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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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72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7〕12号)以及《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电视电话会议讲话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95号)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171号)等深化职称评审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简政放权和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分类评审。
结合学科与队伍建设需要,明确不同类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分类管理、分类评价,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二)科学评价。
坚持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强化同行评价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的作用,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导向与激励作用。
(三)规范程序。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评审程序,合理划分评审权限,提高评审工作效率,加强评审过程监督,保证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统筹推进。
坚持与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坚持选拔科技创新人才,鼓励青年教师攻读博士学位、进行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第二章评审范围与权限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一)全校各类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经学校批准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本办法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限
列入本办法评审的专业技术资格包括高校教师、科学研究、实验、卫生技术、工程技术、经济专业、会计专业、审计专业、统计专业、编辑出版专业、图书资料专业、档案专业以及工勤等其他系列。
(一)高校教师、科学研究、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由海南大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具体申报条件按照《海南大学高校教师、科学研究、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见附件)执行。
(二)卫生技术、工程技术、经济专业、会计专业、审计专业、统计专业、编辑出版专业、图书资料专业、档案专业以及工勤等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由省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系列评审权的评委会评审,学校根据学科发展及岗位具体情况,委托其他评委会评审。
第三章评审指标
第五条学校在上级核定的岗位总量及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第六条学校统筹考虑各二级单位岗位设置情况,结合每年上报的评审推荐计划设定当年高校教师、科学研究、实验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率或者名额。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在学校规定的整体评审通过率或者名额内,可根据一流学科建设、一级学科博士点建设与评估等发展需要,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提议、经党政联席会(或扩大会议)决议,自主调配确定各学科间的评审通过率或者名额。
第八条学校根据队伍建设发展需要,设定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推荐比例或者名额。
第九条对于拔尖创新人才(详见下文中“拔尖创新人才直接评审机制”),不受原有职称、任职年限和上述评审指标限制,直接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第四章评审组织
第十条学校成立海南大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方案,研究处理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人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党委办公室、党委宣传部、校长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研究生处、发展规划处、校工会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职称办”),设在人事处,负责全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按年度组建高校教师、科学研究、实验系列高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校当年度高校教师、科学研究、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会”),由校长担任高评委会主任;分设文科、理科高评委会,每个分高评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员15〜20名;文科、理科高评委会下设3〜4个学科评议组,每个学科评议组设专家5〜7名,负责全校文、理科各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评委会”),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中评委会主任,其他委员不少于10名,负责全校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各二级单位相应成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推荐工作组(以下简称“基层职称工作组”),负责组织本单位申报人员的材料申报、审核和推荐等相关工作;负责对评审过程中出现的群众反映与申诉等进行调查并及时处理;负责研究处理职称评审工作中遇到的其他问题。
基层职称工作组成员由各单位党政负责人、分管教学科研工作的副院长、教研办、综合办负责人等组成,名单上报学校职称办备案。
各二级单位按年度成立基层评审推荐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层评委会”),负责本单位申报人员的条件审核、评审、推荐等工作。
基层评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员不少于5名,由本单位教授(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下同)组成;如教授不足,可聘请其他单位(含校外)教授组成。
第十三条学校党委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建思想政治教育评审推荐委员会,统筹负责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和党务工作队伍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材料审核、评审、推荐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职称办受理申报其他系列(非高校教师、科学研究、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材料的审核与推荐工作。
(详见附录3、4)
第十五条评委专家库
(一)根据评审专业范围,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学科评议组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委专家库”)。
评委专家库入库人数应不低于学科评议组专家的3倍,由本学科正高职称人员组成,其中外单位入库专家应达到入库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评委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每次评审工作开始前进行更新调整。
评委专家库入库名单不对外公布。
(二)评委专家须具有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学术品德和职业道德;
2.熟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基本政策,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原则性强、有全局观念;
3.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任正高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能力,取得比较显著的工作业绩,并工作在教学、科研第一线;
4.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个人申报
个人根据学校发布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要求,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本人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的教学、科研业绩以及公开发表的成果等原件和复印件,申报材料要做到真实、规范。
申报材料一旦提交,不得变更或新增业绩材料;申报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务必真实、规范,不能虚夸业绩成果;因申报材料不真实、不规范而导致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由申报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材料真实性公示
基层职称工作组将申报人提供的业绩材料、证件及填写的所有表格在本单位集中统一公开展示;将申报人的《评审推荐表》(电子版)在本单位网站上集中进行公示,同时将公示网址报学校职称办备案;针对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与审议,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进入“申报条件审核”环节。
争议处理:
对群众反映的因未达到申报条件规定的各项基本要求,而通过作假业绩材料达到申报基本要求的,经基层职称工作组调查核实后,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按照相应规定处理;对群众反映的虽能达到申报条件规定的各项基本要求,但是虚夸业绩材料的,经基层职称工作组调查核实后,按照实有业绩进行评价,并标注“虚夸业绩”,逐级上报。
第十八条基层单位审核、评审与推荐
(一)申报条件审核
基层评委会按照申报条件对各申报人具备的条件进行核查与筛选,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或无业绩支撑证明材料的,均不予审核通过;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针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要在首个公示日内告知当事人具体原因。
审核通过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进入“教授会评议”、“代表作同行外审"环节。
(针对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不设“教授会评议”、“代表作同行外审"环节;符合申报条件的,直接进入基层评委会评审;基层评委会评审中安排“答辩”环节。
)争议受理:
由基层职称工作组负责受理,仅限对“申报条件适用恰当与否”进行申诉受理,不得新增业绩材料以及佐证材料。
(二)教授会评议
基层职称工作组组织教授会评议,教授会由所在单位或单位内一级学科(或相应专业)所有教授组成,总人数不低于9人(各学科一般均应有代表,且学科代表之间比例相对均衡);允许聘请其他单位(含校外)教授参与教授会评议环节,聘请人数不超过3人。
评议程序如下:
1.公开述职。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公开述职,汇报自己任现职以来的工作情况(主要包括:
师德师风、教学水平、学术水平等),并选取1篇有代表性的论著以PPT形式现场展示汇报,要求不少于15分钟。
2.票决排序。
教授会对申报人的师德师风、教学水平、学术表现等进行评议,采用无记名方式排序票决(采取无记名排序投票表决,依次将评委们对各申报人的投票结果“排序号数”相加,按从小到大排序,即为排序票决;下同)。
3.结果公示。
将教授会评议排序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将教授会评议排序结果以及公示异议情况一同提交基层评委会供评审参考。
争议受理:
仅限对“教授会评议”方面问题进行申诉受理,由基层职称工作组负责调查核实并进行处理。
(三)代表作同行外审
基层职称工作组统一聘请若干名校外同行专家对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进行学术评议。
参评人员应选择2篇论文作为代表作,代表作由各单位统一组织送审。
代表作送校外同行专家鉴定(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送3位),鉴定意见设“已达到”、“基本达到”和“尚未达到”三档;其中,有两位及以上专家认为“已达到”申报要求,且没有专家认为“尚未达到”,视为代表作外审通过。
代表作外审结果,提交基层评委会供评审参考。
(四)基层评委会评审
基层评委会根据申报人的基本条件、业绩条件和其他规定,参考教授会评议和代表作同行外审结果,对符合申报条件人员进行综合考量与评价,并依次排序确定推荐人选。
(五)评审结果公示
将基层评委会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方可进入“确定推荐人选”环节。
争议受理:
仅限对“基层评委会评审程序”方面问题进行申诉受理,由基层职称工作组负责调查核实并进行处理。
(六)确定推荐人选
评审结果以及争议调查处理意见经由各单位党政联席会(或扩大会议)审定后,将确定排序推荐人选及相关材料报学校职称办。
第十九条学校职称办复核
学校职称办对报送的申报人员进行申报条件复核。
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以及材料提供不规范的人员,分别进行标注“不符合申报条件”、“材料不规范”,并将与标注“虚夸业绩”的,一同上报学校高评委会。
第二十条高、中评委会评审
学校负责组织召开高、中评委会评审,评委会由主任主持。
(一)召开预备会议。
评委会主任召集各评委学习有关政策规定,研究评审办法,研究分工和时间安排。
(二)审阅申报材料。
安排评委审阅申报材料,掌握评审对象的情况,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