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行政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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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行政制度汇编.doc

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务公开预审制度

为了促使政务公开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按照盟委行署《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根据盟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行政务公开预审程序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做出如下规定:

一、成立阿盟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监督协调小组,小组组长由兼职领导、工作人员长以及离退休老干部、党员代表组成,负责对局政务公开内容的预审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预审的原则和要求:

l、必须有利于群众真正享有对行政事务、社会公共事务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2、必须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及执行情况。

3、必须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4、必须有利于方便群众、企业办事,方便群众监督。

5、必须是办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办事机构的办事依据、办事职责、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办事纪律必须公开。

三、自本规定实行之日起,凡是政务公开的内容,都要经过监督协调小组的预审方可公开。

四、预审的时间要与公开内容的时间相适应。

公开的时间以方便监督和不影响办事为前提,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等一般应事先公开;办事结果应及时公开;群众关注的其它重要事项,应随时公开。

五、对不经预审小组审议,自行对外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部门按照有关程序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务公开首问责任制

一、群众咨询办事或来电来访,被询问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对来咨询办事或来访的群众,应以热情的态度认真接待,耐心听取群众的要求,弄清事情的前因后果,明确处理途径。

三、属于本岗位职责的事项,必须认真释疑解惑,及时予以办理;不属于本岗位职责的事项,要负责安排到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和有关职能岗位,找到具体责任人交待办理,并搞好跟踪服务,直至问题解决。

四、接待过程中,不得使用“不知道”、“没办法”、“不归我管”等用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搪塞、推诿、“踢皮球”。

五、接到来电的第一位工作人员,除做好电话记录和提出拟办意见外,原则上与上述接待要求相同。

六、认真抓好首问责任制的落实、每季度作一次检查,检查结果列为年终目标考核。

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务公开评议制度

一、办公室负责市监政务公开的评议组织工作。

二、局办公室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

三、聘请盟纪委派驻盟市监局工作组、若干社会各界人士,为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对市监政务公开进行监督与指导。

四、办公室每年定期组织义务监督员对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进行评议,并通报评议情况,对存在问题督促责任部门认真整改。

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限时办结制

一、为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增强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盟委、行署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限时办结制是指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的制度。

三、限时办结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便民的原则,各科室必须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

四、在处理各项行政事务中,凡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时限要求的,必须在时限内办结。

五、对没有时限要求的,要从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对上级部门督办、交办的事项,要按照督办、交办规定的时限要求办理。

未明确时限要求的,要在收到督办、交办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办结的,应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原因及说明办结时限。

七、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依照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追究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责任。

八、各科室对能够缩短时间、当场办理的,应当及时办理。

对紧急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

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记的事项,或者不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服务对象。

对情况特殊、需要延期的事项,要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或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特殊、需要延期的事项,要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或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

九、各科室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相互补位;提倡工作人员一岗多责,一岗多能,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

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事等方式实行告知。

十、服务对象认为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投诉。

十一、各科室、执法支队、质计所要将本制度执行情况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

对执行本制度效果显著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执行不力、甚至违反本制度的,要给予批评,限期改正;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务公开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度

阿盟市场监督管理局把政务公开工作做为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一、主要领导对本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负全责,因故造成班子成员及基层领导违纪的,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

二、各科室负责人对本部门重大事项,尤其是行政审批事项,包括资质审查、证照办理、收费项目要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没有公开或公开不彻底的,予以警告。

三、一般工作人员在本人分管业务范围内要将办事程序、办事步骤和服务方式向群众公开,没做到的予以通报批评。

全体工作人员要按“十公开”的要求,将“首问负责制”、“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落到实处,否则将按责任追究制的要求予以处罚。

举报电话:

0483-8350068、0483-(周书记电话?

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贯彻落实《自治区行政执法条例》关于行政执法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为保证市监行政执法公平、公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自治区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盟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委托执法的机构和执法人员适用本制度。

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盟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工作机构、纪检监察工作机构按各自工作职责负责日常工作。

四、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违法必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责任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

l、对罚款、没收财物、吊销许可证、责令停止生产,停止申请资格等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措施不当的;

2、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适用执法程序错误、使用处罚文书不当的;

3、超越职责范围实施执法行为和行政处罚的:

4、非法要求履行义务、违规滥罚的;

5、拒不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

6、行政执法管理、行使职权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而实施处罚的;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造成后果的;3、滥用职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以权谋私、贪污罚没款、索取贿赂、敲诈勒索的;5、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无故拖延,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拒不改正行政执法过错或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7、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不实施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8、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国家赔偿的违法违纪行为的;9、徇私舞弊,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0、对举报、投诉、申诉、申请行政复议者实施打击报复的。

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追究责任时应从重处理:

1、接到纠正过错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答复,也不自行纠正,不申请复查的;2、对复查决定拒不执行的;3、多次发生过错或多次违法违纪的;4、过错行为引起严重后果的;5、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6、阻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

八、对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或免予追究:

1、过错情节明显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2、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3、因服从领导命令出现偏差的;4、其他可以从轻处理或不予追究的情形。

九、在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故意违法执法或因过失违法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

1、承办人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因审核人、复核人、复议人、批准人更改或授意更改事实、证据、定性和承办人的意见而造成违法执法的,由审核人、复核人、复议人、批准人承担责任;

3、审核人、批准人或批准机关未纠正承办人或承办部门(单位)的违法执法行为,造成批准错误的,由承办人或承办部门(单位)、审核人、批准人或批准机关负责人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4、执法机关负责人指使或授意承办人违法执法的,由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5、对应当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案件而不提请研究,造成违法执法,由承办人或有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6、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造成违法执法的,由局主要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7、上级执法机关维持下级执法机关(单位)的错误决定,由该上下两级执法机关(单位)的有关人员分别承担责任;上级执法机关改变下级执法机关(单位)的决定造成违法执法的,由上级执法机关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法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

1、实施市监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力的;

2、对违法执法的责任人查处不力的;

3、机关(单位)违法执法问题突出或多次发生重大违法执法行为的。

十一、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区别不同情形,分别适用下列处理方式:

1、责令检查;2、通报批评;3、暂停执法活动;4、调离行政执法岗位;5、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责令违法执法的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费用;7、其他形式处理。

十二、追究责任的程序

1、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属于一般过错的,由法制工作机构口头通知纠正;对重大过错和口头通知纠正未改的,经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法制工作机构向原执法办案部门(单位)发出《纠正过错通知书》。

2、原执法办案部门(单位)接到《纠正过错通知书》后,应按要求认真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回复办理结果。

3、原执法办案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对纠正过错通知有异议的,可在通知规定回复的期限内向法制工作机构提请复查。

复查结果报主要负责人作出决定后,原执法办案部门(单位)应立即执行。

4、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故意违法执法或因过失违法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工作机构对过错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的前提下,对过错责任人提出追究责任的处理建议,报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作出决定。

5、对实施其他形式处理的,由相关部门(单位)按管理权限处理。

6、对确认行政执法属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追究过错责任的处理决定,应从错案提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并书面通知过错责任人。

十四、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后,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有权向原处理机关(单位)或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监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市监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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