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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移送处理书范本

审计移送处理书范本

1.如何撰写审计移送处理书

移送处理书都是在审计过程中遇到的涉及刑事案件,这样的案件审计无权处置,例如:

由开头的经济问题涉及走私、假开票据、严重行贿受贿、贪污等状况,这样审计将案件归纳成卷移交给司法部门,至于抓人、扣押、公诉、判决等一些列过程都由相关部门承办。

审计移送处理书范文

XXX市检察院:

我们在对XXXX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觉该单位有假开票据、严重行贿受贿、贪污等状况,现已对该状况基本查实(详见移送贵院的审计档案),为了进一步将该案件处理得当,现将该案件移送贵院,

移送人:

XXXX审计局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审计打算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有什么不同

审计打算书与审计移送处理书中的异同之处,次要在于:

审计组审计被审计单位后,需要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打算书的,根据《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掌握方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审计组审计被审计单位后,应当由其他部门订正、处理、惩罚或者追查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需要审计机关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根据《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掌握方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审计打算书与审计移送处理书的异同之处,还在于和特殊简单忽视的是:

第六十五条指的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直接进行的处理、惩罚。

而第六十六条指的是审计机关审计被审计单位后,根据职责范围,需要移送其他有关部门、有关机关进行订正、处理、惩罚的审计事项。

前者是审计机关直接进行的处理、惩罚,而后者审计机关不能直接进行处理,必需通过移送才能得处处理。

3.对审计移送通知怎样处理

审计移送处理实施方法为了加大审计移送处理力度,加强移送处理管理,明确移送处理的依据和内容,规范移送处理程序,跟踪移送处理结果,促进廉政建设,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作用,依据《审计法》,特制定本方法。

一、移送处理的依据《审计法》规定,“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赐予处分的,应当提出赐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准时作出打算,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被审计单位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详细移送处理依据如下:

1、审计机关发觉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对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党纪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条例》的规定,已构成违纪的,依据《中纪委、监察部、审计署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加强协作协作的通知》要求,准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2、审计机关发觉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标准的规定,涉嫌犯罪,需要追查刑事责任的,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计署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协作协作制度的通知》要求,准时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3、审计机关发觉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有犯罪嫌疑,根据《审计署、公安部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强工作协作协作的通知》规定,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范围的,准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审计机关发觉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存在违纪违规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订正、处理、惩罚或者追查行政责任的,依据《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掌握方法》的规定,准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二、移送处理的程序审计机关发觉被审计单位或者责任人存在违法违纪问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由发觉问题的审计人员代拟审计移送处理书,并将移送处理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一并送交法制担任人复核;复核无误后,报主管局长批阅并提出详细看法,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局长签批;移送处理书由法制担任人送达受理机关,并准时索取送达回证和跟踪落实移送处理结果。

在移送处理审批过程中,要按要求填写移送处理审批单,办公室存档备案。

一、移送处理书的次要内容及要求1、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统一格式要求,撰写移送处理书;2、移送处理书的注释要写明审计机关发觉的问题,移送依据和对受理机关反馈处理结果的要求;3、对移交的问题,要保证做到现实清晰、证据确凿、定性精确     、程序合法;移送处理书要符合文字清楚、言简意赅的写作要求;4、所附证明材料要在移送处理书上逐项列清,一并移送到受理机关。

4.如何规范管理审计移送处理事项

审计移送处理事项是指审计发觉的被审计(调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追查刑事、党纪政纪责任和行政惩罚的案件线索或者处理惩罚的事项。

在审计业务实践中,如何规范管理审计移送处理事项要精确     把握如下几点:

一、精确     把握“移送什么”

(一)审计移送处理规定1.《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觉违法现实涉及的金额、违法现实的情节、违法现实形成的后果等,依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罪、妨害社会管理次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罪、妨害社会管理次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查刑事责任的,必需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2.《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其次款、第三款规定,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赐予处理、惩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惩罚的审计打算;对依法应当追查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赐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惩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内容依据有关审计移送处理规定,笔者认为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包括案件线索移送处理事项和非案件线索移送处理事项。

详细有以下内容:

1.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的事项。

次要包括涉嫌刑法有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犯罪、侵害财产犯罪以及其他应当由公安机关侦查处理的案件线索;涉嫌刑法有关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和渎职犯罪等案件线索。

2.违反党纪政纪规定需要追查责任的事项。

对有关人员违反国家财政财务收支和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需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查党纪、政纪责任的事项。

3.审计发觉的被审计单位违规问题,审计法定职权范围不能处理惩罚的,必需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单位)、监管部门或各级政府处理的事项。

如:

被审计单位违反投标投标法、土地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没有给予审计机关行政惩罚权限,已经明确由具有执法主体资历的有关主管机关(部门)进行通报批判、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惩罚的事项。

4.审计手段有限,作为线索移送有关部门进一步查证的事项。

如:

相关的违法违规违纪案件线索中,存在的资金去向不明、投资领域工程管理及相关人员违纪违法的问题等,均因审计手段有限,需要一并移送办理。

二、精确     把握“向谁移送”审计移送处理作为审计机关的一种处理手段,应根据移送处理事项内容,精确     把握移送受理机关。

(一)认定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据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确认;对涉嫌刑法有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犯罪、侵害财产犯罪以及其他应当由公安机关侦查处理的案件线索,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刑法有关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和渎职犯罪等案件线索,应当移送检察机关处理;同一案件既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犯罪,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分别具有管辖权的,向犯罪案件所涉嫌主罪的管辖机关移送。

(二)对有关人员应追查党纪、政纪责任的,区分状况,分别实行以下方式办理:

在现场审计期间,发觉的严重问题线索,认为需要尽快依法移送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相应纪检监察机关或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即时办理审计移送处理书。

在审计机关审计报告构成阶段,需要依法追查有关人员责任,且有关责任人属于被审计单位干部管理权限内的人员,直接在审计机关审计报告中提出对有关责任人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由被审计单位依纪依规作出相应处理的审计看法,不再另行办理审计移送处理书;或者制造移送处理书移送被审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若有关责任人不属于被审计单位干部管理权限内的人员,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制造审计移送处理书移送相应纪检监察机关或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三)对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违反财政财务收支、投标投标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法律法规没有给予审计机关行政惩罚权限,已经明确由具有执法主体资历的有关主管机关(部门)处理惩罚的,区分状况,可实行以下方式办理:

审计对象为地方政府、地方党政次要领导干部的,且为所属单位或个人的问题,可在审计机关审计报告中直接提出要求地方党委政府责成所属主管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依法依规进行惩罚的审计看法。

一般状况下不再单独办理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对象非地方政府、地方党政次要领导干部的,应当依法移送税务、进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金融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惩罚,需单独办理审计移送处理书;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部门)行政惩罚的事项,。

5.如何正确出具审计打算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原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中发觉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惩罚打算的,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打算书”。

但在详细的审计实践工作中,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打算时,往往存在格式不规范、审计处理惩罚不全面、告知被审计单位采纳的救济途径不正确等常规性问题,甚至有时作出的处理惩罚打算超出审计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假如不高度注重,在今后的审计工作中,难免会引起行政复议和诉讼。

一、审计打算书应做到格式规范、内容全面、告知救济途径正确1.格式规范。

审计打算书要做到严谨规范,必需严格根据《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方法》审计打算书参考格式书写,审计打算所列问题应与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反映相关问题的标题及陈列挨次全都,且每项处理惩罚打算的现实、定性及相应法规依据的表述应与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的相关表述全都。

2.内容全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原则》第一百二十七条其次款规定“审计打算书包括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现实、定性、处理惩罚打算以及法律法规依据”,因而审计打算应全面反映审计(调查)报告所列查出的次要问题(包括违规问题、损失铺张问题和管理不规范问题)、定性和处理惩罚,不包括已移送处理的违法违纪犯罪案件线索。

而有的审计打算书仅反映违规问题的收缴状况。

3.告知正确的救济途径。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打算不服有两种救济途径,一是提请裁决;二是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打算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打算;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打算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精确     区分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收入,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收入: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运营收益;(四)政府举借债权筹措的资金;(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收入。

”二、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详细的处理惩罚打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理惩罚权限,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分状况实行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分状况实行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赐予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审计机关的处理惩罚权限,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分状况实行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分状况实行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判,赐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赐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赐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依据以上条款,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进行了两个方面的明确规定,一是直接由审计机关处理惩罚;二是由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惩罚。

1.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直接进行处理惩罚。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有关条款规定,可直接进行处理惩罚,如: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等等,还有对单位赐予警告或通报批判。

另外,对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发觉的不缴、少缴应纳税款及滞纳金的行为,应责成被审计单位上缴税务部门或下达审计打算直接缴入税收专户。

2.超越审计机关职权范围需要移送的,应当通过《审计移送。

6.烟草案件移送制度

审计署、公安部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强工作协作协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审计署各派出机构:

近年来,各级审计机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审计机关要突出重点,注意查处大案要案的指示精神,在审计过程中发觉了大量犯罪线索,并依据有关法律关于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准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特殊是1997年10月1日修订后的刑法施行之后,各级审计机关和公安机关亲密协作,加大了查处和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侵害财产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

为进一步规范案件移送工作,加强协作协作,仔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审计机关和公安机关在维护财经次序,打击经济犯罪方面的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

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觉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有犯罪嫌疑,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范围(见附件1)的,应当填写《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书》(见附件2),连同案件有关证据材料一并准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于审计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填写《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书送达回执》(见附件3),予以接受,并快速进行审查。

审查后,准时将立案的打算或者不立案的理由通知移送犯罪案件线索的审计机关,并将不立案的案件有关材料退还审计机关。

经审查,对于属于其他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犯罪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关公安机关,并告知移送犯罪案件线索的审计机关。

接受转送的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后,应当将能否立案的打算准时通知移送犯罪案件线索的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打算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进行复查;公安机关应当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审计机关。

公安机关对接受的犯罪案件线索立案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应当准时通知移送犯罪案件线索的审计机关。

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发觉有关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属于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范围(见附件4)的,应当将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审计机关处理。

审计机关应当准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处理结果。

二、加强办案协调与协作。

审计机关和公安机关在查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要本着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准绳,相互支持,相互协作。

为加强联系,有利工作,各级审计机关和公安机关要常常沟通、通报状况,也可以依据需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讨论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觉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有犯罪的严重嫌疑,并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或者企图他杀、逃跑或者在押等状况,需要实行紧急措施的,应当马上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准时予以处置。

公安机关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需要审计机关帮助查证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协作。

三、突出重点,加强对大案要案的查处。

各级审计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加强协作协作,加大打击力度,重点揭露走私,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次序,破坏金融管理次序,金融诈骗,危害税收征管,扰乱市场次序和侵害财产等类案件,并依法进行严厉 处理。

审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要准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各级公安机关对审计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线索,要集中优势警力,运用多种侦查手段,快侦快破,准时查处。

四、严格依法办案。

在查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各级审计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既要防止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又要防止扩大打击面。

五、各级审计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根据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报审计署、公安部。

附件:

1.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常见的依法应移送公

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范围

2、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书格式

3.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书送达回执格式

4.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范围

7.审计发觉违规报销5万,会移交司法吗

一般状况下不会的,还需要进一步分析缘由的。

审计移送处理是指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违反国家规定或有关法律,审计机关依法向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移送处理的案件,是无法用货币单位进行计量的非货币目标。

审计移送处理的几个常见误区在审计业务实践e69da5e887aae79fa5e9819331333361306433中,审计机关常常需要将发觉的不属于审计机关法定职责范围和权限内处理的问题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但在移送处理过程中不少审计人员表现出不同形式的熟悉误区和操作误区,影响移送处理的效率和效果。

误区一:

只要当发觉有关人员或单位涉嫌犯罪时才进行移送处理有些审计人员认为只要在发觉刑事案件线索即有关人员或单位涉嫌犯罪时才涉及移送处理问题,其实,移送司法机关只是移送处理的一个方面,移送还应当包括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主管部门(单位)、监管部门或各级政府等。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掌握方法(试行)》(2004年审计署第6号令)颁布实施后,现行审计文书取消了审计建议书,将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合并为审计移送处理书,扩大了审计移送处理的范围。

因而审计机关在作出移送处理时,应针对不同的移送对象撰写内容不同的移送处理文书;对于涉嫌犯罪应当由司法机关追查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问题,应当依据受案范围的不同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没有涉嫌犯罪,但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规定需要追查责任的,应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关干部管理部门查处;应由主管部门(单位)、监管部门或各级政府进行处理的其他问题,应移送有关部门(单位)或政府。

误区二:

只需有违法违纪线索就可以移送这一点集中体现在移送司法机关的状况中。

有些审计人员认为只需可以称作案件线索的就可以立即移送,形成移送的标准降低,立案率低下,这既降低了工作效率,又有损于审计移送的严厉 性和效果。

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明确指出: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觉违法现实涉及的金额、违法现实的情节、违法现实形成的后果等,依据刑法的罪行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及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需向司法机关移送。

《审计法》规定“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这些法律法规强调了审计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同时也明确了移送案件线索所应具备的条件,那就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并构成犯罪。

而认定构成犯罪需要主体特征、客观方面、客体特征和客观方面等四个要件同时具备,缺一不行,否则不够成犯罪,也就不能作出移送处理的打算。

由于存在这一熟悉误区,在实践中移送处理书往往消失以下问题:

1.对移送标准认定不清,能否构成犯罪状况不明,对要件查证和表述不够。

如依据《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6〕号)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移送不只要满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峻不担任任,不履行或者不仔细履行职责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患病严重损失的行为”的基本构成,还要查证能否符合“形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详细标准;2.在法律依据引用上错误百出,移送看法失水准。

有的选择法律依据错误,有的对特地术语使用错误,如对条、款、项使用混乱,有的使用罪名错误,如舍详细罪名而使用类罪名;3.在选择受理机关上不把握司法机关的管辖范围,搞错受理移送机关。

误区三:

移送后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就可以从移送事项中完全抽离还有相当的审计人员认为已经移送的事项在受理移送的部门接手后,作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就应当完全退出对该事项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实际上,对此问题应当从更高的角度考虑,移送本身不是最终的目的,移送制度设计的目标是通过各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协作协作和工作连接机制,构成合力,加大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正常的经济和社会次序。

因而为了达成这一目的,移送后的沟通、协调工作也特别重要,特殊是一些状况简单的事项,审计机关做出移送司法机关后还需要审计人员还有相当的审计人员认为已经移送的事项在受理移送的部门接手后,作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就应当完全退出对该事项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实际上,对此问题应当从更高的角度考虑,移送本身不是最终的目的,移送制度设计的目标是通过各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协作协作和工作连接机制,构成合力,加大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正常的经济和社会次序。

因而为了达成这一目的,移送后的沟通、协调工作也特别重要,特殊是一些状况简单的事项,审计机关做出移送司法机关后还需要审计人员果都是特别必要的。

误区四:

移送处理的事项可以通过《审计要情》再反映目前仍有相当部分审计人员对审计移送处理书和审计报告、信息简报的关系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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