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资格许可鉴定评审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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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资格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资格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1总则

1.1为了规范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评审工作,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TSGR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的规定,特制订本评审细则。

1.2本评审细则规定了气瓶充装资格许可评审的依据、性质、内容、职责、方法和要求。

1.3本评审细则适用于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资格许可鉴定评审。

2评审依据

2.1国质检特[2005]220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

2.2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2.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2.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TSGR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2.5气瓶充装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3评审性质与内容

3.1评审工作应受安装单位的自愿委托,并按TSGR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及本评审细则的要求开展。

3.2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评审。

4职责与要求

4.1充装单位

4.1.1必须具备《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4.1.2向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相应类别气瓶充装资格申请,并得到受理。

4.1.3约请我中心(评审机构)承担气瓶充装资格评审工作,协商签订评审协议。

4.1.4在评审实施前,向我评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4.1.5为评审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做好评审配合工作。

4.1.6按协议规定支付评审费用。

4.2评审机构

4.2.1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按本所评审质量手册和评审细则规定开展评审工作,主动接受上级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指导。

4.2.2加强对评审员的监督与管理,确保评审工作质量,做到“廉洁、高效、公正、公开”。

4.2.3在充装单位约请我所评审并签订评审协议后,向充装单位提供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介绍评审工作要求,同时按要求委派有相应资格评审员实施评审。

4.2.4及时完成评审报告,并报受理机构。

4.2.6对申请单位的商业信息予以保密。

5评审准备

5.1申请单位在约请鉴定评审前,应当按照气瓶充装许可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自查,提出综合自查报告。

5.2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受申请单位的约请时,申请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已签署受理意见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正本一份;

(2)《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格式见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一式三份;

(3)质量管理手册一份;

(4)申请单位的综合自查报告一份。

(5)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5.3鉴定评审机构接受申请单位的约请后,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评审工作日程安排,并向申请单位提供鉴定评审指南。

鉴定评审机构不接受约请,应当在约请函上签署意见说明原因,并在收到约请函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退回提交的申请资料。

5.4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实施鉴定评审工作7日前向申请单位寄发《特种设备现场鉴定评审通知函》,并且报送受理机关和相关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5.5鉴定评审机构派出鉴定评审组对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和充装工作质量进行现场审查,提出评审结论意见。

根据申请单位的具体情况,鉴定评审组长应当在鉴定评审工作开始前,向鉴定评审组成员介绍申请单位情况和鉴定评审计划,提出鉴定评审工作要求。

6评审程序与方法

6.1工作程序:

包括评审工作首次会议、现场巡视、分组审查、评审情况合议、末次会议、出具审查报告等。

6.1.1首次会议和末次会议由鉴定评审组长主持,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体系责任人员和鉴定评审组成员参加。

6.1.2首次会议的一般程序如下:

 

(1)鉴定评审组组长宣布开会,介绍鉴定评审组成员、受理机关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表,申请单位负责人介绍申请单位人员;

 

(2)鉴定评审组长说明鉴定评审依据、工作安排、内容和要求;

 (3)申请单位领导介绍企业概况以及气瓶充装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情况。

(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代表讲话。

6.1.3现场巡视范围包括与气瓶充装有关的场地、设施,例如充装现场、储罐区、气瓶堆放区、消防设施、办公场地等。

6.1.4鉴定评审组应当根据申请单位被受理的充装许可类别划分鉴定评审小组,分组进行鉴定评审,鉴定评审人员在分组鉴定评审时,应当认真听取申请单位有关人员的说明,认真审阅提供的相关见证资料,查证有关人员和进行必要的考核,如实记录鉴定评审情况,并且就相关问题做出客观判断和正确结论。

6.1.5分组鉴定评审结束后,鉴定评审组应当进行合议,讨论并且汇总鉴定评审意见。

如果个别成员有保留意见,必须在鉴定评审记录中记载。

6.1.6末次会议的一般程序如下:

   

(1)宣布开会;

   

(2)鉴定评审组长宣布鉴定评审意见并讲话;

   (3)申请单位负责人讲话;并就评审结果表示态度。

   (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代表讲话。

6.2评审方法包括资料审查、现场检查、答辩考核等三种。

7评审实施

7.1充装单位应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评审细则要求进行自查,自我评价合格后,向原先约请的评审机构申请。

评审前,评审机构应将评审日程与安排、评审组成员名单等向受理机构备案。

7.2鉴定评审组一般由3名以上鉴定评审人员组成,最多不得超过5人,审查组成员由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的评审员组成,现场评审时应当佩带鉴定评审人员证件卡。

审查组长应由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2至3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7.3现场审查主要包括对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和充装工作质量的审查,重点是对技术负责人的审核、人员条件和设备条件的审查、充装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情况及质量体系文件的审查。

审查内容详见“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记录”。

7.4审查记录

鉴定评审记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建站批文、资质等的确认;

  

(2)资源条件,包括责任人员、充装和工艺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及消防设施等的确认;

  (3)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管理职责、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及运行情况,以及工作记录和见证材料的使用和保管;

(4)充装工作质量,包括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和充装过程控制,以及充装现场或资料抽查记录;

  (5)其他情况说明。

7.5评审结论

7.5.1各小组应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充装单位相关领导进行沟通,并作好评审记录。

在末次会议前,评审组长应召集评审员对评审情况进行合议,与申请单位负责人交换意见时,鉴定评审组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鉴定评审意见和建议,并且征求意见。

如果发现申请单位存在不符合标准、规范和有关条件要求的问题,应当与其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并且得到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7.5.2评审结论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三种:

(1)   符合条件:

申请单位满足许可条件的,为“符合条件”;

(2)   需要整改:

申请单位现有情况不符合许可条件,但是在短时间内进行整改,能够达到许可条件的,为“需要政改”;

(3)   不符合条件:

存在以下情况,为“不符合条件”:

a)   申请单位的法定资格与申请书不符;

b)   申请单位的实际资源条件与申请书不符,不能满足申请项目的要求;

c)   质量管理体系没有建立或者不能有效运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主要环节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管理混乱;

d)   充装工作质量得不到保证;

e)   申请单位在许可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7.5.3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或“不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当出具《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完成整改工作后应当出具整改报告,书面报告鉴定评审机构,由鉴定评审组组长进行核实并且提出整改确认报告,必要时可以安排鉴定评审人员进行现场确认。

进行现场确认时,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报告发证机关及其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7.5.4评审报告

(1)评审结束后,评审人员应及时完成相应评审记录,由评审组长汇总评审材料,写出评审报告,报告内容详见《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

(2)评审结论意见为“符合条件”的,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或者评审意见为“需要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评审机构应将评审报告(一式三份)分别寄送给充装单位、受理机构,本单位存档各一份。

7.6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对所使用的鉴定评审资料,包括申请书、申请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鉴定评审纪录、鉴定评审报告等,妥善保存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8换证评审

8.1换证评审时审查人员组成及审查要求同取证时的联审相同。

8.2换证评审的内容

换证评审仍按TSG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的有关要求进行,重点审查气瓶充装单位上次取证以来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每年的年审情况,检查各项见证资料和原始记录为主,全面考核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整体水平。

8.3换证评审的结论

换证审查评定意见与取证一致,分为具备换证条件、基本具备换证条件和不具备换证条件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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