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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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河南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的通知》(教发〔2007〕23号)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教高厅〔200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
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主办学校)设置在其他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对函授学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
——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学习点:
举办业余教育(夜大学)的本省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主办学校)设置在其他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对业余学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
——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
经教育部批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主办学校)设置在其他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为现代远程教育提供教学支持服务,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
以上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学习点、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统称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以下简称“校外教学点”)。
第三条校外教学点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提高质量、改革创新”的方针,遵循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规律,提高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办学质量和声誉。
第二章校外教学点的设置
第四条设置要求
(一)布局合理。
校外教学点根据生源情况、社会需求和教育资源状况合理设置。
(二)条件合格。
校外教学点设置应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办学条件。
(三)资源优质。
校外教学点的设置要本着利用社会优质资源、引进省外高校优质资源、整合建设全省成人高等教育优质资源的原则。
第五条资质与条件
(一)主办学校必须是经教育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成人高等教育(现代远程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
主办学校除成人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远程教育学院)以外的二级学院(机构)不得对外设点办学。
(二)设点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或具备办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教育培训机构。
主办学校不得与个人、非法人单位和不具备办学条件的机构合作办学;不得委托或授权校内其他部门或校外任何机构及个人代表学校对外签订办学协议。
(三)设置医学类成人教育校外学习点的高等学校,原则上应与医学类学校合作办学。
开设专业限于国家允许开设成人高等教育的医学类专业和相关医学类专业(指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类及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药学类)。
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主办学校所在地之外举办临床医学专业业余、函授教育。
(四)设点单位必须具备自有的固定办学场所,有符合教学、辅导要求的基础设施、教学仪器设备和学员食宿条件,能提供或筹集满足办学需求的经费,符合国家与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设置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除了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1.具有百兆以上局域网条件,并与CHINANET或CERNET等国家公用的传输网络连接,至少有10M以上的接入带宽;具有功能和数量符合教学要求的专用服务器;为使用通讯卫星开展远程教育的试点高校提供支持服务的校外学习中心应当具备经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能够接收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信息的卫星接收设备。
实现在局域网上存储和共享教学信息。
2.具有符合教学要求的多媒体网络教室,配备联网多媒体计算机、视频投影机(仪)或大屏幕投影电视、双向视频教学系统、不间断电源等设备。
联网多媒体计算机数量保证每6个学生不少于1台。
3.具有相应的远程教育教学平台,能够向学生提供主办高校的教育资源,支持学生以多种形式实现有效的学习;支持教师、学生在互联网上搜索和传递信息;对学生学习过程和教师教学过程进行监控与管理。
第六条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一)建立校外教学点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为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机构,对校外教学点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管理委员会由主办学校代表、设点单位负责人、校外教学点负责人、管理人员代表及教师代表等组成,主任一般由设点单位负责人担任。
(二)校外教学点一般应配备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和相应的管理人员。
正、副主任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和能力,从事教育工作五年以上,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管理人员应素质良好、数量充足。
在籍学生在100人以下(含100人)的,原则上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在籍学生在100人以上的,按每增加100人增加1名管理人员配备。
主任、副主任由设点单位选派,经主办学校同意后报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还必须配备专门的技术人员。
(三)校外教学点必须配备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以上职称,具有高校教师资格,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政治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的辅导教师。
辅导教师配备应按照所设专业做到数量充足,科类齐全,相对稳定。
(四)校外教学点必须建立健全教务、财务、后勤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七条布局要求
(一)省外高等学校在我省设立的函授教育辅导站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设点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开设专业仅限于本科层次;省内高校在每个省辖市设置的各类校外教学点的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个。
省内高校可在校内设置直属函授教学中心,组织函授教育。
(二)同一设点单位设置校外教学点的总数不得超过3个,且不得开设同一层次的相同专业。
(三)校外教学点必须有连续或隔年持续稳定的报考生源。
校外教学点原则上设置在省辖市所在地城市,少数具备条件的可设置在县级城市。
第八条校外教学点的命名
校外教学点根据办学类型,分别按下列三种名称命名:
——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
××大学(学院)××函授站;省内各高等学校在校内设置的直属函授教学中心,称为××大学(学院)直属函授教学中心。
——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学习点:
××大学(学院)××校外学习点。
——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
××大学(学院)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
大学(学院)名称之后冠以设点单位名称。
第三章校外教学点的备案(审批)
第九条新增校外教学点的申请
设置校外教学点由设点单位和主办学校共同向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函授教育辅导站、成人教育校外学习点实行备案制;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实行审批制。
申请设置校外教学点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设点单位关于设置校外教学点的申请报告需包括设置校外教学点的名称、开设专业及层次、学习年限、招生范围、招生对象等。
(二)主办学校关于设置校外教学点的函。
(三)可行性论证报告。
包括:
设点单位的概况、设置校外教学点当地人才需求情况和设点单位的管理队伍、辅导教师、办学场地、教学设施等情况。
拟定开设专业教学计划、管理方案。
(四)主办学校(甲方)与设点单位(乙方)的办学协议(主办学校成人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远程
教育学院以外的其他二级学院或机构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具体内容应明确合作范围、基本任务、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变更与解除合作的程序及有关善后处理等。
(五)设点单位相关证明材料。
包括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自有土地、校舍、设备等资产的有效法律证明文件复印件(设点单位属非公办学校的,需提供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设点单位资金证明,举办校外教学点的经常性经费来源与管理办法。
(六)校外教学点备案(审批)表(见附件1)。
第十条新增校外教学点的考察与审核
省或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设点单位的申请后,组织专门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核,在材料审核合格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实地考察。
第十一条新增校外教学点申请的受理与备案(审批)
省或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3月份受理申请,4-5月份集中备案(审批)。
第十二条新增校外教学点的公布
省或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符合设置条件要求的校外教学点予以备案(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校外教学点的管理
第十三条校外教学点的管理,实行设点单位自我管理,主办学校、省和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对全省校外教学点进行宏观指导、综合管理、监督检查。
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全省高等学校教学点管理办法。
(二)审核省外高等学校在我省设置函授教育辅导站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的申请;审核省内高等学校在我省设置成人教育校外学习点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的申请。
(三)建立校外教学点检查评估制度。
检查评估由省教育厅组织或委托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
检查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负责校外教学点招生简章(广告)的审核备案工作,并在省教育厅教育网页上予以公布。
(五)定期公布全省校外教学点名单。
第十五条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内高校在本地区设置函授教育辅导站的规划和布局,受理设站申请,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资质和条件对设点单位的办学条件进行审核、实地考察和备案。
(二)对符合任职条件的校外教学点主要管理人员履行备案手续。
(三)协助省教育厅做好省外高校在所辖行政区域内设置函授教育辅导站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省内高等学校设置成人教育校外学习点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的初步审核(备案)工作,审核内容应包括设点手续是否完备,设点单位的资质和办学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等。
(四)负责校外教学点招生宣传、考风考纪等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五)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校外教学点违规招生和违法办学行为。
第十六条主办学校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招生、教学和学籍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和检查校外教学点的执行情况。
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成人学历教育招生计划合理向各校外教学点分配招生计划。
(二)负责组织招生工作,指导校外教学点依法进行招生宣传,规范招生行为;严格新生入学资格的审查工作。
成人高等教育举办的医学类、相关医学类专业,只能招收已取得卫生类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
(三)制订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确定教材、自学指导书等教学资料。
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包括新生注册、学籍异动、毕业证书发放、毕业生电子注册等工作。
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四)及时向校外教学点传达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保障各项管理工作不脱节。
负责每学年对
校外教学点工作进行检查,对办学条件不能保证,管理混乱的及时进行整顿,对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予以撤销,并处理好在籍学生遗留问题。
第十七条设点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合作协议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执行主办学校交给的教学、教务管理与服务工作,做好学生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
(二)认真遴选校外教学点管理人员,合理安排校外教学点教学、招生、人事、财务等工作,保证教学设施的配备、更新和教学点各项工作的良好运行。
(三)负责对设置在本单位的校外教学点进行科学、规范管理。
第十八条校外教学点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主办学校做好生源组织和学籍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主办学校的教学计划,认真组织面授、教学辅导、支持服务,做好集中教学期间学员的后勤服务和安全管理等各项工作。
(二)建立健全校外教学点的行政、教学、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主办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三)定期进行工作自查,积极配合主办学校和省、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检查。
及时向主办学校汇报学生、教学、学籍等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配合主办学校及时妥善解决,按时向主办学校上报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五章校外教学点的变更、撤销与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校外教学点设置机构变更,应重新履行备案(审批)手续,其他事项变更需及时向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凡连续两年不招生的校外教学点,视为自动撤销,再招生应依本办法规定重新备案(审批)。
第二十一条主办学校及其校外教学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依据其违规情节,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撤销等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校外教学点的;
(二)不履行校外教学点职责的;
(三)管理工作混乱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
(四)未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
(五)进行办学协议以外活动的;
(六)违反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对限期整改的校外教学点,在整改期间主办学校应暂停该校外教学点继续招生。
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主办学校对撤销的校外教学点,自撤销之日起取消其招生资格,并应采取积极措施,对在籍学生作出妥善处理。
第六章适用范围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省外高校在我省设置的校外教学点。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