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10443185 上传时间:2023-02-11 格式:DOCX 页数:24 大小:1.29MB
下载 相关 举报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4页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docx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docx(2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docx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知识点: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注意1】“或裁或审原则”:

平等主体之间出现经济纠纷时,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

  

  【注意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由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提出申请,选择哪种方式与纠纷的性质有关。

(选择复议、必经复议、只能复议)

  

  选择复议是指可以选择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

必经复议指的是先选择行政复议,对结果不服才能选择行政诉讼。

只能复议指的是只能选择行政复议,不可以选择行政诉讼。

   知识点:

(经济)仲裁(★★★)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

  1.适用:

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不适用《仲裁法》:

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3.不能提请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注意】分清“适用《仲裁法》”和“可以申请仲裁”的区别。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链接】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2.公平合理原则

  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注意】仲裁机构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4.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注意】仲裁委员会是“民间组织”,属于“商务服务业”范畴,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

  (四)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的内容

  例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__北京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方:

老侯     乙方:

老赵

  【注意】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例2:

如发生某些纠纷双方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

  甲方:

老侯     乙方:

老赵

  3.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注意】案例中的文字游戏“仲裁庭首次开庭时”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链接】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五)仲裁裁决

  1.仲裁管辖权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回避制度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开庭但不公开

  【注意1】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注意2】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仲裁的和解与调解

  

(1)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说明】上述图片中,甲代表老侯,乙代表老赵。

  上述案例中,双方撤回申请后,可以进行仲裁,但是如果仲裁庭已经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双方就不可以申请仲裁了。

  

(2)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6.作出裁决

  

(1)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注意1】看清案例的表述方式。

  【注意2】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7.履行裁决及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注意】与“一裁终局原则”进行区分。

  

  【考点总结】

  

  知识点:

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二、审判制度

  1.两审终审制度——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

  

(1)四级法院:

最高、高级、中级、基层

  

(2)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

  (3)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4)特殊情况——一审终审

  ①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②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

  【记忆提示】对一般诉讼案件适用两审终审制度,简易小额诉讼和非诉讼民事案件适用一审终审制。

  【课外阅读】非诉案件一般是指不需要经过法庭宣判,但需要依照专门法律程序来进行的案件。

  2.合议制度——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

  

  3.回避制度——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注意1】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适用回避制度,“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注意2】当事人请求上述人员回避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

  4.公开审判制度

  ⑴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⑵“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当亊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注意】依法不公开;依当事人意愿不公开。

  ⑶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⑷公开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便群众旁听。

  【注意】在考试中往往将诉讼和仲裁对比考核。

 

  三、诉讼管辖

  

  【注意】与仲裁区分。

  1.级别管辖

  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

  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①一般情况

  “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

  ②特殊情况

  “被告就原告”原则→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Ⅰ.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

  Ⅱ.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

  Ⅲ.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民事诉讼

  

(2)特殊地域管辖(特别管辖)(10条)

  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纠纷

管辖法院

合同纠纷

合同履行地

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票据纠纷

票据支付地

运输合同纠纷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地

侵权行为实施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

交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

公司住所地

【注意】特别管辖不排除一般管辖,上述纠纷均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1】《民诉解释》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注意2】政策性房屋买卖纠纷之外的“商品房买卖纠纷”“不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人民法院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

  ①可协议的纠纷类型

  “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②可协议的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吿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注意】协议管辖排除普通管辖和特别管辖,以协议约定为准,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共同管辖(选择管辖)——“立案在先”原则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起诉时间”为此点命题陷阱。

  【考点总结】

  

  四、诉讼时效(2018年调整)

  1.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注意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此处应为“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注意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注意3】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注意4】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

长度

起算点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为“3年”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20年

权利被侵害之日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

  

(1)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止。

  【注意】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①关于法定障碍

  Ⅰ.不可抗力

  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Ⅲ.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Ⅳ.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②关于最后六个月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上述事由,到最后6个月时法定事由已消除的,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该事由到最后6个月开始时仍然存在,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诉讼时效,直到该障碍消除。

  

(2)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

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记忆提示】“客观原因”导致“中止”——暂停;“主观原因”导致“中断”——复位。

  4.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考点总结】

  

  

  五、调解、判决和执行

  1.调解

  ⑴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

  【注意】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可以调解,行政案件不可调解。

  ⑵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⑶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注意】“离婚案件”与“婚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的区别。

  (4)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判决——公开进行没有例外

  ⑴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⑵最高人院的判决,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⑶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3.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4.强制执行

法律文件

申请人

执行机构

判决、裁定

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

第一审法院

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

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

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

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

  【总结】民事诉讼与仲裁

 

仲裁

民事诉讼

适用

合同关系、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审判制度

一裁终局

两审终审

合议(仲裁)庭组成

1名或3名

3名以上单数

回避制度

开庭

公开

×

级别管辖

×

地域管辖

×

法律文件生效

裁决:

作出

调解书:

签收

一审:

送达15日不上诉

二审为终审判决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

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判决、裁定:

一审法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其他:

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考点总结】

  

   知识点:

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11项)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注意1】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但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注意2】可以“一并”申请附带审查的仅限于各种“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理解】外部行为可议,内部行为不可议,但可以依据《公务员法》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理解】行政机关并未行使行政权,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行政复议程序

  1.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时间: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注意】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同时申请“赔偿”。

  

(2)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注意】与仲裁区分,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受理

  

(1)程序

  ①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 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③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④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做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说明】该内容记载于教材第七章税务行政复议部分。

  

(2)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3)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老百姓说了不算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1)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注意】行政复议参加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2)行政复议机关

  

  【注意1】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属于一个爹的范畴)

  【理解】政府的派出机关就相当于一级政府。

  【注意2】(没爹的情况下)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4.行政复议的审查及决定(★★★)

  

(1)方式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法

  【链接】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注意】与仲裁和诉讼不同,其既不开庭也不公开进行。

  

(2)审查

  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

  【说明】该内容记载于教材第七章税务行政复议部分。

  (3)举证责任:

倒置

  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4)答复时间:

60+30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注意】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5)决定种类

决定类型

适用情形

决定维持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

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注意】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注意】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等,视为无证据

  (6)生效

  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链接】仲裁调解书“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诉讼判决书一审“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

  【总结】民事诉讼、仲裁与行政复议

 

仲裁

民事诉讼

行政复议

适用

合同关系、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不平等主体

(外部、具体)

收费

×

审判制度

一裁终局

两审终审

 

合议(仲裁)庭组成

1名或3名

3名以上单数

 

回避制度

开庭

×

公开

×

 

级别管辖

×

找爹

地域管辖

×

法律文件生效时间

裁决:

作出

  调解书:

签收

一审:

送达15日不上诉

送达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考点总结】

  

  知识点:

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1.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12条)

  2.法院“不受理”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诉讼的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般情况下)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①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②海关处理的案件;

  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④其他。

  【注意】原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改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1)普通管辖

  ①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经行政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记忆提示】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

  

(2)跨区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3)专属管辖

  ①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行政诉讼的诉讼程序

  1.起诉和受理

  

(1)必经复议的情况下

  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

  

(2)选择复议的情况下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到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3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军事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