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试行全文及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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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试行全文及附表

浙江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以下简称应急救援行动)中调动队伍和征用物资的补偿机制,保障灾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20〕7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行动,是指由防汛抗旱、减灾、森林防灭火、地震、地质灾害、安全生产等应急指挥机构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灾害事故抢险救援行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是指根据国家部委指令及由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调动参加应急救援行动的省内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物资,是指应急救援行动过程中征用省内非政府主体所属的各类物资和装备。

第五条 应急救援补偿坚持“属地为主、分级承担、依法依规、统一归口、适当补偿”的原则。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工作,根据不同情形的应急救援行动,补偿资金由相关责任主体承担,或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补偿对象和标准

第七条 补偿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调动参加省内应急救援行动的省内应急救援队伍;

(二)在相关应急救援行动中拥有被征用应急物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省内应急救援队伍已有政府财政资金补助的,原则上不再列入财政资金补偿对象。

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行动,救援产生的费用较大,可给予适当补偿。

第八条 应急救援补偿以弥补应急救援成本为目的,仅补偿应急救援队伍与救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费用开支,不包括精神损失等非物质层面的损失和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

应急救援队伍补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误工误餐费、设备(车辆)租赁费、耗材费、车辆通行费、物资设备运输费、住宿费等。

如发生不可预见事件能够准确核定实际金额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计算;不能核定实际发生金额的,参考相关行业标准或市场价格确定。

密闭空间作业、潜水(打捞)作业、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作业等极度高危、高难抢险救援按照行业协会指导意见的标准执行,没有标准的,可通过第三方评估确定。

第九条征用物资存在损毁或灭失的,补偿费用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经维修能够恢复使用功能的,补偿金额应当在保险理赔后,按照必要维修费用支出等因素确定;

(二)无法维修或者经维修无法恢复使用功能、灭失或者维修费用超过其毁损前价值的,补偿金额应当在扣除保险理赔后,综合考虑财产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净残值等因素确定。

第三章 补偿程序

第十条 应急救援行动按下列情形,由相关责任主体单位或应急管理部门予以补偿:

(一)救援生产安全事故,原则上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补偿;无事故责任单位或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补偿的,由事发地市、县(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做好补偿工作,并保留追偿权利;

(二)救援自然灾害,由事发地市、县(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做好补偿工作。

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行动,须持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下达的《浙江省应急救援队伍调动通知书》(见附件1)。

情况紧急,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电话、微信、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应急救援队伍,并在48小时内补发书面调动通知。

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行动后,每日须填写《浙江省应急救援队伍完成任务日清单》(见附件2),由事发地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确认。

需要征用物资的,征用单位应当开具《浙江省应急物资征用凭证》(见附件6)。

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向征用单位交付被征用的物资,并协助安排必要的操作、保障等人员,接受征用单位的统一管理和调遣。

因情况紧急,无法当场开具征用凭证的,征用单位可先实施征用并在2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因无法将征用凭证送达被征用单位、个人的,或者无法确定应急物资权属的,征用单位应当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媒体上公告相关事宜,公告期限不得少于60日。

第十二条 应急救援队伍参加省内应急救援行动,应当在本队伍完成应急救援任务后30日内,向事发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救援补偿书面申请,包括主要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附加本办法第八条所列附件原件和补偿金额测算表(申请表见附件3),及其它支撑资料(须由经办单位盖章,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签字)。

如有救援人员在救援中出现伤病,补偿申请可延长30个工作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事发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补偿申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支付金额超过50万元的,应组织第三方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事发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完成审核工作后,补偿资金按下列情形实施支付:

(一)由事发地县(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做好补偿工作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补偿费;

(二)由事发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做好补偿工作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复核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补偿费;

(三)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补偿的,事故责任单位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补偿费。

如事故责任单位有异议,由事发地市或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责任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征用单位应当在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10日内,将征用物资返还被征用单位或个人,并出具《浙江省征用应急物资使用情况确认凭证》(见附件7)。

经公告后,仍无法确定应急物资权属的,应急物资暂时由征用单位处置保管,并做好记录。

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自收到使用情况确认凭证或者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征用单位提交补偿申请,包括申请表、征用凭证、使用情况确认凭证、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对于物资的权属证明、物资毁损或者灭失情况、投保及理赔情况、补偿金额及计算依据等。

收到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补偿相关书面材料后,征用单位应当会同承担补偿单位在30日内对补偿金额予以审核。

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

经确认后,征用单位、承担补偿单位和被征用单位或个人签订应急物资征用补偿协议。

有关承担补偿单位在协议签订后30日内支付补偿费。

被征用单位和个人认为应急征用和补偿工作中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各市、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在补偿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偿材料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年度市、县(市)补偿情况,商省财政厅在下一年度省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根据国家部委应急指挥机构或省应急管理厅指令参加省外应急救援行动,而国家部委或事发地政府未提供补偿经费的,原则上应急救援队伍可向队伍所在市、县(市)提出补偿书面申请,经审核并报省应急管理厅复核后,由队伍所在市、县(市)先行补偿,在下一年度省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项资金中予以补助。

未通过省级应急指挥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调动,参加省外救援行动的,不列入省级补助范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和被征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调动、征用单位对装备(车辆)数量、工作时间、补偿金额等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各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

补偿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经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协调参加浙江省应急救援行动的省外应急救援队伍、征用省外非政府主体所属的各类物资及装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于应急队伍调动、物资征用和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浙江省应急救援队伍调动通知书

2.浙江省应急救援队伍完成任务日清单

3.浙江省应急救援队伍补偿申请表

4.浙江省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流程图

5.浙江省应急物资征用补偿申请表

6.浙江省应急物资征用凭证

7.浙江省征用应急物资使用情况确认凭证

8.浙江省应急物资征用补偿流程图

文件的8个附件.doc

附件1

浙江省应急救援队伍调动通知书

调动单位:

  调动时间:

突发事件名称

抢险救援地点

受调队伍名称

抢险救援任务

调动人员和装备

1.车辆X辆,其中:

2.设备X台/套,其中:

3.调度人员X人

指令到达时间

实际到达时间

受调队伍联系人

联系电话

调度人

联系电话

现场确认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浙江省应急救援队伍完成任务日清单

突发事件名称

抢险救援地点

受调队伍名称

抢险救援任务

救援时间

20XX年X月X日

工作量

1.投入车辆X辆,工作时间X小时。

2.投入设备X台/套,工作时间X小时。

3.投入人员X人,工作时间X小时。

受调队伍联系人

联系电话

现场确认人

联系电话

现场确认人所在指挥机构(单位)审核意见

附件3

浙江省应急救援队伍补偿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救援时段

救援地点

主要救援任务

申请补偿金额

(万元)

1.误工误餐费

2.设备(车辆)租赁费

3.耗材费

4.车辆通行费

5.物资设备运输费

6.住宿费

7.其他费用

合计

调动单位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时间:

年月日

说明:

1.申请单位需提供参加应急救援出动相关人员、设备的证明材料;2.申请补偿资金需另附测算明细表;3.应急救援队伍需承诺无政府财政资金保障或提供政府已补助资金额度;4.误工误餐费按每人每天180元计算,每日按8小时计算,不足4小时按半日计算,4—8小时按1日计算。

附件4

浙江省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流程图

 

附件5

浙江省应急物资征用补偿申请表

被征用单位

(个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征用单位

征用时间

申请补偿

明细

物资名称

品牌规格型号

数量

投保及理赔情况

申请补偿金额(万元)

合计

征用单位及承担补偿单位审核意见

 

申请时间:

年月日

说明:

申请须附浙江省应急物资征用凭证、浙江省征用应急物资使用情况确认凭证、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对于物资的权属证明、物资毁损或者灭失情况、投保及理赔情况(如有投保需提供)、补偿金额及计算依据等材料。

附件6

浙江省应急物资征用凭证

征用单位

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被征用单位(个人)

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事由

征用应急物资明细

序号

物资名称

品牌规格型号

数量

征用时间

说明事项

备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征用上述物资。

本凭证一式三份,征用单位、被征用单位(个人)、留底各一份。

物资明细超出表格可附页。

 

  征用单位:

     被征用单位或个人:

  (盖章)      (签字或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7

浙江省征用应急物资使用情况确认凭证

征用单位

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被征用单位(个人)

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序号

物资名称

品牌规格型号

数量

征用时间

使用情况

(返还、毁损、灭失)

说明事项

物资存在毁损或灭失的,请在收到本凭证之日起6个月内向征用单位提出补偿申请。

备注

本凭证一式三份,征用单位、被征用单位(个人)各留底一份。

物资明细超出表格可附页。

 

  征用单位:

     被征用单位或个人:

  (盖章)     (签字或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8

浙江省应急物资征用补偿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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