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防护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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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

 

放射防护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总14页)

 

放射防护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加强本单位的放射防护管理,经研究,成立放射防护管理领导小组,其组成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值班电话:

放射防护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放射防护管理领导小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本单位的放射防护工作的监督与检查。

并经常检查各项制度,防护措施的落况;

二、组织实施放射防护法规,经常组织有关人员学习;

三、组织放射防护知识的宣传,并对有关人员进行防护知识的教育;

四、负责组织本单位放射人员的健康体检。

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为提高对放射事件应急防范的意识,规范应对突发放射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最大限度地保障放射工作人员与公众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放射事件应急预案。

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值班电话:

一、放射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负责监督检查放射防护安全工作,防止放射事件的发生;发生放射事件时负责组织协调、安排救助,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放射事件发生和应急救援情况。

二、放射事件报告

如发生或者发现放射事件,应及时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造成事件的危害程度和范围及射线装置的名称等主要情况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

发生人体受超剂量照射事件时,应急小组应当迅速对射线装置进行断电处理并及时安排受照人员接受医学检查或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救治。

四、放射事件调查

配合相关部门对放射事件现场进行勘查以及辐射安全技术处理、检测等工作,查找放射事件发生的原因,对放射事件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估,完善防范措施。

五、放射事件预防

加强日常放射防护和安全管理,避免放射事件发生。

做好对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安全、应急基本技能的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放射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放射防护管理目标

为了加强本单位放射防护管理,确保放射工作人员及相关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等国家相关要求,制定本院放射防护管理目标。

根据辐射防护基本原则,将年剂量限值的1/4作为本单位的管理目标值:

机房放射工作人员年有效剂量:

5mSv/a

相关公众年有效剂量:

0.25mSv/a

机房屏蔽体外30cm处部分居留场所和经常居留场所周围剂量当量率控制目标值应分别不大于2.5μSv/h和0.5μSv/h。

 

质量保证与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1、配备专(兼)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

2、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3、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4、只有具有相应资格的执业医师才能开具X射线诊断检查申请单,并对保证受检者的防护与安全承担主要任务;

5、应用X射线检查应经过正当性判断,应特别加强对育龄妇女和孕妇、婴幼儿X射线检查的正当性判断,对不符合正当性判断的,不应进行X射线检查;

6、受检者所受的医疗照射应遵循安全与防护最优化原则,使其接受剂量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7、应选择合适的X射线检查方法,制定最佳的检查程序和投照条件,力求在能够获得满意的诊断信息的同时,又使受检者所受照射减少至最低限度。

在不影响获得诊断信息的前提下,一般应以“高电压、低电流、厚过滤”为原则进行工作;

8、X射线摄影应配备能够调节有用线束矩形照射野的准直系统,使用时应注意对准,并恰当调节,控制使用最小照射野,照射野一般不超过接收器面积的10%;

9、应当为受检者配备必要的放射防护用品,对非投照部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控制照射野范围,避免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或组织受到直接照射;

10、对孕妇的X射线检查应向受检者说明可能的危害,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11、应为不同年龄儿童的不同检查配备有保护相应组织和器官的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小于0.5mm铅当量;

12、检查中除受检者本人外,不得允许其他人员留在机房内,当受检者需要扶携或近身护理时,对扶携和护理者也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13、不得将放射检查列入对儿童及婴幼儿的健康体检项目,健康体检不得使用直接荧光屏透视。

 

 

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其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3、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在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做到《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

4、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5、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放射诊疗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6、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7、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上岗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8、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9、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放射工作人员;

10、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的培训;

11、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监护和教育培训等管理档案,并进行规范管理;

12、制定与所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

13、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日常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制度

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以下规定:

1、应当选择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工作;

2、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个人,都应接受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4、外照射个人剂量常规监测周期一般为一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5、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6、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在放射工作人员调换工作单位时向新用人单位提供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档案的复印件;

7、当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结果出现异常,或在年剂量监测结果超过当量剂量或有效剂量相应限值时,应对其受照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附在其相应的个人监测记录中,并进一步估算主要受照器官或组织的当量剂量和有效剂量值;

8、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组织上岗前的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2、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3、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4、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5、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6、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7、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8、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照射的工作。

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照射;

9、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10、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本单位如实、无偿提供;

1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12、对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者,应当按规定期限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1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14、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5、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

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

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放射法律法规与防护培训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医学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培训规范》等法律、规范要求,制定本培训制度。

一、培训对象

1、从事电离辐射医学应用的放射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医用X射线诊断等工作的人员;

2、从事与电离辐射医学应用工作的医疗、科研、教学单位中的相关专业人员、见(实)习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等。

二、培训要求

1、医学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2、各类医学放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应定期接受再培训,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3、医学院校学生进入与放射工作有关的专业实习前,应接受放射防护基本知识的培训。

三、培训内容

1、在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培训中应强调受检者与患者的防护,医疗照射的正当性判断和最优化分析应列为放射防护培训的重要内容;

2、X射线诊断的质量保证,应列为相应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培训内容;

3、放射防护培训内容应适时更新。

四、培训方式

1、放射防护培训应根据培训对象的具体情况及其工作性质采取课堂教学、远程教学、现场实习和个人自学等相应方式;

2、负责组织并安排个人学习,选择合适教材,提出统一要求。

五、考核

每两年应对在岗的医学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一次放射防护知识与技能的考核。

六、档案管理

对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培训应有档案记录。

培训档案的记录内容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教学人员和课程名称、培训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简况、考试或考核的内容和成绩等资料。

七、记录

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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