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暂行办法578号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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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暂行办法578号文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暂行办法578号文

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暂行办法》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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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单位:

 

     目前,我省工程计价模式处于改革时期,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由湖南省建设厅颁发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暂行办法》(简称《计价办法》)是我省计价模式改革的一个里程碑,《计价办法》推行的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是针对我省计价模式现状采取的具体措施。

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简称《计价规范》GB50500-2003)是国家工程计价改革的重要举措,由于我省现行定额(消耗量标准)与《计价规范》的部分内容不能配套,为了便于执行,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贯彻执行《计价办法》与《计价规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定额计价的工程应按我省《计价办法》规定执行。

  二、按清单计价的工程,从2003年7月1日起国家颁发的《计价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在我省必须严格执行,清单计价格式及其他规定仍按《计价办法》执行。

  三、在具体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联系。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建设厅文件

湘建价[2002]578号

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省直属有关厅(局)、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发包与承包的合法权益,满足工程招标与工程计价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以及省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计价办法),现予以颁发。

并就有关执行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计价办法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定额计价,由发包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但两种计价办法不能同时使用。

   二、本计价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仿古)绿化工程。

   三、本计价办法中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工程造价计价方式的一个转折点,是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一项具体措施,是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的治本措施之一。

因此,要求省市、州工程造价管理站认真做好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宣传工作,并做好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技术培训和技术交底工作。

   四、本计价办法自二○○三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原省建委湘建[1995]监字第318号关于颁发《湖南省市政工程取费标准》的通知;省建委湘建[1998]价字第566号关于颁发《湖南省施工企业统一安装工程取费标准》的通知、及省造价总站湘价[2002]计19号关于《湖南省统一安装工程基价表》取费标准的通知;省建委湘建[1997]监字第372号关于颁发《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取费标准》的通知;省建委湘建[1999]价字第296号关于颁发《湖南省施工企业建筑工程取费标准》的通知及相应解释说明、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等停止执行。

但已发出招标书和已签定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书和合同所签定的条款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总说明

1.为了统一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项目编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制定本规则。

2.本规则是《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暂行办法》的组成部分,是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3.本规则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

3.1建筑工程包括土石方工程,地基与桩基础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厂库房大门、特种门、木结构工程,金属结构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防腐、隔热、保温工程。

3.2装饰装修工程包括楼地面工程,墙柱面工程,天棚工程,门窗工程,油漆、涂料、裱糊工程,其他工程。

3.3安装工程包括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热力设备安装工程,炉窑砌筑工程,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工业管道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通风空调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

3.4市政工程包括土石方工程,道路工程,桥涵护岸工程,隧道工程,市政管网工程,地铁工程,钢筋工程,拆除工程。

3.5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绿化工程,园路、园桥、假山工程,园林景观工程。

4.本规则由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内容构成的,并以表格形式表现。

5.项目编码

5.1项目编码以五级编码设置,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一、二、三、四级编码全省统一;第五级编码由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区分具体工程的清单项目特征而分别编码。

5.2各级编码代表的含义

第一级表示分类码(分二位);建筑工程为01、装饰装修工程为02、安装工程为03、市政工程为04、园林绿化工程为05。

第二级表示章顺序码(分二位);

第三级表示节顺序码(分二位);

第四级表示清单项目码(分三位);

第五级表示具体清单项目码(分三位)。

5.3项目编码结构如下:

××××××××××××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6.项目名称

6.1项目名称原则上以形成工程实体而命名。

6.2项目名称如有缺项,招标人可按本规则的原则进行补充,并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7.项目特征。

7.1项目特征是对项目的准确描述,是影响价格的因素,是设置具体清单项目的依据。

7.2项目特征按不同的工程部位、施工工艺或材料品种、规格等分别列项。

7.3凡项目特征中未描述到的其他独有特征,由清单编制人视项目具体情况编制,以准确描述清单项目为准。

8.计量单位

8.1计量单位采用基本单位,除各专业另有特殊规定外,均按以下单位计量:

8.1.1以重量计算的项目——吨或千克(t或kg);

8.1.2以体积计算的项目——立方米(m3);

8.1.3以面积计算的项目——平方米(m2);

8.1.4以长度计算的项目——延长米(m);

8.1.5以自然计量单位计算的项目——个、套、块、樘、组、台、根……;

8.1.6没有具体数量的项目——宗、项、系统……。

8.2各专业有特殊计量单位的,均在各专业篇说明或章说明中规定。

9.工程量计算规则。

9.1工程量计量规则是指对清单项目工程量的计算规定。

9.2除另有说明外,清单项目工程量的计量均按设计图示以工程实体的净值考虑;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在单价中考虑施工中的各种损耗和需要增加的工程量。

10.工程内容

10.1工程内容是指完成该清单项目可能发生的具体工程,可供招标人确定清单项目和投标人投标报价参考。

10.2凡工程内容中未列全的其他具体工程,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或图纸要求编制,以完成清单项目为准,综合考虑到报价中。

11.“总说明”未尽事宜,在篇、章说明中闸述。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107号部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包括《湖南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以下简称清单计价)和《湖南省建设工程定额计价办法》(以下简称定额计价)。

采用清单计价或定额计价,由发包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采用工程量清单项目及相应的综合单价计价为主的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额计价是指采用单位工程估价表或单位工程基价表及相关取费标准计价的办法。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

(一)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是依据本办法统一规定编制的拟建工程项目的明细清单。

(二)工程量清单由总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组成。

(三)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的依据,是签订工程合同、拨付工程价款和办理工程结算的基础。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编制

(一)工程量清单必须由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二)工程量清单依据本办法、招标范围的有关要求、设计文件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三)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量规则如有缺项,可作补充,并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计价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本办法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工程合同价款和办理工程结算计价的活动。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等综合考虑。

(三)标底必须由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依据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结合施工现场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按照省建设厅发布的现行定额和市场价格进行编制。

(四)投标报价由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结合施工现场情况,自行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照企业定额或参照省建设厅发布的现行定额以及市场价格自主报价。

(五)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清单项目所必须的全部费用。

(六)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造价,由工程清单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不可竞争费用、税金组成。

工程造价表

序号

名称

计算程序及说明

1

工程清单项目费

∑(清单项目一程量*综合单价)

2

措施项目费

技术措施项目费+(1+技术措施项目费)*综合措施项目费费率

3

其他项目费

详见附件二表4

4

不可竞争费用

(1~3)*不可竞争费用费率

5

税金

(1~4)*税率

工程造价

1~5

1、工程清单项目费应包括完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费用。

2、措施项目费应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施工必须采取的措施所需的费用,分技术措施项目费和综合措施项目费。

(1)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的金额,可按本计价办法的综合单价细目,结合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具体情况填写,措施项目清单可按附件一“措施项目费一览表”列项。

(2)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技术措施项目,中标人可按实际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的数量,依据市场价格提出费用要求,经招标人审查确定。

(3)由于招标人的原因发生的技术措施项目清单漏项所造成的费用损失,投标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招标人协商确认后.给予补偿。

3、其他项目费指除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外,该工程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其他费用。

(1)不可预见费是指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而预留的金额,可按估算金额填写。

(2)工程分包和材料购置费是指招标人将按国家规定准予分包或

5、表1中“工程造价汇总表”应由投标人填写。

表中金额应分别按照表2“工程量清单”,表3“技术项目清单”和表4“其他项目清单”的合计金额填写。

6、表2“工程量清单”中金额应由投标人填写,其他由招标人填写。

7、表3“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的金额应由投标人填写,其他应由招标人填写。

8、表4“其他项目清单”中招标人部分应由招标人填写(包括金额),投标人部分应由投标人填写。

9、表4—1“零星工作费表”中的金额应由投标人填写,其他应由招标人填写。

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人工名称应按不同工种分列,材料和机械应按不同名称、规格、型号分列。

(2)人工计量单位按工日,材料按基本计量单位,机械计量单位按台班计列。

(3)数量应由招标人按估算数量填写。

(4)工程竣工时,零星工作费应按实结算。

10、表5“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和表7“技术措施项目费分析表”应由招标人根据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提出要求后,由投标人填写。

11、表6“工程量清单料机分析表”应由招标人根据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提出要求后由投标人填写。

12、表8“工程人工、材料、机械数量(价格)汇总表”和表9“工程设备数量价格明细表”中的材料、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及设备数量应由招标人填写,其他由投标人填写。

所填写的单价必须与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的相应材料、设备单价一致。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格式详见附件二。

第九条工程量变更及其变更计价。

(一)工程量变更及其计价由招标人和投标人按合同约定调整。

(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工程量的变更应按下列方法调整。

1、招标人提供的工程清单有漏项或工程量有误,由招标人或中标人提出,依据本办法计量规则经双方确认后调整。

2、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工程量的变更由招标人或中标人提出,经双方确认后调整。

(三)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量变更后的综合单价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1、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的调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10%(含10%)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2、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的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的10%,工程量清单有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增项目时,中标人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定额计价办法提出调增、漏项或新增项目的综合单价,经招标人审查确定。

第三章定额计价

第十条定额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了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工程产品,必须消耗一定数量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以及有关费用的标准。

第十一条采用定额计价其标底必须由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单位,依据本办法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省建设厅发布的现行定额以及工程造价主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市场价格,并根据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情况,合理施工方法等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投标报价由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施工设计图纸,结合施工现场情况,自行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照企业定额或参照省建设厅发布的现行定额,以及市场价格编制。

第十三条定额计价的工程造价由直接工程费(含项目措施费)、施工管理费(含财务费)、利润、价差(包括工、料、机)、其他、不可竞争费用、税金组成。

(一)以直接工程费为取费基础的工程,其计价程序如下:

 

序号

名称

计算办法及计算程序

1

直接工程费

1.1+1.2+1.3

1.1

定额直接费

按定额计算的费用之和

1.2

技术措施项目费

按附件一及附件四的规定计取

1.3

综合措施项目费

(1.1+1.2)*综合措施项目费费率

2

施工管理费

1*施工管理费费率(含财务费费率)

3

利润

1*利润费率

4

价差

∑[消耗量*(市场价—定额价)]

5

其他

由承(发)包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计算.包括时工、协商项目等

6

不可竞争费用

(1~5)*不可竞争费用费率

7

税金

(1~6)*税率

8

工程造价

1~7

(二)以人工费为取费基础的工程其计价程序如下:

 

序号

名称

计算办法及计算程序

1

直接工程费

1.1+1.2+1.3

1.1

定额直接费

按定额计算的费用之和(安装工程等包括主材费)

1.2

技术措施项目费

按附件一及附件四的规定计取

1.3

综合措施项目费

(1.1+1.2)中的人工费*综合措施项目费费率

2

施工管理费

(1.1+1.2)中的人工费*施工管理费费率(含财务费费率)

3

利润

(1.1+1.2)中的人工费*利润费率

4

价差

∑[消耗量*(市场价—定额价)]

5

其他

由承(发)包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计算.包括时工、协商项目等

6

不可竞争费用

(1~5)*不可竞争费用费率

7

税金

(1~6)*税率

8

工程造价

1~7

第十四条定额计价必须采用统一的标准格式。

(一)定额计价标准格式应由下列内容组成。

1.封面(封一、封二)

2.投标总价

3.工程造价编制说明

4.表1工程造价表

5.表2—l表2—2工程预(结)算表

6.表3主要材料汇总及价差调整表

7.表4工程设备数量、价格明细表。

(二)定额计价标准格式分别由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单位编制填写或投标单位编制填写。

(三)定额计价标准格式详见附件三。

第十五条工程量变更及其计价

(一)工程量变更及其计价由招标人和投标人按合同约定调整。

(二)因设计变更所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由投标人提出,经招标人确认后调整。

(三)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量变更后的价格按下列方法确定。

1.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的调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10%(含10%)以及因设计变更被取消的项目按原定额单价及投标报价相应费率、工料机单价确定。

2.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的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的10%,以及因设计变更引起新增项目应按定额单价及定额规定的相应费率、市场价格确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在工程计价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承包人与发包人根据本办法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按项目隶属关系,向各级工程造价主管机构申请行政调解处理,或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承(发)包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定额计价办法计算。

第十八条清单计价及定额计价的各项费用详见附件四。

其中“不可竞争费用”是指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收缴的费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非竞争性费用,应按规定计算,任何投标人或招标入均不得压低其标准。

第十九条发包人应将合同文本及竣工结算等有关资料,按项目隶属关系送各级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与《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编制规则》、《湖南省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湖南省统一安装工程基价表》、《湖南省市政工程单位估价表》、《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单位估价表》配套使用。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颁发,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填写

 

附件一

措施项目费一览表

 

措施项目费一览表

 

一、综合措施项目费

1.临时设施费

2.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3.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4.工程测量放线、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费

二、技术措施项目费

第一篇建筑工程

1.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及安拆费(包括基础及轨道铺拆费)

2.高层建筑增加费

3.脚手架搭拆费

4.已完工程保护费

5.施工排水、降水费

6.临时用地占用费

7.检验试验费

8.二次搬运费

9.缩短工期措施费

10.无自然采光、通风、照明、通讯施工设施增加费

11.其他

第二篇装饰装修工程

1.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及安拆费(包括基础及轨道铺设费)

2.已完工程保护费

3.高层建筑增加费

4.脚手架搭拆费

5.检验试验费

6.二次搬运费

7.缩短工期措施费

8.无自然采光、通风、照明、通讯施工设施增加费

9.其他

第三篇安装工程

1.高层建筑增加费

2.超高增加费

3.脚手架搭拆费

4.有害环境施工增加费

5.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费

6.采暖、空调系统调试费

7.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及安拆费(包括基础及轨道铺设费)

8.施工排水、降水费

9.无自然采光、通风、照明、通讯施工设施增加费

10.管道夸越或穿越施工措施费

11.格架式桅杆增加费

12.二次搬运费

13.检验试验费

14.焦炉施工大棚费

15.焦炉烘炉、热态工程费

16.组装平台费

17.联动试车费

18.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19.缩短工期措施费

20.其他

第四篇市政工程

1.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装费(包括基础及轨道铺拆费)

2.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3.不利施工条件增加费

4.围堰

5.筑岛

6.脚手架、支架、工作平台搭拆费

7.施工排水、降水费

8.施工用电源设备及线路安装拆除费

9.原有路基、管线保护费

10.临时护栏

11.施工便道

12.无自然采光、通风、照明、通讯施工设施增加费

13.临时用地占用费

14.检验试验费

15.缩短工期措施费

16.临时便桥

17.洞内施工通风、供水管路、动力照明线路安装拆除费

18.其他

第五篇园林绿化(仿古)工程

1.脚手架搭拆费

2.施工排水费

3.已完工程保护费

4.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及安拆费

5.施工因素增加费(边施工边维持交通、防游人干扰和路面保护等)

6.二次搬运费

7.缩短工期措施费

8.苗木养护

9.其他

 

附件二

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格式

 

封面一

 

工程

工程量清单

 

编制单位: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造价工程师及证号:

(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编制时间:

 

封面二

 

工程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投标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造价工程师及证号:

(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编制时间:

 

投标总价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标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编制时间:

 

填表须知

1.工程量清单表中所有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规定的人员签字盖章。

2.工程量清单表中的任何内容不得随意删除或涂改。

3.工程量清单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未填报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4.工程量清单所有报价以币表示。

5.投标报价文件应一式份。

6.其他

 

总说明

工程名称:

第页、共页

 

表1

工程造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第页、共页

 

序号项目名称金额(元)

1分部分项工程费合计(表2)

2措施项目费合计

2.1技术措施项目费(表3)

2.2综合措施项目费(附件四表三)

3其他项目费合计(表4)

4不可竞争费用

5税金

合计

 

附件三

定额计价标准格式

 

封面一

 

工程

标底价

 

编制单位:

(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造价工程师及证号:

(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编制时间:

 

封面二

 

工程

投标报价

 

投标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造价工程师及证号:

(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编制时间:

 

投标总价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投标总价(小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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