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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

新刑诉法

陈卫东:

新刑诉法从九方面规范强化法律监督

  新刑诉法修改过程中,立法机关广泛充分听取了各界声音。

总体上看,强化了法律监督,特别是对侦查、执行、特别程序的监督。

具体来看,涉及检察机关的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九方面:

  一、辩护权的强化与检察职能的延伸

  修正后的刑诉法赋予了犯罪嫌疑人侦查期间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在第一次讯问或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

律师侦查期间会见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应经检察机关批准,检察机关应事先通知看守所。

会见时不被监听。

  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辩护人认为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直接材料未提交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

与此同时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检察机关。

办理自侦案件涉嫌律师伪证,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是律师的还要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此次修改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在侦查、起诉期间都涉及检察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赋予了检察机关对侦查监督的投诉处理权

  新刑诉法第115条首次建立了对各种违法侦查行为的投诉处理机制,其中规定人民检察院为申诉或控告的处理机关,以及其他条文规定的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环节,这都是对侦查监督程序的进一步赋权与完善。

此外还增加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进行监督的职责。

  三、细化逮捕条件、完善批捕审查程序、建立羁押定期审查机制

  新刑诉法第79条细化且降低了逮捕条件,除明确“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具体情形外,增加规定了应当逮捕的情形。

同时为进一步体现对剥夺公民自由权的审慎,参照近年来检察机关的自身实践探索经验,完善了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即规定了“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形,包括对逮捕条件有疑问、嫌疑人要求当面陈述、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且规定了听取律师意见的环节。

  此外新刑诉法第93条创设了逮捕后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定期审查机制,虽然何为“定期”、如何审查等具体规定并未在法律中加以明确,但这一新制度已经为检察机关继续探索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其中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如何理解这一规定?

笔者认为审查中的检察机关不能直接决定释放或变更,只能建议逮捕措施的提请机关或决定机关予以释放或变更,这样体现了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分离,利于办案部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决定。

  四、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完善

  侦查章修改的主要意图有二:

一是完善各项侦查手段、提高打击犯罪的能力;二是增强侦查讯问程序的规范性,严防刑讯逼供。

  从前一方面来看,新刑事诉讼法延长了传唤、拘传的时间、新设了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增加了询问证人的地点、增加了强制采样作为人身检查的一个子类、扩充了“查冻扣”的对象范围;特别是授予了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决定采取技侦手段的权力(但无执行权),这些都有助于解决长期以来自侦案件侦查手段受限的实际困难。

  从另一方面来看,严格规范侦查讯问程序的相关修改也给自侦案件的办理带来新的挑战:

拘留或逮捕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讯问必须在看守所内进行等,这些规定都对自侦部门侦查讯问的合法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五、证据制度中的职权变化

  新刑诉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从而明确了检察机关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

  非法证据排除与检察机关关系亦极为密切。

在侦查、审查起诉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依法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的依据。

另外赋予了对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权。

非法证据的庭审调查由检察机关承担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证明的手段应结合“两个证据规定”的内容。

  第62条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四种案件的证人保护,在该条条文之后还有“等”字,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所要予以重点探讨的是在查办职务犯罪中哪些案件、什么情形需要证人保护,以及如何保护的问题。

  六、公诉制度的修改

  公诉程序主要有两点修改,一是把没有犯罪事实作为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之一,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二是提起公诉须将案件材料、证据材料移送法院。

  七、审判程序的调整对公诉职能的行使提出新挑战

  新刑诉法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同时为保持合理的诉讼结构,要求检察官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中应当一律到庭支持公诉;在一审程序中还增加规定了“与量刑有关的程序”,即“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公诉部门应当总结前期量刑程序改革中的相关经验,做好量刑建议、量刑辩论的相关工作;二审程序明确了“应当开庭”的范围,特别是对于被告人一方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也应开庭审理,这一变动将增加上级人民检察院出席二审法庭的工作量;对于死刑复核,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也强化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责,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也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这是死刑复核程序提出的新挑战,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继续探索有效表达监督意见、强化监督效果的路径,以更好地履行新法所赋予的职责。

此外,新刑事诉讼法还强化了检察机关对再审案件的参与,规定对于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八、加强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新刑诉法主要强调了对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减刑、假释的监督。

就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而言,以往只有在有关机关作出决定之后,才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抄送检察机关,这是一种事后的监督方式。

此次刑诉法修改加强了监督的力度,要求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的,应当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批准或者决定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这就将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由事后监督扩展到了事中监督。

与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相同,新刑诉法要求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进行事中监督,执行机关提起减刑、假释的,应当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九、特别程序中增加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新内容

  新增特别程序一编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体例上的重大调整,四项特别程序均与检察权的行使息息相关,比如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刑事和解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对强制医疗程序的参与与监督等都是新增的赋权规定。

检察机关需要厘清自己在这些特别程序中的角色、定位、职权和职能,特别是没收程序与强制医疗程序过去实践中没有经验基础,立法中写的又比较宽泛,需要检察机关完善司法解释、探索实施经验。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像行使监所检察职能那样,在强制医疗机构设置派出检察室。

北京丰台区院检察长叶文胜:

细化流程,严格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

  刑诉法是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这次修改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作了重要补充和完善,对于更好地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身在办案一线的基层检察官从现在起就要按照新刑诉法的要求,坚持正确的执法理念,主动规范业务工作,各项执法办案工作在不违背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逐步同新法规定相衔接,逐步向执行新法过渡。

  新刑诉法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在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的工作职责,适应法律的新变化,我认为基层检察院在工作中要着重抓好以下三项工作。

  尊重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在思想上重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

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重视捕前审查,而且在捕前审查中,更加重视审查的是案件证据情况和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一些检察机关认为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使逮捕工作显得比较随意,有损司法的严肃性权威性,一些检察机关由于承担较多的刑事案件,将主要精力放在了捕前审查工作中,捕后则往往忽视了对羁押必要性的继续审查。

新刑诉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则意味着检察机关必须转变观念,不但要在捕前审查中注重羁押必要性审查,而且在捕后也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结合本院实际细化配套工作具体流程。

要使捕后审查羁押必要性工作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必须围绕一些实务性问题尽快研究和制定可行的工作流程与机制。

我院积极要求干警做到明确审查起诉环节案件承办人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义务;完善逮捕证书制作,增加告权事项;规范侦查监督部门的工作流程。

根据新刑诉法规定,侦查监督部门开展捕后审查羁押必要性工作存在两种基本情形:

一是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的申请进行审查,二是依职权进行审查。

无论是哪种情形,都应当设立书面卷宗材料,作为审查逮捕案件卷宗的组成部分。

书面卷宗材料应包括受理申请的证明材料、开展审查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审查报告等基本内容。

  拓展信息获取渠道,确保审查工作落到实处。

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人员完成捕前审查工作后,侦查机关基本不会再就案件情况与侦查监督部门联系,所以侦查监督部门人员往往不再接触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由于案件不是必须经过侦查监督部门,所以侦查监督部门也很难知道案件的后续情况。

由于审查逮捕工作属于刑事诉讼过程中比较靠前的诉讼环节,所以在实践中侦查监督部门难以掌握案件后期的发展和变化动态。

对此,需要在侦查监督部门与侦查机关以及我院公诉部门加强沟通联系,构建起切实有效而且方便快捷的信息交流机制,确保侦查监督部门能够掌握案件的全程动态,在此基础上才能把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落到实处。

 石家庄桥西区院检察长兰志伟:

排除非法证据从每个细节做起

  新刑诉法对检察机关规范行使法律监督权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更高的要求,对此,我们要有清醒认识,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刑诉法修改中涉及检察机关的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从思想上、物质上为新刑诉法的贯彻实施做好充分准备。

  新刑诉法全方位地完善、修改了证据制度,并首次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作出明确的规定,为我们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指明了方向。

作为基层检察院,我院每年受理的刑事案件达700多件。

在审查批捕、起诉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侦查人员取证意识不强,侦查取证中存在不规范、不合法等情形。

去年,我们受理了一起聋哑人林某在公交车上扒窃的案件。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公安机关对林某的两次讯问笔录都只有林某本人的签名,却没有手语翻译的签名。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人手语的翻译参加,并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经调查核实,公安机关确实在讯问林某时未为其聘请手语翻译。

我们及时提出了纠正违法意见,要求在手语翻译在场的情况下,重新对林某进行讯问,此前两份笔录都不再作为审查起诉的依据。

  多年的实践让我们深刻认识到,犯罪事实的查清归根结底还是需要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判断案件性质、证实犯罪行为的根本依据。

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是通过将违法取得的证据排除在诉讼程序之外,从而减少检察机关采用虚假证据得出错误结论的几率,更有利于我们发现案件的真相,有效地控制犯罪,保障诉讼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新刑诉法会促使办案人员树立正确的办案理念,坚决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在具体的刑事诉讼活动中严格执法,做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

目前,我们在组织干警反复学习领会中,针对新刑诉法要求,已着手修改各部门的业务操作规程,并将一些容易被侦查人员忽视的取证程序等问题归纳总结,以文件形式发至辖区各派出所、刑警队,要求公安机关遵守法定程序,强化证据意识,以适应新刑诉法的新要求。

  全面提升检察执法规范化水平。

我院以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为契机,进一步树立规范、文明的执法理念,努力做到“三个并重”:

一是做到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

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是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

二是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既要查清事实、准确定性,又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要依法进行排除,对于侵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权利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纠正。

三是做到严格执法与依法监督并重。

检察机关在工作中既要自身严格执法,也要依法对公安机关、法院的执法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对于阻碍依法行使辩护权的行为坚决纠正。

大连中山区院检察长王岩坡:

三个并重适应辩护制度新变化

  新刑诉法对刑事辩护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如何适应新要求,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程度,全面提高检察工作水平,是我们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

  消除两个误区,正确认识刑事辩护制度修改的重大意义。

新刑诉法从律师介入辩护的时间、律师会见程序和阅卷范围、辩护人刑事责任的追究、法律援助范围等方面对刑事辩护制度进行了深化和完善。

检察机关必须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角度正确认识完善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意义,当前必须消除两个误区:

一是对立抵触情绪,即片面地认为完善刑事辩护制度后给检察机关工作造成更大的障碍,工作中会出现更多的困难。

二是消极等待思想,即不是积极主动适应刑事辩护制度新发展,而是漠视等待。

  依法保障当事人、辩护人的辩护权。

新刑诉法围绕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问题,进行了制度完善。

基层院在工作中如何进行对接?

我认为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要保障当事人及时得到辩护。

要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即可以辩护人的身份行使辩护权,保障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第二,保障律师会见权。

完善律师会见程序,除法律规定几类犯罪案件外,辩护律师无须经过司法机关批准即可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且不被监听;第三,保障律师阅卷权。

辩护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查阅、摘抄、复制全部案卷材料的权利;第四,尊重辩护律师对委托人涉案信息的保密权;第五,保障当事人及时得到法律援助的权利。

对于需要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检察机关要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全面提升检察执法规范化水平。

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必将对检察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我们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树立理性、平和、规范、文明的执法理念,努力做到“三个并重”。

一是做到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

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是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

检察机关既要做到依法查办职务犯罪,严厉惩治严重刑事犯罪,也要在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各个环节时刻树立保障人权的观念,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辩护权,认真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二是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既要查清事实、准确定性,又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要依法进行排除,对于侵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权利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纠正。

三是做到严格执法与依法监督并重。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工作中既要自身严格执法,也要依法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执法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对于阻碍依法行使辩护权的行为坚决纠正。

天津河北区院检察长韩东:

实现“三个转变”正确适用逮捕措施

  强制措施的正确适用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核心问题,逮捕作为对犯罪嫌疑人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过程中备受关注。

新刑诉法建立健全了三个机制,实现了三个转变,将对促进公正执法起到重要作用。

  建立健全审查逮捕必要性证明机制,实现逮捕理念从“构罪即捕”向“必要逮捕”转变。

此次修改重点完善了逮捕的条件和程序,特别是把“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这一逮捕条件细化为五种情形,为判断嫌疑人是否有逮捕必要提供了法律依据。

结合实际案件,如何证明以上事实、准确把握执法标准,把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有机结合起来,是基层检察机关必须立即着手研究的课题。

  一方面,要加强对逮捕必要性条件的研究论证,从打击犯罪和保障合法权益并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重的角度出发,保证逮捕措施的适度适用;另一方面,要加强对逮捕必要性条件的证明机制,强化证据意识,围绕逮捕必要性条件的待证事实规制证据标准,要求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并严格审查把关,保证逮捕措施的准确适用。

  建立继续羁押必要性评估机制,推动羁押理念从“一捕到底”向“必要羁押”转变。

针对逮捕后直至审判前的羁押期间过长的问题,新刑诉法增设了独立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这一规定强化了检察院对羁押措施的监督,为保护被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羁押提供了一条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

在这项工作中,自身观念的转变是首要问题。

首先要树立“必要羁押”的理念,要从人权保障出发,增强工作的主动性,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羁押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损害。

还要有“敢于纠错”的勇气,一旦发现错捕或者确无羁押必要的,立即纠正、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绝不护短扯皮。

同时,要加强机制建设。

法条的规定较为原则概括,没有明确审查标准和操作程序。

  建立“阳光审查”机制,实现从闭门审查向敢于“开门纳谏”转变。

本次刑诉法修改增加规定了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程序,以及采取逮捕等强制措施后应当通知家属的规定。

这些规定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也有利于强化自身监督,促进规范、公正、理性、文明执法。

对此,检察机关应当从提升执法公信力的角度转变观念,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实行阳光审查,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依法保障律师履职,并主动接受和听取律师意见,更好的维护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上海闸北区院检察长丁嘉: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五步工作法”

  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这次刑诉法修改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正式写入法律文本,对于基层检察院而言,该项制度的设立无疑为之前的很多探索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法律依据,迎来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发展的新机遇。

  我院早在2010年就开展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尝试,并且根据近两年的制度规范和个案试点,逐步形成了一套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工作流程,即“五步工作法”。

第一步筛选案件,发现案件处理可能性;第二步听取被害人意见,分析案件封存可行性;第三步作出不起诉决定,体现案件处理终结性;第四步开展记录消灭前考察,保证案件处理有效性;第五步宣告犯罪记录封存,实现案件处理彻底性。

  2011年,我院根据业已制定的《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涉罪未成年人刑事记录封存办法(试行)》,联合学校、社区、派出所等单位对3名涉罪未成年人刑事记录限制公开进行了宣告。

截至目前,记录封存的效果良好,3名涉罪未成年人均顺利回归社会,在实习结束后,他们在酒店或者物业服务公司找到了稳定的工作,并且在后续的工作期间表现良好。

  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试行的过程中,我们遇到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例如,适用对象范围狭窄,当前的个案试点更多的是相对不起诉的案例。

还有,诉讼过程的信息流转与记录封存结果的协调和衔接等问题。

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封存对象的范围是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并规定了相关部门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使前期探索中一些争议的问题得到了明确和澄清,对我院在试行过程中碰到的困难和困惑指明了方向,这对当前未检工作的创新起到了关键性的指导作用。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设定增加了检察机关新的工作职能,也对办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我院已成功开展的个案试点、配套的制度以及建立的协作单位是我们未来开展这项工作积累的宝贵资源。

目前,我院正在进一步对相关的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将犯罪记录封存的案件范围进一步地扩大,新刑诉法施行后,对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未成年人实现犯罪记录封存的全覆盖;从“依申请启动”过渡到“依职权启动”,把犯罪记录封存的法定义务执行好、落实好。

杭州西湖区院检察长张鸣:

分阶段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新刑诉法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总则,并在多项具体规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贯彻和体现。

如增设的特别程序,设置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等,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保护。

  近年来我院一直在努力尝试着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护,新刑诉法的有关规定,不少已在我院的司法实践中进行了探索,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健全和完善青少年维权制度。

在2007年初,我院联合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及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刑事案件实行“三分开”诉审制度的实施办法》,对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刑事案件实行“分别羁押、分案起诉、分案审理”,更好地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避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遭受二次污染。

这在杭州地区是首家。

为了实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护,我院在浙江省基层检察院中较早地设立了“青少年维权岗”,成立了由富有实践经验又擅长开展思想教育工作的女检察官组成的办案小组,专门负责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案件的办理,对未成年犯的帮教、回访等。

在此基础上,我院还开辟了青少年谈话室,开通了青少年法制热线。

2007年我院荣获浙江省第四批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

  分阶段实现对未成年犯的司法保护。

在审查起诉阶段,采用“交心”讯问方式,避免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畏惧心理和抵触情绪,而无法查清案情和对其进行帮助教育。

我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做好讯问笔录外,还单独制作一份谈话笔录,让其深刻剖析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及其今后的悔改打算,必要时还安排 “亲情会见”,以促进其教育感化。

另外我院还收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品格证据,充分了解未成年人在校表现、家庭环境等情况,从而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遏制他们的犯罪源头。

在不起诉决定书中增加“检察官寄语”,从法理和情理等方面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感化,促使其进一步悔过自新、健康成长。

并因人而异制定帮教措施,通过不定期回访制度落实跟踪监督,创造良好的改造环境,确保他们不再重蹈覆辙。

对被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我院及时与其所在的学校、居委会、派出所做好衔接工作,形成帮教合力。

联系选定帮教组织,定期进行考察。

  开展有检察特色的法律服务。

多年来,我院坚持“送法上门”,积极走进校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以受聘法制副校长、检校共建模式,针对青少年易发犯罪,派员授课、受理电话咨询、组织观摩庭、发放宣传册,开展有重点的宣传教育,并总结所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点,总结发案规律,提出预防建议,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湖北枣阳市院检察长徐东:

取证三要诀依法、规范、细致

  新刑诉法对证据制度进一步进行了完善,特别是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有利于从制度上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维护了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司法公正。

同时,也对检察机关的办案侦查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带来了新挑战。

  作为基层院,我们始终坚持“证据是案件的生命线”这一理念。

2011年8月,我院侦查的林业局科长张某挪用公款50余万元案庭审中,张某突然翻供,律师也作无罪辩护。

面对突发状况,公诉人早有准备,当庭播放了历次讯问张某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展示了相关物证。

最终,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在执法办案中,我们牢固树立四种意识,严格依法取证。

  强化证据意识,提高取证能力。

坚持“证据是案件核心”,在具体办案中,要求干警紧紧围绕犯罪构成的要求,全面收集各类证据。

同时,组织干警对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情况进行总结、开展研讨,明确了各类职务犯罪的证明标准、证据种类、取证要求、注意事项等,开展“案案讲评”、“类案分析”、“模拟侦查”等活动,引导干警换位思考,提前预测,不断优化取证方案,提高了干警调查取证能力。

  强化规范意识,提高依法取证水平。

坚持严格执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及时有效固定证据,有效防止了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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