来风险是保险条款为明确承保责任所人为划分海上通常风险之外一些风险,包括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1)一般外来风险有:
盗窃、雨淋、短量、玷污、破碎、受潮、受热、渗漏、串味、锈损、勾损、包装破裂等。
(2)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政府及群众行为等原因所造成风险及损失,包括战争、罢工、货装舱面等造成损失。
2、推定全损是指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受损货物残值加上施救、整理、修复、续运至目地费用之和超过其抵达目地价值时,视为已经全损。
把握这个概念关键是:
第一、货物实际并没全损,尚有一定使用价值,是人为地把它当作已经丧失了全部使用价值。
第二,只有满足下列条件,被保险人才可要求保险人按实际全损赔偿:
(1)实际全损不可避免;
(2)无施救、整理价值;(3)丧失货物所有权;(4)无修理价值。
3、保险单据是一份法律文件,它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有关权利与义务书面证明;也是保险人承保证明。
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它就是被保险人要求赔偿依据。
海运货物保险单据形式主要有四种:
保险单、保险凭证、联合凭证、预约保险单。
五、计算题
1、解:
代入公式计算结果为:
所以保险公司应赔付2000元美元。
2、解:
保险金额为11000美元,保险费为44美元,其计算公式为:
保险金额=CIF货值×(1+加成率)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代入上述公式计算结果为:
保险金额=10000美元×(1+10%)=11000美元
保险费=11000美元×0.4%=44美元
六、案例分析
1、答:
法院会支持保险公司说法。
海运货物保险由买方办理,买卖双方风险、责任划分均以装运港船舷为界。
虽然根据“仓至仓”条款,货损发生在其涵盖运输途中,但是,买方对此段货损不负责,对货物不具可保利益,就不能向保险要求索赔。
由此可见,在FOB和CFR条件下,保险责任起讫实际上是“船”至“仓”。
因此,根据CFR风险划分界限,贸易公司应该向出口公司索赔。
2、答:
外商指责和要求是没有道理。
按CIF条件成交,买卖合同中一般应规定投保险别。
当合同未规定投保险别时,按国际贸易有关惯例,卖方可以只投保平安险。
所以在合同未订明加保战争险情况下,卖方本来没有义务加保战争险,因此,外商指责和要求没有道理,中方应引用有关国际惯例,向外商说明此事。
3、答:
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因为已经超过了保险公司赔偿范围。
货到新加坡没有将货物交给收货人原因在于收货人地址不详。
而导致货物不能如期交付原因是我方自己疏忽,而跟其他各方无关。
保险公司承保要严格按照“仓至仓”条款规定,一旦重新运输导致货物产生损失,其损失完全由出口方自己承担。
4、投保一切险可获得保险人对货物短量赔偿,或者,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外加短量险,同样可获得保险赔偿。
这主要看保险人保险条款是如何规定。
关于承运人责任问题,主要看提单条款是如何规定。
一般情况下,承运人对散装货物运输合理短量是可以免责。
合理短量主要指货物自然短量,比如由于货物含水量蒸发、合理散失或流失等。
不同货物有不同自然短量。
当然,提单中散装条款“承运人因无法核对对货物重量,因此,提单中记载货物重量不可对抗承运人”规定是违反海牙规则“任何减低承运人责任条款无效”规定,属无效条款。
换名话说,承运人对散装货物运输短量应当承担责任,除非这种短量在合理自然减量范围之内。
第六章
一、判断题
1、错;2、对;3、错;4、错;5、错;6、错;7、对;8、错;9、错;10、对
二、单选题
1、B;2、B;3、C;4、B;5、A;6、B;7、B;8、C;9、C;10、C
三、多选题
1、ABCD;2、ACD;3、ACD;4、CD;5、BCD;6、AB;7、ACD;8、BCD;9、AB;10、ABD
四、案例分析
1、
(1)银行做法有道理。
本案中,信用证条款内“一俟开证人收到单证相符单据并承兑后,我行立即付款。
”规定改变了信用证支付条件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性质,使本信用证开证行付款前提不再是“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单内一致”,而是开证申请人收到单证相符单据并承兑。
因此,只要开证申请人不承兑,开证行就可以拒付。
(2)我方失误在于:
首先,太过于相信客户信用,接受了信用证这个软条款,相当于把信用证是银行信用性质改变为商业信用;其次,没有真正理解信用证是“纯粹单据业务”这个特点。
我方应该明白,信用证是纯粹单据业务,开证行付款前提不应该附带任何与单据无关主观条件,接受了这个主观条件,意味着即使我方做到“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单内一致”,只要开证申请人不承兑,开证行也有理由拒付。
2、首先,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其次,信用证是纯粹单据业务,只要受益人提交单据做到“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单内一致”,开证行就应履行付款义务。
在本案中,我方和日方客户选择信用证为支付条件,开证行为资信较好银行,只要我方能确保在信用证规定装运期内装运,并在规定交单期内提交“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单内一致”单据就可以安全收汇,与进口商濒临倒闭现实无关。
3、责任应该由代收行承担。
以D/P60天结算时,代收行交单应以付款人付款为条件。
在本案中,在付款期限未到时,代收行在没有经得卖方同意情况下擅自凭买方信托收据放单给买方提货,由此导致风险应该由代收行自己承担。
4、
(1)银行做法是合适。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信用证即是一种自足文件,又是纯粹单据业务,开证行第一性付款责任与卖方所交货物是否符合销售合同无关,只要卖方在规定交单期内提交单据符合“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单内一致”原则,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责任。
因此,本案中,银行不理会买方要求,在第二批货物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前提下,坚持对单据进行议付和付款是完全正确。
(2)买方应先付款赎单,再与出口商联系,共同商议如何解决出口商所交货物与和合同规定严重不符问题。
5、保兑行做法不正确。
信用证一经保兑,保兑行与开证行一样负第一性付款责任,只要卖方在规定交单期内提交单据符合“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单内一致”原则,保兑行就要履行付款责任,而不是在开证行不履行付款义务时候才付款。
可见,本案中,只要我出口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单据,保兑行就必须付款。
五、实训操作题
1.最晚交单期是11月4日。
如果该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交全套提单正本,但没有规定交单期时,最晚交单期是11月10日。
2.汇票到期日是7月13日。
如果提单为2007年5月15日(周二),该银行应在7月16日(周一)付款。
第七章
一.单项选择题:
1A2C3B4C5B6B7B8D9B10D
二.判断题:
1×2√3√4×5√6×7×8×9×10√
三.三.多项选择题:
1ABCD2BCD3ABCD4CD5ABCD6ABC7ABC8ABC9C10ABC
五、案例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