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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合同编号:

(HF-项目名称-ZYFB-00x)

 

XXX项目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承包人(全称):

分包人(全称):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地点: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甲方相关管理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总包工程名称:

分包工程名称:

分包工程地点: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

涉及群体工程的,详见《分包工程一览表》。

二、乙方资信情况

资质证书号码:

资质专业及等级:

资质证书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纳税人资格: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三、工期

开工日期:

年月日

竣工日期:

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工期,乙方对此无异议。

四、质量标准

本工程应达到国家(地方)规定的标准(同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总承包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5、合同价款

1、合同价款采用以下第种形式

①固定总价合同。

不含增值税固定总价:

元(小写:

元)

含增值税固定总价,计算公式为:

不含增值税固定总价×(1+增值税税率*%)=元(小写:

元)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清楚了解该承包金额已包括所有招标图纸所显示及工程规范内要求的所有工作内容,本合同工程量为经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即使固定工程量存在错、漏,乙方也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价款。

若工程未发生签证变更,则双方不再重新核量;若因签证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在结算时仅对变更部分进行核算。

②固定综合单价

分包内容

分包方式

暂定

工程量

单位

不含增值税综合单价(元)

不含增值税暂定合价(元)

含增值税综合单价(元)

含增值税暂定合价(元)

不含增值税暂定总价:

大写:

小写:

¥元

含增值税暂定总价:

不含增值税暂定总价×(1+增值税税率%)=元

(大写:

备注:

1、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结算时单价不变,工程量按实结算;工程量的计算规则执行(按甲乙双方约定的实际计算方式填写),实际施工的内容和范围按图纸计算。

2、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为暂定数量,乙方不得以此数量与甲方发生任何经济、法律纠纷。

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单价固定包干,任何情况下单价均不调整。

2.1以上价格均包括且不限于以下费用:

本合同范围内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设备材料运输、保管费、成品保护费、材料试验和工程检测试验费用(不计构件增值税)、零星用工、安全文明施工费、维修费、临建费、水电费以及各类与施工相关的材料、设备、人员的保险费、管理费、利润等全部费用。

2.2乙方向政府各部门缴纳的相关费用,以及施工中发生的环境保护、治理及采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按最终结算价的%计取。

由甲方代扣代缴的,甲方有权选择从进度款中扣收或从最终结算款中扣收。

(此条款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自行选用)

2.3施工用水电费按最终结算价的%计取,由甲方代扣代缴的,甲方有权选择从进度款中扣收或从最终结算款中扣收。

如乙方要求甲方开具增值税抵扣发票的,扣款=(最终结算价*%)*(1+17%)。

2.4乙方住宿用的床铺自带并应保证床铺的整洁,床铺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临建住房由乙方自行解决,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由甲方提供临建住房,则按结算额的(0.5%-1%)从进度结算款中扣收或按元/人/月从进度结算款中扣收。

六、付款方式

1、本工程不提供预付款。

2、乙方向甲方申请支付工程款时,应同时满足“四项支付条件”:

A、乙方无拖欠工人工资情形;

B、业主(与甲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中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的一方,以下同此定义)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向甲方足额支付了总承包工程款;

C、乙方申请支付工程款依据的工程结算书已经由甲方最终有效确认,付款期限已经届满;

D、乙方已向甲方提供了按结算金额开具的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甲方已完成发票认证;

3、乙方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经甲方审查满足本合同第六条第2款约定的“四项支付条件”的,甲方依据有效的进度结算书,在不超过甲方与业主总承包合同付款比例的前提下,按甲方最终审定的当期进度完成量的%(不超过70%),扣除乙方违约处罚金额后向乙方支付。

4、总包工程完工验收且本分包工程办理完最终结算后,在满足本合同第六条第2款约定的“四项支付条件”的前提下,甲方依据有效的最终结算书,根据业主支付甲方工程款的实际情况,支付至分包工程最终结算价款的%(不超过同期业主对甲方的付款比例),在月后支付至分包工程最终结算价款的%(不超过同期业主对甲方的付款比例),甲方预留分包工程最终结算价款的5%(防水工程预留最终结算价款的10%)作为工程保修金。

保修期满后,若无质量扣款事项且乙方尽到保修义务的,甲方一次性无息付清工程尾款。

5、乙方收款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甲方将仅向乙方本单位名下银行账户支付工程款,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委托或转让给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代为收款,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6、当乙方收款银行账号发生变动时,应以函件的形式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若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之前已按原账号支付工程款,则甲方不再另行支付,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7、甲方有权根据业主付款方式选择货币以外的形式(包括且不限于票据、保理、实物抵债等)向乙方付款,乙方应自行承担票据贴现、保理、承兑、实物权利取得等产生的一切相关利息、费用等。

8、乙方承诺:

乙方应有一定的资金筹措实力,若因业主未支付相应工程款,导致甲方不能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应筹措资金保证工程进度,不得以资金不到位为由停工或误工,并同意放弃向甲方追究违约和计取利息的经济责任。

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若因业主最终未支付甲方工程尾款造成的损失,乙方同意按本分包工程结算价款占甲方本工程总价的相应比例承担损失费用。

9、乙方收取尾款时应向甲方出具承诺书(格式见附件1)。

七、乙方开具发票

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以其本单位名义开具的,适用%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加盖与本合同中乙方名称一致的发票专用章(如税务部门要求合同、发票等备案登记的,乙方承担相关费用并办理相关手续)。

乙方应按如下信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甲方信息: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2)乙方信息: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2、乙方应当按每期结算金额开具当期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办理完最终结算后应开齐全部发票,并于发票开具之日起30天内提供给甲方,如乙方未提供发票或提供发票不合规、不及时、无法认证,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视为甲方付款逾期,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利息、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3、若甲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3个工作日内必须向甲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其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作为甲方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八、甲方、乙方管理人员

1、甲方管理人员

1.1甲方项目经理,电话:

1.2合同履行过程中,除非有甲方项目经理书面转授权,否则甲方项目部任何其他人员的签字均不发生任何效力,甲方均不予认可。

2、乙方管理人员

2.1乙方指定的项目现场负责人:

,享有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

2.2乙方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人员组织安排报告的期限: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

2.3乙方项目经理:

,身份证号:

2.4乙方项目经理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若经发现,甲方可立即要求乙方更换,且乙方需承担5万元/次的违约金,甲方可在支付当期工程款时直接扣除。

乙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如乙方擅自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支付甲方五万元/次的违约金,甲方可在支付当期工程款时直接扣除。

2.5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甲方出具一份书面的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应人员身份证、执业资格证等证件,并确保证件真实有效(见附件3),并按名单委派现场管理人员,对其现场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收发文件等行为乙方均予以认可。

2.6乙方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应当是年满18周岁不满50周岁身体健康无疾病的公民,乙方所有的工人进场时必须进行实名制登记。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变更现场管理人员。

若甲方发现乙方现场管理人员与名单不一致的,有权要求乙方在3日内向甲方重新提供新的管理人员名单,乙方同时需向甲方支付500元/人.次的违约金,甲方可在支付当期工程款时直接扣除。

2.7乙方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场地的违约责任:

擅自离开一天按500元每人每天计取违约金,甲方可在支付当期工程款时直接扣除。

九、双方一般权利义务

(一)甲方

1、甲方权利

1.1行使总承包管理职权,进行工程施工指导和现场管理。

对乙方不服从现场管理或有其它违约行为,有权下达整改、处罚通知、追究违约责任、单方解除或终止合同。

1.2对乙方施工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检查监督。

1.3甲方根据现场实际有权对乙方工作内容进行调增或调减。

1.4甲方认为乙方管理人员(包括分包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或义务的,乙方必须在24小时内撤换,并委派新的管理人员接替,逾期未撤换的,视为乙方违约,按每人每天500元计取违约金,甲方可在支付当期工程款时直接扣除。

2、甲方义务

2.1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2.2审定乙方编制的施工方案,做好工人入场教育和技术交底。

2.3组织乙方参加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2.4协调乙方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乙方之间的交叉配合。

(二)乙方

1、乙方权利

乙方有权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经双方确认结算无争议的,具备支付条件的已完工程款。

2、乙方义务

2.1乙方有义务审查并识别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中存在的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及时通知甲方,根据甲方指令决定下一步施工安排。

因乙方未能识别或识别后未及时通知导致返工或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返工费用及其他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2.2乙方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对图纸进行深化设计并承担费用,乙方对其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

2.3乙方承担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的责任和费用。

2.4乙方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乙方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2.5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3天内向甲方项目经理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并按甲方的具体要求提交年度、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

如乙方不能按甲方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2.6乙方应于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甲方递交两份施工组织设计,阐明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采用的方法、施工进度、施工安排、施工设备以及建立临时设施等,甲方在接到乙方施工组织设计的10天内提出改进意见,乙方应予以修改完善,乙方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5000元违约金,甲方可在支付当期工程款时直接扣除。

2.7乙方需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劳动保障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按要求办理有关手续,遵守甲方关于现场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2.8乙方全权负责施工过程中安全工作。

2.9办理需乙方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2.10乙方负责施工场地清洁卫生。

2.11乙方应严格遵守工序报验程序,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2.12乙方应严格执行样板(首件制)制度,样本(首件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

2.13乙方应为自带的全站仪、经纬仪、水准仪、激光铅重仪、尺等测量仪器向甲方提供检测合格的报告原件一份,并在检测有效期内使用,费用自理。

2.14乙方应允许甲方、业主、监理三方中任何一方被授权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现场或材料存放场地,以及其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乙方的任何工作地点或施工准备场地,并提供一切便利。

2.15乙方应负责现场原材料、半成品、已竣工未交付的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如在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双方另行约定采取特殊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2.16乙方须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乙方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应当是年满18周岁不满50周岁身体健康无疾病的公民,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撤换。

2.147乙方需于进场3天内自行购置指纹考勤机,放置现场作业仓库,设立考勤打卡制度,劳务人员每天上下班进行打卡登记,未进行打卡的劳务人员视为未上班,甲方指定人员每天监督检查考勤情况,核查出勤人数是否与现场作业人数一致。

若乙方未安装考勤机,甲方代为购买、安装,所有费用(含打卡机的购买,损坏后维修等)由乙方承担,甲方直接从劳务费扣除,无须乙方确认。

2.18乙方应按月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并有义务对其工人进行有效的安抚管理,不得明示、暗示、纵容工人采取极端措施讨薪。

凡发生工人直接向甲方讨薪,聚众扰乱施工现场生产秩序或甲方办公场所工作秩序的,甲方有权按每人每小时1000元计取乙方违约金,同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甲方可在支付当期工程款时直接扣除违约金及有关损失。

2.19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停工或放缓施工,否则乙方应按照每天1000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停工或放缓施工达1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因停工或放缓施工引起甲方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及有关损失。

十、材料设备

1、乙方自行采购材料设备

1.1乙方须向甲方提供自购产品的合格证明,对材料质量负责;因乙方使用自行采购物资造成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承担因材料达不到要求而引起的费用支出,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1.2乙方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1.3乙方应与供应商每月结算一次,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为一个结算周期;如果乙方延期支付材料款,则每延期一天按应付款的0.5%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如延期超过两个月,甲方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材料款并支付给供应商。

1.4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材料,应当立即整改,并向甲方支付所更换范围的材料价值2倍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1.5因乙方原因,导致材料材质的确认工作受到影响,应当立即整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确认材料价值2倍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2、甲方供应材料

2.1乙方若需使用甲方供应材料设备,应在施工前一个月内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同时通知甲方,因乙方通知不及时导致的供材不及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工期责任及相关损失。

2.2乙方严禁擅自使用甲方物资,同时应严格遵守甲方各项物资管理制度,进出场物资必须先由乙方申报,待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进场或退场。

擅自使用的,按材料原值的2倍返还。

若乙方确需使用甲方物资,需办理相关手续,相关费用在结算中一并扣除。

2.3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乙方浪费材料,每发现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1000元违约金。

现场剩余的材料及废料由乙方负责及时清理运回现场材料仓库,并及时办理相应手续,不得乱放。

十一、工期管理

1、交叉作业的工期管理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配合其他工程作业面的施工。

如由于乙方原因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的,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

2、工期延误

因甲方原因或设计变更导致工程延期,乙方须在造成工期延误事件发生后七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并附上相应的证据资料。

经甲方审核确认后,按甲方批准时间顺延阶段工期或总工期,但乙方不得因此提出任何索赔或费用的调整。

如乙方逾期未向甲方提出报告,工期不予顺延。

十二、环境保护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乙方应与甲方签订《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协议书》(见附件4),并履行以下义务:

1、乙方应最大限度控制扰民问题,如发生一次扰民事件,向甲方支付1000元违约金。

2、乙方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3、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乙方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批准后实施。

4、乙方应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并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员。

5、乙方应严格服从甲方的统一指挥,遵守甲方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十三、工程变更及索赔

1、工程变更

1.1乙方在工程变更事项发生后3天内,向甲方项目部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并经甲方项目经理确认该变更事项,变更部分的价款需要经甲乙双方确定,如未经甲方确定价格乙方自行施工变更内容时,甲方在结算时不接受此结算单,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应每月向项目部报送合同外变更费用台帐,台帐中必须包含所有当月乙方认为应增加合同金额的事项。

变更价款只能在双方办理了最终结算后方可支付。

若乙方未及时提出变更,也未报送台帐,视为乙方放弃该部分变更价款调整的权利,并不得与甲方发生任何经济与法律纠纷。

1.2施工中若出现工程变更,乙方必须在收到经设计院、业主、监理单位及甲方确认的工程变更、洽商单后方可按变更内容施工。

如业主在与甲方的结算中不予确认变更部分的相关费用,则该部分工作内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向甲方提出任何经济纠纷和法律纠纷(本条适用于业主指定分包或甲方仅收取分包造价管理费的合同)

1.3确认工程变更价款(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用)

a、固定总价合同:

若因签证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在结算时仅对变更部分进行核算。

对于调整的工作内容,合同中已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分包合同已有或类似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无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甲方批准后按甲方认可单价计算。

b、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合同中已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分包合同已有或类似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无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甲方批准后按甲方认可单价计算。

c、上交固定管理费合同:

合同中无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甲方报送业主审批后才能计算。

甲方向乙方收取调增价款%(不低于约定上交的固定管理费率)的管理费。

2.索赔

2.1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变更乙方的承包范围或增(减)乙方的工作内容,乙方应按甲方变更内容组织施工,同时乙方须在报甲方同意后自行调节劳动力及机具、材料,并同意放弃向甲方提出任何违约索赔主张。

2.2如果因业主原因,工程出现停(缓)建,甲乙双方共同向业主办理相关索赔签证手续,在业主认可索赔的基础之上甲乙双方才能协商损失的赔偿事宜,甲方单方面不予认可任何损失的赔偿事宜。

2.3如果因业主改变乙方承包工作范围内的材质或工程作法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甲方有权根据业主改变的工程作法及材质重新组织招标工作并确定分包单位。

乙方进场的材料、机械由乙方自行处理,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2.4如果工程做法的工序被取消,甲方有权据实核减合同综合单价,乙方不得提出异议和要求赔偿费用。

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而延误工程进度和降低工程质量。

2.5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索赔资料,如因乙方原因使得甲方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则甲方可在按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乙方的金额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款项中适当比例的部分。

十四、竣工验收

1、工程完工,乙方向甲方交齐相关的完工资料后应立即书面通报甲方,甲方确定初步验收日期。

乙方负责清理现场所有杂物,若10天内仍未清理完毕的,甲方可自行清理,乙方负责全部费用,甲方有权直接从当期工程款中扣除。

2、甲方、监理、质检三方共同对分包工程进行初步验收,验收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甲方签字认可。

对未达到合同要求的,乙方应无条件进行限期整改或返工,在限定日期到达后,乙方通知甲方进行最终验收,达到合同标准后予以签字认可,否则,甲方有权不支付工程价款,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五、工程结算

1、进度结算程序

乙方进场后自次月起,每月16日前向甲方报送形象进度,每月18日前,向甲方递交进度结算书,由甲方业务主管部门、甲方领导复核,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乙方公章。

乙方须向甲方业务主管部门提供与当月结算金额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甲方业务主管部门将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结算书及乙方提供的发票一并提交甲方财务部门挂账,作为核定乙方进度款支付数额的依据,但不作为本合同最终结算的依据。

2、最终结算

2.1在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20天内,乙方编制最终结算书并报甲方签收,甲方指定的项目结算审批人   签字并加盖甲方合同专用章,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乙方公章的结算书作为本工程最终结算的唯一有效依据。

乙方须向甲方业务主管部门补足与最终结算金额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甲方业务主管部门将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最终结算书及乙方提供的发票一并提交甲方财务部门挂帐,作为核定乙方结算款支付数额的依据。

其他任何单据、文件等资料,无论经任何部门或人员签字、盖章,均不得作为认定结算、付款的依据,乙方不得以此要求甲方支付任何款项。

2.2若乙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向甲方报送工程结算资料,甲方有权单方进行工程结算,结算书作为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2.3如乙方通过努力从业主结算的工程量超过实际施工图纸的工程量时,甲乙双方就超过部分5:

5分成(或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分成比例),如果甲方(乙方)从业主结算的工程量少于实际施工图纸的工程量时,乙方将承担减少部分的工程费用。

(本条仅适用于收取管理费的分包合同)。

16、工程担保

乙方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甲方提供分包合同价款%的履约保证金(不低于分包合同价款的5%)。

未交齐保证金之前,甲方暂停向乙方支付进度款,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增加任何费用和索赔。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

乙方全部完成合同约定工作内容,经过甲方验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工期以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双方办完分包工程最终结算且乙方按规定交齐有关分包工程的技术经济资料,补齐拖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扣除因乙方违约行为应承担的违约金、损失等费用后,剩余款项无息返还乙方。

17、工程维修

1、工程保修

1.1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 年。

自甲方承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2乙方保修责任:

在保修期内,乙方在接到甲方质量维修通知后,24小时内必须派人维修,如发生需乙方紧急抢修的事故,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12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如果乙方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派人进行维修,甲方有权另行安排其他队伍维修,维修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从乙方保修金中扣除,另扣除该项分包工程保修金总额的20%作为甲方管理费。

对于同一维修点,若乙方在维保期内连续两次维修都未能修好,甲方有权安排其他专业施工单位进行维修,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增加收取该项工程维修费用的15%作为甲方的管理费,但不等于解除乙方任何应负的责任。

甲方可凭具体的维修费用凭证,直接从乙方保修款中扣除相应费用。

超过保修金数额的,乙方需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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