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式山墙最小间距
15
18
20
塔式山墙最小间距
18
20
25
4、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距离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
5、高层住宅与多、低层平行布置
⑴主朝向为南北向时,高层住宅位于南侧时,其最小控制距离按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置规定控制;位于北侧时其最小控制距离为18米。
⑵主朝向为东西向时,高层住宅同东(西)侧多、低层住宅最小控制距离18米。
6、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距离15米。
7、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并列布置时,山墙间距不少于13米并同时满足消防要求,山墙有卧室窗户的应适当加大。
8、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距离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住宅与各种层数住宅的最小控制距离由规划部门具体核定。
9、当被遮挡居住建筑有局部不能满足日照要求时,经与受影响方协商同意,可不考虑遮挡因素,但行统一建设的居住建筑除外。
第二十五条 低层独立式住宅应符合不低于大寒日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且南北向最小间距为13米,东西向最小间距为9米。
第二十六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和教学用房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
第二十七条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
(一)、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东(西)侧时,其间距要求按第二十四条规定控制;
(二)、非住宅建筑(第二十六条所列非住宅建筑除外)位于住宅北侧时其间距要求按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非住宅建筑(第二十六条所列非住宅建筑除外)间距要求可参照住宅建筑间距要求适当减少,具体指标由规划部门核定。
第二十九条 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一)、当两栋建筑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二)、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第三十条 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时,其建筑间距要求应增加(或减去)地形相对高差。
第三十一条 住宅建筑底层为商业、车库等非住宅用房时,日照影响分析以住宅层的窗底标高为基准。
第三十二条 违法建筑、临时建筑以及已办理拆迁手续的拟搬迁住宅建筑不视为被遮挡日照建筑,其间距由规划部门核定。
第三十三条 被遮挡日照建筑只考虑主要朝向,当建筑物朝向的角度超过有效日照时间所规定的角度范围的不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第三十四条本章规定以外的建筑类型和布置形式的建筑间距由规划部门具体核定。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三十五条 沿建筑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渠)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文物、绿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要求外,并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三十六条 沿建筑用地边界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要求时,应按消防要求控制。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筑用地界线起计算离界距离,离界距离不小于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间距的一半控制,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下列表1所列值。
表1:
文教卫生建筑
住宅建筑
非住宅建筑
主要朝向
低层
6
5
3
多层
9
7.5
6
高层
18
15
12
次要朝向
低层
3.5
3
按消防要求控制
多层
4.5
4.5
按消防要求控制
高层
10
9
9
(二)、界外为住宅建筑,除须满足第一项离界距离规定外,须同时满足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要求。
(三)、界外为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为3米。
(四)、地下建筑物的最小离界距离为3米。
(五)、低层独立式住宅,最小离界距离主要朝向6.5米,次要朝向为4.5米。
(六)、多、低层住宅次朝向宽度大于13米、高层住宅次要朝向宽度大于16米时,离界距离按主朝向控制。
(七)、围墙经双方相邻产权单位协商同意后可不退地界。
(八)、在符合日照标准的前提下经双方相邻产权单位协商同意后离界距离可适当减少,由规划部门具体核定。
第三十七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除经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
表2:
城市快速路
L>60
城市主干路
60≥L>40
城市次干路
40≥L>25
城市支路
25≥L>15
H≤24米
8
6
5
5
24米<H≤40米
12
10
8
6
40米<H≤60米
18
15
12
8
60米<H≤80米
20
18
15
12
80米<H<100米
25
20
18
15
(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规划部门核定。
(二)、建筑次要朝向后退距离按表2所列指标的0.8倍控制,且最小值为5米。
(三)、高层建筑裙房部分后退距离按表2所列指标的0.6倍控制,且最小值为5米。
(四)、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建筑后退道路转交红线距离按表2所列较宽道路指标的0.5倍控制,且最小值为5米。
(五)、地下建筑物和地下附属设施,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为3米。
(六)、除满足上述规定外,同时应符合第六章规定。
第三十八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博物馆、大型商场、宾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满足停车、人流集散的要求,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第三十九条 围墙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1.5米;大门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5米。
第四十条 旧城区及传统商业街道两侧的建筑在满足消防、交通、管线敷设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核定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少。
第四十一条 建筑物的基础、台阶、阳台、雨篷、散水及附属设施不得占压道路红线。
在规定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的建(构)筑物(围墙除外)。
第四十二条 沿河(渠)道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的建筑其后退河(渠)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均不得小于5米。
第四十三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直接为铁路服务的设施除外),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且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2.5米。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1、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导线边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以下距离: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2、中心城和郊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第六章 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四十五条 建筑物高度除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四十六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在涉及文物保护的区域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工程,其建筑高度的控制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由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
第四十八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工程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表3所列规定:
表3
道路规划红线宽度(L)
建筑高度(H)
城市支路25≥L>15
H≤40米
城市次干路40≥L>25
H≤60米
城市主干路60≥L>40
H≤80米
城市快速路L>60
H<100米
(一)、建筑临两条(含两条以上)道路时,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宽度控制高度。
(二)、建筑临接或其面前道路临接广场、河、(渠)道、电力线保护区、绿化带的在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渠)道、电力线保护区、绿化带二分之一宽度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第四十九条 下列建筑物的地上层数设定:
无电梯的住宅不应超过六层;
中学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
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
托儿所幼儿园教学、生活用房不应超过三层。
第五十条 多层住宅长度不宜超过80米,高层住宅长度不宜超过60米。
第五十一条 沿城市道路、建设用地的围墙宜用绿篱、透空围栏等形式,其高度不宜超过1.8米。
第五十二条 主次干路两侧的建筑应符合景观要求,不得临街布置有碍市容观瞻的烟囱、锅炉房等建(构)筑物。
第五十三条 沿街建筑立面要全面装修、粉刷,其装修标准、装饰材料、色粉、格调及所要设置的牌匾、楹联、霓虹灯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报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装饰面应及时清洗、换新。
第五十四条 沿街建筑物不准擅自改门、改窗、掏孔、挖洞;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造型和立面。
第七章 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五十五条 各类建筑用地内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必须与建筑项目同时实施,一并交付使用。
第五十六条 建筑基地内的公共绿地面积在居住区内组团不少于0.5㎡/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人,居住区(含小区域组团)不少于1.5㎡/人,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70%;在医疗、卫生、体育和教育科研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的规定;在其他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总用地5%。
建设项目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5%,旧区改建不宜低于30%。
第五十七条 位于旧区改建的建筑基地确实难以达到本章规定要求的,经市规划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管理部门同意,可将屋面地栽绿地面积(每块不得小于100㎡)折算成地栽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如下:
F=M×N
式中:
F—地面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地面积,N—有效系数(见表4)
表4:
屋面标高与基地面的高差(米)
有效系数(N)
H≤1.5
0.7
1.5<H≤5.0
0.5
5.0<H≤12.0
0.3
H>12
0
第五十八条 各类建筑均须按下列表5所列指标设置相应的机动车停车场:
表5:
建筑物性质及分类
配建单位
建议机动车配建最低指标
住宅
建筑
别墅
车位∕户
1.5
住宅
车位∕100㎡建筑面积
0.8
办公
建筑
机关办公
车位∕100㎡建筑面积
1
商业办公
车位∕100㎡建筑面积
1
旅馆、商业场所
车位∕100㎡建筑面积
1
市场
批发交易市场
车位∕100㎡建筑面积
1
农贸市场
车位∕100㎡建筑面积
0.15-0.20
餐饮、娱乐、服务健身
车位∕100㎡建筑面积
3
医院
市级及以上医院
车位∕100㎡建筑面积
0.5
市级以下医院
车位∕100㎡建筑面积
0.4
博览
建筑
图书馆
车位∕100㎡建筑面积
0.5
博物馆、展览馆
车位∕100㎡建筑面积
0.2
市郊
车位∕公顷
5.0
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位
1.5-5
交通
建筑
火车站
车位∕年高峰日1000旅客
2.2
汽车站
车位∕年高峰日1000旅客
2.2
机场
车位∕年高峰日1000旅客
2.2
影剧院
省市级影剧院
车位∕100座位
5
普通影剧院
车位∕100座位
4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停车场按有关规定设置。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所称日照影响分析,应同时注意以下要求:
1、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2、高层建筑的主楼和裙楼应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商业除外)。
3、居住建筑受高层建筑遮挡的,其日照分析应对新建高层建筑和原有高层建筑遮挡日照产生的影响,进行叠加分析;同时还应对其周围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但尚未建设的高层建筑遮挡日照产生的影响,进行叠加分析。
日照叠加分析的先后次序以设计方案的批准日期为准。
4、一户住宅的主要朝向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日照时间规定。
5、一个居室有几个朝向的窗户的,以主要朝向的窗户作为日照范围,其他朝向的窗户不计;居室有转角直角窗户的,以主要朝向的窗户作为日照范围;居室有转角弧形窗户的,按圆弧的角平分线划分为两个朝向,并以其中主要朝向作为日照的范围。
6、对日照分析计算结果有异议,以市规划局备案的电脑日照分析软件分析计算结果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是实施《临汾市旧城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临汾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等的具体技术规定,违反本规定可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临汾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1
制 订 依 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四、《临汾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五、《临汾市旧城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六、《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规划管理的决定》
附录2
名 词 解 释
一、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地区地段:
(一)、中心城区:
向阳路以南,五一路以北,迎春街以西,西城墙以东围合区域。
(二)、城市重点控制地段):
位于中心城区的平阳街以西、解放路两侧、鼓楼大街以东、五一路两侧。
二、主干路:
指规划红线宽度大于40米的道路。
三、低层建筑:
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住宅为一至三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