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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装配式建筑产业化发展方案doc

关于装配式建筑产业化发展方案

装配式建筑包括主体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和管线系统和内装系统,单体预制装配率是建筑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装修和设备管线等采用预制部品部件的综合比例。

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装配式建筑产业化发展方案,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阶段性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的发展,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装配式建筑,指的是利用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等来建造的居住建筑和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结构形式包括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装配式钢结构、装配式木结构。

装配式建筑包括主体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和管线系统和内装系统,单体预制装配率是建筑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装修和设备管线等采用预制部品部件的综合比例。

我市鼓励逐步提高装配式建筑的预制装配率。

一、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与分期实施相结合。

科学制定我市装配式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

近期,依托保障性住房、大型居住社区等具有标准化特点的建筑群,进行装配式建筑建设试点,初步形成适合本市特点的装配式建筑体系及标准,探索解决装配式建筑发展过程中政策、设计、生产、建造、监督等环节的衔接问题,建立产业链框架;中长期,形成完善的适应我市特点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化体系,从设计模数化、材料部品化向产品个性化过渡,培育一批具有核心技术的优秀企业,形成产业链完善的装配式建筑产业集群。

(二)政策扶持与企业推动相结合。

在发展初期,注重产业链培育,加快制定土地、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激励政策,规划建设装配式建筑产业化示范园区,培育壮大一批带动能力强的产业龙头,调动实施主体参与园区建设的积极性;中长期,注重市场培育,引导企业自主发展,建立合适的市场准入制度,降低建设成本,保障产业链利润,激发企业推动装配式建筑产业化发展的动力。

(三)行政监管与市场激励相结合。

推动装配式建筑产业化发展,培育与产业链协调发展的建设市场,加强建筑监管,保障施工质量和安全;降低节能型、低碳型、环保型建筑材料的使用成本,营造有利于装配式建筑产业化发展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主体选择装配式建筑模式的积极性。

二、总体目标及分期任务

(一)总体目标

以市城南新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经开区、西湖新区为重点推进地区,各县、市、区为积极推进地区。

到202X年,全面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化发展,制定系统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化指导政策、技术标准、技术要点;培育一批拥有核心技术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化企业,形成集成化、系统化、规模化的建筑产业集群;全市装配式建筑达到当年开工建筑面积的15%以上,累计竣工面积超过200万平方米,其中重点推进地区当年新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建造比例达20%以上;推行装配式建筑全装修;建成集技术研发、生产加工、产品配送为一体的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园区,产业集群年生产能力达300万平方米、生产产值超百亿元,争创“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

到2025年全市装配式建筑达到当年开工建筑面积的30%以上,其中重点推进地区比例达40%以上。

(二)分期任务

1.示范期(202X-202X年)。

建立健全土地、规划、建设、科研、金融、财政、税收、人员培训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扶持装配式建筑的设计、开发、施工、构配件生产、装配式劳务企业等企业的发展,培育住宅产业化集群,建立集设计、研发、生产、配送于一体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化园区;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和部分商品房项目中开展建筑产业化试点,为产业化培育市场;初步建立装配式建筑的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等环节的监管体系。

202X全市每个县、市、区和阜合产业园区、城南新区至少安排1个项目用于装配式建筑试点。

202X年全市采用装配式模式建造的示范项目面积达200万平方米,202X年起全市各县、市、区在本区域供地面积总量中,落实建筑面积不少于10%的建筑面积用于示范项目建设,重点推进地区当年新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建造比例达15%以上;到202X年底当年新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建造比例达15%以上,重点推进地区比例达20%以上。

2.推广期(2021-2023年)。

培育装配式建筑应用市场,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和部分商品房纳入应用范围,进一步提高装配式建筑的市场保有量。

建立比较完备的上下游产业链,推动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园区建设;形成比较完善的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体系,丰富标准件的种类,提高通用性,提高装配式建筑技术集成水平;促进菜单式装修、个性化装修和装配式建筑有机衔接;推动装配式建筑全方位发展。

自2021年起,全市各县、市、区在本区域供地面积总量中,落实建筑面积不少于18%;重点推进地区在本区域供地面积总量中,落实建筑面积不少于24%;并按每年不少于3%的比例递增示范项目面积。

到2023年,装配式建筑占年度新建建筑建造比例达24%以上,重点推进地区达30%以上,规划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部分或全部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

单体建筑的装配率达50%以上,梁、柱、剪力墙、楼板等主体承重结构(下简称主体结构)装配率达30%以上,楼梯、非砌筑内墙(预制轻质墙材)、外墙、叠合楼板、空调板、整体厨卫等除主体结构外的附属构件(下简称附属结构)装配率达60%以上,卫生间、厨房等重点部位装修实现菜单式定制、工业化建造。

以研发、生产、配送为主的装配式建筑示范园区建设全面完成,装配式建筑产业化集群年生产能力达500万平方米,核心产品供应范围辐射皖北及中原城市群地区。

3.普及期(2024-2025年)。

实现由政府推动向全社会自觉运行转变,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市民参与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化推进局面。

完善装配式建筑生产、一次性全装修、建筑性能认定和优良部品认证等工作,通过健全法规政策,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化发展;装配式建筑应用范围进一步拓宽,从居住房屋向公建、厂房、地下管廊、天桥、桥梁、隧道等建筑形式延伸;建造技术、集成技术的研发水平进一步提升,节能、低碳、环保的新材料、新技术得以更广泛应用,在建设成本降低的同时实现建筑性能、品质的提升,“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高效、生态”的新型装配式建造模式深入人心,各建设主体积极主动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项目。

自2024年起,全市各县、市、区在本区域供地面积总量中落实建筑面积不少于27%,重点推进地区在本区域供地面积总量中落实建筑面积不少于35%用装配式方式建造。

到2025年,当年新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建造比例达30%以上,重点推进地区比例达40%以上。

单体建筑的装配率达50%以上,卫生间、厨房、客厅等主要部位装修实现个性化定制、工业化建造。

推动装配式建筑现代化示范园区向总部经济、研发中心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业化集群年生产能力达千万平方米、为全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化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主要措施

(一)组织保障。

成立由市政府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市城南新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督促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发布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化发展的鼓励办法和实施细则,统筹指导、协调我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化工作,研究制定我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化发展的各项政策、发展目标、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奖惩办法;同时,建立联动机制,明确责任主体,抓好工作推进落实。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和协调日常工作。

(二)项目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结合所辖区域当年土地供应计划的编制、面积落实比例要求等,编制报送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房产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结合县市区年度计划,编制全市年度实施计划,报经市政府同意下达实施。

对以招拍挂方式供地建设项目对应实施装配式建筑的,规划部门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土地出让文件中予以注明,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相关要求。

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共有产权房、公共租赁房和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在列入阜城城市建设计划时应明确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供应时要注意审查有关意见要求。

(三)政策激励。

建立健全激励政策,鼓励建设主体、实施单位共同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政府投资项目。

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建造,市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发布单位面积造价增量参考值;对除保障性住房项目外的其它政府投资项目,新增费用按实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在市场推广期,逐步建立并完善装配式建筑的计价办法和标准。

非政府投资项目。

在示范期,对未有强制性要求但建设单位主动采用装配式建造模式的项目,可以采用“以奖代补”方式,对开发建设单位、产业基地进行奖励。

各相关部门在办理试点、示范项目的用地、规划、施工、预售许可等手续时应提供一站式、绿色通道等服务支持,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鼓励施工企业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造。

对装配式建筑,承接施工单位可以在文明工地、市优、省优工地评审和建筑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中,参照新技术应用享受同等加分条件。

装配率超过50%的装配式建筑,在推广试点示范阶段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

(四)标准支撑。

及时制定技术和评价标准,提供科研支撑,保障装配式建筑的顺利推进。

制定技术导则和评价标准。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要按照标准先行原则,在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的基础上,加强对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标准的引进吸收、转化和创新,及时编制技术导则、技术要点、装配式建筑定额,或引入先进地区的标准(规程)。

提供科研支撑。

鼓励企业、高校、研究机构组建装配式建筑研究院、技术联盟、企业技术中心,加强核心技术研发及生产力转化。

重点支持符合抗震设防和节能要求的装配式建筑体系、设计标准化、部品模数化研究,以及部品设计、生产工艺、机械设备研究和信息管理平台开发等。

(五)产业升级。

以装配式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园区为龙头,推动建筑业产业升级,为装配式建筑产业化发展夯实基础。

园区建设。

推动“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园区”建设,采用“一园多基地”的运作模式,积极引导装配式建筑行业领军企业向园区集聚,形成新型装配式建筑研发设计、部品生产、建设施工的全产业链,形成产业集群,建成辐射全市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化中心,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要对园区建设提供一站式、绿色通道等服务,各有关单位要全方位支持园区建设。

产品升级。

鼓励开发、设计、部品生产、施工、物流企业和科研单位组成联合体,形成优势互补的大型产业集团,力争在202X年前,培育3至5家联合体或大型新型装配式建筑骨干企业;扶持规模较大、技术能力强的构件厂、大型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等更新生产线,进行结构调整、产品升级。

支持各部品、部件、集成产品生产企业开拓周边和省外市场。

技术创新。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等主管部门要加大支持装配式建筑企业技术进步力度,积极争取国家扶持产业发展的各类专项政策,支持全市装配式建筑龙头企业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上市融资、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参加大型专业展会,提高市场竞争力。

(六)质量控制。

建立覆盖项目全过程的装配式建筑方案评审、施工图审查、建筑设计、预制部品质量管理、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等系列监管制度,保障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过程安全有序。

建立项目实施方案评审制度。

组建专家委员会,负责评估新型建筑产业化项目技术应用条件及标准,对新型建筑产业化项目的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审定装配化率、全装修面积等技术指标,作为设计及审查依据;认定项目技术性能、确定奖励范围等事项,作为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的依据。

探索建立预制部品质量管理体系。

结合试点工程,探索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构配件的质量监督机制;市质量监督部门要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部品生产过程实施延伸监督,对于使用效果良好的产品和企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定期予以公示和推介。

探索建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制定装配式建筑建设项目专项监督方案,经专家评审后,作为监督依据。

对于没有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其企业标准在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后,可作为监督依据。

逐步建立资质管理体系,参与装配式建筑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建设经验。

(七)人才交流。

加快人才培育,加强交流合作,营造人才成长的良好政策环境。

人才培养。

加大企业人才培训支持力度,促进装配式建筑企业与相关职业教育机构合作,培养实用技术人员;依托试点、示范工程,鼓励企业开展内部培训、交流培训、委托培训,鼓励院校开设装配式建筑相关课程,培养专业管理人员和具备生产、操作经验的职业技术工人;加强对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评价、运行等人员的培训,建立装配式建筑用工与培训长效机制,将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作为专业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交流合作。

通过学术交流、项目合作、企业引进、委托培训等途径,加强与发达国家和地区有实力的装配式建筑集团开展交流合作,加快引进吸收先进、成熟、适用装配式建筑新技术、新材料和管理制度;鼓励发达地区有实力的装配式建筑集团与我市建筑业企业开展合作,培育并壮大我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化开发、设计、生产和施工力量。

(八)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协议约定或土地出让合同,严格项目立项、规划审批、技术审查、工程验收以及资金管理。

对违反协议约定或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建设的,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九)检查考核。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责,在本行动方案基础上,提出具体落实措施、实施细则,强化落实,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更快、更好发展。

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要对相关市直部门、县市区政府,以及各实施主体落实装配式建筑产业化政策、年度计划、工作推进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积极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部门、企业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十)宣传发动。

采取多种形式,在报纸、电视、电台与网络等设置专栏或专题,组织大型宣贯会议、论坛、现场观摩等,对政府管理部门、开发商、施工单位、生产企业以及消费者开展政策宣传,普及装配式建筑产业化知识,提高装配式建筑的社会认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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