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辽源管理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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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辽源管理处
吉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辽源管理处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一、行政执法主体
法定行政授权组织:
吉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辽源管理处
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二)《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办法》(下称《办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保证无线电管理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所进行的行政行为;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领导全国的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除军事系统以外的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
制发机关:
《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办法》: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颁布时间:
《条例》:
1993年9月11日;《办法》:
1995年9月19日。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规
序号
法规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1993.9.11
(二)规章、规范性文件
序号
法规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办法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1995.9.19
2
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1995.10.28
三、行政执法项目
(一)行政许可(共1项)
行政许可项目: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审批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
制发机关: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颁布时间:
1993年9月11日
(二)行政收费(共1项)
行政收费项目:
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收费标准依据:
计价费[1998]218号文件;发改价格[2003]2300号文件;发改价格[2005]2812号文件。
制发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计价费[1998]218号文件: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委会;发改价格[2003]2300号文件: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5]2812号文件: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颁布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1993年9月11日;计价费[1998]218号文件:
1998年2月19日;发改价格[2003]2300号文件:
2003年12月23日;发改价格[2005]2812号文件:
2005年12月27日。
(三)行政处罚(共44项)
行政处罚项目、种类及依据表
执法种类
序
号
处罚项目
处罚种类
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主要内容
制发机关
颁布
时间
行
政
处
罚
1
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九章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中央军委
1993年9月11日
2
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
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3
干扰无线电业务
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4
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
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5
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
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执法种类
序
号
处罚项目
处罚种类
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主要内容
制发机关
颁布
时间
行
政
处
罚
6
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或者授权的机构批准,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第二章第六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1995年10月28日
7
无线电台(站)虽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设置、使用,但是末在规定时间内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
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8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手续不全或者已经失效,经督促,超过规定时限仍末办理正式手续
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9
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电台末按照规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或者到无线电管理机构注册登记
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0
业余无线电台未按照规定办理设台审批手续或者手续不全
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1
违反电台呼号管理规定,编制、使用电台呼号
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2
违反电台执照管理规定,转借、涂改、伪造电台执照或者使用作废电台执照
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3
紧急情况下动用未经批准的电台,未及时报告
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4
无线电台停用或者撤销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手续
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5
销售单位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未办理临时设台手续
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执法种类
序
号
处罚项目
处罚种类
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主要内容
制发机关
颁布
时间
行
政
处
罚
16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
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屡教不改,影响严重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第二章第七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1995年10月28日
17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过程中未按批准文件执行超出文件规定的范围或者规定时限
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屡教不改,影响严重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8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未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屡教不改,影响严重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9
所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不符台无线电管理规定
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屡教不改,影响严重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0
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未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时,未经同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屡教不改,影响严重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1
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
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屡教不改,影响严重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2
所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
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屡教不改,影响严重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3
设置、使用的无线电设备不符合无线电管理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对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故意干扰合法电业务,造成重大通信事故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电台执照
《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第二章第八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1995年10月28日
执法种类
序
号
处罚项目
处罚种类
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主要内容
制发机关
颁布
时间
行
政
处
罚
24
自行改变无线电台核定工作项目,对其他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故意干扰合法电业务,造成重大通信事故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电台执照
《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第二章第八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1995年10月28日
25
因操作人员渎职、失职或者技术操作事故,造成对其他无线电业务有害干扰
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故意干扰合法电业务,造成重大通信事故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电台执照
26
使用不合标准的工业、科技、医疗设备及其他非无线电设备,对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故意干扰合法电业务,造成重大通信事故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电台执照
27
设置,使用可能产生有害干扰的各类非无线电设施,未征求城市规划部门和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同意
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故意干扰合法电业务,造成重大通信事故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电台执照
28
非无线电设备对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指出后,仍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故意干扰合法电业务,造成重大通信事故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电台执照
29
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对航空器、船舶安全航行造成危险,经指出后,仍不停止使用
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故意干扰合法电业务,造成重大通信事故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电台执照
30
擅自与核准通信范围以外的其它电台(站)进行通信,影响他台工作
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故意干扰合法电业务,造成重大通信事故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电台执照
执法种类
序
号
处罚项目
处罚种类
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主要内容
制发机关
颁布
时间
行
政
处
罚
31
有干扰无线电业务的其他行为
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故意干扰合法电业务,造成重大通信事故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电台执照
《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第二章第八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1995年10月28日
32
擅自变更频率、呼号、台址、服务范围、工作时间、通信对象、天线参数、发射功率等
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电台执照
《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第二章第九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1995年10月28日
33
擅自转借、转让电台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供自己使用的频率、呼号
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电台执照
34
发射、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
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电台执照
35
擅自更换发射设备、工作方式
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电台执照
36
有变更核定项目的其他行为
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电台执照
37
使用频率超过核准的带宽,影响他台工作
警告或者-干元以下罚款
《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第二章第十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1995年10月28日
38
拒不执行经协商后作出的调整或者收回频率决定
警告或者-干元以下罚款
执法种类
序
号
处罚项目
处罚种类
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主要内容
制发机关
颁布
时间
行
政
处
罚
39
不参加规定的无线电设备检测
警告或者-干元以下罚款
《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第二章第十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1995年10月28日
40
使用频率期满,不办理续用手续
警告或者-干元以下罚款
41
不按照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
警告或者-干元以下罚款
42
转让、出租或者变相出租频率
查封或者没收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电台执照
43
擅自使用未经批准的频率的
查封或者没收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电台执照
44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获取电子信息情报的,境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携带、运载无线电设备入境
违反《条例》和本规定有关规定的,按照本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第二章第十一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1995年10月28日
(四)其他行政行为(共1项)
行政执法项目: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执法种类: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章第五十一条
四、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一)处长岗位责任
1.负责组织领导全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工作,是本单位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
2.负责组织召开全处行政执法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全处行政执法工作。
3.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检查各行政执法科室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
4.听取重要执法情况汇报,研究重大举措,解决重大问题。
5.协调与相关部门之间的重大执法关系。
6.负责向市政府汇报本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的情况。
(二)分管副处长岗位责任
1.负责分管科室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对所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分管责任。
在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处长负责。
2.协助处长组织、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工作,接受处长监督,同时对分管科室的执法主要责任人进行监督。
3.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组织分管科室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4.负责对分管科室行政执法工作的安排,并对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干扰申诉、投诉举报等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对分管科室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听取执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执法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并督促检查。
(三)各职能科室科长(站长)岗位责任
无线电管理科科长岗位责任
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本科室行政执法工作。
在分管副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分管副处长负责。
2、协助分管副处长开展无线电管理工作,接受分管副处长的监督,并对本科室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
3.负责组织本科室执法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
4.负责行政许可、无线电台(站)和频率管理、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干扰申诉等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落实和执行。
无线电监测站站长岗位责任
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本站行政执法工作。
在分管副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分管副处长负责。
2.协助分管副处长开展无线电监测检测工作,接受分管副处长的监督,并对本站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
3.负责组织本站执法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
4.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电磁环境测试、干扰源查找等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落实和执行。
(四)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责任
1.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掌握必备的业务知识,经市政府法制办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执法。
2.认真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干扰申诉和频率占用费收缴等事项。
3.依法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
4.认真查处无线电干扰事件,解决无线电干扰问题,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5.执行公务时要手续齐全、着装整洁,举止庄重,用语文明礼貌。
6.测定无线电设备主要技术指标,检测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进行电磁环境测试。
7.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8.接受监督,自觉纠正自身的违法行政行为。
9.对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
为加强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结合本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议考核机构
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领导小组,由处长任组长,其他副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科室科长(站长)组成。
具体考核工作由处办公室负责。
(二)评议考核范围
处内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及各执法岗位人员均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范围。
(三)评议考核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奖罚分明,实事求是的原则。
(四)评议考核内容
1.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宣传和学习情况。
2.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及其他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
3.工作作风、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情况。
(五)评议考核方法
1.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采取日常考评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法。
日常考评由处办公室负责,年度考评由评议考核领导小组进行考评,年度考评时间为每年12月份。
2.实行百分制考核标准,并奖励加分。
年终根据科室(个人)得分情况进行评议,确定优秀(90分以上),称职(80分—89分),基本称职(70分—79分),不称职(70分以下)四个档次。
3.执法科室年终评议考核得分,按各执法科室执法人员平均得分计算。
(六)评议考核标准
1.学习、宣传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30分)
(1)能够按要求参加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活动(10分)。
凡无故不参加的每人次扣1分。
(2)能够按要求参加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培训活动(10分)。
凡无故不参加的每人次扣1分。
(3)能够将行政执法内容、依据、程序和执法结果等事项及时、准确公开(10分)。
未公开的每项扣2分。
2.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情况(40分)
无线电管理科
(1)能够认真受理行政许可、干扰申诉等事项,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资料齐全、归档及时(8分)。
每次每项不合格的扣1分;有三次以上不合格的不得分。
(2)能够完成年度频率占用费收缴任务(8分)。
凡无故未完成总额度80%的扣2分;未完成总额度70%的扣4分;未完成总额度60%的不得分。
(3)能够做到依法执行监督检查,证件齐全、程序规范、语言文明、举止庄重(8分)。
每次每项不合格的扣2分。
(4)能够做到行政处罚以事实为依据、理由充分、手续完备、处罚得当、明确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8分)。
每次处罚不当的扣2分;有三次以上处罚不当的不得分。
(5)能够做到全年无行政投诉和行政复议案件(8分)。
凡发生一起行政投诉或行政复议案件责任在我方的不得分,并取消评比资格,视为不称职。
无线电监测站
(1)能够认真监测无线电台(站)频率使用情况,做到监测有规划、数据资料齐全、情况上报及时、资料建档备案(15分)。
每次每项不合格的扣2分;有三次以上不合格的不得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比资格,视为不称职。
(2)能够做到测定各类无线电设备主要技术指标、检测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电磁环境测试准确(10分)。
凡一次检测错误的扣2分;有三次以上检测错误的不得分。
(3)能够做到准确、及时查找到无线电干扰源,并排除干扰(15分)。
凡一次未完成任务的扣3分;有三次以上未完成任务的不得分。
3.廉洁从政情况(30分)
能够做到严守权限、奉公守法,不趁执法之机向当事人吃、拿、卡、要,不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玩忽职守(30分)。
凡违反者扣30分,并取消评比资格,视为不称职。
4.奖励加分
凡下列情况之一进行奖励加10分。
(1)因执法活动取得优异成绩,受到群众、上级或有关部门表扬的。
(2)创造的经验被上级或有关部门采纳、推广的。
(3)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文章的。
(七)评议考核奖惩
1、考评结果作为评选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主要依据。
得分低于90分的不得参加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
2、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并减发或不发年终奖金。
3、考评结果与公务员考核挂钩,作为干部政绩考核、晋升职务、工资晋级的重要依据。
4、工作中有重大过失行为或者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表一:
()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表
所在科室:
无线电管理科岗位名称:
责任人:
考核项目
考核标准
扣分
备注
学习、宣传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30分)
(1)能够按要求参加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活动(10分)。
凡无故不参加的每人次扣1分。
(2)能够按要求参加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培训活动(10分)。
凡无故不参加的每人次扣1分。
(3)能够将行政执法内容、依据、程序和执法结果等事项及时、准确公开(10分)。
凡一项不公开的扣2分。
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情况(40分)
(1)能够认真受理行政许可、干扰申诉等事项,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资料齐全、归档及时(8分)。
每次每项不合格的扣1分;有三次以上不合格的不得分。
(2)能够完成年度频率占用费收缴任务(8分)。
凡无故未完成总额度80%的扣2分;未完成总额度70%的扣4分;未完成总额度60%的不得分。
(3)能够做到依法执行监督检查,证件齐全、程序规范、语言文明、举止庄重(8分)。
每次每项不合格的扣2分。
(4)能够做到行政处罚以事实为依据、理由充分、手续完备、处罚得当、明确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8分)。
每次处罚不当的扣2分;有三次以上处罚不当的不得分。
(5)能够做到全年无行政投诉和行政复议案件(8分)。
凡发生一起行政投诉或行政复议案件责任在我方的不得分,并取消评比资格,视为不称职。
廉洁从政情况
(30分)
能够做到严守权限、奉公守法,不趁执法之机向当事人吃、拿、卡、要,不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玩忽职守(30分)。
凡违反者扣30分,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