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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办公厅文件

 

桂政办发〔2009〕1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五”后两年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六月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五”后两年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的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8〕106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本级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意见》(桂政办发〔2008〕184号)的要求,着力降低公共机构(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能源消耗水平,切实节减公共机构保障经费,充分发挥公共机构节能的表率和示范作用,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为依据,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以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建设节约型机关为目标,健全组织,创新机制,加强规划,强化管理,充分发挥公共机构节能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带头作用,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按照系统节能的总体思路,贯彻管理节能、技术节能并举的方针,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相结合,宣传发动与狠抓落实相结合,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开展节能与保证运转相结合,以较少的资金投入,最低的能源消耗,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主要目标。

到2010年,全区各级公共机构的资源节约意识显著增强,资源浪费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资源管理水平有较大提高,资源节能技术广泛使用,政府节能采购、建筑节能改造等工作明显进展,创建一批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逐步建立量化管理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

“十一五”后两年,全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以2008年为基数,2009年度用电、水、气、油消耗降低5%以上;2010年实现总体水平降低20%以上的目标。

二、重点项目和工作步骤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的工程,用能范围广,节能管理跨度大,全区各级公共机构节能要把工作重点放在主要领域和关键环节。

(一)抓好公共机构能耗统计。

主要内容:

通过研究制定公共机构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监测公共机构建筑能耗状况等途径,构建公共机构能耗数据库和用能管理网络平台,为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改造和节能量化管理提供基础数据。

方法步骤:

2009年上半年,组织专家研究制定公共机构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制发公共机构能耗报表软件,建立能耗统计季度报告制度。

2009年下半年起至2010年底,开展公共机构建筑的能耗监测和能耗统计、计量工作检查,定期汇总分析能耗统计报表,分析能耗统计指标。

通过逐步建立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监管体系,基本实现能耗监测、统计网络化。

组织单位: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牵头,各级财政、建设和统计部门参加。

实施单位:

全区各级公共机构。

(二)抓好公共机构节能改造。

1.计量仪表节能改造

主要内容:

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强制性标准,各级公共机构于2010年底前分批完成更换各类老旧、失灵计量仪表(包括水表、电表等),为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和监测创造条件。

方法步骤: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质监部门督促和指导各单位开展改造工作。

2009年下半年开始,各级公共机构开展老旧、失灵计量仪器自查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和政府采购的要求,分批完成计量仪表的更新改造任务。

2010年12月底前,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组织单位: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牵头,各级财政、质监部门参加。

实施单位:

全区各级公共机构。

2.办公照明设备节能改造

主要内容:

2009年年底前,将全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使用的低效照明产品,逐步更换成高效节能照明产品,实现照明节电10%以上。

方法步骤:

2009年,公共机构的办公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积极抓住国家推广高效节能照明产品的契机,做好本单位照明系统的节能改造工作。

组织单位: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牵头,各级经委、财政部门参加。

实施单位:

全区各级公共机构。

3.中央空调、分体空调系统节能改造

主要内容:

通过系统诊断及节能综合效益分析,逐步淘汰高能耗的空调,更换节能的空调产品,鼓励并扶持专业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积极采用高效节能新技术、新设备,对中央空调(分体空调)系统实施节能改造,加强维护保养,提高空调运行效率。

2010底前,各级公共机构中央空调(分体空调)系统能耗降低20%以上。

方法步骤:

2009年下半年,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综合调研和诊断分析,选择代表性单位作为中央空调(分体空调)系统节能改造试点。

有计划地在全区各级公共机构中推广改造经验,逐步展开中央空调(分体空调)系统节能改造。

2010年,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组织单位: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牵头,各级财政、建设、质监部门参加。

实施单位: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集中管理的办公区及重点能耗使用单位。

4.综合电效节能改造

主要内容:

通过对公共机构办公区用电设备和电力分配系统进行诊断分析,采取新技术措施,实现用电系统整体优化,节省电能并对供电线路进行分户、分类、分项计量改造。

“十一五”期间,各级公共机构用电系统整体能耗降低20%以上。

方法步骤:

2009年上半年,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综合调研和诊断分析,选择代表性单位作为综合电效和分户、分类、分项计量节能改造试点。

2010年起,在全区公共机构中逐步推广试点经验。

2010年下半年,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组织单位: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牵头,各级财政、建设、质监和供电部门参加。

实施单位: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集中管理的办公区及部分重点能耗使用单位。

5.用水器具节能改造

主要内容:

从2009年上半年起,清查重点用水公共机构,对其进行水平衡测试、整合及诊断分析,进行用水设备改造。

各级公共机构要对办公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分批进行更换,节水率达到20%以上。

方法步骤:

2009年上半年,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综合调研和诊断分析,选择代表性单位作为用水器具节能改造试点。

2009年下半年,在全区公共机构中推广示范经验,开展用水器具节能改造。

2010年上半年,全区公共机构基本完成改造任务。

2010年下半年,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组织单位: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牵头,各级财政、建设、质监和供水部门参加。

实施单位: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集中管理的办公区及部分重点能耗使用单位。

6.建筑围护结构改造主要内容:

逐步改造各级公共机构办公建筑中不符合节能要求的外墙、天面隔热层和门窗,采用新型保温隔热墙体、天面材料、保温隔热玻璃和外遮阳设施材料等。

方法步骤:

2009年下半年,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综合调研诊断和分析,选择代表性建筑作为围护结构节能改造试点。

2010年逐步运用新型节能材料与技术对外墙、屋面及门窗进行改造,提高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

组织单位: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牵头,各级发改委、财政、建设、质监部门参加。

实施单位:

全区各级公共机构。

(三)抓好新建、扩建或改造项目规模控制及节能管理。

主要内容:

各级公共机构要严格按照办公用房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控制新建项目,特别是新增用地项目的建设规模及标准;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设备)和新型墙体材料,建设节能、节水、节材和利用新能源的绿色建筑;各级政府职能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规定,对公共机构新建、扩建或改造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抓住节能设计审查、节能专项验收、节能效果检测和节能建筑认定四个环节,搞好建筑施工全过程监控工作。

组织单位:

各级建设部门牵头,各级财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质监部门参加。

实施单位: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的集中办公区和各使用单位。

(四)抓好公共机构节能采购。

主要内容:

进一步贯彻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和节能产品采购范围,在政府采购中确立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的机制,发挥政府节能采购的导向作用,促进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广。

方法步骤:

根据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认真抓好公共机构节能采购。

从2009年下半年起,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单位全面启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加大投入构建全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网络平台。

由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开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统计评估和业务培训工作,使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得到全面实施。

组织单位:

各级财政部门牵头,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参加。

实施单位:

全区各级公共机构。

(五)抓好公共机构公务用车节能管理。

1.加强公务车辆定编管理

主要内容:

严格按标准分级核定公共机构公务车辆编制数目,逐步压缩公务车辆配置规模,鼓励采购小排量、低油耗和低排放节能车辆。

方法步骤:

2009年下半年,组织开展各级公共机构公务车辆普查,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严格实施全区公共机构公务车辆定编管理。

2010年下半年,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组织单位:

各级财政部门牵头,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参加。

实施单位:

全区各级公共机构。

2.完善公务车辆定点加油和维修管理

主要内容:

制定和完善公共机构公务车辆定点加油和维修管理办法,通过强化管理,降低油耗和维修费用,实现公务用车油料消耗和维修费用各减少20%以上的目标。

方法步骤:

2009年下半年,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完善公共机构公务车辆维修管理办法,严格实行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加油和“一车一卡”加油制度。

2010年下半年,各级财政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组织单位:

各级财政部门。

实施单位:

全区各级公共机构。

3.加强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主要内容:

各级公共机构要在建立健全公务车辆日常使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积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公务用车有关规定,实施公务车辆动态管理,科学合理调度,最大限度的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组织开展节油技能培训,规范驾驶操作,提高节油水平。

组织单位: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牵头,车辆定编管理部门和各级交警部门参加。

实施单位:

全区各级公共机构。

(六)抓好公共机构日常节能管理。

主要内容:

各级公共机构要完善日常节能管理办法,实施分级计量和统计。

建立空调节能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加强空调控温的督促检查;各级公共机构办公场所提倡高层建筑分段运行或隔层停开,减少电梯使用,同时加紧改造、更换老旧电梯、特别是耗能高的电梯,选用节能性电梯;控制路灯和景观照明,合理开启和关闭路灯,试行间隔开灯,推广可再生能源路灯;提高水资源的使用效率,有条件的单位建立中水回收系统和雨水收集系统。

方法步骤:

2009年,各级公共机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节约能源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空调、电梯、照明、节水等节能管理制度和奖惩办法,并严格实施。

2010年起,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比。

组织单位: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实施单位:

全区各级公共机构。

(七)抓好办公设备和用品的节能管理。

主要内容:

采购低耗能办公设备和环保节能办公用品,加强办公用品和文印耗材的管理,积极推行网络办公和无纸化办公,促进办公用品的高效和循环利用。

减少计算机等办公设备的待机能耗。

组织单位: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实施单位:

全区各级公共机构。

三、落实措施

(一)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活动,做好节能培训工作。

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发挥各级政府的表率作用,加强宣传能源科普知识和节能降耗对促进经济发展、保护环境的重要意义,推广先进的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提供能源节约的具体办法。

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专题宣传活动,宣传公共机构节能先进典型,引导社会公众关心、参与公共机构节能活动,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培养能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节约和减少能源浪费变成自觉行动。

加强对各级公共机构分管节能工作各类工作人员进行节能培训,提高现有设备运行管理水平和节能实际操作能力。

(二)创建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制定节能示范机关评定标准,开展评比、授牌活动。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全区范围内选择一批节能示范试点单位,各市县也相应确立一批节能示范单位,以点带面,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深入开展。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建设一批新建建筑节能示范工程。

每个市推选1至2个公共机构新建建筑节能示范项目作为样板,普及推广。

(三)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机制。

根据节能主要目标的要求,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分别下达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节能指标,并制定《公共机构节能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情况定期检查与考评。

各级公共机构要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考核考评制度。

每年年底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纪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建设、人事、统计等部门组织联合考核组对公共机构各单位节能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表彰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工作不力、完不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单位,宣传报道先进典型事迹,曝光浪费资源的行为和典型案例。

(四)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经费保障机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要求,各级政府应安排节能专项经费,支持本级政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结合节能示范工程,探索节能投资多元化路子,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公共机构节能投资保障体系。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支持节能企业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技术推广等优惠政策。

(五)建立公共机构节能协调机制。

成立全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由分管机关事务工作的自治区政府领导任组长,联系机关事务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副组长,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厅、建设厅、监察厅、统计局、质监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下设公共机构节能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各市县要比照自治区相应设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四、监督保障

(一)建立能源审计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每年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能源审计,对单位用能设施运行效率及能源使用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

承担能源

审计的专业机构由各级政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规范程序认定。

各公共机构要根据审计结果,积极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必要措施。

(二)建立节能监督检查制度。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对能源消耗较高的单位进行能源审计并实施重点监控。

公共机构应当主动接受能源审计和节能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定不合理用能的,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并监督落实,对逾期不改正的,将予以通报。

主题词:

机构节能△计划通知

抄送:

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广西区委会,自治区工商联。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6月11日印发

(共印29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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