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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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doc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指标体系

第三章考核评价程序

第四章审核要求

第五章结果发布及应用

第六章动态管理机制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客观反映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经开区)在经济、科技、生态、社会以及体制创新等方面的综合发展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号)关于完善考核体系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引导国家级经开区进一步明确发展定位,充分调动地方和国家级经开区加快转型升级、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积极性,在全国范围内树立国家级经开区的典型范例和良好品牌,同时为各级管理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第三条国家级经开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以下简称考核评价)的指标体系设定、信息收集、类别评定、结果发布以及国家级经开区动态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综合发展水平,是指国家级经开区在经济发展、对外开放、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区域带动、生态环保、行政效能等方面的表现。

第四条考核评价对象包括国务院已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经开区和申请新设立或升级为国家级经开区的省级经济开发区。

第五条商务部牵头负责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设定和结果发布。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经开区的考核评价信息收集和初审。

商务部成立专家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审核,以保持考核评价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将各部门在考核评价年度内对国家级经开区发生突发事件、财政税收及规划违法违规、债务风险失控等方面的处理意见和通报结果纳入考核评价。

第七条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考核评价工作,信息收集通过国家级经开区信息一体化平台完成。

逐步完善国家级经开区信息一体化平台,增加程序审核、自动提示、流程监控、数据汇总和分析等功能。

第八条各国家级经开区要加大政务公开推进力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及时在官方网站或公开刊印的招商、统计资料中发布本区主要经济数据。

加大监督与追责力度,确保通过国家级经开区信息一体化平台上报的考核评价数据与对外公布数据的一致性。

第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开展考核评价工作,不得向国家级经开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考核评价工作责任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增强责任意识,违反规定造成考核评价结果失真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及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国家级经开区进行通报批评或取消考核评价资格。

第二章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坚持发展导向的科学性、先进性和指标的规范性及可操作性。

(一)统一性原则。

对国家级经开区的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采用统一的指标体系。

(二)分类指导原则。

针对国家级经开区发展阶段、园区性质和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差异性,在指标体系内设置不同的指标权重。

(三)系统性原则。

从国家级经开区的发展定位出发,围绕产业基础、科技创新、区域带动、生态环保、行政效能等方面设定考核评价指标。

(四)规范性原则。

按照相关部门的规范性定义对考核评价指标进行解释。

第十二条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设定产业基础、科技创新、区域带动、生态环保、行政效能五大类一级指标,53项二级指标。

考核内容着重体现创新能力、品牌建设、生态环境、知识产权保护、投资环境等方面。

具体说明如下:

(一)产业基础。

含13项指标,主要反映国家级经开区经济发展、对外开放、财税收入、产业集聚、单位土地产出强度、基础设施等方面情况。

(二)科技创新。

含15项指标,主要反映国家级经开区的科技平台、科技资源、科研能力及人才供应水平等方面的投资环境,引导国家级经开区增强科技创新驱动能力,积极构建科技创新平台,完善人才保障体系。

(三)区域带动。

含12项指标,主要考核评价国家级经开区辐射带动示范作用的发挥,并同步反映各国家级经开区对所在地区实体经济的贡献度与支撑度。

(四)生态环保。

含9项指标,主要反映生态环境建设、单位产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等方面情况,引导国家级经开区绿色集约发展,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和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五)行政效能。

含4项指标,主要反映政府行政效率,引导国家级经开区以投资者满意度为核心,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提高行政效率和透明度。

商务部在当年考核评价工作开展前初步确定各大类一级指标及其中二级指标权重,并可根据每年考核评价情况进行微调。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及指标解释附后。

第十三条针对国家级经开区东、中、西部地域差异和园区性质不同,商务部将对各大类一级指标及其中二级指标设置差异性的权重,在当年考核评价工作期间予以明确,以发挥导向作用,保证评价结果客观反映不同地域、不同发展阶段和园区性质的差异性。

东、中、西部地区的划分依据为国家根据经济带划分的东中西部地区标准。

第十四条对在考核评价年度内开发建设过程中发生下列违法违规和重大突发影响事件的国家级经开区,由商务部定期与相关部门沟通,取得相关部门处理意见和通报结果,在考核评价中相应作扣分处理:

(一)报告期内发生直接相关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重大突发影响事件的(包括安全生产事故、环境影响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二)报告期内发生财政、税收、规划等违法违规的;

(三)报告期内国家级经开区管理机构债务规模突破批准限额的。

第三章考核评价程序

第十五条考核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考核评价期间为上一年度。

考核评价结果反映国家级经开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综合发展水平状况。

考核评价工作在当年6-10月开展。

商务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考核评价周期、考核评价期间和完成时限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考核评价工作包括五个环节:

信息收集、地方初审、数据核查、量化考核评价、结果发布。

第十七条各国家级经开区应在6月30日前通过“国家级经开区信息一体化平台(http:

//211.88.22.54/)”填报考核评价数据及相关审核材料。

第十八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采用多种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经开区的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数据及审核材料进行初审。

完成初审后,对通过审核的国家级经开区在国家级经开区信息一体化平台中予以确认,同时将本省关于国家级经开区考核评价数据及审核材料的初审意见、汇总的审核材料(电子文档)在7月31日前报商务部。

第十九条商务部会同第三方机构采取与国家统计局、海关总署等部门数据对碰方式进行查证核实,并于8月30日前将核查结果反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可根据工作需要,按一定比例抽取国家级经开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数据和审核材料进行全面审核。

第二十条商务部将各地上报的考核评价数据及审核材料交专家小组或第三方机构进行量化考核评价。

专家小组或第三方机构应在9月30日前完成对各国家级经开区考核评价数据的量化考核评价,得出考核评价结果和评审意见,并撰写考核评价分析报告。

第二十一条商务部根据专家小组或第三方机构提交的考核评价结果和评审意见,确定实施动态管理的国家级经开区名单。

考核评价结果在10月31日前发布。

第二十二条任何个人或组织均可举报考核评价工作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和弄虚作假行为,或对考核评价结果提出异议,商务部对异议人的回复,可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

第四章审核要求

第二十三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商务部指导下开展考核评价初审、专家小组或第三方机构开展量化考核评价工作,应确保考核评价数据和审核材料真实有效。

第二十四条审核内容包括时效性、完整性、准确性和逻辑性审核四个方面。

(一)时效性审核。

一是国家级经开区应按规定时间填报考核评价数据和审核材料;二是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时间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经开区的初审。

对超期上报的国家级经开区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考核评价中作相应扣分处理。

(二)完整性审核。

考核评价数据和审核材料应按规范要求上报、收集、装订,并与要求的结构、基本格式一致。

提供伪造资料、无效资料、过期资料的,该项资料按作废处理,不予重新补报,所证明的对应指标得分按0分处理。

(三)准确性审核。

对考核评价数据和审核材料进行比对审核,考核评价数据应与所附审核材料一致,且应与国家级经开区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数据一致。

(四)逻辑性审核。

在“国家级经开区信息一体化平台”中对各国家级经开区的考核评价数据进行数据比对和增速、结构、比例、比率之间的逻辑关系审核。

逻辑关系审核超出规定比例的,须提供“异常变化指标说明”(上传文档说明),列明造成异常的主要企业、项目等具体因素,变动数额、幅度等能有效解释变动情况的数据。

若不能提供相应说明,则该项指标得分按0分处理。

第五章结果发布及应用

第二十五条商务部联合第三方机构,以召开专题发布会或出版年度报告形式,向全社会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级经开区公开发布国家级经开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情况。

各国家级经开区考核评价结果及今后发展合理化建议,将通过商务部函的方式反馈给各国家级经开区及其所属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指导其今后发展。

第二十六条商务部以年度考核评价数据为基础建立国家级经开区数据库,作为全面准确掌握国家级经开区发展情况的基础,为指导国家级经开区发展提供数据支撑。

第六章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十七条对申请新设立或升级为国家级经开区的省级经济开发区,给予2年培育期,待培育期满后进行实地考察,并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评价,各项指标在被培育开发区中位居前列的,启动升级办理程序。

第二十八条进一步强化约束和倒逼机制,根据当年考核评价结果提出拟约谈、通报、建议退出的国家级经开区名单和处置建议。

(一)通报和约谈。

对当年考核评价结果处于最后10名的国家级经开区,予以通报和约谈,指出其发展中存在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责令整改。

(二)对连续两次考核评价结果处于最后5名的国家级经开区,建议降为省级经济开发区,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参与考核评价工作的所有相关工作人员均需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

在商务部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各国家级经开区考核评价类别之前,一律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有关机构未经商务部允许,不得使用相关考核评价数据或发布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

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代码

二级指标

单位

数据来源

产业基础

1

地区生产总值(地区GDP)

万元

统计部门

2

出口总额

万美元

海关部门

3

其中: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总额

万美元

海关部门

4

进口总额

万美元

海关部门

5

其中:

高新技术产品进口总额

万美元

海关部门

6

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万美元

商务部门

7

单位土地地区生产总值产出强度

万元/平方公里

统计、国土部门

8

劳动生产率

元/人*年

统计部门

9

主营业务收入30(东部地区)/15(中西部地区)亿元及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数量

自行填报及

审计报告审核

10

世界500强上榜企业投资研发中心、总部中心数量

自行填报及

相关文件审核

11

上市企业数量

自行填报及

相关文件审核

12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配套能力

公里/平方公里

自行填报及验收竣工文件审核

13

每平方公里光纤里程数

公里

自行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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