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巩县众创电子商务服务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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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巩县众创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八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章公司利润分配和财务会计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二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顺应市场服务社会。

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目的是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利,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四条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公司名称:

岑巩县众创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第六条公司住所:

岑巩县大园路思州国际城。

通信地址:

贵州省岑巩县大园路思州国际城。

联系电话:

0855-3570366。

第七条公司经营场所:

思州国际城一楼门面。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电子商务服务、管理、咨询、培训、加盟,电子商务网货流通及贸易,网络代购,网络代卖,网货销售,网络宣传及推广。

第九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电子商务的流通及贸易为主业。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为人民币三十万元。

第十一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三十万元。

第十二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投资。

在注册资金总额中:

现金三十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

第五章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三条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邓翔麟、邓启政。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配红利;

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三、股东大会上的表决;

四、依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帐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质询;

六、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和监事;

七、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二、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期缴纳股金;

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方式、出资数额;

二、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三、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章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八条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1

邓翔麟

现金

15.3万元

2

邓启政

现金

14.7万元

3

4

(注:

出资方式为:

现金、实物两种)

第十九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二十条公司有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二十一条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二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或网络媒体上上至少公告三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

第二十四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

第九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公司设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二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会议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经全体股东商定,壹万元为一股,一股行使一个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股东大会分为定期会和临时会。

第二十九条股东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当年12月份举行。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会:

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时。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执行董事指定其他股东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以及设立子公司等事项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十四条本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暂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出资额大的股东担任。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及设立子公司等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规章制度。

九、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六条本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只设一名监事。

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负责对执行董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股东、公司及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

监事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公司设经理。

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第四十条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十二条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

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经理指定的副经理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章公司利润分配和财务会计

第四十三条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

四、支付股利。

法定公积金按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益金按利润的5—10%提取。

第四十四条公司依法建立财务会计机构和帐册、制度。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五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四十六条公司年度会计报告在股东年会召开二十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四十七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即每年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八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二、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三、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公司被宣告破产;

五、公司因合并或分离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九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第二、第五项规定解散的,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清算组织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

公司依照前条第三、第四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和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五十条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时,要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织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五十一条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二条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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