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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局执法依据

岚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

岚县发展和改革局是县人民政府负责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区域经济调控工作的组成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发展速度和调控目标,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

(二)研究提出全县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整体规划以及相关政策;对经济结构调整进行动态监控指导和组织协调,积极推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

(三)做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搞好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以及扶助贫困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引导和促进全县经济结构合理化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四)负责汇总和分析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宏观经济战略和产业政策,研究提出运用财政、信贷、物价、税收、工资等经济杠杆和市直接掌握的投资、外汇、重要物资等经济手段的政策建议,保证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的实施。

(五)对全社会包括财政预算内外、信贷等资金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全社会资金导向政策建议;研究提出政府建设资金筹措政策建议;参照省计委对煤炭资金的管理办法,负责全县煤炭专项基金的统一管理;编制市级建设资金来源计划,对全县建设资金进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加强以资金为重点的经济调节;编制资本市场发屉规划,提出国有企业资产重组规划和政策建议,负责国企县级建设投资转资本金审批工作;负责协调金融机构,搞好信贷资金与市建设资金的衔接。

(六)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综合平衡和调度掌握各类建设资金,统一安排使用县级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国内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安排国家拨款建设项目和县内重大建设项目以及重大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指导、协调全县工程咨询业的发展,做好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工作;对县经贸局管理的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进行会签;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工作。

(七)指导和协调全县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县招投标工作的有关规章条例、综合性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它媒介;负责组织全县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全县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八)研究提出全县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负责审批、编制和上报利用外资、引进项目计划,组织重大外资引进活动,引导外资投向。

(九)研究提出全县内、外贸发展战略;负责编制全县内、外贸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安排全县内、外贸行业基本建设;负责县重要商品储备计划管理,引导和调控市场;负责全县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产供销协调工作;做好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物资采购和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的协调管理工作。

(十)做好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编制全县信息网络总体规划;监测市场动态、分析市场变化、掌握市场信息、研究市场规律,不定期发布具有预测性和指导性的相关信息和企业发展指南;研究拟定全县计划体制以及投融资体制等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有关法规、条例的起草和协调实施。

(十二)研究提出全县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十三)管理经济信息中心。

(十四)承担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摘自《中共岚县委办公室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岚县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方案的通知》岚政办发[2010]152号)

岚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许可(共2项)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条“国家制订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把《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其中,国务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二、招标事项核准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2、《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五条 工程建设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招标方案的核准,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有关手续的,应当先履行手续,取得批准。

岚县发展和改革局非行政许可(共1项)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设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第62号)第7项

岚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共30项)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规避招标的

处罚种类:

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暂停资金拨付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资料、情况,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招标人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条“招标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招标人透露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影响公平竞争情况或泄露标底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投标人串通投标、行贿谋取中标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

法律依据:

I、《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四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投标人骗取中标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中标无效。

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处罚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等与评标有关情况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予以公告,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招标人自行确定投标人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十、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分包其主体、关键性工作,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二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十一、招标人、中标人背离招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协议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招标人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发生中标通知书的条件;

(二)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

(三)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中主要合同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

(四)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五)中标人向招标人提出其投标文件中主要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

(六)中标人拒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十二、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定合同,更改合同实质内容,不交履约保证金的

处罚种类:

警告、取消中标资格

法律依据: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投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中标人不履行与投标人订立的合同义务的

处罚种类:

取消投标资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二至五年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十四、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2、《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况严重的,招标无效:

(四)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指标公告的;”

十五、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十六、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三)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2、《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六)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十七、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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