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0学生综合测评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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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学生综合测评规定试行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综合测评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形成具有我院特色的良好校风,逐步实现对学生评价的科学化和管理规范化,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综合测评成绩由品德行为、学业技能、特长与社会活动能力三个单项构成,每个单项分为若干条。

第三条综合测评成绩先以品德行为、学业技能、特长与社会活动能力各按百分制计,然后按其所占的百分比计算总分(三个单项占比分别为40%、30%、30%)。

每学年的各学期以班为单位评出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两学期的综合测评成绩之和为综合测评学年总分。

第四条各系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此规定的项目进行局部调整。

未列入加、扣分的项目或特别突出的情况,经系综合测评工作小组讨论、认定。

特别突出事例书面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章品德行为测评

第五条品德行为测评分最低分为0分,满分为100分。

(一)有开设思想政治课(必修)的学期,品德行为测评分由思想政治课结果分(50分)、品德行为加减分结果分(50分)两部分构成。

其中:

思想政治课结果分=本人思想政治课成绩÷班级最高思想政治课成绩×100×50%

品德行为加减分结果分=本人品德行为加减分结果分÷班级品德行为最高加减分结果分×100×50%

如班级品德行为最高、最低加减分原始分为40、-40,则班级品德行为最高、最低加减分结果分为80和0。

(二)无思想政治课(必修)的学期,品德行为测评分由品德行为加减分结果分构成。

即品德行为加减分结果分=本人品德行为加减分结果分÷班级品德行为最高加减分结果分×100

第六条品德行为测评加分原则上包括:

(一)政治上要求进步,主动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加0.5分;积极参加党组织党的生活或业余党校班级活动的,每次加1分(此项与以下

(二)项服务劳动是同一内容的,不重复加分);

(二)为集体服务劳动的,每2小时加0.5分;热心公益,捐款、捐物者,主动帮助生活或学习有困难的同学等每次加1分;拾金不昧、义务献血、检举或制止不良行为者,每人次加3分,特别突出的加8分;见义勇为的,每人次加20-30分。

(三)一学期未被记录违纪的宿舍,每人加3分,受系通报表扬或奖励的每人次加5分。

(四)严格遵守教学纪律,一个学期全勤加5分(请假3次以上不能算全勤,病假、因公请假除外)。

(五)参加“三下乡”等学院学生处、团委组织或批准的社会实践活动,并写出调查报告上交者加5分。

(六)当年度获得市级以上个人荣誉者(如“优秀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员)”等)加8分;院级加5分;系级或部门级加3分。

注:

如根据综合测评结果评选出的个人荣誉,不再重复加分。

第七条品德行为测评扣分原则上包括:

(一)内务检查不及格(或被查三次不按时关灯)的宿舍,该宿舍成员每人扣2分,每多违反一次的,加扣1分;由明确当事人引起的,当事人每人扣5分,每多违反一次的,加扣1分;

(二)旷课者,每旷课一节扣2分(无具体课程时段未经请假一天按旷课6节计);迟到或早退每次扣1分;

(三)未经请假而缺席升国旗活动、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其他集体活动等,每人次扣3分;

(四)对老师态度恶劣的,每人次扣5分;

(五)违反诚信的,如恶意拖欠学费、开具虚假证明等,扣15分;

(六)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如:

休息时间大声喧哗被投诉者,每次扣2分;被记录晚归2次及以上、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乱张贴、聚众起哄等,每次扣5分;在宿舍内经商、打麻将、喝酒、收看、播放淫秽音像资料、留宿非本院人员、在异性寝室留宿或留宿异性者,每人次扣20-30分;

(七)打架斗殴、破坏公物、盗窃他人财物或公用资源、违规使用或破坏消防设备者,每人次扣25分;在媒体(含网络)发布不真实信息,侵害学校或他人权益的,每人次扣20-30分;

(八)组织、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游行示威、传销及聚众滋事者,每人次扣20-30分;

(九)违反考场纪律者,每人次扣10分,达到以下第(十)条规定的,按第(九)条视处分情节予以扣分(不重复);

(十)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社会道德规范以及党(团)纪律,受系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党籍、团籍处分者,分别扣8、10、15、20、30、50分。

由所在系综合测评工作小组讨论决定,提出意见报学生处审批;

(十一)学生党员或学生会、班级、团组织干部如符合以上扣分条件,则按对应分值的1.5倍进行扣分。

第三章学业技能测评

第八条学业技能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必修课结果分(60分)、技能测评加减分结果分(40分)两部分构成:

学业技能测评分=必修课结果分+技能测评加减分结果分。

第九条必修课结果分计算公式:

必修课结果分=个人学期各科必修课成绩总分÷班级学期各科成绩最高总分×100×60%。

第十条技能测评分计算公式:

技能加减分结果分=个人学期技能加减分结果分÷班级学期最高技能加减分结果分×100×40%。

第十一条学业技能测评加分原则上包括:

(一)参加由学院组织的院内、外的专业技能比赛、科技成果展览评比(以教务处认定为准)加分细则:

参加者,每次每项按照系级、院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1分、2分、5分、7分、9分。

获奖者,院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胜奖分别12分、9分、7分、4分,市级按院级的1.5倍计分,省级按院级的2倍计分;国家级按院级的3.5倍计分;系级按院级的50%计分;市级以上入围奖按下一档次的优胜奖加分。

参加与获奖按最高奖项加分,不重复。

教务处认定的综合素质类竞赛,按以上标准的50%加分。

(二)参加学校组织的技能实训和实习全勤加5分;专业调研报告或论文优秀,经专业老师推荐,每篇可加3分;被实习单位评为优秀实习生的加15分;课余时间参加自行联系的本专业实习累计60天的,加10分。

(三)设计的作品或成果被院外企业(单位)应用(附成果成品和证明),加15分;被院内部门应用,加10分。

此应用不含作品展览或作品集,而指应用到实际工作或生活中。

作品被学院收录到作品展览或作品集的,加2分。

同一作品只按一次计算。

(四)通过专业技能资格考试,初、中、高级分别加6、12、18分。

此项加分直至毕业每学期都享受。

根据自身兴趣进行自我技能提升,取得驾驶证、普通话等级证等非专业要求的技能证书的,每项一次性加3分。

(五)通过英语A或B级考试者,每人加3分;通过四级、六级者,分别加6、12分。

四级、六级都通过者,只加12分。

此项加分直至毕业每学期都享受。

(六)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同时有CN和ISSN登记号)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者,每篇加15分;核心期刊者加30分。

(七)科研成果获得国家专利者,每项加30分。

(八)文章、专利为多人合作的,从第二作者开始,以前一作者的80%加分,以此类推。

第十二条学业技能测评扣分原则上包括:

(1)在英语AB级、四六级考试和其他专业技能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者,按照品德行为扣分计算,取消技能加分资格;

(2)抄袭论文、作品等成果的,扣20分。

第四章特长与社会活动能力测评

第十三条特长与社会活动能力测评满分为100分。

由特长与社会活动能力加减分结果分构成。

特长与社会活动能力加减分=本人特长与社会活动能力加减分结果分÷班级特长与社会活动能力最高加减分结果分×100

第十四条参加由学院组织的院内、外的征文比赛、文艺演出或体育竞赛活动(行政部门主办)加分细则:

(一)参加者,每次每项按照系级、院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1分、2分、4分、6分、8分。

获奖者,院级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名分别12分、9分、7分、4分,市级按院级的1.5倍计分,省级按院级的2倍计分;国家级按院级的3.5倍计分;系级按院级的50%计分;市级以上入围奖按下一档次的优胜奖加分。

“等级奖”按“名次得分”的80%计,已设“等级奖”的“优秀奖”均按第四名计。

参加与获奖按最高奖项加分,不重复。

院外竞赛须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学生处备案,未经此程序不予认定。

以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为主,行业、协会举办的比赛降低一个档次认定。

(二)行业举办的比赛未达省级或影响力相对较小的,加分标准相当于院级比赛。

(三)文章被学院墙报、校园网、校报或校外非官方媒体所采用的每篇加2分,系级墙报或媒体采用的加1分。

被校外报刊等官方媒体所采用的区级、市级、省级或以上每篇加分别加3、5、7分。

第十五条担任学生干部或从事公益性、服务性工作满一年、积极履行职责且义务劳动时间累计一年满40小时者,由主管部门按如下标准加分:

(一)学生干部加分:

名称

级别

加分

院级、系级学生干部

党、团组织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副主席、部长

8-14

副部长

8-12

党员、预备党员

8-12

班级学生干部

正职、副职、其他班委

8-12

其他学生社团

干部

正职、副职、部长

5-10

各级学生组织、

社团成员

干事、宿舍舍长

5-8

备注

1、所加分数以一学年(即两学期)为标准,若担任时间为一学期,则分数相应减半。

2、担任工作超过两项,则取最高项加分。

3、主管部门或指导老师对各级学生干部的表现及作用,按优、良等次进行加分;表现一般未完成职责者,不加分或加一半分。

(二)参加运动队、艺术团(队)训练满一年且表现积极者,院级另加10分,系级另加8分;一学期者按50%计分。

(三)被评为院级“优秀”荣誉的学生组织或社团,副职及以上成员另加4分,其他成员另加2分;

(四)学生干部未履行职责,或者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取消第

(一)条加分资格。

第五章测评的组织机构和程序

第十六条综合测评工作由学院统一领导和部署,各系负责组织,以班为单位实施。

第十七条学院成立学院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系成立系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各班成立班测评小组,各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和职责如下:

(一)由学院学生工作主管领导、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各系分管学生工作副主任组成“学院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各系实施学生综合测评工作。

(二)由分管学生工作副主任、辅导员、系学生会主席组成“系综合测评工作小组”(简称系测评小组,人数为单数),工作职责如下:

1.组织部署系综合测评工作;

2.对各班测评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3.裁决测评纠纷,做好测评过程中的宣传教育工作;

4.复核、上报系综合测评结果和证明材料。

(三)由辅导员、班长、团支部书记和随机抽取的非班、团干2名代表共5人组成“班测评小组”。

其主要职责是:

1.初审各班综合测评各方面的基本分、加分和扣分情况,上报测评相关证明材料。

2.做好测评过程中的思想工作和与综合测评有关的其他工作。

3.组织好综合测评主题班会。

4.公正、公平地组织、开展综合测评工作(签署责任承诺书)。

第十八条综合测评程序:

(一)综合测评分为自评、班评、系评、院评四环节。

(二)自评。

1.每个学生入学后第1周内填写《综合测评登记表》的个人情况信息部分。

2.自行登记本人的加分和扣分情况,每学期的第11、18周左右,依据学院和系有关奖罚通报材料、活动签到或纪律检查登记的情况,上报到班测评小组处。

学生需及时并实事求是地提供证明材料,如不提供证明材料,将不承认该项加分。

(三)班评。

1.班测评小组做好审核工作,将个人申报记录登记入《班综合测评一览表》(各班自备电子版并保存原始记录)。

2.在每学期两次召开全体同学主题班会,公布本班同学综合测评分情况。

3.班测评小组在下一学期的第2周内,公布各门必修课和三个单项原始分的最高分值及拥有人,让学生自行计算测评分。

班测评小组整理、录入每个同学的《综合测评登记表》详细资料,打印出来后交学生确认签名,作相应的班级意见。

4.为评选奖助学金等作参考,需在下一学期的第3周结束前排定、公示所在班各人测评名次,召开综合测评主题班会公布排列结果。

5.每次班会需保存好到会人员签到记录。

(四)复核。

自综合测评主题班会之日起三日以内,如对测评结果存在异议,可向班测评小组提出。

经过复查,确有错漏的,经班测评小组复核,予以更正。

各班将测评结果的打印版、电子版、证明材料,交系测评小组。

(五)系评。

1.系测评小组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第4周前对各班的测评结果进行审定,统计所在系综合测评分总分及三个单项的测评结果(含排名与分数),在系内进行综合排名和备案。

2.测评结果进行为期3天公示。

(六)院评。

各系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第5周前将所在系综合测评分总分及三个单项的测评结果前3%的学生名单及排名,报学院学生处备案。

第六章测评罚则

第十九条测评罚则:

(一)在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争名夺利、诬告他人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视其情节在其测评总分中扣10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当年所有评优资格。

(二)测评小组中的成员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在测评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除责令其退出测评小组、给予批评教育外,可视情节在测评总分中扣20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并取消当年所有评优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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