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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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篇一:

西安市规划局建筑日照分析管理规定】

西安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2002年版〕、《住宅设计标准》、《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现行有关标准、标准的要求,为使日照分析工作标准化、标准化,结合西安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

1.3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标准的要求,并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定义及适用范围

2.1日照分析是指专业技术部门利用电脑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建筑、建筑群对其周边可能受其日照影响的某一规划或现状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及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2.2适用范围:

规划建筑与周边现状及已审批建筑之间应进行日照分析,保证有日照需要的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和复核要求

3.1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3.2编制单位需至少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

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西安市采用洛阳众智sun日照分析软件。

3.4《日照分析报告》须经西安市规划局指定的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复核,复核成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的依据。

第四条日照分析的对象及日照标准

4.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满窗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4.2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满窗冬至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

4.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

4.4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

4.5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4.6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确因现状条件限制,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标准。

我局将旧区界定为:

棚户区、城中村及有一定规模的老建筑群拆除后进行重新建设所处的区域内部。

4.7规划建筑对周边违法建筑产生的日照影响不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五条日照分析参数要求

5.2有效时间带:

太阳时上午8时至下午4时〔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

太阳时上午9时至下午3时〔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

5.3时间统计方式:

采用累积计算的方式,假设日照要求为2小时,累计不超过两个连续时间段进行计算,其余时间段不予以考虑;假设日照

要求为3小时,则累计不超过三个连续时间段进行计算,其余时间段不予以考虑

5.4时间间隔:

不超过5分钟。

5.5采样点间距:

不超过2米,当有效时间带统计的日照时间接近临界值时,采样点间距不超过0.5米。

第六条日照分析次序、方法

6.1分析次序:

日照分析时,应先了解拟建建筑周边现状、规划情况,确定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范围和客体建筑范围,沿建筑外墙采用沿线分析法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比照,明确遮挡影响。

当发现客体建筑日照情况不满足第四条日照标准时,再对其进行窗户分析。

6.2分析方法:

采用“沿线分析”,根据实际需要,可附加“单点分析”等;对现状住宅建筑进行沿线分析后当发现有不满足第四条日照标准的情况时,再对其居室窗台线日照有影响部分进行窗户分析。

第七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确实定

7.1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教育、医疗类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

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7.2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确实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7.2.1在新建建筑大寒日北侧上午8时至下午4时高度1.35倍范围内的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同时,对超高建筑〔超过100米〕,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考虑北侧135米扇形范围。

7.2.2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审定、待建、在建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第八条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确实定

8.1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其它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8.2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确实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8.2.1以已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在其周边结合拟建建筑,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在此范围内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

8.2.2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有关部门审定,或已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建筑,也应纳入主体建筑范围。

8.2.3除高度大于等于3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主体。

8.2.4主体建筑参与投影的建、构筑物均应纳入分析。

当屋顶构架截面尺寸小于30cm*30cm时可忽略不计。

第九条规划地块日照分析

9.1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周边为尚未进入实施阶段但已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块,亦应参与分析。

对于拟建建筑周边为空地的,应按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退界要求,对道路后退红线、城市绿线、用地界线等按照最低后退线进行日照分析。

第十条主要日照分析资料

需标注开窗位置及宽度。

10.2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需明确每栋建筑的室内高程。

10.3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10.4根据本文规定,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建筑范围的在建或已批未建建筑的资料。

10.5本条第3、4款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收集或请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也可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收集。

10.6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第十一条日照分析报告成果要求

日照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1.1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11.1.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11.1.2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等〕;

11.1.3根据本基地客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等〕;

11.1.4参与叠加分析的拟建建筑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等等〕;

11.1.5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篇二:

成都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方法】

成都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方法

日照分析是指利用日照分析相关软件,建立完整的地球与太阳数学模型,从几何和光学的角度利用电脑进行大量的数学计算,解决物体的阴影和影响的关系,以此准确地分析出任意地点、任意时间的任意建筑物的细部状况,对建筑群体间相互影响进行分析,以求更加科学合理地安排建筑物的位置,为居住区创造出更加舒适的环境。

费点事吧,成都的规定给大家看哈。

成都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和标准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93、2002年修订版〕和《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成都市中心城区域,中心城区域以外其他各区〔市〕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日照分析及复核要求

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应由建设单位提供日照分析成果。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可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复核。

复核单位在规定周期内完成复核,复核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的依据。

对日照分析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复核,日照分析结果假设经再次复核基本一致即作为最终结果。

第四条日照分析对象及标准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环路以内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

2.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

4.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

5.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

6.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从最低层需满足日照功能房间的窗台面起算。

7.假设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应大于10.0米。

第五条日照分析软件

1.天正日照分析软件tsun7.5及其以上版本。

2.sun日照分析软件8.2及其以上版本〔洛阳众智软件〕。

3.中城四方建筑日照测算软件1.0及其以上版本。

第六条日照分析计算参数

2.有效时间:

大寒日8:

00-16:

00,冬至日9:

00-15:

00。

3.时间计算精度:

5分钟。

4.日照时间统计方式:

累计所有连续照射大于15分钟的时间段。

5.采样点间距:

1米。

6.日照计算时均采用真太阳时。

第七条计算规则

1.日照计算范围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用地〕和该建筑〔或用地〕将产生日照影响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均需参与日照计算。

2.窗的计算基准面

一般窗户以外墙皮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凸窗等特别窗户原则上以平行墙面的外墙皮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

3.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4.所有阳台均以阳台出挑面为计算基准面。

5.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出挑的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须纳入计算。

第八条日照分析成果

1.日照分析综合计算图〔比例1:

500〕。

2.日照分析综合计算图上需注明:

〔1〕日照分析依据及标准。

〔2〕进行日照分析所使用的分析软件。

〔3〕日照分析技术参数设置。

〔4〕日照分析结论——日照分析综合计算图及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上均应表述。

第九条责任

建设单位应对提供的日照分析成果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日照分析成果编制单位应对日照分析成果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由于日照分析成果不准确、不真实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成果编制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按《成都市城乡规划信用信息管理规定〔试行〕》记入警示信息。

第十条解释权

本方法由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据介绍,大寒是表征天气寒冷程度的节气,而冬至则是一年中白昼最短的日子。

《方法》选取这两个时间节点作为参照标准,是为充分保障市民享有日照的权利。

同时,假设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应大于10.0米。

大寒日计算日照时间的有效时间为8:

00-16:

00,冬至日为9:

00-15:

00,时间计算精度为5分钟。

而且,累计所有连续照射大于15分钟的时间段,采样点间距需到达1米。

还规定,建设单位应对提供的日照分析成果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由于日照分析成果不准确、不真实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成果编制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按《成都市城乡规划信用信息管理规定(试行)》记入警示信息。

【篇三:

南京建筑日照标准】

南京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条〔立法依据〕

为标准我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的技术管理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2002年修订版〕和《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目的、作用〕

为分析拟建高层建筑的日照影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技术部门对拟报审的规划设计方案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出具电脑日照分析图。

日照分析成果是规划管理部门审核规划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软件要求〕

日照分析应当采用建设部或者国家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简化建筑模型,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模拟计算。

第四条〔日照分析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项目,拟建多层建筑、小高层住宅按照《南京市城市规划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控制。

除本规定外,拟建高层建筑还应当满足《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日照标准〕

一般住宅的居室〔卧室、起居室或厅〕应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含旧区改建项目内的新建住宅〕。

中小学的普通教室、老年公寓的卧室,应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医院的病房、休〔疗〕养院疗养用房等,应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有效日照时间可以分段累积计算,但必须有一个时段不少于连续1小时,其他时段不得少于连续20分钟。

第六条〔技术参数〕

日照分析的计算起止时间为大寒日上午8时至下午16时,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计算点纬度为北纬32度04分〔南京〕,采样间距为1.0米,时间间隔10分钟,窗台高度为0.9米。

第七条〔主要朝向与分析面〕

日照分析以主要朝向所在的面为分析面。

主要朝向一般指主要居室朝向。

分析面中没有窗的部分以及被阳台自遮挡的部分不作日照要求。

第八条(被遮挡建筑范围)

应纳入计算的被遮挡建筑范围是〔见图示一〕:

北面为拟建高层建筑高度的1.35倍,最大不超过135米;东面、西面为拟建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最大不超过50米,最小不小于30米;南面为与拟建高层建筑平面外截的大寒日8时至16时的日照阴影控制线。

被遮挡建筑的一部分在上述范围内时,需整体纳入;当拟建高层建筑超过一幢时,相关被遮挡建筑范围应叠加。

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审定,或已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建筑,也应确认为被遮挡建筑。

第九条〔遮挡建筑范围〕

应纳入计算的遮挡建筑范围是〔见图示二〕:

南面为遮挡建筑高度的1.35倍,最大不超过135米;东面、西面为被遮挡建筑向外各50米,北面为被遮挡建筑平面外截的大寒日8时至16时的日照阴影控制线。

当遮挡建筑的一部分在上述范围内时,需整体纳入;当遮挡建筑超过一幢时,相关遮挡建筑范围应叠加。

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审定,或已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建筑,也应作为遮挡建筑。

第十条(主要资料)

进行日照分析应当以以下资料为依据:

〔一〕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屋顶的3d建模数据以及单体平立剖面图的电子文件。

〔二〕能反映现状的有关数据。

〔三〕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建筑范围的在建建筑、已批待建建筑的资料。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必须是建设项目的数字报建数据,第三项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提供。

第十一条〔日照分析单位〕

建设单位可自行委托以下单位进行日照分析:

〔一〕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民用建筑设计或规划设计单位;

〔二〕南京紫金山天文台、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等相关机构。

第十二条日照分析单位应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出具日照分析图。

日照分析图应当能够反映被遮挡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委托单位名称、日照分析单位名称及专用章、计算分析参数以及相关人员签名等。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日照分析单位应当对日照分析的准确性负责,由于日照分析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救济〕

对于已不满足日照标准的建筑,日照分析说明有效日照时间受新建高层建筑影响而进一步恶化的,建设单位可以与受影响的住户协商处理。

第十五条〔解释权〕

本规则由南京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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