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法》易错题库故意犯罪形态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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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法》易错题库故意犯罪形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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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故意犯罪形态
(一)
1.下列选项中,错误的说法是:
( )
A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目的
B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着手实行犯罪
C只有在造成法定损害结果时,才处罚过失行为
D未完成罪仅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
答案解析:
【答案】AC
【考点】犯罪停止形态
【解析】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具备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对于过失造成危险状态的行为,也例外地作为犯罪予以处罚,如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下列哪些行为成立犯罪中止
A甲放火之后,在独立燃烧之前,喊了一声救火啊!
随后立即离开了现场,后被群众扑灭
B乙对仇人王某猛砍10刀后离开现场。
1小时后,乙为寻找、销毁犯罪工具回到现场,见王某仍然没有死亡,但极其可怜,即将其送到医院治疗
C丙为了发泄对社会的不满,将一块巨石搬上铁轨,但在火车即将到来之前,丙由于害怕被处罚,于是,又将石头搬开
D丁一直想杀害胡某,某日向胡某的食物里投放了毒药,胡某食用之后痛苦万分,丁见状顿生悔意,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在医生的救治下,胡某没有死亡,但是终生残疾
答案D解析:
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有四个:
第一,时间性;第二,自动性;第三,客观性;第四,有效性。
时间性条件中特别要注意的是危险犯的中止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危险犯一旦着手实施,便乙既遂,因此,之后排除危险的,不能认为是犯罪中止。
另外,中止的有效性是指没有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而不是没有发生任何结果。
中止的客观性要求中止不只是一种内心状态的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
3.以下所列选项哪些情形不属于犯罪中止?
A某甲于某夜按照预先观察好的路线进入仓库行窃,在搬东西时,碰翻了堆放在仓库中的水桶,水桶出巨大响声。
某甲心中恐慌,急急忙忙按预先观察好的路线逃走
B某乙于某日晚11时许,行至一小路岔口处,看到在他前面有一妇女单身行走,便起歹意,遂从后面冲上去,抓住该妇女的皮包就往回跑。
刚跑出不到10米,只听后面喊道:
“某乙,你怎么抢我的东西?
”某乙回头一看,见被抢者是其同学的妹妹,便赶紧走上前去说:
“阿妹,我看你一个人走路,不放心,逗你玩玩。
走吧,我把你送回家。
”遂将该妇女护送回家。
当时,该妇女包内有现金3000元
C某丙骑自行车途经某村路段时,见到沈某(男,4周岁)在公路上行走,即起拐卖沈某的恶念,随即把沈某抱上自行车行至某镇,后又弃自行车乘长途汽车到某县。
因一直找不到买主,某丙将沈某带回沈某家所在的村,将沈某留下公路上,自己逃回家去。
沈某当即被村里的人发现,被带回交给其父母
D某丁乘邻居陈某(女,29岁)一人在家之机,闯进陈家,锁上房门,欲奸污陈某。
陈某急中生智说:
“俺小姑子一会要来”,并看了一下手表。
某丁闻听,恐陈告发,就罢手起身,向陈赔礼后走掉
答案BC
解析:
【考点】犯罪中止。
参见《刑法》第24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B、C两项已构成犯罪既遂。
”其中,B项属于犯罪既遂后返还财物的行为;C项中的拐卖儿童罪属于行为犯,不要求将儿童卖出才构成既遂,只要行为人已实施完毕拐卖行为即可。
【重点】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1、犯罪的未遂及处理原则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从这一定义中可以看出,犯罪未遂具有三个特点:
(1)犯罪人已着手实行犯罪这一点是和犯罪预备行为的重要区别。
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行为,例如杀人犯开枪射击的行为,投放毒药的行为等等。
如果没有外力的阻碍,有可能直接引起犯罪结果的发生。
(2)犯罪未得逞就是说犯罪行为没有完成某个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这一点是和犯罪即遂的主要区别。
犯罪未得逞并不是没有发生任何危害的结果,只是说没有发生犯罪分子所追求的结果。
例如,杀人犯虽没有把人杀死,却把人砍成重伤,造成残疾等等。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和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
犯罪未得逞是违背犯罪分子意愿的。
造成未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由于被害人的抵抗或是第三人的阻止,有的是由于自然力的阻碍,如大雨把犯罪分子点的火淋熄等等。
以上三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犯罪未遂比犯罪的预备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但比犯罪即遂的社会危害性小。
所以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即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犯罪的中止及处理原则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中止犯罪中止的实质,在于不使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
因此,犯罪的中止必须而且只能发生在犯罪的预备阶段或者犯罪的实行过程中。
如果犯罪即遂,就不能中止了。
例如,犯罪分子在犯罪即遂后,自动弥补他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或恢复原状的行为,只能表明犯罪后的态度,不能认识是犯罪中止。
(2)必须是自动中止这就是说,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认为有可能把犯罪完成,而自动地放弃犯罪的意图,停止犯罪。
这是犯罪中止最主要的特征。
造成犯罪中止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犯罪人的真诚醒悟,不愿继续犯罪,有的是经他人忠告教育思想有了转变;有的怕罪行暴露后担负刑事责任等等。
不管犯罪分子出于什么动机,只要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的,都应该认识是犯罪的中止。
如果不是自动放弃犯罪,而是在犯罪过程中遇到不可克服的障碍,被迫放弃犯罪的,或者由于他人的妨碍使犯罪无法进行下去的,或者是为了等待有利时机而暂时中断犯罪的,都不是犯罪中止。
(3)必须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在犯罪预备和行为未实行终了的阶段,要做到不使犯罪结果发生,只要犯罪人放弃犯罪活动就可以了;如果犯罪行为实行已经终了,还需一点时间犯罪结果才能发生,犯罪人就必须采取措施才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如果没有做到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仍要负即遂的责任。
由于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其社会危害性或者消除或者减小了,其人身危险性也已经小时或者减小了。
因此,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对于中止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
1.以下关于犯罪故意、过失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乙持猎枪打猎,忽听远处草丛中的响动,以为是猎物,准备开枪,同去的张某提醒他,这里经常有人来,但乙不予理会,开枪后才发现将一割草的村民打死。
乙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B警察甲与同事李某开玩笑,随手拿起执勤时放在桌上的手枪向李某瞄准、开枪,并同时戏称“我一枪打死你”,不料枪中有子弹,李某被当场打死,甲没有犯罪故意,也没有犯罪过失
C丙为了杀死妻子肖某,在妻子饭碗里投放毒药,明知孩子可能分食而中毒,由于杀妻心切而不顾孩子的死活。
甲对孩子死亡的心理态度是直接故意
D丁在自家阳台上,看见一群小孩在阳台下面玩耍,丁仍旧将废弃的杂物抛出,结果将一小孩砸成重伤,丁所持的心理态度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答案BCD
解析:
A选项中,乙在经人的提醒的情况下仍然开枪,即明知行为会造成危害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属于间接故意。
因此乙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是故意杀人罪。
A选项正确。
B选项中,甲作为一名警察应该能够预见到手枪内有子弹且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是却没有预见到,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因而其虽然没有杀人的故意,但却存在过失。
B选项错误。
C选项,丙明知孩子可能分食而中毒,由于杀妻心切而不顾孩子的死活,主观上持放任的态度,即为了实现某一犯罪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属间接故意。
因此C选项错误。
D选项,丁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仍然抛出杂物,对砸伤小孩的结果持听之任之的态度,因此属于间接故意。
D选项错误。
本题应选BCD。
2.17岁的方某与16岁的吴某都是某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有一天方某掏出一把枪对吴某说,这是自己在其叔叔那儿偷来的。
因为平时方某爱开玩笑,吴某认为这一回方某又在跟自己开玩笑,说:
“这是玩具手枪吧。
”于是二人争执开来。
后来吴某对方某说:
“有本事你朝我脑袋上开一枪啊。
”于是方某为吓唬吴某,真的朝其开了一枪,没料到枪里竟有子弹,吴某当场死亡。
关于方某的主观心态,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
A方某的主观心态是间接故意
B方某的主观心态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C方某的主观心态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D意外事件,方某不存在任何过失
答案C
解析:
犯罪主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犯罪心理态度的基本内容是故意与过失,此外还有犯罪目的与动机。
根据《刑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根据《刑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把犯罪过失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本题中,方某应当预见枪里可能有子弹,有可能造成他人死亡,却没有预见,方某对吴某的死亡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3.李某爱打麻将,近日他手气不好,逢赌必输,看见别人出手阔绰心有不甘,2002年12月12日,李某打麻将时见与其打牌的王某穿金戴银,心想,看她这身行头,谁是有钱的人,不如到她那里弄点钱花花。
次日李某找其表弟郭某谈到此事,让郭某与其一起干,郭某不肯,李某便面露凶相,给郭某一记耳光说到:
“你既然知道了,去也得去,不去也得去,否则整死你。
”郭某慑于李某的淫威只好同意,当晚李某和郭某来到王某家行窃,李某让郭某在外面望风,自己进去,他到屋内窃得一提包(内装一部手机及现金3000元),又窃得钻石项链一条,将这些东西交给门外的郭某,说:
“你拿好了,我还有点事没办完。
”李某返回屋中爬到王某的床前欲对其施暴。
李某将床上的人打昏,握住其胳膊,床上的人挣扎中大呼救命,李某一看,躺在王某床上的是王某的男友孙某,遂慌忙逃跑,案发后,李某、郭某被公安机关逮捕。
郭某怎样处罚?
A应当减轻处罚
B应当免除处罚
C应按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D比照主犯,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答案C解析:
详见《刑法》第28条。
4.李某爱打麻将,近日他手气不好,逢赌必输,看见别人出手阔绰心有不甘,2002年12月12日,李某打麻将时见与其打牌的王某穿金戴银,心想,看她这身行头,谁是有钱的人,不如到她那里弄点钱花花。
次日李某找其表弟郭某谈到此事,让郭某与其一起干,郭某不肯,李某便面露凶相,给郭某一记耳光说到:
“你既然知道了,去也得去,不去也得去,否则整死你。
”郭某慑于李某的淫威只好同意,当晚李某和郭某来到王某家行窃,李某让郭某在外面望风,自己进去,他到屋内窃得一提包(内装一部手机及现金3000元),又窃得钻石项链一条,将这些东西交给门外的郭某,说:
“你拿好了,我还有点事没办完。
”李某返回屋中爬到王某的床前欲对其施暴。
李某将床上的人打昏,握住其胳膊,床上的人挣扎中大呼救命,李某一看,躺在王某床上的是王某的男友孙某,遂慌忙逃跑,案发后,李某、郭某被公安机关逮捕。
析李某和郭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A属于盗窃罪的共犯
B李某是主犯,郭某是胁从犯
C李某是教唆犯,郭某是胁从犯
D二人都是主犯
答案AB
解析:
详见《刑法》第26,28条。
5.李某爱打麻将,近日他手气不好,逢赌必输,看见别人出手阔绰心有不甘,2002年12月12日,李某打麻将时见与其打牌的王某穿金戴银,心想,看她这身行头,谁是有钱的人,不如到她那里弄点钱花花。
次日李某找其表弟郭某谈到此事,让郭某与其一起干,郭某不肯,李某便面露凶相,给郭某一记耳光说到:
“你既然知道了,去也得去,不去也得去,否则整死你。
”郭某慑于李某的淫威只好同意,当晚李某和郭某来到王某家行窃,李某让郭某在外面望风,自己进去,他到屋内窃得一提包(内装一部手机及现金3000元),又窃得钻石项链一条,将这些东西交给门外的郭某,说:
“你拿好了,我还有点事没办完。
”李某返回屋中爬到王某的床前欲对其施暴。
李某将床上的人打昏,握住其胳膊,床上的人挣扎中大呼救命,李某一看,躺在王某床上的是王某的男友孙某,遂慌忙逃跑,案发后,李某、郭某被公安机关逮捕。
将床上的人打昏并欲奸污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A犯罪未遂
B犯罪预备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答案A解析:
详见《刑法》第23条。
6.李某爱打麻将,近日他手气不好,逢赌必输,看见别人出手阔绰心有不甘,2002年12月12日,李某打麻将时见与其打牌的王某穿金戴银,心想,看她这身行头,谁是有钱的人,不如到她那里弄点钱花花。
次日李某找其表弟郭某谈到此事,让郭某与其一起干,郭某不肯,李某便面露凶相,给郭某一记耳光说到:
“你既然知道了,去也得去,不去也得去,否则整死你。
”郭某慑于李某的淫威只好同意,当晚李某和郭某来到王某家行窃,李某让郭某在外面望风,自己进去,他到屋内窃得一提包(内装一部手机及现金3000元),又窃得钻石项链一条,将这些东西交给门外的郭某,说:
“你拿好了,我还有点事没办完。
”李某返回屋中爬到王某的床前欲对其施暴。
李某将床上的人打昏,握住其胳膊,床上的人挣扎中大呼救命,李某一看,躺在王某床上的是王某的男友孙某,遂慌忙逃跑,案发后,李某、郭某被公安机关逮捕。
窃得提包及手饰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A犯罪未遂
B犯罪既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预备
参考答案:
B
7.林XX欲毒杀其夫,其夫服毒尚未死亡,林某见状,不忍见到其夫痛苦的样子急送其到医院抢救,抢救无效死亡。
林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A犯罪中止
B犯罪未遂
C犯罪既遂
D犯罪预备
答案C
解析:
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
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时,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8.李某欲谋害其妻,某日,误将白糖当砒霜,投放在其妻的碗中,其妻食后安然无事,李的行为属于什么?
A属于意外事件
B不构成犯罪
C不能犯未遂
D能犯未遂
答案C
解析:
以犯罪行为本身能否既遂为标准,犯罪未遂可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可能达到既遂,但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不可能达到既遂因而未得逞,可以进一步分为对象不能犯未遂和手段不能犯未遂。
9.王某等候在一树林里,想等到下夜班的工人经过好实施抢劫行为,此时天降大雪,王某耐不住寒冷就回去了,对王某的这一行为应如何定性
A应为犯罪中止
B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C王某的行为为犯罪预备
D应为犯罪未遂
答案C
解析:
《刑法》第22条规定: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12.下列选项中,哪些可以认定为犯罪未遂的“着手”?
A杀人犯甲举刀对准了被害人乙
B乙举枪瞄准被害者
C丙为杀丁在路口守候等其出现
D戊误将毒药投入不相干人碗中,但又不忍心将饭倒掉
4.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犯罪未遂的是?
A丙绑架赵某,并要求其亲属交付100万元。
在提出勒索要求后,丙害怕受刑罚处罚,将赵某释放
B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卖。
李为脱身,便假装说:
“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
”丁信以为真,于是垂头丧气地离开现场
C黄某向检察机关投寄诬告信,捏造马某贪污国家财产5万元的事实,后惧怕承担法律责任,遂在检察机关立案追究前撤回控告
D刘某夜间潜入某妇女房内企图实施强奸,他摸索着往该妇女床前走时不慎踢响地上脸盆。
该妇女惊醒后大呼有贼,刘某害怕,迅速逃离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
A、B、C、D四项分别属于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犯罪预备。
7.请问下列选项中,哪些行为人犯罪行为属于犯罪既遂?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某打算叛逃国外,一日傍晚,甲某怀揣机密文件朝国境线跑去,被边防战士及时发现,在甲某距国境三米远处,抓获了甲某。
B乙某一天中午潜入居民家,盗得未设密码的活期存折一本,下午赶去银行取款,正赶上银行下班,无功而返,当晚在家中被警察抓获。
C丙某从银行取款5万元,在回家的路上遭到情敌的殴打。
丙某回家后将钱藏起,到公安机关报案,称情敌抢劫了自己刚从银行提取的5万元钱。
公安人员经调查发现破绽,最后从其丙某家中将该5万元钱搜出,致使其诬告陷害他人抢劫的行径败露。
D人贩子丁某来到一乡村寻找拐卖对象,发现一漂亮村姑,丁某抓住村姑手腕,说“跟我走”,然后将村姑双手捆住,但走在半路上,漂亮村姑使劲挣脱绳索逃走。
答案ABCD
解析:
其中,A是叛逃罪、C是诬告陷害罪,D是拐卖妇女罪,三个都属于行为犯,如:
C的诬告陷害罪,只要诬告行为完成就视为既遂;不要求犯罪人实现“使他人受刑事处罚的目的”为既遂要件。
尤其应注意的是B项,B的盗窃罪也是既遂。
是根据盗窃司法解释第五条
(二)的规定以及通说,盗得未设密码的活期存折,就算既遂。
这也是司法考试的要求。
上述B的观点主要根据赵秉志主编的《中国刑法判例与学理研究》的观点。
该书第四卷第477页对次有详细的论证:
对于没有密码的活期存折,失主虽然可以通过挂失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但是,由于这种存折的特性,只需要行为人占有存折就可以占有票面上的金额,活期存折和人民币没有实质的差异。
因此,占有这种存折一方面是失主丧失了对存折的控制,另一方面也是行为人控制了存折。
完全符合盗窃罪既遂的标准。
8.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教唆未遂”。
大家可以根据对29条第2款的理解,来判断下列哪种情形里,甲某属于教唆未遂,且应按照29条第2款处理:
( )
A甲某告诉乙,说看见丙某和乙妻有染,教唆乙某杀害丙某,乙某答应下来,却不什么也没做。
B乙某、丙某是邻居,两人同时爱上了的一位姑娘,但姑娘却对丙某情有独钟,甲某教唆乙某杀害丙某,乙某表示接受并当晚磨了菜刀,但因乙某在晚上磨刀的声音太吵,被周围的革命群众及时报警,第二天刚一出门即被警察抓获。
C乙某、丙某是邻居,两人同时爱上了本地的一位姑娘,丙某每天前往姑娘家献殷勤,乙某非常气愤,于是甲某教唆乙某去敲断丙某的腿,乙某接受教唆并着手实行对丙某的伤害,但是遭到丙某的激烈反抗,乙某一怒之下竟将丙某杀死。
D乙某、丙某是邻居,两人同时爱上了外地的一位姑娘,但姑娘却对丙某情有独钟,姑娘每天都会给丙某寄一封情书,乙某非常嫉妒。
于是甲某教唆乙某,每天把姑娘寄到丙某家信箱里的情书撕掉,乙某认为这样做不厚道,拒绝了。
答案解析:
答案:
AB
考察知识点:
刑法第29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
[解析]:
对于A项,很简单,,甲某教唆乙某杀害丙某,而乙某什么都没做,属于“教唆未遂”。
A项入选。
对于B项,乙某表示接受甲某教唆并当晚磨菜刀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而且故意杀人罪是处罚犯罪预备的,所以甲某属于“教唆未遂”,只应按照29条第2款处理,而不能按照29条第1款的共同预备犯罪处理。
所以B项入选。
对于C项,可以参考部分犯罪共同说,“甲某的教唆行为“与“乙某的杀人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乙某的故意杀人罪包含了故意伤害的行为,甲某在故意伤害的范围内和乙某构成共犯,既然如此,就应当认定被教唆人乙某犯了被教唆之罪,因此对甲某不能适用29条第2款,而应依29条第1款,按照甲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理。
所以C不选。
对于D项,(语出张明楷:
)刑法第29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应做以下限制,如果被教唆的犯罪不处罚未遂时,(也就是未遂时不作为犯罪处理),而被教唆人又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对教唆人不应适用29条第2款,而宜认定为无罪。
(如D项中侵犯别人通信自由的行为,对甲应当认定为无罪)。
所以D不选。
9.2005年4月3日,女青年黎某受男朋友之托,准备将男朋友在广州购买的假人民币5万余元运回家乡贩卖。
黎某购买了当日从广州开往南昌的火车票,上车后,黎某听到列车广播里打击假币的宣传,心里害怕,就到列车厕所中烧毁所带的假币,正在烧毁时被列车乘警发现将其抓获。
经清点,黎某包中还有没有烧毁的假币2万余元,另在厕所中还有一堆纸灰。
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黎某在运输途中烧毁假币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
B黎某在运输途中烧毁假币的行为构成犯罪既遂
C黎某在运输途中烧毁假币的行为构成犯罪未遂
D黎某构成运输假币罪,但黎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应当免除处罚
答案B
解析:
[考点]犯罪既遂。
黎某在运输途中烧毁假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只是量刑时的一个从轻情节。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运输假币罪,是行为犯,行为犯只要具备刑法规定的相关行为就构成既遂,而不需要产生某种危害结果。
黎某持车票携带假币进站上车,符合运输假币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已是既遂。
黎某购买车票的那一刻就与铁路部门签订了运输合同,铁路部门必须把他安全正点送到目的地,但合同还不算履行,只有他进站的那一刻合同才算开始履行,产生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旅客“进站”的标准就是旅客持有效车票进入验票口。
本案中,黎某持有效车票不仅进了站,而且还上了车,他进站上车的行为使运输合同开始履行。
黎某携带假币在运输途中被查获,符合运输假币罪既遂的构成。
实际上,黎某在持有效车票进入验票口的那一刻,就构成了运输假币罪的既遂。
黎某在运输途中烧毁假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只是量刑时的一个从轻情节。
黎某运输途中烧毁假币的行为是在犯罪既遂以后,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的规定,既遂阶段没有犯罪中止问题,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的预备和犯罪未遂阶段。
10.下列有关犯罪预备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犯罪预备既可以是为了自己实行犯罪而预备,也可以是为了他人实行犯罪而预备
B实施预备行为后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的,属于犯罪预备
C犯罪预备阶段的行为既可能成立犯罪中止,也可能成立犯罪预备
D对于预备阶段的中止犯,除了适用中止犯的规定减免刑罚之外,还应同时适用预备犯的减免规定
答案ABC解析:
犯罪的预备形态
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对于犯罪预备应注意两点:
(1)犯罪预备只存在于犯罪着手之前,在这个阶段存在的停止形态如果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原因造成的,成立犯罪预备,如果是行为人自愿停止的,则成立犯罪中止。
(2)在故意犯罪的过程中,只能存在一个犯罪停止形态。
即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这几者之间是不能并存的。
由此我们可以对本题作出判断。
首先,A选项表述的是共同犯罪中的预备情形(如为同案犯实施犯罪而预备),B选项的内容即是犯罪预备概念所表达的内容,因而均是正确的。
在犯罪预备阶段由于停止的原因不同可能成立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两种情形,因而C正确。
但是,应明确,这两种情形是不能并存的,成立犯罪中止,就不能成立犯罪预备,因而也就不存在同时适用中止和预备两种不同的从宽处罚原则的问题。
D选项是错误的。
1.下列选项中,哪些可以认定为犯罪未遂的“着手”?
A杀人犯甲举刀对准了被害人乙
B乙举枪瞄准被害者
C丙为杀丁在路口守候等其出现
D戊误将毒药投入不相干人碗中,但又不忍心将饭倒掉
答案AB解析:
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时就是“着手”。
14.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
A犯罪的预备阶段
B犯罪的实行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