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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国土资源局

唐山国土资源局

唐山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部门决算信息公开

按照《预算法》、《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和《河北省省级预算公开办法》规定,现将2017年部门决算公开如下:

一、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一)部门职责:

根据《唐山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规定,唐山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

1、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

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组织开展海洋战略研究,承担对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及信息发布工作。

2、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起草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政策并监督实施。

制定市土地、矿产、海洋等自然资源管理技术标准、规程和办法等。

指导各县(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协调市海洋监察队伍,依法实施巡航监视。

3、承担优化配置全市国土资源的责任。

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

参与审核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

指导和审核各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海洋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海洋环境保护等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

参与审核报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海洋的相关规划。

4、负责规范全市国土资源权属管理。

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源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5、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

牵头拟订并实施市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监督并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

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省政府和市政府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的审核、报批工作。

6、承担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

组织实施国家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7、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全市土地资源的责任。

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

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市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方案的审核工作。

8、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

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督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管辖海域使用秩序,依法进行海域使用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9、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

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省和市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10、负责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组织实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

11、承担全市地质环境、海洋环境保护的责任。

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海洋环境及海岛生态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组织开展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组织开展海洋环境调查、监测和评价,发布海洋专项环境信息,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

承担海洋生态损害索赔工作。

12、承担全市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海洋环境观测预报、海洋灾害预警报的责任。

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专项海洋环境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和日常运行的管理,发布海洋灾害公报,开展海洋自然灾害影响评估工作。

13、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全市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

依法组织土地、矿产、海洋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

参与管理土地、矿产、海洋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14、负责测绘工作统一监督管理。

负责市级基础测绘和其他全市性或重大测绘项目、应急保障测绘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承担测绘资质管理和测绘项目备案登记管理工作,规范管理测绘市场和地图市场;负责管理全市测绘基准及测量控制系统,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提供与利用;组织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

15、组织制定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16、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各县(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17、承办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有16个内设行政处室和8个直属事业单位。

内设行政处室包括:

1、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和行政日常工作;承担有关重要文稿起草、重要会议组织、政务督查、信息、机要、档案、安全保密、计划生育、接待、机关后勤、资产管理等工作。

组织拟定局财务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拟定我市国土资源收费政策;对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承担省国土资源厅拨付资金和市财政拨付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编制和审核局机关及直属单位预算建议计划;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局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资金、基金的收入与使用;负责全市国土资源收费的稽征工作;制定全市国土资源各项征费计划,依法确定征费项目和年度指标;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分管的稽征工作;依法查处稽征工作中的违法违纪案件,管理并监督专项收费票据的使用。

2、人事处(组织部)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老干部管理、劳资和目标考核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人员档案、职称评定和技术考核工作,负责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工作,按规定管理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各类评比表彰工作;拟定全市国土资源系统教育培训、人才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3、督查联络处

组织起草国家督察机构布置的督查工作计划;协助国家督察机构开展例行督察,参与国家督察机构在本市的接待、会务以及相关公文运转等日常工作;负责联系国家督察机构。

4、政策法规处

组织拟定全市涉及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拟定有关政策;承担本机关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指导全市贯彻落实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全市宅基地业务指导,督导县(市)区做好宅基地管理基础工作;负责督导全市宅基地用地规划实施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农村宅基地清理整治工作;协助办理涉及农村宅基地的信访工作。

负责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工作;负责市本级国土资源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检查指导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信访稳定工作;负责信访案件的督察督办、协调处理和复查工作;负责对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及群众进行信访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咨询和教育工作;负责对国土资源信访问题、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信访稳定和群众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完成上级领导和部门交办的信访稳定和群众工作。

5、综合规划处

组织研究全市和重点地区国土综合开发整治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市及指导各县(市)区编制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海洋资源总体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定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规划、海岸带和重要海区综合利用规划;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的审批、核定和备案工作;拟定土地供应政策和农用地转用;指导和审核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参与审核地质勘查、地质环境专项规划;参与探矿权、采矿权设立、延续会审;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并对项目用地预审;参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会审;负责有关计划、统计、分析、信息发布工作。

根据省政府授权,做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或调整审批工作。

负责全市土地、矿产、海洋资源科技与外事工作;组织国土资源科技攻关和重大项目研究,负责科技项目成果管理、推广和科技信息工作;对重大科技项目和外事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对外合作与交流。

6、耕地保护处

承担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含未利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承担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审核省以上审批的用地事项;会同有关处室审批全市国有土地划拨、乡镇企业用地、临时占地。

7、土地利用管理处

承担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和指导全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拟订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会同市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

8、地籍管理处(不动产登记局)

拟定地籍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全市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拟定土地权属纠纷调处规则和办法,调处重大或跨县(市)、区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市本级的土地登记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土地登记和发证工作;承担土地调查数据及各类土地登记资料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

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登记、海域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拟定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政策;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负责海域使用项目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的审核、海域使用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工作;会同市林业局指导县政府组织完成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工作。

9、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处

承担全市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事项,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矿业权市场;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

负责市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工作,负责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地质资料汇交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负责矿业权评估备案工作。

10、地勘地环处

组织编制实施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规划、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组织开展矿产资源调查评价;负责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按规定管理地质勘查资质;组织实施、管理勘查项目;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管理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组织保护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评价工作;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统计;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矿业权评估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

11、海域管理与海洋环境保护处

负责全市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的监督管理;编制和实施全市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负责海域使用项目审核、登记、监督管理、统计等工作;审批并监督管理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按规定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海域使用的论证工作;参与实施海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调处海域使用争端;负责全市海洋资源及其开发利用情况的调查与评价。

负责全市海域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参与海洋灾害防治;负责全市海域生态保护;编制并实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灾害应急预案、海洋环境质量公报;组织编制并实施海岛保护专项规划;负责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核准;开展海洋灾害影响评估。

负责制定和实施海洋保护与整治规划,组织海洋环境调查、监测和评价;负责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核准与环境保护设施拆除、更换、闲置批准和验收工作;负责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倾废、海洋工程造成污染损害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国家标准监督陆源污染物排入海洋;根据国家海洋局委托,组织和参与倾废区选划,承办倾倒许可证;指导海洋防灾减灾工作。

12、地理信息管理处(国土测绘处)

拟定地理信息发展规划、计划及行业管理政策,指导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组织管理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管理地方测绘基准;承担测绘资质、资格和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测绘作业证审核管理;管理和维护全市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和测量标志;指导地理信息行业队伍建设;承担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的责任;组织查处地理信息市场各类违法案件,指导全市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地理信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涉密地理信息成果的监督管理;承担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责任;管理基础测绘成果,组织、指导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负责数字城市基础建设和管理;负责“天地图”建设和管理;负责地理国情监测的管理;组织协调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科技推广工作。

13、行政审批服务处

负责国有建设用地许可(包括:

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审批,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用地预审,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变更、验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查(不压矿或不作压矿处理)),采矿权审批七登记(包括:

矿区范围划定审批,采矿权设立审批登记,采矿权延续审批登记,采矿权变更审批登记,采矿权注销审批登记,采矿权转让审批);探矿权审批登记(包括:

探矿权设立核查,探矿权延续审批登记,探矿权变更审批登记,探矿权注销审批登记,探矿权保留核查,探矿权转让审批);海域使用权审核;因教学、科学研究确需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标本的批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批准;海洋工程拆除或者改作他用许可;海洋环境保护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许可;省市设置的测量标志迁建审批;丁级测绘资质审批;地图审核审批;农用地转用审批(包括:

农用地转用审批《省下放权限〉〉,报省以上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初审〈含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区整体审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储量占用登记;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土地估价结果备案;采矿权抵押备案;探矿权抵押备案;不动产登记。

14、直属机关党委。

负责系统和局机关党的组织建设。

15、直属机关纪委。

16、离退休干部服务处。

直属事业单位包括:

1.唐山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唐山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

主要职责:

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罚意见;对辖区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导各县(市)区执法督查工作;负责对执行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定全市土地、矿产资源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规定;依法组织查处土地、矿产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中国海监唐山市支队(唐山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

主要职责:

主要负责对管辖海域(包括海岸带、海岛)实施巡航监视,查处侵犯海洋权益、违法使用海域(包括海岛)、损害海洋环境与资源、破坏海上设施、扰乱海上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根据委托或授权进行其他海上执法工作;负责海洋环境、海洋灾害监测预报:

承担涉海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授权编制唐山市《海洋环境质量公报》和《海洋灾害公报》负贵海洋预报。

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3.唐山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规划、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规范信息管理工作;承担统筹国土资源基础数据平台和电子政务系统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承办国土资源信息发布工作。

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4.唐山市国土资源局测量队(唐山市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主要职责:

为国家建设提供地矿、不动产测绘、海域使用动态监测等地理信息服务承担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承担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和公共服务:

负责数字城市、“天地图”基础建设和维护;负责地理国情监测;承担全市国土系统地理信息我:

资源开发利用和科技推广等公益职能。

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5.唐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主要职责:

负责编制市本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负责市本级单宗国有建设用地收购储备工作;负责对市本级收购储备土地所需资金进行测算工作;指导各国土分局收储中心做好土地收购储工作;加强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工作。

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文域名为唐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公益

6.唐山市土地开发理中心

主要职责: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提供土地整治技术服务。

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7.唐山市地产评估咨询中心

主要职责:

承担政府职能性、公益性、社会服务性的我:

土地、海域、海岛评估;协助市局有关处室进行地价、海价管理,地价动态监测,提供地价、海价信息服务。

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8.唐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主要职责:

开展不动产登记规范化工作;承担市本级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及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数据分析工作;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公开查询;承担不动产登记成果应用与社会化服务等工作;承担市不动产登记局交办的不动产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取证与调处;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决算情况

(一)决算收支总体情况

2017年度年初结转和结余5,372.12万元,本年收入100253.71万元,本年支出57821.84万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结余分配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47803.99万元。

与2016年相比,本年收入减少了4429.83万元,减少4.23%,本年支出减少了51337.26万元,减少47.02%。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年初结转和结余335.66万元,本年收入14357.11万元,本年支出10660.76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4032.01万元。

与2016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本年收入增加了7467.65万元,增长108.39%,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本年支出增加113.66万元,增长了1.08%。

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年初结转和结余4994.83万元,本年收入85866.6万元,本年支出47161.09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43700.35万元。

与2016年相比,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本年收入减少11897.48万元,减少12.17%,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本年支出减少51432.54万元,减少52.17%。

(二)“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1、因公出国出境费:

预算数为0,决算数为0。

与2016年决算数据持平。

2、公务车购置费:

预算数0万元,决算数为0万元。

与2016年决算数据持平。

3、公务车运行费:

经市车改办核定,我局车辆编制共13辆,其中:

一般公务用车编制5辆,执法执勤用车编制3辆,事业单位车辆编制5辆。

账面实际车辆数为17辆,其中:

一般公务用车5辆,执法执勤用车3辆,事业单位车辆5辆,已上缴车改办尚未办理手续4辆。

2107年预算公务车运行费67.6万元,实际支出43.29万元。

实际支出较2016年44万元下降1.6%。

4、公务接待费:

公务接待费预算2.26万元,实际支出2.26万元,实际支出较2016年2.75万元下降17.8%。

2017年共接待国家、省级和其他兄弟单位公务活动25批次,接待人数183人。

(三)“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分析

1、公务接待费同比下降17.8%,主要原因一是落实唐山市委、市政府的相关要求,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标准。

二是上级各部门来我局进行公务活动有所减少。

2、公务车运行费同比下降1.6%,主要原因是我局已完成行政人员的车改工作,先后出台了《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和《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一是实行申请派车制,严格执行申请报批程序。

二是严格公务用车日常管理,逐车建立日常使用档案,严格落实车辆定点加油、维修保养、回单位停放、节假日期间封存停驶等制度,从源头控制公车费用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294.27万元,是指为保证我局(包括直属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主要包括:

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办公取暖费、办公物业服务费、公务车运行维护费等。

(五)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政府采购情况表无数据。

(六)年末资产情况

截止2017年末,资产总额为89141.8万元,其中:

流动资产50663.44万元(包括财政应返还额度47732.36万元),固定资产23369.22万元,在建工程14475.49万元,无形资产190.36万元,其他资产443.29万元。

固定资产数据反映的是市国土资源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数据,不包含直属分局和不动产登记中心数据。

(七)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

为保障局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经市人大批准由市财政拨付的机关运行经费。

2.政府型基金:

是指财政拨付的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及与土地出让有关的管理性支出。

3.基本支出:

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4.项目支出:

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

5.机关运行经费:

是指为保证我局(包括直属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主要包括:

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办公取暖费、办公物业服务费、公务车运行维护费等。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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