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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服务协议5篇

留学服务协议5篇

留学服务协议5篇

留学服务协议1

留学申请服务委托合同书

委托方(委托方申请人):

委托方法定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受托方(咨询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

办公地址:

联系方式:

第一章服务通则

第一条本合同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

第二条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就委托方接受受托方提供有关出国留学咨询服务事宜,经协商,达成本合同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三条两方共同签订本合同,合同内容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明确表示对合同所载明之条款内容完全理解,并无歧义。

第四条本合同签约之前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并对本合同及其附加文件内容已仔细阅读,并同意合同的条款与附加文件内容与细节。

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第五条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若有对本合同的附加或者修订条款,须在双方确定后,在本合同补充协议处双方同时签字盖章确认,与本合同一同生效。

对本合同文本中空格部位填写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若有附加条款需作为本合同附件由双方确认后生效。

第六条本合同的签订双方均对本合同的所有内容、条款、期限、金额及其附加表格、涉及合同双方的机密信息、各方情报、商业机密、数据统计信息、内部报告与分析资料信息、合同过程中所涉及的文件和数据,负有保密责任,泄露XX的机密信息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服务内容

第一条服务范围及方式:

受托方的经营范围为国际教育咨询服务;服务方式为诊断评估、方案规划、培训指导、代理服务、心理辅导与后续跟踪;

第二条服务内容:

受托方为委托方提供的国际教育咨询服务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基本服务项目:

语言考试规划,学校及专业的选择,竞争力强化(科研及实习的联络),文书制作,递交申请,套词面试辅导,签证培训,行前指导。

第三条服务目标委托方赴美国、加拿大入学时间为年季,目标学位为,就读专业为(中文)。

以下为受托方为委托方提供咨询服务的目标学校名单,确定的学校名单如下:

(院校外文名称,以外文为准,所申请的专业和学校名单应在签订合同后,由委托方在申请前最终确定)。

委托方最终定校名单如下:

第三章服务时间

第一条申请服务期:

本合同签订后,受托方为委托方提供的咨询服务自动进入申请服务期。

申请服务期在委托方寄出所有学校申请文件材料或委托方向受托方递交《申请服务期确认表》后结束。

第二条服务后期:

双方在申请服务期结束后,自动进入服务后期,服务后期直至委托方获得可以接受的学校录取,并签订《留学申请服务结果确认表》为止。

本合同包含签证服务步骤,服务后期在委托方获得签证并顺利入学后自动结束。

第四章委托方权利与义务

一、委托方权利

第一条委托方有权利了解受托方服务进度,并有权利要求受托方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服务进度并确保服务质量;

第二条在不涉及受托方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委托方有权利要求受托方提供留学咨询服务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规划方案或相关资料;

第三条如果委托方由于个人原因,决定终止本合同服务,委托方有权利向受托方正式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合同退款要求申请退款;

第四条委托方对申请目标学校、申请创作文件、最终就读学校有最终决定权;

第五条如果委托方对受托方提供的咨询服务及其相关的策划方案、具体申请服务细节有意见或者建议,可要求受托方进行修改;

第六条委托方对受托方的咨询服务工作有建议权和申诉权。

二、委托方义务

第七条委托方需向受托方提供完整真实的个人信息,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委托方需配合受托方的信息沟通,保证受托方人员能顺利的与委托方及时联系;

第九条委托方有义务对受托方的服务流程、服务数据、相关涉及文件、资料、报告及其受托方服务人员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如果委托方有泄露受托方以上信息的实际行为,受托方有权利提前终止本服务合同,本合同退款条款自动失效;

第十条委托方需按照受托方的要求积极配合工作。

委托方对服务重要的阶段性确认文件、表格,如无异议,应及时予以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委托方需自行承担在申请过程中发生的由第三方收取的费用,如学校申请费,考试报名费、申请材料邮寄费、标准考试(TOEFL,IELTS,GRE,GMAT,SAT,LSAT等)成绩寄送费、成绩单评估费(评估机构一般为WES,ECE等),签证费用、学校要求的押金等;

第十二条委托方需按时向受托方支付咨询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委托方前往国家驻华使(领)馆,或者申请学校要求委托方进行面试,委托方应按要求参加面试。

第五章受托方权利与义务

一、受托方权利

第一条受托方有权利将委托方的申请信息用于非公开性的内部研究体系。

第二条受托方有权利在对外发布的分析报告中包含经过隐私处理的委托方申请的数据信息。

第三条受托方有权利要求委托方及时准确的提供申请学校的名单及其最终申请结果以确认受托方服务的进度。

第四条受托方有权利对委托方的备考情况、个人专业水平、英文水平进行测试,以了解和保证相关咨询服务进度和计划的准确。

第五条受托方有权利在委托方提交《服务终止及退款申请表》之后,审核委托方的护照,或要求委托方提供完整真实的学校录取状态证明文件和申请过程涉及申请资料副本,以确保退款审核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受托方服务协调与质量监管部门有权利在服务过程中,对委托方进行电话或邮件调查,了解具体服务细节与委托方意见。

第七条受托方有权利拒绝支付本合同退款条款外的其他委托方留学申请过程实际发生费用或任何委托方的精神或物质损失。

二、受托方义务

第八条受托方需按照合同约定,为委托方提供留学咨询服务。

第九条受托方需根据委托方情况,为委托方设计合理有效的咨询服务方案并保障委托方的正确理解与有效执行。

第十条受托方应根据委托方申请目标为委托方组建合适的咨询师团队及其相关支持服务团队,为委托方提供高质量的留学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受托方应按照《留学咨询服务项目及时间规划》安排进行咨询工作的时间和进度。

不得擅自更改或者减少服务内容或者拖延服务周期。

第十二条受托方应及时处理委托方的申请目标的变更,当需要更改、补充修订《留学咨询服务项目及时间规划》时,受托方应征得委托方的同意。

第十三条受托方应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服务质量,受托方对委托方的留学申请的各重要环节有指导权和建议权。

第十四条受托方应如实向委托方介绍委托方所要前往国家或地区的考试要求、申请难度、签证政策,学校状况并提供有效的文件供委托方参考,不作任何虚假陈述。

第十五条受托方应及时向委托方推荐其他服务体系(公证、某某、ETS等)以保证委托方留学申请的顺利进行。

相关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十六条受托方须对委托方的体系文件、有效资料和个人背景信息保密,用完的个人资料原件须立即归还,严守委托方机密。

不得擅自在服务期间及服务结束之后的任何时间,在没有获得委托方书面允许的情况下,向第三方透露委托方的任何个人及其申请服务信息。

若受托方有任何泄露委托方机密信息的行为,委托方有权利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全额退费。

第十七条受托方在符合本合同关于退费规定的前提下,在收到委托方正式的退款申请文件时,受托方应及时协助委托方确认退款流程并按时处理退款。

第六章服务费用

第一条委托方应向受托方支付咨询服务费总计人民币小某万元整(¥某元)。

第二条委托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通过现金、刷卡向受托方支付咨询服务费用。

某某汇款相关账户由受托方指定。

第三条受托方需在委托方付款生效后向委托方提供收款凭证。

第四条委托方自行承担在申请办理过程中发生的第三方费用(如院校报名费、邮寄费、签证费等)。

第七章服务退款

第一条如果委托方最终获得了本合同第二章中目标学校和专业的录取并通过签证顺利入学,且委托方没有本合同本章条款中所提及的退费情况发生,则视受托方服务成功;

第二条如果受托方为委托方提供咨询服务的目标学校名单中的学校和专业均申请失败,或者申请成功,但最终签证失败,受托方将在十五日内执行全额退款;

第三条在服务过程中由于受托方原因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受托方将在十五日内执行全额退款;

第四条其他特殊情况的退款或由于不可预知的因素导致的委托方的退款要求,受托方和委托方需友好协商并确定退款额度与退款时间。

第八章合同结束

第一条待双方按本合同要求履行完各自的权力和义务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条若委托方未在服务后期与受托方确认《申请服务完结确认表》,也未在退款申请期提交正式退款文件。

在退款申请期过期之后,本合同自动结束。

第三条双方在本合同退款条例下正常签订《退款确认协议》,在退款正常执行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四条如在本合同生效后,若由于本合同未约定的特殊情况,任何一方欲终止执行本合同时,须提前一个月与另一方协商,待双方以书面形式就有关终止事宜达成共识并正式认可签章后,本合同的终止方为有效。

第九章合同延长

第一条若委托方在收到学校录取结果后,并决定在当年不接受此录取结果,而继续申请下年度的录取、或保留录取结果至下年度,受托方需继续提供下年度服务,本合同自动延续至下年度申请。

服务延续委托方无需向受托方支付额外的咨询服务费。

第二条若委托方在服务过程中由于任何原因放弃本年度申请,但有计划申请下年度申请,委托方可在签订《服务延续申请表》确认后,自动终止本年度服务内容,自动进入下年度申请服务阶段。

服务延续委托方无需向受托方支付额外的咨询服务费。

第十章适用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一条本合同的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第二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由某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补充协议、合同的变更、修改

第一条补充协议、或者合同的修改、变更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形成补充合同。

补充合同在双方签署后生效,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直接在本合同正文上的修改无效。

第十二章生效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自受托方代表签字、盖章(行政章或合同专用章)及委托方(委托方未满18周岁的,由委托方法定代理人签署)签署,并在受托方收到委托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缴付咨询服务费之日起生效。

第二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三章补充协议

本补充协议内容为合同正文补充部分,与本合同一同生效。

对合同的变更及其补充协议内容,双方须共同协商确定。

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正文部分有冲突条款,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补充协议条款如下:

第一条本协议包括的受托方为委托方申请的专业数量、院校数量均不做限制,由委托方确定。

委托方:

受托方:

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留学服务协议2

留学服务协议甲方:

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

鉴于:

甲方同意按照以下协议接受乙方委托,协助其办理赴下述学校之留学事宜。

乙方同意按照以下协议委托甲方,协助其办理赴下述学校之留学事宜。

故此,甲、乙双方为明确责任和义务,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_________留学服务协议,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义务

1.甲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向乙方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并根据乙方意愿为乙方推荐专业和学校;

2.甲方向乙方推荐的院校须取得_________政府的认可;

3.甲方在初审乙方申请材料后,如合格,甲方需协助乙方向校方申请入学通知;

4.在获取校方发给乙方的入学通知后,甲方协助乙方准备签证事宜;

5.甲方协助取得签证的乙方安排接机、住宿,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但乙方需至少提前一个星期与甲方确认行程。

否则,因时间原因导致延误,甲方概不负责。

第二条乙方义务

1.乙方委托甲方协助其办理出国留学事宜,按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所需真实、准确的材料;如乙方未与甲方达成一致,在签定协议六个月之内未能全部提供签证所需材料,六个月之后,该协议自动终止。

乙方之前所缴纳的费用按签证成功处理;

2.乙方根据及时交纳相应费用;进行各项准备工作;

3.乙方在接受甲方推荐的专业和学校之后,不得随意改动。

如乙方坚持要更换学校或专业,由此引起的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或其国内监护人负担;

4.乙方应与甲方保持畅通的通讯联络,乙方收到任何与甲方申请有关的文件应及时通知甲方。

否则,如因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及延误由乙方或其国内监护人负责;

5.乙方自行承担相关公证,翻译,办理护照及使馆签证等费用。

第三条经济条款

乙方向甲方交纳全部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及学校注册费;

1.双方签订本协议的同时,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校方申请费人民币_________元,第一笔服务费人民币_________元及学校注册费;

2.乙方在获取校方通知书时,需向甲方支付第二笔服务费人民币_________元及学费押金;(如因乙方原因未去该所院校学习或中途退学,或乙方违返学校规定被校方开除或违返_________法律等乙方自身原因造成乙方没能在所申请的学校完成学业,学费押金不退还。

)。

第四条退费原则

1.如未能取得所申请院校之入学通知,甲方负责退还乙方所交全部费用;

2.如签证失败,公司在确认签证失败后,乙方提出终止协议起二周内,甲方凭收据退还乙方所交除学校申请费以外的全部服务费及全部学费押金;

3.如因乙方中途退出或没有上推荐学校,乙方已交纳给甲方的服务费用概不退还,乙方交纳的其他费用按照学校规定处理;

4.如涉及退费事宜,甲方仅对其直接收入之款项进行处理。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在申请中,乙方如提供虚假材料,视为违约,由此而未能达到留学目的,且造成损失及责任者,全部由乙方或其国内监护人承担;

2.除签证失败以外的任何原因,乙方不得中途退出,终止协议。

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或其国内监护人承担;

3.如乙方违反学校的规定和所在国的法规造成损失及责任者,由乙方或其国内监护人承担;

4.如甲方针对留学事宜对乙方有任何欺骗行为,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其所交全部费用,并终止本协议;

5.如乙方违反本协议之条款,甲方有权停止继续履行本协议,并扣留乙方所交之款项。

第六条特别说明

1.乙方向甲方所交款项,应直接交往甲方公司财务人员并由财务人员当面开具收据或汇至甲方帐户,凡没有甲方收据的,甲方概不负责;

2.学校对乙方的承诺(包括各项费用),应以校方录取通知书为准,甲方不对甲方工作人员出示的宣传材料,广告文字等负法律责任;

3.乙方直接交往学校的款项及相应处理事宜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七条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和乙方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乙方获得签证时终止。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第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

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留学服务协议3

合同编号:

来源:

法大大

签署本合同前注意事项

1.签约之前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

2.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3.本合同以盖有"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正式公章及法人代表签章为有效合同。

4.本合同中涉及的中介服务费必须向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财务交纳(或汇入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指定账户中),以收到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开具的正式票据为收款凭证。

如无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的正式票据,受托人有权停止履行该合同中任何的责任并对委托人交付的费用不付任何责任。

5.本合同中涉及学校申请费、使馆签证费、注册费、学校医疗保险费、住宿费、监护人费、接机费、学费、押金等,必须由受托人通知委托人向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财务或相关学校、领馆等机构交纳,以收到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或办事处开具的代收款票据为收款凭证。

如无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开具的代收款票据,涉及一切款项转、交、退等责任,受托人概不负责。

6.委托人在办理申请过程中发生的护照、公证、体检、翻译、机票等杂费应向有关办理机构缴纳,如委托受托人代办,款项必须向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或办事处财务交纳,并以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开具的代收款票据为收款凭证,如无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的代收款票据,受托人对此业务概不负责。

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

委托人(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某某编码:

联系电话:

Email:

委托人代理人(或监护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某某编码:

联系电话:

Email:

受托人:

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

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项目及费用

第一条委托人申请赴(国家)留学;留学层级属(初中/高中/本科/研究生/预科)。

第二条委托人的服务费分两次支付给受托人,分别为一次服务费和二次服务费。

本协议签订时,委托人需向受托人支付一次服务费。

受托人在收到一次服务费、申请院校所需资料后,为委托人办理学校申请手续。

受托人获得所申请的院校录取通知书时,委托人需向受托人支付二次服务费。

受托人收到该款项及签证所需资料后,为委托人办理签证申请手续。

委托人申请院校的数量及相应的服务费分别如下:

(勾出并填写大小写金额)

□A类:

受托人为委托人申请一所院校。

服务费共计元人民币。

一次服务费元人民币;二次服务费元人民币。

□B类:

受托人为委托人申请两所院校。

服务费共计元人民币。

一次服务费元人民币;二次服务费元人民币。

□C类:

受托人为委托人申请三所院校。

服务费共计元人民币。

一次服务费元人民币;二次服务费元人民币。

第三条其他费用(以下费用委托人可以自行交纳,也可以委托受托人转交):

a.校方要求交纳的相关费用(院校申请费、留位保证金、学费、医疗保险费、住宿费、监护人费、接机费等):

由委托人按申请院校的要求交纳;

b.使(领)馆签证费:

由委托人按递交签证时前往国使(领)馆具体要求交纳;

c.体检费:

由委托人按前往国使(领)馆指定医院的要求交纳。

d.委托人如委托受托人代办公证,公证费由委托人按公证处的要求交纳;

e.以及交纳以上费用可能发生的银行手续费。

f.委托人如果委托受托人申请多于3所院校的录取通知书,每增加一所,委托人需另外支付受托人中介服务费,此费用无论学校录取与否,都不退还。

具体参见《补充协议》。

二、受托人义务

第四条提供信息

1.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自费留学咨询服务,介绍拟留学国家教育制度和申请院校的入学要求、入学申请程序等基本情况。

2.结合委托人条件帮助委托人选择前往国的学校和课程。

委托人选择的拟留学国家的院校名称如下:

学校1.专业:

学校2.专业:

学校3.专业:

委托人获得其中任一所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即视为申请成功。

若委托人需要延期录取通知书,双方协商一致后,受托人可为委托人按照拟留学国家院校及使馆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受托人不另收服务费。

第五条申请入学

1.受托人帮助和指导委托人填写各类申请表格;协助和指导委托人准备入学申请的相关材料。

2.受托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办理入学申请的进展、结果。

第六条办理签证

1.受托人指导委托人进行签证申请准备,协助委托人办理签证有关手续。

2.受托人收到委托人按委托人前往国驻华使(领)馆要求准备的全部申请签证材料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前往国驻华使(领)馆递交签证申请材料。

如该使(领)馆在递交签证申请材料、送签时间有特别要求的,应按其要求办理;需要进行面试的,受托人可协助安排预约时间等。

3.若委托人签证申请被拒签,委托人需要再次办理签证有关手续,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受托人可协助委托人再次申请赴拟留学国家留学签证的有关手续,受托人不另收服务费。

第七条其他

1.受托人代表委托人与其所申请的学校及拟留学国家使(领)馆或移民局联系所有相关事务,拟留学国家使(领)馆或移民局指定需与委托人本人联系的情况除外;

2.若委托人需要受托人为委托人安排住宿,接机等服务,受托人可为委托人联系。

3.如委托人为18岁以下学生,应委托人及其代理人要求,双方协商一致后,委托人为受托人代为联系在拟留学国家的监护人服务;

4.受托人对委托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负有保密义务。

除为委托人入学申请、签证申请的目的之外,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透露。

三、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应符合中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

第九条委托人向受托人送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陈述的内容应合法、真实、有效。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按受托人要求,把入学申请所需全部材料交与受托人;若委托人无法在规定日期内提交,应与受托人协商,确定提交日期。

第十一条委托人一经选择了相关的专业或学校,不应随意改动;如果委托人坚持更换已选定的专业或学校,由此引起的费用及损失由委托人负担;

第十二条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委托人和委托人担保人或家庭成员的地址、单位、收入等发生变化,须立即通知受托人,以便受托人通知拟留学国家驻华使(领)馆或移民局;

第十三条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拟留学国家的留学政策、签证政策或申请留学院校的入学要求发生变化,委托人应根据新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

第十四条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委托人拟留学国家驻华使(领)馆要求委托人进行面试,委托人应按要求参加面试。

四、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委托人履行了合同、协议全部义务而未被所申请院校录取,委托人可凭校方书面通知向受托人主张退费。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在本协议第二条所选择的类别,退还委托人一次服务费。

第十六条委托人履行了合同、协议的全部义务却被拟留学国家驻华使(领)馆拒签的,委托人可凭使(领)馆书面通知向受托人主张退费。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在本协议第二条所选择的类别分别退费:

(勾出并填写大小写金额)

□A类:

退还服务费共计元人民币;

□B类:

退还服务费共计元人民币;

□C类:

退还服务费共计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委托人为达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受托人提供虚假文件材料,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中介服务费。

第十八条委托人在合同、协议签订后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协议,则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无权要求受托人退还服务费。

由于委托人的违法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中介服务费。

第十九条受托人在协助委托人获得拟留学国家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后,委托人无权要求受托人退还一次服务费;受托人在协助委托人获得拟留学国家驻华使(领)馆签证后,视为合同、协议履行完毕,委托人无权要求受托人退费。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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