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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发行版本:

A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修改次数:

0

文件编号:

QG/SDXS454-2012

1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规定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内容及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全资公司。

控参股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基层库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办法。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中,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办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4油人字[2007]1029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采用以下定义:

3.1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按劳动合同签订期限可分为:

中国石油山东销售公司2012-06-27修订2012-12-01实施

3.1.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3.1.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3.1.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3.2集体合同:

是指员工一方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3.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是指依法设立的公司内部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专门调解劳动争议的权利。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工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公司工会代表担任。

4重要风险

4.1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4.2未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4.3未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4.4未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4.5未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5职责

5.1人事处是劳动合同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5.1.1负责制定及修改公司劳动合同管理的相关制度;

5.1.2负责制定劳动合同管理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及考核;

5.1.3负责对所属各单位员工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终止、变更、履行及经济补偿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存在的问题;

5.1.4负责对所属各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及考核;

5.1.5负责公司机关、所属单位班子成员及合同化用工与公司统一招聘大学生的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及解除等相关手续办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5.1.5负责定期在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中更新公司机关、所属单位班子成员及合同化用工的劳动合同管理信息;。

5.2.所属各单位劳动合同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5.2.1明确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及具体管理人员,负责按照本办法要求,全面管理本单位人员劳动合同;

5.2.2负责本单位除班子成员、合同化用工与公司统一招聘大学生之外各层级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及解除等相关手续办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5.2.3负责定期在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中更新员工的劳动合同信息;

5.2.4负责协助人事处管理本单位领导班子、合同化员工与公司统一招聘大学生的劳动合同日常管理工作;

5.2.5负责与员工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6管理内容及要求

6.1总则

6.1.1劳动合同管理的目的是加强和规范用工管理,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6.1.2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坚持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原则。

6.1.3劳动合同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化管理。

6.2劳动合同内容

6.2.1劳动合同均以书面形式订立,除属地劳动审批部门规定使用固定格式外均使用集团公司规范版本,非规范版本劳动合同中需包含以下信息:

6.2.1.1用人单位信息;

6.2.1.2劳动者个人信息,包括(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

6.2.1.3劳动合同期限;

6.2.1.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6.2.1.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2.1.6劳动报酬;

6.2.1.7社会保险;

6.2.1.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防护;

6.2.1.9其他法定事项。

其他事项可以以约定条款形式确定,可包括约定培训教育、保密事宜、福利待遇及劳动纪律等方面内容,但不得与法律、法规及政策相冲突,且需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使用。

6.2.2劳动合同中的一些具体内容,如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的,可采取签订专项协议的形式明确。

专项协议是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专项协议的期限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期限。

6.2.2.1专项协议可包括安全生产合同、保密协议(合同)及学习培训协议等。

6.2.2.2专项协议使用集团公司或公司规范版本。

6.3劳动合同的订立

6.3.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6.3.2离退休返聘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及以劳务承包形式承担发包或者项目的人员,不纳入签订劳动合同人员范围。

6.3.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卫生状况、劳动薪酬、劳动纪律、奖惩规定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有关的情况。

用人单位也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情况。

6.3.4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以提供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6.3.5用人单位新进员工,尤其是涉及到资金、保密以及责任较大的重要岗位或者是关键岗位新进员工,在招用之前人事部门须做严格的背景调查,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不得录用。

6.3.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需在用工当日起建立用工名册,以便备查。

6.3.7劳动合同签订程序:

6.3.7.1要约。

用人单位应将《劳动合同书》及其附件,当面交给劳动者本人,并就《劳动合同书》中涉及到的内容,与劳动者进行协商;

6.3.7.2签订。

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在一式三份的劳动合同文本书上签字、盖章。

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6.3.7.3备案。

劳动合同签订完毕后,用人单位须将劳动合同送至所属劳动保障管理部门进行招工登记和鉴证备案,备案后的劳动合同书留存(劳动者留存一份,用人单位留存两份,其中一份归入员工人事档案)。

6.3.8劳动合同应由公司负责人与劳动者本人签订。

劳动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代签劳动合同。

6.3.9新进员工应自报到之日起,十五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生效时间,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自报到之日算起。

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并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续订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自上一合同到期的次日开始计算。

6.3.10对于新进员工,用人单位须查验新进员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后,方可办理劳动合同签订相关手续。

公司统一分配大中专应届毕业生依据报到证办理劳动合同签订相关手续。

6.3.11劳动合同类型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6.3.12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天的二十四时为准。

6.3.13劳动合同签订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在与员工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下列规定确定:

6.3.13.1用人单位原则上按以下标准确定签订劳动合同期限:

所属各单位副处级以上领导签8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所属各单位助理及中层人员签6年期限劳动合同,所属各单位一般管理人员及油库主任签5年期限劳动合同,加油站经理签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他操作服务人员签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另,参加过全国销售企业技术比武大赛获奖选手与其签订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参加公司技术比武大赛获奖选手与其签订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6.3.13.1.1新入职大学生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五年。

6.3.13.1.2新入职其他员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

6.3.13.1.3员工第一次续签劳动合同时,按员工合同期满所在岗位不同依据6.3.13.1标准续签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6.3.13.1.4劳动合同期又满后,符合岗位要求且考核合格的,可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3.13.2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人员,凡因生产经营需要,符合岗位要求且考核合格,没有本办法规定的情况,劳动合同期满,可参第一次续签劳动合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间,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可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3.14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

6.3.14.1试用期期限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且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6.3.14.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6.3.14.3用人单位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对于新增员工均需有1—6个月试用期,具体如下:

6.3.14.3.1劳动合同期限<2年,试用期1个月;

6.3.14.3.2贰年≤劳动合同期限<叁年,试用期2个月;

6.3.14.3.3叁年≤劳动合同期限<五年,试用期在3个月;

6.3.14.3.4五年≤劳动合同期限<八年,试用期6个月

6.3.14.4员工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6.3.15劳动合同签订主体需遵循以下原则:

6.3.15.1全资公司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6.3.15.2控股单位员工与控股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6.3.15.3独立核算单位员工与公司委托的该单位代表人签订劳动合同。

6.3.16劳动合同无效规定:

6.3.16.1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6.3.16.2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员工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员工的劳动报酬确定。

6.3.16.3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况:

6.3.16.3.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3.16.3.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6.3.16.3.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4劳动合同履行与变更

6.4.1用人单位与员工须按劳动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一方面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员工履行劳动义务,应当亲自履行。

6.4.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国家规定向员工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6.4.3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建立健全加班加点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需安排加班加点的,应当按照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向员工支付加班费。

6.4.4员工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6.4.5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主要负责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6.4.6公司内部发生组织机构调整,即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6.4.7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变更后,双方应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注明变更的事宜及变更的时间。

劳动合同变更后协议书文本,应一式三份,劳动者留存一份,用人单位留存二份,其中一份归入员工人事档案中。

6.4.8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变更劳动合同或附件的相关内容:

6.4.8.1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等客观原因,需要调整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6.4.8.2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或各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分立或合并重组后,分立或合并重组后的用人单位,在与原用人单位的员工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需要变更原劳动合同的;

6.4.8.3用人单位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

6.4.8.4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重新安排适当工作的;

6.4.8.5员工专业技能达不到规定标准、经常完不成工作任务或年度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劳动合同或专项协议所约定的工作,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的;

6.4.8.6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做出变更的;

6.4.8.7除上述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外,用人单位和员工根据工作需要,在劳动合同中还可以约定其他变更条件,当约定的变更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可以变更。

6.4.9变更劳动合同,应在变更前通知对方。

劳动合同部分变更后,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

6.5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

6.5.1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实行期满前预报制度,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通知员工本人,做好劳动合同的终止或续订工作。

6.5.2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办理程序:

6.5.2.1办理离职审批手续;

6.5.2.2办理工作交接;

6.5.2.3依法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一式五份,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各自留存一份、人事档案留存一份,劳动合同备案与社会保险机构各一份);

6.5.2.4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6.5.2.5转递人事档案;

6.5.2.6转接社保关系。

6.5.2.7留存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手续相关文本(劳动合同书、续订劳动合同书、变更劳动合同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辞职报告、工作交接单、离职登记表等8种文本材料),至少保存二十年备查,其中劳动合同书、续订劳动合同书、变更劳动合同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辞职报告等6类材料须归入员工人事档案9-2类中。

6.5.3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5.4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在试用期间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5.5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定条款,但须按6.5.2规定依法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6.5.5.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6.5.5.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5.5.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6.5.5.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

6.5.5.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5.5.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的;

6.5.5.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6.5.6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下列问题解决完毕之后,按6.5.2规定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6.5.6.1涉嫌违法犯罪,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6.5.6.2知识产权、科研成果归属问题悬而未决的;

6.5.6.3借用、租用用人单位住房、公款。

公物尚未还清的;

6.5.6.4用人单位出资培训,约定的最低服务年限未满的;

6.5.6.5员工从事的重要工程或重要生产经营任务尚未完毕,离开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6.5.6.6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未作处理或正在被审查期间的。

6.5.7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法定条件:

6.5.7.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6.5.7.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包括:

违反劳动纪律的,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使他人致残、死亡的,泄漏商业秘密或侵害知识产权造成重大损害的;

6.5.7.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6.5.7.4员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5.7.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5.7.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5.8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法定条款:

6.5.8.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5.8.2员工不能胜任劳动合同或专项协议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6.5.8.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生产或工作条件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6.5.9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办法6.5.8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况:

6.5.9.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6.5.9.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6.5.9.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6.5.9.4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6.5.9.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5.9.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5.10劳动合同终止法定情况:

6.5.10.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因生产经营状况或本人原因,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表示不再续订或重新签订合同的;

6.5.10.2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任务完成的;

6.5.10.3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6.5.10.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6.5.10.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5.10.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5.10.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5.11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须及时办理有关终止、续订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手续;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办理终止、续订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6.5.12劳动合同期满,有本办法6.5.9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本办法第6.5.9.2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6.5.13经济补偿金支付规定:

6.5.13.1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依据《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支付规定,向员工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

由员工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6.5.13.2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安排在中国石油系统内及公司范围内各用人单位之间流动的员工,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并入计算为新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5.13.3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6.5.13.3.1员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本地区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6.5.13.3.2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6.5.13.4用人单位未依法定条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6.5.14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须按所属劳动部门管理规定办理劳动关系与保险变更手续。

已经代管的人事档案转到员工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转到社会保险所在地就业局或其他相关机构;社会保险关系根据国家或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转到相关机构。

员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6.6集体合同规定

6.6.1用人单位员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6.6.2集体合同草案须提交员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员工讨论通过。

6.6.3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用人单位员工一方与用人单位签订。

6.6.4集体合同法定内容:

6.6.4.1劳动报酬;

6.6.4.2工作时间;

6.6.4.3休息休假;

6.6.4.4保险福利;

6.6.4.5劳动安全与卫生;

6.6.4.6合同期限;

6.6.4.7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

6.6.4.8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6.6.4.9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

6.6.4.10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6.6.4.11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6.6.5员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员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6.6.6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员工具有约束力

6.6.7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6.6.8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员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6.7违规责任:

6.7.1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司人事处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给予警告;给员工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6.7.2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扣押员工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或以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员工收取财物的,由公司人事处责令改正,证件限期退还员工本人,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在公司内通报批评。

员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员工人事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6.7.3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员工收取财物的,由公司人事处责令限期退还员工本人,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在公司内通报批评,如给员工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6.7.4员工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规程等,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国家或用人单位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6.7.5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用人单位可与其停止劳动合同履行,即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若员工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用人单位不负责赔偿和补偿,员工可依据《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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