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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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农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样本

青岛农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生入学需持“青岛农业大学录取告知书”和学校规定其他关于证件与材料,按录取告知书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提前向学校招生就业处提交书面报告及所在乡镇、街道或原工作单位证明,办理延期报到请假手续,假期普通不能超过两周。

请假须经学校招生就业处批准后方有效。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等合法事由以外,学校视为放弃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查阅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

复查不合格者,按国家规定办理。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获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报请关于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新生,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适当在校学习,可以保存入学资格一年,但须离校治疗。

保存入学资格新生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两周内无端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存入学资格。

保存入学资格者不具备学籍,不享有在校生待遇。

在保存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规定,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存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已经报考其她学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必要按《青岛农业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节学制和修业年限

  第五条本科学生基本学制为4年,修业年限为3-8年;专科学生基本学制为3年,修业年限为3-5年;专科起点本科学生基本学制按山东省教诲厅规定执行。

  第六条修业年限提前

  德、智、体合格,所修读学分达到培养方案规定学分60%及其以上本科生,可申请提前毕业,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修业年限以年为单位,学校不接受提前半年毕业申请。

提前毕业申请在秋季学期第3-5周内提出。

如有变更,原申请可于随后春季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撤除。

  

(二)申请提前毕业学生须向所在学院提交《青岛农业大学提前修业年限申请表》,经学院审核批准,教务处批准后备案,方可进入毕业实习环节与毕业论文(设计)教学环节。

  (三)已进入提前毕业程序学生(申请被批准并在春季学期开学两周内未撤销者),如果毕业时不能获得毕业证书,不得再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按结业或肄业解决。

  (四)因学籍变更(涉及转专业、休学、保存学籍等)转入其她年级学生,在后来修读过程中提前修完培养方案规定所有课程,可以按上述程序申请提前毕业。

  (五)提前毕业学生应按基本学制缴纳学费。

  第七条学生不能在基本学制内完毕学业,可提出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学生,应在基本学制最后一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青岛农业大学延长修业年限申请表》,并附家长书面意见,经学院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批准。

逾期不予受理。

  

(二)延长修业年限学生,按照所修读课程学分缴纳费用。

  (三)学生在最高修业年限内仍未完毕学业,作结业或肄业解决。

第三节学业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八条学生必要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必修课、选修课(涉及专业选修课和公共(全校性)选修课)和实践教学环节考核。

各教学环节组织与考核管理执行《青岛农业大学学生学业考核及成绩管理规定》。

  第九条除入学教诲与军训、毕业教诲、专业与公益劳动外,考核均采用百分制记分,学生需获得60分及其以上成绩方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条学生可参加创新教诲活动获得创新教诲学分。

创新教诲学分和学分绩点计算见《青岛农业大学第二课堂和创新教诲学分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必修课学分为学生必要修读学分,选修课学分不能代替必修课学分,公共选修课学分不能代替专业选修课学分,创新教诲学分可以代替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四节学分与学分绩点

  第十二条学生学习量以学分计算,学生须获得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最低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三条学生学业质量以学分绩点评价。

课程学分绩点是衡量课程学习质量指标。

平均学分绩点,反映了学生在某一阶段学习质量。

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进行双学位、双专业、主辅修学习和各种评优、评先进重要根据,也是授予学位重要根据。

  

(一)绩点与成绩关系如下:

课程成绩(Y)

绩  点

90≤Y≤100

4.0

85≤Y〈90

3.7

82≤Y〈85

3.3

78≤Y〈82

3.0

75≤Y〈78

2.7

72≤Y〈75

2.3

68≤Y〈72

2.0

66≤Y〈68

1.7

64≤Y〈66

1.3

60≤Y〈64

1.0

Y〈60

0

  

(二)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第五节选课、补考、重新学习、免修与免考

  第十四条选课

  学生入学第一学期,按学校教学安排修读课程。

从第二学期开始,学生依照自己状况和教务处每学期提供课程,在专业导师指引下和规定期间内在教务信息系统上进行选课。

学生选课详细执行《青岛农业大学学生选课管理规定》。

  体育课程选课参照《青岛农业大学体育课管理及成绩考核规定》。

  第十五条补考与重新学习

  学生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旷考、考试违纪、作弊等,其课程补考和重新学习执行《青岛农业大学学生学业考核及成绩管理规定》关于规定。

  第十六条免修与免考

  

(一)以往各学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3学生可以申请免修课程,一门课只能申请免修一次,一学期最多只能免修一门。

从第三学期开始可以申请免修。

  

(二)学生对某门课程规定免修,可在每学期选课后,填写《青岛农业大学课程免修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免修。

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备案,并由所在学院告知学生,由开课学院告知任课教师。

免修学生必要参加课程考核。

  (三)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和含实验或实习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四)若免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则取消后来申请免修资格。

  (五)对于转专业、由本科降为专科、由高年级留级到低年级、双学位、双专业、主辅修学生,若已修读课程学时、学分和教学规定达到了该专业规定规定,并填写《青岛农业大学课程免修申请表》,经课程所在学院核算无误,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以免修并免考。

  第十七条普通专升本学生必要严格执行培养方案,一律不得免修。

第六节双专业、主辅修与双学位

  第十八条为适应社会对复合型人才需要,勉励学有余力学生努力拓宽知识面,设立双学位、双专业、主辅修制度。

双学位、双专业、主辅修详细执行《青岛农业大学实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诲管理规定》。

第七节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校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达到六周及其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合计达到六个周及其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因素,本人申请或学校以为必要休学者。

  第二十条学生休学分半年期和一年期,办理一次休学最长年限为一年。

学生休学最多两次,合计最高两年。

经学校批准持续休学两年学生,必要在休学一年期满回校办理续休学手续。

学期结束前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休学时间计入修业年限。

应征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生,可保存学籍至退浮现役后一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二十一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存学籍,户口不转出学校,但学生必要离校,来回路费自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院长订立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后,向学生出具休学证明。

  第二十三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持休学证明和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申请复学。

经学院政治审查合格,校医院复查身体合格者,由学院院长订立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在注册前办理复学手续。

学期中间不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生复学时,学校视其休学时间长短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

  (三)复学到原专业班级学生,休学期间未参加考核必修课程必要补修;复学到低一年级学生,已考核合格课程,可不再修读,也可重新修读。

  第二十四条学生申请复学时,若原专业已调节、合并或中断招生,可安排到其她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保存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

学校不对学生保存入学资格、休学期间发生事故负责。

休学期间有违背校纪行为,按《青岛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解决。

第八节本科转专科

  第二十六条本科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转入专科学习。

  

(一)因身体、学习、家庭等因素继续在本科学习有困难本科生,经本人申请,家长批准、所在学院院长订立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报山东省教诲厅审批后可转入相似或相近专科专业学习。

  

(二)本、专科期间修读总学分达到专科毕业规定,可准予专科毕业。

  (三)按学校规定应予退学者或因违犯国法、校纪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不能转为专科生。

第九节学籍预警、退学试读与退学

  第二十七条学籍预警与退学试读

  

(一)对一学期内获得学分高于6学分而低于12学分学生,予以学籍预警。

  

(二)对一学期内获得学分低于6学分,或持续两学期获得学分合计高于12学分而低于24学分学生,予以退学可试读解决。

学生接到退学告知后,可征得家长批准申请跟班试读,学校批准后进入试读期。

试读期为一年,试读期内保存学籍。

  第二十八条第一次达到退学试读条件学生,也可申请留级。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接到退学可试读告知后两周内不办理试读手续;

  

(二)持续两学期获得学分合计低于12学分;

  (三)学生在试读期内,第一学期获得学分局限性12学分;

  (四)试读期内,合计获得学分低于24学分;

  (五)试读期间受到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

  (六)一学期内合计旷课学时数达50学时及其以上;

  (七)在校期间,第二次达到退学试读条件;

  (八)应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在一周内不办理;

  (九)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或续办休学手续;

  (十)合计休学时间达到最长休学期限,仍不符合复学条件;

  (十一)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等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十二)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合法事由;

  (十三)未经请假离校持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

  (十四)本人申请退学;

  (十五)因其她特殊状况,学校认定须退学。

  第三十条凡因上述因素退学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关于材料,院长订立意见,由教务处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学生由学校发文,并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同步报省教诲厅备案。

无法送达在校内公示,自发出公示之日起,通过10天,即视为送达。

对退学学生,从学校批准之日起取消其在校生待遇。

  第三十一条如下状况注销学籍:

学生发生失踪、死亡等状况;应办理退学手续在两周内不办理。

  第三十二条学生退学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原则疾病(涉及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由所在学院负责清退,限期离校。

第十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毕业

  具备学籍学生,德智体鉴定合格,在修业年限内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毕业最低学分规定,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青岛农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中关于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符合双学位、双专业、主辅修规定条件,颁发相应证书。

  第三十四条结业

  

(一)在基本学制内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最低学分,又未申请延长修业年限,但未达到退学条件学生,按结业解决。

  

(二)学生在校学习最高期限期满,未获得培养方案规定学分,作永久性结业解决。

  第三十五条肄业

  学生未完毕培养方案规定必修课程修读,或学满一年,或获得24学分以上而终结学业学生可发给肄业证书,开除学籍学生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六条证书换发及补发

  

(一)结业生换发毕业证书

  1.因学业因素而结业学生,若经补考或重新学习后不及格课程在5门次如下(含5门次),可以在离校后一年内回校办理进修手续,学习有关课程或完毕规定非课堂教学环节,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达到规定规定,可换发毕业证书,但不再授予学士学位。

  2.仅因毕业论文未通过而结业学生,可在结业后一年内回校申请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规定,随下一届毕业生换发毕业证。

  

(二)证书补发

  依照教诲部、省教诲厅关于规定,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不慎丢失,均不能补发原件。

凡获得普通高等学校正式学籍并获得国家承认毕业证书毕业生,如毕业证书遗失或严重损坏者,可申请补办毕业证明书。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再予以办理,只能出具相应证明。

  依照《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补发毕业证明书暂行规定》规定,补发毕业证明书应出具个人申请书、单位简介信、地市级以上报刊声明原毕业证书作废材料(原件)、当年高考录取简表复印件(学校档案室可提供查询)、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同步提供三张同一底版近期、正面、免冠彩色二寸照片、籍贯、出生年月、入学时间、毕业时间、所学专业等状况,并且填写《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补发毕业证明书申请表》,按关于手续办理。

第十一节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

其她关于文献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九年八月修订

 

青岛农业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注册是学生获得学籍先决条件。

为了加强学生注册管理,维护学校正常办学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注册对象与类别

本办法合用已被我校录取新生和我校全日制在籍本、专科学生。

  我校学生注册分为正式注册和暂时注册两种。

学生正式注册后,方可继续获得学籍,具备该学期学习和考试资格。

暂时注册学生保存入学资格或学籍。

(一)正式注册

  学生在规定期间交费后,凭收据到各学院团总支办理正式注册手续。

(二)暂时注册

凡不能缴纳或不能完全缴纳学费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缓交手续后获得暂时注册。

  (三)暂时注册转为正式注册

获得暂时注册资格学生,必要在每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交清学费,方可转为正式注册。

在截止时间后,财务处向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各学院等提供欠交学费学生名单。

  教务处依照财务处提供上述未交费学生名单和学生工作部(处)提供学校批准减、缓、免交学费学生名单,核算学生注册信息,并按学籍管理关于规定解决。

  二、注册时间

  每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必要按规定期间到校,交纳学费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第二学期按期到校即获得注册资格。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要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请假回校后必要及时到所在学院销假,并补办报到注册手续。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除不可抗力等合法事由者,按自动退学解决。

  正式注册截止日期:

新生依照学校规定,在校生为新学期开学一周之内。

  暂时注册手续须在新年开学两周之内办理完毕。

  三、注册办法与程序

  

(一)正式注册:

注册经办人在核算学生本人到校,已交清学杂费和完毕其他规定项目后,方可办理正式注册手续,并在已正式注册学生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

学生须在注册登记表上签名后,注册方有效。

学生注册登记表由各学院团总支存档。

  

(二)暂时注册:

各学院团总支依照财务处提供未缴费学生名单对符合如下情形之一学生,凭关于手续在开学后两周内办理暂时注册手续。

  1.申请缓交学费并经学校批准学生;

  2.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经学校批准学生;

  3.由于其他特殊因素经学校批准暂时注册学生。

  四、注册管理

  

(一)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工作由各学院团总支负责。

  

(二)各学院团总支在第三周星期一上午将已正式注册、暂时注册和未注册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工作部(处)将注册成果提供应教务处学籍管理科一份。

  (三)教务处在第三周依照学生工作部(处)提供汇总后注册成果进行学籍解决。

  (四)开学后第九周,各学院团总支将暂时注册转为正式注册和未转为正式注册学生名单提供应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后提供应教务处,由教务处按学籍管理规定进行解决。

  (五)凡违规注册及未对不注册学生及时进行解决等给学校导致损失者,按学校关于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承担相应经济补偿。

  五、限制注册条件

  

(一)在规定期间内未缴纳或未完全缴纳学校规定费用,且又未办理暂时注册申请手续者;

(二)超过规定学习年限者(全日制本科最长八年,全日制专科最长五年);

  (三)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及注册,又未办理请假手续者;

  (四)国家和学校规定其他不能注册因素。

六、其它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合用于全校在校学生。

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七年八月修订

 

青岛农业大学学生学业考核

及成绩管理规定

  为稳定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树立良好教风、学风和考风,现对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及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学业考核及管理规定

  1.学生必要参加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均需获得60分及其以上成绩方可获得该课程学分,考核采用百分制记分。

  2.所有课程(涉及必修、选修课程)均必要统一考试规定,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撰写论文、口试、技能测试(涉及实践和实验)、设计作品等考核方式,或各种考试方式相结合进行考核。

  3.课程总评成绩涉及考勤成绩、平日成绩(作业、提问、小测验、实际操作、实验、课堂讨论、习题、0.5周以内实习成绩等)和期末考试成绩,均采用百分制,并标明各某些所占比例。

对不及格成绩教师须用红笔标记。

  4.无实验或实验少课程,考勤成绩和平日成绩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其中平日成绩比例不低于20%;实验学时占总学时30%及其以上课程,考勤成绩和平日成绩所占比例可达40%,其中平日成绩比例不低于30%。

  5.实验考核应在理论考核之前完毕,考核要严格、认真、原则一致。

既要注重实验基本技能考核,又要注重综合应用能力考核。

  6.0.5周及以上实习单独考核,单独计学分,单独填写成绩表。

0.5周以内实习在课程内考核,计入平日成绩。

  7.体育课成绩考核执行《青岛农业大学体育课管理及成绩考核规定》。

  8.本科英语课程成绩考核执行《青岛农业大学关于加强本科外语教学工作意见》。

  9.科研训练和课程论文考核执行《青岛农业大学关于本科学生进行科研训练与课程论文暂行规定》。

  10.社会实践组织与考核执行《青岛农业大学关于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暂行规定》。

  11.专业与公益劳动组织与考核执行《青岛农业大学学生专业与公益劳动管理细则》。

  12.毕业实习与设计组织与考核执行《青岛农业大学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定》。

  13.学生除重病、至亲病故外,不容许缓考。

需要缓考,须填写《缓考申请表》,并持校医院请假条或转诊单和医院关于证明,经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教务科批准备案。

凡未办理缓考手续而未参加考试,均以旷考论处。

  14.缓考课程在下学期开学初随同补考进行考试,成绩按卷面成绩如实记载。

若考试不及格,可随下次补考再次补考,补考成绩最高计为60分。

  15.对考试违纪及舞弊者,执行《青岛农业大学关于学生考试违纪及舞弊行为解决规定》。

  16.毕业之前未交清学校规定费用学生,不容许其进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毕业实习报告答辩(专科生)。

学生须在结业后一年内申请回校重新进行论文或报告答辩。

  17.仅因毕业论文未通过答辩且未申请延长学制学生,做结业解决,可以结业后一年内申请回校重新进行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规定随下一届毕业生换发毕业证书。

  18.入学教诲、军训和毕业教诲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各学院学工办进行考核,由学生工作部(处)记录并向教务处提供考核不合格学生名单。

考核不合格学生不予毕业。

  19.某课程学分发生变化,重新学习课程学分按变更后学分计算。

  20.学生有下列状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课程最后考核:

  

(1)因病、因事请假,无端旷课合计达到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其以上者;

  

(2)缺交作业次数达某门课程总作业次数三分之一及其以上者或作业总评成绩不及格者;

  (3)课程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者。

  二、必修课程补考、重新学习

  1.学生在校期间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均予以一次免费补考和一次免费重新学习机会,补考成绩最高计为60分,重新学习成绩最高计70分(绩点为2.0);补考成绩和重新学习成绩分别计入补考成绩栏和重新学习成绩栏中,并在成绩单中如实显示。

  2.课程考试及格者不容许重新学习。

  3.凡补考不及格,重新学习仍不及格课程,在基本学制(普通本科、学分互认本科四年,专科三年,普通专升本两年)内,不再予以重新学习机会。

  4.经补考后,同一门课程不及格人数达到20人以上,单独开设重新学习班,达不到单独开设重新学习班课程,学生可跟随同一课程教学班重新学习,并跟班进行考试。

若跟班重新学习课程与其他课程修读时间发生冲突,由学生与任课教师协商解决。

若考试时间冲突,应当先保证当学期正常课程考试,对考试时间冲突重新学习课程,按关于规定办理缓考手续,在下学期开学初随同补考进行考试。

  5.所修课程补考不及格,若因教学筹划发生变化或其他因素而使所修课程无法开出导致在校期间无法重新学习,可在毕业前予以一次补考机会。

  6.凡旷考、考试违纪、本科生考试作弊学生,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和重新学习,只在毕业前予以一次补考机会。

专科生考试作弊课程在校期间不能正常补考和重新学习,必要于专科结业后一年内返校参加补考。

  7.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不安排补考,不规定必要重新学习,学生可继续修读本门课程,也可选修其他课程。

重新学习课程最高计为70分。

  三、成绩管理

  1.成绩记载

  

(1)除入学教诲与军训、毕业教诲、专业与公益劳动外,培养方案中规定课程和环节,学生均须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2)凡修读课程均记入成绩库,参加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在计算学分绩点时,重新学习过课程取最高成绩。

学生成绩单为写实性(记录所有修读课程原始成绩)。

  2.成绩查询

  学生可以在考试结束一周后凭密码进入成绩查询系统()查询课程成绩。

学生若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提交后两周内或新学期开学两周内申请查卷,查卷按《青岛农业大学考试管理工作细则》规定进行。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其她与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五、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六年九月十日修订

 

青岛农业大学体育课管理及成绩

考核规定

一、体育课是培养方案中规定必修课程,本科学生体育课共4个学分,专科学生体育课共2个学分,每学期1学分。

设专项课和保健课两种类型。

  二、学生必要参加体育课训练,完毕规定项目考核,每学期考核达60分及以上者记1学分。

  三、体育课自级学生起进行改革,本科学生可以在六个学期内、专科学生在四个学期内完毕体育课选课和学习。

本科学生必要完毕两个专项课(每个专项课分I、II,分两学期完毕)学习,专科学生必要完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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