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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户识别认定

贫困户识别认定

一、贫困户识别认定标准

识别标准:

严格按照“两不愁、三保障”(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和2016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952元(相当于2010年2300元不变价)的国家现行农村扶贫标准认定。

二、贫困户识别认定程序

(一)贫困对象申请。

在广泛宣传政策基础上,农户认为符合贫困户条件的,自愿向村委会提交《贫困户申请书》;农户自己申请有困难或未提出申请,村民小组认为其符合贫困户条件的,可代为申请。

(二)确认识别对象。

村“两委”根据入户调查服务情况,集体研究确定初选识别对象,然后与申请农户进行对接,符合贫困户条件的确认为识别对象。

(三)入户核查。

对确认的识别对象,由驻村工作队或镇包村干部、村干部对收入和“两不愁、三保障”情况进行核查。

(四)村级评议公示。

行政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识别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形成贫困户初选名单,村委会公示(时间5天)无异议后,由村“两委”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核。

(五)镇审核公示。

镇党委、政府对初选名单进行审核,由乡镇政府在行政村公示(时间5天)。

无异议的,将拟定贫困户名单报区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复审。

(六)区级比对公告。

区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财政、公安、民政、住建、国土、工商等单位进行数据比对,对不符合条件的反馈镇、村和农户,核实后剔除;对拟定的贫困户和其他农户抽取一定比例进行核查,确保不漏评、不错评;核查结束后,将确定的贫困户名单在各行政村公告。

(七)录入信息系统。

区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采集贫困户信息,录入建档立卡信息系统。

三、贫困户识别政策

1.确定识别界限。

坚持“六不评”,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

①家庭成员中有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且有稳定工资收入的;②家庭成员中有任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的;③家庭有在城镇购买商品房、门市房等在国土部门有不动产登记的(不含因灾重建、易地扶贫搬迁和拆迁建房);④家庭成员中拥有小轿车(含面包车)、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的;⑤家庭成员中有作为企业法人或股东在工商部门注册有企业且有年审记录的,或长期雇用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⑥举家长年在外(1年以上)并且失联的。

另外,家庭成员中有高费择校读书、在高费私立学校读书或自费出国留学的不得识别为贫困户。

“六优先”(即①有重病病人的;②有重度残疾的;③有因贫辍学的;④无劳动能力的;⑤无赡养(抚养)义务人的;⑥无安全住房的优先),做到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综合考虑。

2.分户老人认定。

原则上老人和子女均符合贫困识别标准的,老人可以认定为贫困户;老人符合贫困识别标准,子女属于“六不评”中前五项情况的,一般不予认定为贫困户。

老人患大病或法定赡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议,符合标准的可纳入识别对象。

3.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不纳入建档立卡范围。

4.养老金不计收入。

按照国办发〔2016〕70号文件规定,“十三五”期间,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5.实现有效衔接。

按照国办发〔2016〕70号文件要求,将符合贫困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给予政策扶持,帮助其脱贫增收;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贫困户脱贫退出条件、程序

一、贫困户的退出标准

贫困户退出以贫困户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2017年农民人均纯收入3200元),不愁吃、不愁穿、饮水安全、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为衡量标准。

具体指标有六项,退出贫困户需全部符合以下条件,有其中一项不符合的都不能退出。

(一)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

(二)通过产业就业实现稳定增收;

(三)实现安全饮水;

(四)实现住房安全;

(五)义务教育阶段无辍学学生;

(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贫困户退出程序

按照村评议、镇审核、区审定的步骤,每年11月底前集中开展一次。

(一)村评议。

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提出全村贫困户退出初选名单;村干部和驻村工作队(无驻村工作队的由镇包村干部,下同)按初选名单逐户调查核实;经帮扶责任人和贫困户认可,初选名单在村内公示5天,无异议的,报镇政府。

(二)镇审核。

镇政府组织镇干部、村干部和驻村工作队组成验收组,按各村上报的贫困户初选名单逐户审核验收。

验收结果由贫困户户主、帮扶责任人、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驻村工作队队长五方签字确认;审核验收通过的由镇政府提出贫困人口审核退出名单,在各行政村公示5天,无异议的报区扶贫工作领导小组。

(三)区审定。

区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抽样核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退出名单进行综合审定,对返贫户和低保、五保贫困户的退出进行重点审查;审定通过后,由区政府在相关行政村公告退出名单;区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在建档立卡系统中标注脱贫。

 

帮扶力量职责任务

一、帮扶责任单位和帮扶责任人的职责

帮扶责任单位和帮扶责任人共同履行贫困户帮扶工作职责,帮扶单位主导,帮扶责任人落实,具体职责为:

(一)激发内生动力。

宣讲党的扶贫政策,增强贫困户脱贫致富的信心和决心,引导贫困群众靠自己双手实现脱贫解困,变“要我脱贫”为“我要脱贫”。

(二)帮助落实扶贫项目。

帮助贫困户对接落实区镇安排的扶贫项目;利用自身特长和社会资源,积极谋划小微扶贫项目,拓宽贫困户增收渠道。

(三)帮助落实扶贫政策。

在摸清贫困户家庭情况的基础上,协调教育、医疗、社保等方面政策落实到户,帮助贫困户了解政策、用好政策。

(四)帮办实事好事。

对贫困户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尽己所能给予最大帮助。

个人力量解决不了的,及时主动向组织反馈;一时解决不了的,做好解释工作,争得贫困户理解,树立脱贫信心。

二、帮扶责任人管理制度

帮扶责任人日常管理以派出单位为主,派出单位统计党委组织部负责督导检查。

具体管理制度包括:

(一)走访联系制度。

帮扶责任人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到贫困户家中走访,确保所帮扶的贫困户每月至少走访一次。

要向每个贫困户发放“连心卡”,平时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与贫困户保持沟通联系,帮助解决具体问题。

(二)过程留痕制度。

区委组织部、区扶贫办统一印发《结对帮扶记录本》和《帮扶手册》,详细记录帮扶责任人入户走访及帮扶工作开展情况,经贫困户确认签字后,统一保管。

帮扶责任人要将入户走访相关情况、照片以日志拜访形式记录在《结对帮扶记录本》和《帮扶手册》,由村党组织负责保管。

(三)督促检查制度。

区督考办、区委组织部、区扶贫办不定期对结对帮扶工作进行明察暗访。

对未按要求走访、帮扶效果差、群众满意度低的帮扶责任人,将情况反馈至派出单位,督促限期整改;对结对帮扶工作问题突出的派出单位,严肃追责问责。

(四)问题反馈制度。

帮扶责任人定期向派出单位报告精准到户帮扶政策、项目、资金的落实情况,及时向派出单位反映帮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派出单位要认真收集汇总、梳理分类,向贫困户所在镇党委、政府反馈,追踪了解问题处理进度。

危房改造政策

一、危房改造拆除重建面积

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不得低于13平方米。

二、危房改造的申请程序

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级初审、镇政府审查、区级审核”的四级申请审批程序。

三、危房改造的方式

重点是居住在场地危险房屋或居住在C级(局部危险)D级(整体危险)危房中,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分散供养五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

(居住场地危险或D级、C级危房判定依据:

住建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农村危房改造要符合基本建设要求,改造后的农房要达到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墙体、梁柱、房盖等修复完好,基本功能齐全,无漏雨、渗水等现象。

D级危房异地新建后,原废弃房屋要在改造完毕后1个月内拆除,镇政府负责验收,将验收结果报区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危房中C级、D级认定

拟改造房屋处于危险场地的,应异地新建;属于D级的应原址翻建或异地新建;属于C级的应修缮加固。

新建的住房要符合村规划要求,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老宅基地进行建设。

一般分散户在原址或就近进行建设。

重建房屋以农民自建为主,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可以由村提出申请,镇政府组织技术人员统一设计,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一施工。

五、危房改造档案规范管理

完善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管理,本着一户一档,确保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公示审批、验收等相关资料。

农户危房改造档案一式两份,区住建局、镇政府各一份。

 

健康扶贫政策

一、贫困人口参保费用

农村五保、及建档立卡贫困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个人负担40%,财政资助60%。

二、门诊补偿政策

(一)门诊统筹待遇。

在原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基础上,适当提高门诊统筹报销待遇。

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门诊医疗费用在100元以内的,报销比例70%;超过100元的,由个人自负。

年度基金最高支付70元。

按照就高原则,2016年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标准可执行本条款或新农合及城镇居民医保的相关规定标准;2017年以后执行本《实施细则》规定标准。

2016年度门诊统筹支付限额,按8月1日到年底5个月占全年12个月的比例折算。

(二)特殊疾病门诊(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病)待遇。

特殊疾病门诊不设起付线,甲类特殊疾病(门诊慢性病)门诊(13种)和精神障碍门诊封顶线为6000元/年,报销比例为75%;按照就高原则,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和器官移植术后治疗(仅限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等4种特殊疾病门诊待遇2016年结算标准可执行本条款或新农合及城镇居民医保的相关规定标准;2017年以后执行承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标准。

特殊疾病门诊基金支付额度不纳入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终末期肾病和重性精神病等4种乙类特殊疾病门诊(门诊特殊病)封顶线15万元/年,报销比例为90%。

超过原政策标准支付部分不纳入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甲类特殊疾病病种包括:

高血压(Ⅲ期高危及以上)、风心病、肺心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心肌梗塞、各种慢性心功能衰竭、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慢性肾炎、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癫痫、活动性结核病、帕金森氏病(震颤麻痹)。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特殊疾病门诊的患者,如该患者患有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特殊疾病门诊认定条件的1种或多种特殊疾病门诊病种的,其治疗相关病种的符合规定的门诊药费也纳入报销范围,不视为违规用药。

2016年特殊疾病门诊支付限额,按8月1日到年底5个月占全年12个月的比例折算。

三、住院补偿政策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起付线降低50%,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90%,未按双向转诊规定转诊住院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30%。

四、大病保险政策

取消大病保险住院报销起付线,按照参保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住院报销比例报销,大病保险年度支付封顶线提高到50万元。

五、医疗救助政策

(一)特殊疾病门诊医疗救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障救助对象具有特殊疾病门诊资格的人员,在规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合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政策报销后,自付医疗费用个人年度自付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按7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累计限额不超过2万元。

特殊疾病门诊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金额,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年度审核确认,抄送民政部门,按年度一次性救助,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

(二)住院医疗救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障救助对象住院费用(含符合城乡居民街办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同次住院前急诊抢救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按政策报销后的自付医疗费用(包括意外伤害住院经医保基金报销后的自付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资金按8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7万元。

特困供养人员按原政策执行。

患重特大疾病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住院报销和住院医疗救助后,对超出住院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自付医疗费,由医疗救助资金按90%的比例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

特困供养人员按原政策执行。

(三)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救助。

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医疗保障救助条件的医疗保障救助对象,因住院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按以下比例进行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住院部分年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1000元以上的按40%比例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5万元;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住院部分年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3000元以上的按30%比例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

3.其它医疗保障救助人员,住院部分年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6000元以上的按20%比例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2万元。

以上各类医疗保障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并超出住院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自付医疗费用,按住院救助分别增加5%的比例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增加到5万元。

六、医疗救助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为重点救助对象;

2.县区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3.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

4.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七、社会医疗救助

红十字会通过依法募集和接受捐赠款物,帮助因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和生存受到影响,处于困难境遇而又无其他救助渠道和保障的社会弱势群体。

八、大病专项救治的对象范围和救治病种

2017年—2020年,对全省“健康扶贫管理数据库”里的双桥区户籍农村贫困人口罹患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室间隔缺损、乳腺癌和宫颈癌等11种大病实施集中救治工作。

对上述疾病实行按病种付费,努力控制医疗费用总额,降低患者实际自付费用。

九、大病专项救治定点医院

1.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

救治病种:

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

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

2.承德市中心医院

救治病种:

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

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

3.承德市中医院

救治病种:

胃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

4.承德市第三医院

救治病种:

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

十、农村贫困人口签约服务

以镇为单位,在扶贫部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的基础上,核实核准全区农村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家庭数、患病人数和患病病种,依托各镇卫生院家庭医生签约责任团队为农村贫困人口,每年开展一次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扶贫档案和发放1张健康卡,乡村医生、镇卫生院医生与贫困家庭开展签约服务,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供健康管理。

十一、“光明扶贫工程”

2018年开始,对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公室核准的我区建档立卡贫困白内障患者进行免费救治。

符合手术条件并自愿接受免费手术的白内障患者,可自行选择定点医院,由定点医院实施免费手术治疗和术后随访。

到2020年,实现我区建档立卡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救治全覆盖,并建立长效机制。

辖区内定点医院为:

承德市中心医院和承德市中医院。

十二、对贫困儿童的白血病帮扶政策

依托双桥区红十字为全区0至14周岁家庭贫困的白血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十三、贫困人口可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农村贫困人口可免费享受14大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健康教育,开展预防接种,对高血压、糖尿病、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儿童、孕产妇、重性精神病、结核病等目标人群免费体检、随访,针对重点人群实施健康管理和跟踪服务。

十四、计划生育扶贫政策

户籍在双桥区,已经纳入国家特别扶助制度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父母(指独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父母)。

根据双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双桥区卫生局、双桥区民政局、双桥区财政局、双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的《双桥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实施细则》承双人口字201446号文件有下列扶助政策。

(1)经济补助。

对失独家庭父母一次性补助2万元、特别扶助每人每年4800元。

独生子女三级以上伤残家庭一次性补助1万元、特别扶助每人每年3840元。

(责任单位:

卫计局)

(2)医疗服务。

开通医疗绿色通道;每年为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父母提供一次免费健康体检;设立应急医疗救助基金为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父母实施住院医后救助已纳入低保范围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父母,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除经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商业保险等各类医疗保险报销、民政大病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后,仍需负担巨额费用的,政策报销外,一年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在3万元(含)以内的按10%给予补助,3万元以上的(超出3万元部分)按20%给予补助。

原则上一次性给予救助不超10000元。

其他经济特别困难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父母,经个人申请、村(居)委会证明,镇(街)调查核实,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认,可以参照低保家庭补助标准给予补助;为急重症患者提供120院前急救服务;为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父母提供住院护工补贴保险、保险公司按约定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200元×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护工补贴,每次30日为限,全年不超过90日;为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父母提供家庭(乡村)医生签约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要为辖区内每个计生特殊困难家庭配备一名家庭医生,并根据计生特殊困难家庭需要定期巡诊,建立家庭健康档案,提供必要的基本医疗服务。

(责任单位:

卫计局)

(3)要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生特困家庭夫妻及伤残子女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医疗救助。

(责任单位:

民政局)

(4)再生育服务制度。

一是对有再生育意愿的失独家庭,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

(责任单位:

区人社局)

二是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

(责任单位:

区计生局)

三是对农村孕产妇给予住院分娩补助。

(责任单位:

区卫生局)

(5)做好养老保障工作。

一是对符合条件的计生特困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参保费补贴。

(责任单位:

区人社局)

二是要将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计生特困家庭优先纳入保障范围。

对60周岁及以上的计生特困家庭夫妻,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要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计生特困家庭夫妻死亡的,要提供必要的丧葬服务补贴;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计生特困家庭夫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

(责任单位:

区民政局)

(6)实施应急帮扶。

一是对符合条件独生子女残疾或独生子女父母残疾对象(重点残疾独生子女)创业,符合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优先予以创业扶持。

对符和条件的残疾独生子女或父母(重点是残疾独生子女)优先安排就业培训和就业。

(责任单位:

区人社局)

二是对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计生特困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对农村计生特困家庭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责任单位:

住建局)

三是要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逐步实现高中阶段免费教育。

(责任单位:

教育局)

四是要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辅助器具。

(责任单位:

区残联)

 

“医疗脱贫保”保障项目

一、补充医疗保险(合规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贫困救助赔付后的个人自付合规费用按85%比例赔付,最高保额2万元。

二、补充医疗保险(合规范围外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贫困救助赔付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和规范围外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500元免赔额后按50%比例赔付,最高保额2万元。

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最高保额2万元。

四、意外伤害残疾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发生意外,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残疾,且残疾程度符合残疾评定标准之一的,保险人按照该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残疾等级1-10级,每级1500元计算(1级保险金15000元,以此类推),最高保额1.5万元。

五、疾病身故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因该疾病导致身故的,保险人安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最高保额0.5万元。

六、意外伤害、疾病住院津贴

因意外或疾病在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住院(投保30天后),按实际住院天数,每天给于100元日额补贴,单次以90天为限,累计以180天为限,最高保额1.8万元。

七、理赔服务指南

如果被保险人出险,需被保险人提供以下理赔资料:

1.加盖村、居委会(相关单位)公章详细的出险经过及证明;

2.被保险人身份证及银行卡的复印件(注明开户行,承德银行除外);

3.被保险人身份证及银行卡的复印件(注明开户行,承德银行除外);

4.门诊诊断书、住院病历、化验报告单、规定医院的药费收据及药费清单;

5.如有第三方赔付,须出具第三方赔付金额及复印件盖对方印章,以及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的证明材料

 

教育扶贫政策

一、学前教育阶段贫困学生申请资助

资助对象:

学前教育资助对象为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优先资助具备以下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或纳入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

2.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3.因受灾、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

4.符合入围条件的残疾儿童。

资助标准:

学前资助标准原则上为每生每年500~1000元。

资助申请流程:

学前教育资助工作按学年进行。

每年9月开学时,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向幼儿园提出书面申清,并填写“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附件3),提交低保证、残疾证、孤儿证明或乡级(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等有效证件,由幼儿园进行审核确定资助对象,张榜公布,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无异议后填制“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审核汇总表”(附件4),报同级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核查。

各县(市、区)填制‘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工作明细表’(附件2),报市财政局、教育局备案核查。

市财政局、教育局填制“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工作汇总表”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核查。

二、高中教育阶段贫困学生申请资助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优先资助:

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与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和城乡特困救助供养范围的家庭子女、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等。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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