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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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阜新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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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5-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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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应急办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应对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家防总《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阜新市河道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加强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阜政办发[2006]17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

河流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

遇设计标准以内的洪水时,保证防洪工程安全运用,经济社会秩序基本不受影响;遭遇超标准洪水和特大干旱时,要全力抢险救灾,最大限度地减少水旱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1.4.2 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上下游、左右岸、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团结一致防汛抗旱。

   1.4.3 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坚持“以防为主,蓄泄结合,科学调度,全力抢险,保安全、多蓄水”的防汛方针。

城乡统筹,防抗结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4 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的原则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专业队伍)群结合。

驻阜部队、武警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旱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公众要充分认识防汛抗旱的重要性,在紧急关头能够进行必要的自我保护和发挥后勤保障等一系列作用。

   1.4.5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的原则   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水利工程合理调控洪水资源,同时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为事件对水资源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的日常管理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有关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政府设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秘书长、市农委主任、市建委主任、市水利局局长、阜矿集团总工程师、65667部队副部队长、阜新军分区参谋长任副指挥长;市财政局、市经委、市教育局、市气象局、市商业局、市供销社、市公安局、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民政局、市供电公司、市林业局、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市粮食局、阜新物资贸易集团公司、市农机总站、市水文局、中国石油阜新分公司、市网通公司、沈阳铁路局阜新车务段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利局局长兼任。

   2.1.2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政府、人民武装部、当地驻军和有关部门等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1.3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机构。

      2.2 工作职责   2.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拟订本市防汛抗旱的政策和制度等,组织制订主要水库、河道防御洪水方案、分级抗旱方案和跨地区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市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防汛抢险及抗旱减灾,做好洪水管理、调度工作,组织协调灾后处置等有关工作。

   督促指导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清除河道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负责防汛抗旱经费和物资的计划安排和管理工作;督促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完成应急度汛工程建设和现有防洪工程的除险加固及水毁水利工程修复;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督促、检查各县(区)建立健全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分部门负责制、技术参谋责任制和防汛抗旱岗位责任制等各项责任制。

   2.2.2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政府办公室:

负责全市防汛抗旱重大事件的协调工作。

   市水利局:

负责全市防洪工程调度运用、抗旱措施制定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日常工作,调配防汛抗旱物资。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负责城市排水、城市抗旱及细河城市中心段防汛抢险工作。

   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负责组织技术人员深入乡镇,指导农民群众科学防汛抗旱自救,并负责全市农牧业灾情调查和救助工作。

   阜矿集团:

负责本集团的防汛和抢险救灾工作,组织矿区职工参加防汛抗旱减灾工作。

   65667部队:

组织部队参加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阜新军分区:

负责组织、调度预备役和民兵参加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协调防汛抗旱资金,做好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市气象局:

负责做好气象服务工作。

预测天气变化和发展趋势,及时向有关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市水文局:

负责及时准确测报雨情、水情、汛情、墒情,及时向有关单位提供水文信息。

   市经济委员会:

负责工业系统的防汛抗旱指挥及抢险救灾。

   市公安局:

负责维护防汛抗旱抢险工作中的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市民政局:

负责灾情调查统计、灾区救助、筹集资金和物资,帮助受灾户解决生产生活困难,保证敬老院等单位的汛期安全。

   市卫生局:

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

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传播。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山洪、地质灾害的防治,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度汛。

   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

负责公交系统正常运行,保障防汛抗旱期间城市供水。

   市交通局:

负责抢修维护公路设施,确保交通顺畅。

   市供电公司:

负责全市防汛抗旱期间电力供应,做好供电设施的维护和灾后抢修工作。

   市林业局:

负责河道阻水林木清障的审批和防汛抢险所需桩木的审批。

组织技术人员深入乡镇指导群众科学抗旱自救,重点做好林区及幼林的抗旱及林业灾情调查工作。

   市教育局:

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的防汛救灾和安全教育,确保学生和教师的人身安全。

   市商业局:

负责抢险期间食品供应。

   市供销社:

负责防汛抗旱救灾物资及农业生产资料供应。

   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煤矿度汛安全,及汛期煤炭资源的供应。

   市粮食局:

负责防汛抗旱期间粮食供应。

   阜新物资贸易集团公司:

负责储备防汛抗旱抢险物资。

   市农业机械化总站:

负责防汛抗旱所需农用机械的调配工作。

做好农机设备的日常维护,保证农机设备在抢险救灾中正常使用。

   中国石油阜新分公司:

负责防汛抗旱期间汽油柴油的调配和供应。

   市网通公司:

负责线路抢修,保证信息畅通。

   沈阳铁路局阜新车务段:

负责灾民及防汛抗旱物资运输。

   2.2.3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全市雨情、水情、旱情、工情和灾情,组织协调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拟订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并贯彻实施;组织制订并实施主要行洪河道及大、中型水库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指导、督促各县(区)制订和实施各类防洪预案和抗旱预案;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洪水调度的命令和指示,做好本市跨地区、跨流域的洪水调度工作,指导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做好本地区洪水调度工作,当好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参谋。

   2.2.4 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防汛抗旱工作。

   2.2.5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职责   各企事业单位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业、本单位的防洪抗旱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汛情信息   

(1)市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全市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相关成员单位。

   

(2)市气象、水文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提早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当发生洪水时,市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15分钟内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为及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 重要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a、当河流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部门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地区的县(区)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抢险情况,主要河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立即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b、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同时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等,以便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2)水库工程信息。

   a、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洞、闸门启闭设备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进行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b、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c、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及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涝灾害信息   

(1)洪涝灾害信息主要包括:

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工矿企业、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并对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

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

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

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地质灾害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预案准备。

修订完善各类预案和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并开展预案演练,通过演练检验预案编制的效果,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

   (4)物料准备。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抗旱物料,合理配置。

在防汛重点部位、抗旱重点地区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5)通信准备。

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和防汛专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等信息及指挥调度指令畅通。

   (6)防汛抗旱检查。

实行以查责任、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7)防汛日常管理工作。

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 中小河流洪水预警   

(1)当河流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河流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两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及时通知各涝片行政责任人和排涝抢险责任人,做好农田排涝准备、组织和抢险工作。

   3.2.4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

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可能发生山洪灾害的区域,应由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全市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

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 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制度,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防御洪水方案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河流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河流洪水。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情况的变化,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各类防御河流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人民政府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各县(区)应坚决贯彻执行。

   3.3.2 农田排涝预案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汛期到来之前,要编制农田排涝度汛预案,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3.3.3 抗旱预案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各类抗旱预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有关地区应贯彻执行。

   3.4 预警颜色标识

按照国际惯例,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各类灾害的颜色标识分别为红、橙、黄、蓝。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干旱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是:

加强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强化纪律,依法防抗;快速反应,保障有力;落实责任,细化措施;科学调度,防抗结合,确保实现防汛抗旱工作目标。

   4.1.2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市关系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各县区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

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级响应   

(1)全市某个河系发生50年一遇以上特大洪水;   

(2)全市多个河系同时发生20~50年一遇大洪水;   (3)全市主要河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4)全市重点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5)全市耕地受旱面积比率大于70%。

   4.2.2 Ⅰ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全体成员参加,视情况启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汛期洪水调度指挥预案和经过批准的防御特大洪水方案或全市抗旱预案。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3)视情况按国家和辽宁省有关规定宣布全市进入紧急防汛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法行使权力。

   (4)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

涉及到外市管理的防洪工程,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与有关方面协商,上游水库缓洪错峰,枢纽工程适时分洪,确保下游河道行洪安全。

   (5)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成立抗洪抢险前线指挥部。

   (6)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协调部队支援地方抗洪抢险或应急供水。

   (7)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导有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8)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在4小时之内派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9)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和重点工程调度。

(10)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水利、供销等部门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铁路、交通部门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及时派出医疗队。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召开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媒体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供水信息。

   各有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紧急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

受灾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立即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各有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全市一个河系发生20~50年一遇大洪水;   

(2)全市多个河系发生10~20年一遇较大洪水;   (3)全市主要行洪河道达到警戒水位,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严重险情;   (4)一般中型水库或重点小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   (5)全市耕地受旱面积比率在50%~70%之间。

   4.3.2 Ⅱ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全体成员参加,视情启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汛期洪水调度指挥预案。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将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3)视情况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宣布全市进入紧急防汛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法行使相关权力。

   (4)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通知铁路、交通、电力、通信等有关单位搞好防洪自保工作,为社会抗洪救灾做好相关工作。

   (5)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成立抗洪抢险前线指挥部。

   (6)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协调部队支援地方抗洪抢险或应急供水。

   (7)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导有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8)市防汛抗旱指挥部4小时内派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9)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和重点工程调度。

   (10)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水利、供销等部门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铁路、交通部门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及时派出医疗队。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1)新闻媒体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

   各有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

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

受灾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相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一个河系发生10~20年一遇较大洪水;   

(2)全市多个河系发生5~10年一遇一般洪水;   (3)全市多个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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