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系与古罗马法的几点相似之处小析.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10438112 上传时间:2023-02-11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30.4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华法系与古罗马法的几点相似之处小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中华法系与古罗马法的几点相似之处小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中华法系与古罗马法的几点相似之处小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中华法系与古罗马法的几点相似之处小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中华法系与古罗马法的几点相似之处小析.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中华法系与古罗马法的几点相似之处小析.docx

《中华法系与古罗马法的几点相似之处小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华法系与古罗马法的几点相似之处小析.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华法系与古罗马法的几点相似之处小析.docx

中华法系与古罗马法的几点相似之处小析

中华法系与古罗马法的几点相似之处小析

摘要:

我国古代社会相当发达,作为东方文明的中心很早就与西方有过密切的文化交流,古文献中有大量关于西方尤其是古罗马的风俗习惯、政治、法律、制度等的记载,中华法系和古代罗马法系作为东西方的代表法系,伴随社会的发展,不断加深了彼此交流。

因此二者之间存在着多方面的可比性。

作为上层建筑的二者的法制方面也发现有不少相类似之处,例如物法、债法、程序法、社会管理法等方面皆有诸多类似之处。

本文将对二者法律的相类似之处做几点浅陋的阐释描述。

关键词:

古罗马法;中华法系;相通类似

罗马法系与中华法系在价值取向和社会原理方面有着天壤之别。

比如说,道德基础立足全体、追求和谐,赋予了中华法系人与自然共生共荣的价值目标;而自由追求立足个体、依据理性赋予了罗马法权利义务观念与自由精神。

关于具体法律制度,在古代就有人注意到古代罗马与中国政治制度有相似之处:

《三国志》载:

“大秦其俗,人长大平正,中国人而胡服,其俗能胡书其制度,邮驿亭置如中国。

’然遍查资料也没搜到哪个研究学者找到二者有直接相互借鉴的证据,但是罗马法系与中华法系的许多细小规定相同或相似之处确实不少。

个人认为二者相似契合之处,或基于偶然的巧合或基于共同的生活经验和法律原理更或者由于东西方法律文化的交流与借鉴吸收。

1中华法系与古罗马物权法的相似之处

《法学阶梯》关于物的规定,与中华法系有很多相同之处。

简单地举几例说明。

比如遗失物,罗马法认定:

“若不是出于本人意愿而遗弃的物品,财产所有人并未丧失所有权”、“遗失物乃所有人无意丢失并未放弃所有权。

漂流物、沉没物亦类似。

”而《唐律疏议》“得阑遗物”条规定:

“诸得阑遗物,满五日不送官者,各以亡失罪论。

”拾得人如果不返还遗失物,唐律将比照坐赃罪进行处罚,由此可见二者关于遗失物的立法精神相一致,必须物归原主,不可强取。

二者在古代的类似规定很值得玩味,因为比照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发现遗失物不再由占有人掌控而是公告招领,这说明对原所有人的权力保障倾向。

再比如埋藏物,《法学阶梯》第2卷:

“某人在自己的土地上发现之财宝,被阿德里亚奴斯神遵循自然平衡原则,授予发现人。

”而《唐律疏议》规定,“自家地内发现之埋藏物,归本人所有,于他人地内得宿藏物者,依令合与地主中分。

”二者关于埋藏物的规定如出一辙,都着眼于保护发现人自己的土地埋藏物所有权。

2与古代罗马债法的相似之处

关于古代罗马法与中国古代债法(契约法)的比较,已有好多学者出了不少研究成效,认为中国古代的契约法对古罗马法有“显见的承袭和吸收”。

罗马法中关于契约、债的分类构成、债的履行及保证等方面的规定,倒与中华法系的相关规定有某种相似之处。

例如,在契约观念中罗马法信奉的诺成契约与我国古代自主性的“两相和同”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

古罗马法学家认为契约当事人经双方协议达成的合意才能构成诺成契约。

而我国唐律亦规定:

“卖物及买物人,两不和同,而固取者,谓强执其市,不许外人买,谓专略其利”,只有双方协商一

致才叫“和同”,就是“和同”才有法律效力,而“不和”即一方以暴力、强权、欺诈而履行的,法律予以禁止,当事人一方要受到制裁。

二者都强调“合意”原则。

而“合意”已成为现代合同法的经典原则,不能不说源远流长。

例如,关于保证,《唐律》有两条与契约债务有关的规定:

“诸负债不告官司,而强牵财物,过本契者,坐贼论”这说明契约要有保证,如若违约就会受法律追偿与制裁。

债务人的财产可作为契约履行的物质担保。

这其实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法律呈现。

同样的也就不奇怪在商业发达、注重保障私有财产的古罗马也会出现同样的规定了。

所以

《法学阶梯》后几卷关于保证的制度十分详细完备,例如:

“保证人不但自己负债,而且他的继承人也负责任。

”可见二者都规定了对债权人的保证与救护,其制度救济方式与精神宗旨惊人的一致。

再比如,二者都对借贷契约的利率作了规定与限制。

我国古代的借贷契约严厉禁止因利再生利。

唐律《杂令》规定:

“不得因旧生利,不得回利为本。

”古罗马法也明确规定,“到期未付的利息累计与原本金相等时,即停止生息”;优士丁尼法典规定:

“当事人不得约定将未到期的利息滚入原本金再生利息”。

二者关于借贷利息的限制规定,几乎完全一致。

3与古代罗马婚姻法之相似处因为我国古代法系是以儒家伦理为基础的家国社会管理秩序,因此中国古代的婚姻法与古罗马法相关规定大有不同。

婚姻是五伦之一,完全以家族为中心,其目的在于宗族的延续与祖先的祭祀,当事人双方从属于宗法宗族关系。

而罗马法所规定的婚姻法是受到了自由精神与基督教的影响,更多的是体现个人主义的男女双方的意愿。

但是在一些具体的立法细节上,两者之间仍然有一些相似之处。

例如,唐律《户令》规定:

“诸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违者虽会赦,仍离之。

”而古罗马法禁止官员在任职期间娶管辖地的女性为妻,“在某一行省执行公务的人不得娶有本省籍贯的女性或者居住在本省的女性为妻。

”比较上述条文,会发现古代中西方婚姻的各自技术规定还真是殊途同归。

再比如,我国古代法规定,如男女双方订立婚约三年内男方无故不娶,女方可解除婚约不用返还聘财。

如宋律规定:

“夫出外三年不归,亦听改嫁。

”而在古罗马法亦规定:

“订婚后两年内未婚的,其婚约失效。

4与古罗马刑法规定之类似之处在刑法方面,我国古代刑法与古代罗马法中都确立了不少相类似的罪名,可见对社会秩序的调整,东西方的法律诉求还是有某些一致性的。

例如,罗马法中“私度城关”之罪:

“侵犯城墙的人应判死刑。

对罗马市民来说,除非通过城门,否则不得出城”。

而在我国也规定:

“诸越州、镇、戍城及武库垣,徒一年。

越官府廨垣及坊市篱者,杖七十。

”关于私自度关,使得各城邦城市的人口流动性增大,对人员的管理难度加大甚至带来某些危害地方治安的不良后果。

可见东西方都注意到非常规性流动人口的潜在危害而科以刑责。

古罗马法还禁止夜间集会:

“城市里的夜间集会,不得有任何借口。

”。

而《唐律疏议》卷26也规定:

“诸犯夜者,笞二十;有故者,不坐”。

二者规定还是如此相同。

5与古罗马诉讼审判制度规定之相似处

我国古代法典明确规定了官员回避制度,唐代《狱官令》:

“诸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五服内亲、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并经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及有仇嫌者,皆须听换推。

”而古罗马法也规定法官不得受理与自己及亲属有关的案件,

“执法的人不应当对自己行使司法权,也不应当对自己的妻子、儿女、解放自由人行使司法权。

”这也是明显的审案回避。

该制度也为大多数现代国家的刑诉制度所继承,如我国刑诉法29、31诸条就规定了审辩双方的身份回避。

二者也对民诉讼的时间作了限制,古罗马法官只在听讼日办案。

史料反映,古罗马每9日一市,集市之日视为节日,不得听讼。

而我国古代也有节假日不听讼的传统。

唐宋《狱官令》规定:

“从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

其大祭祀及致斋、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未晴、夜未明、断屠日月及假日,并不得奏决死刑。

”由于注重农业,为防止耽误农业耕种,我国古代有在农忙季节中止民事诉讼活动的传统。

比如宋朝的“务限法”,《宋刑统》卷13《户婚律》“臣等参详”条:

“所有论竞田宅、婚姻、债负之类,取十月一日以后,许官司受理,至正月三十日住接词状,三月三十日以前断遣须毕。

”而在古罗马的审判制度中如乌氏《论一切法庭》第4编:

“马尔库皇帝谕令:

在收割和收获时节,不得强迫对手出席审判,因为正从事农田作业的人不应被强迫出庭。

当然我国的诉讼时节限制一方面由于我国儒家天人合一的思想约束,认为秋冬行刑乃应四时肃杀之气,带有浓重的人与自然观念,另一方面由于重农重耕;而古罗马的诉讼限制则带有适应社会活动的理念。

其实二者都有以服务社会为重的价值导向。

由于东西方所处的社会阶段相似,二者都有关于奴隶控告主人的禁制条款:

例如《法学阶梯》卷2:

“在任何情况下,奴隶都不得针对其主人提起诉讼。

”中国至少从秦律“非公室告”开始,就严禁奴婢告发主人。

唐宋律同样规定:

“诸部曲、奴婢告主,非谋反、叛者,皆绞。

”这也充分说明了古代东西方都是典型的阶级社会,关于奴隶的规定都是为了维护奴隶主贵族。

可见两大法系都带有阶级性,告诫我们针对两大法系的现代借鉴要注意取其精华而弃其糟粕。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怀孕女执行如何刑罚,东西方也有某种契合之处。

《唐律疏议》“妇人怀孕犯死罪”条规定:

“怀孕当决者,听产后一百日乃行刑。

若未产而决者,徒二年;产讫,限未满而决者,徒一年。

”并且严禁对孕妇刑讯,“产后未满百日而拷、决者,减一等”。

古罗马也有类似规定。

如《萨宾评注》第14卷:

“要对处于怀孕中的妇女执行刑罚的,必须推迟到其分娩之后进行。

只要妇女怀孕,不得对其进行拷问。

”我们知道怀孕的妇女本身就虚弱,再加上孕育着新生命,因而在审讯及执行刑罚时应十分注意,这充分表明了二者的人道主义关怀,可见,研究古代的法律,对继承其优秀的法律思想知道当下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比如我国《刑诉法》65、72条等相关规定都有借鉴痕迹。

6中华法系与古罗马社会公共管理法规之相似之处

皇帝在宪令中指出:

行省长官及其随从在所辖省内不得经

商、不得进行金钱的消费借贷或海运借款。

”我国也规定:

若、官人于所部交易,断契有数,仍有欠物,违契不还,五十日以下,依《杂律》科“负债违契不偿”之罪。

北宋《天圣令?

杂令》规定:

“诸外任官人不得于部内置庄园店宅,又不得将亲属宾客往任所请占田宅、营造邸店碾?

},与百姓争

利。

”从古罗马的“皇帝宪令”到我国不得“百姓争利”应该可以推知都是为了防止官员以权谋私,侵害弱势的平民百姓。

这种约束权利的价值取向十分值得现代社会的法律所借鉴与弘扬,尤其值得现在的我们去深思。

另外,我国古代和古罗马皆设有邮驿且在邮驿的管理规制方面也有共同之处。

我国设邮驿制很早,据《唐令拾遗补?

厩牧令》载:

“诸道须置驿者,每卅里置一驿,若地势险阻,及无水草之处,随缘置之”,每驿设驿长一人,负责驿站的管理。

为了便于管理和行人辨认,唐代在交通道路上每隔五里设置一“里隔柱”。

“里隔柱”相当于现代公路上的里程标识,主要是方便辨认方向及计算道路里程,在古代可称为一项人性化的基础公共设施,对运输传驿、行商走访十分有利,从其出发点来看也侧面反映了当时的人口流动频繁。

而据古罗马历史学家普鲁塔克在看到古罗马道路时曾写道:

“他所修的道路都是笔直而无分歧的,路面铺砌石头,路基是压紧的沙堆。

凹陷的地方都填平,一切横断的河流或峡谷上都架桥。

”这虽出自历史学家之口,但也是政治法律制度在此方面的外在表现。

综上几点对比可知,分别以古代中国与古罗马为代表的东西方很早就对社会基础建设给与了足够重视,这也是他们能够持久强大的一个侧影展现。

7二者关于外事管理法规之一点类同我们知道对外打交道时相关法律会有属人主义或属地主义等原则规定。

那么作为东西方各自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古代中国与古罗马也都有类似规定。

我国《唐律疏议》“化外人相犯条”规定: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这是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的法律管辖原则。

而《法学阶梯》也写道:

“所有在法律和习惯管辖下的民族都在使用着自己个人法的一部分和全体人类共同法的一部分:

就是说,一种法是每个民族自己为自己所制定的法,这种法作为一种个人法,是对自己民族所固有的法。

”古罗马的这种万民法规制精神与“化外人相犯”原则有着几乎相同的精神价值取向。

关于化外人原则,我个人认为这是国家自信的一个经典表现,体现着一个民族的宽广胸襟与发展魄力。

从相关制度的发展设置可以想见当时国家的繁荣程度。

另外也可以看出当时国际交往的频繁,否则也不会在国家律典中专门规定。

8结语综上所述,我们看到虽然中国古代与罗马的法律有着截然相反的原理基础,但两大法系中的某些普世性的价值诉求与立法精神确有着某种相似契合之处。

从上面所列举的几点不完全的法规对比来看,二者冥冥之中在某些法制领域确实存在着只可意会的灵犀之处,值得玩味。

针对这一现象,有学者认为从史籍上看历代的文献大都有关于古罗马(大秦、拂?

H)的记载,也多记录了古罗马时期政治法律制度情况,而且古代中国为了进行国际交流,历代都曾设立专门的外交机构(如:

大鸿胪寺),负责对外各项事务。

再加上各国复杂而庞杂的来华使团进行的直接交流与学习,因而对那时开放的中国与古代西方罗马对东西方法律文化的交流提供了契机。

我个人并不敢苟同,因为到目前为止学者尚未找到古罗马法传人古中国的证据,也没有发现中国古代法典传到西方古罗马的史料。

而且纵观二者的相似之处多是普世性的,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极有可能伴随着各自经济的发展而顺利成章的产生与制定,不必非由舶来为据。

当然这是题外话,不过二者的不少契合之处确是一个十分有趣的现象,至于根源到底是什么以及未来更加深入的探讨,那只能留待以后再研究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军事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