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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备考资料自考

合同法备考资料

单项选择

001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

二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不同。

00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是基于双务合同的:

牵连性。

003检验合同法是否反映我国市场经济现实需要的一个重要标准就在于是否在内容上确认了:

合同自由原则。

004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而债务人是第三人。

005提存部门,我国《提存公证规则》规定为:

公证处。

006债权债务的混同:

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

007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是:

概括承受(另一原因是特定承受)。

008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的金钱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叫作:

约定损害赔偿。

009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叫做:

完全赔偿原则。

010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一规则称为:

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规则。

011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另一方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

这反应的是:

损害赔偿的减轻损害规则。

012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

20%。

013我国合同法承认的法定的免责事由仅是指:

不可抗力。

014买卖合同对外效力的核心是合同债权的不可侵犯性,买卖合同的对内效力是以买卖合同的内容为基础,主要表现为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狭义的买卖合同的效力仅指买卖合同的对内效力。

015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受买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即标的物直接占有的转移,称为:

现实交付。

016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实际占有的物的,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称为:

简易交付。

017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直接占有的转移的交付方式,称为:

占有改定。

018让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以代替现实交付。

比如交付仓单、提单以及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等,称为指示交付。

019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在标的物有从物时,若当事人无另外的约定,应当:

随同交付从物。

020当事人可以约定出卖人先行交付标的物,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以担保买受人合同义务的履行,这就是所谓的:

所有权保留制度。

021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022租赁合同中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续订租赁合同,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023不定期租赁合同为不要式合同,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定期租赁合同也为不要式合同,但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定期租赁合同为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对租赁期限存在争议的,推定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024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这是订立技术合同的:

基本原则。

025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这是关于技术转让合同中所谓的“使用范围”的规定。

026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而订立的合同,称为:

技术服务合同。

多项选择

001合同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内容;客体。

00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

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鼓励交易原则。

003合同自由原则包括:

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的效力;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缔结合同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选择裁判的自由)。

004要约失效的主要原因是: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005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负有一定的附随义务,具体包括:

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要约的义务;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合同订立前重要情事的告知义务;协作和照顾的义务;忠实义务;保密义务;不得滥用谈判自由的义务。

006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有: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007合同解释应从三方面把握:

合同解释的主体;合同解释的客体;合同解释的效力。

008合同解释的原则:

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体系解释原则;历史解释原则;合法原则;参照习惯与惯例的原则;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009格式条款解释的原则:

以客观合理性标准解释的原则;统一解释原则,即以理性人的理解力为标准统一解释格式条款的原则;限制解释原则,即格式条款应从狭解释的原则;个别商议条款优先原则。

010免责条款解释的原则:

免责条款不得违反合同主要目的的解释原则;不得将“免责条款之合意”视为“自甘冒险”的解释原则;非为企业合理化经营所必需的免责条款应从严规制的解释原则;限制解释原则在免责条款上的解释上的具体化(略)。

011合同义务包括:

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或原给付义务、次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间接义务);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

012次给付义务主要包括:

因原给付义务不能履行、逾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义务;合同解除时产生的回复原状义务。

013效力待定合同包括: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而代理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合同。

014无效合同的种类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返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

015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因期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016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017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018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包括:

以自身的债权为限;代位行使的债权数额应与其债权数额大致相当。

019合同权利转让的原因包括:

依法律规定而转让;依法律行为而转让。

020债权让与合同的条件:

须存在有效的债权;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让与人和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意思表示一致。

021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产生的效果:

法律地位的取代;从权利随之转移;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合同权利所必要的一切情况。

022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的效力有:

承担人成为债务人;抗辩权随之移转;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

023合同解除的法律特征有:

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原则上必须有解除行为;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024合同解除的类型:

单方解除与协议解除;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

025合同一般法定解除条件的类型有:

协议解除的条件;约定解除的条件;因不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违约行为。

026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基于合同目的消灭;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027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种类:

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

028清偿抵充的方法有:

合同上的抵充;清偿人指定的抵充;法定抵充。

029提存的原因有:

债权人迟延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030在提存中,下列物品的保管期限为6个月:

不适于长期保管或长期保管将损害其价值;6个月的保管费用超过物品价值5%的。

031免除为:

单独行为;无因行为;无偿行为;非要式行为;债权人外分债权的行为。

032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行为;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033违约行为分为:

预期违约;实际违约。

034预期违约分为:

明示毁约;默示毁约。

035实际违约分为:

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部分履行;其他不完全履行的行为。

036在下列情况下,非金钱债务的违约方可以针对非违约方的实际履行请求提出抗辩: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必须要由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

037损害赔偿的限制包括:

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规则;损害赔偿的减轻损害规则。

038违约金责任成立的条件:

违约行为的存在;合同的有效性。

039我国合同法上作为法定免责事由的不可抗力主要包括:

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现象。

040转移财产的合同包括:

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凭合同;融资租凭合同。

041有处分权人在我国现行法上主要包括:

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留置权人;法定优先权人;行纪人;营权人;人民法院。

042交付标的物可分为:

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043特种买卖合同包括: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样品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招标投标买卖合同和拍卖合同。

044赠与合同的终止类型:

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法定解除。

045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的条件: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046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终止的原因:

借款合同因期限届满双方履行合同而终止;借款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047租赁合同的终止情况:

租赁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租赁合同因解除而消灭。

048提供服务的合同有:

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049承揽合同的种类有:

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

050.承揽合同终止的原因:

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承揽合同因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而解除。

051运输合同的分类标准:

以运输的对象为标准;以运输工具为标准;以承运人的多少为标准。

052技术合同包括:

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053技术合同价款、报酬和使用费的支付方式有:

一次总算,一次总付;一次总算,分期支付;提成支付。

054技术成果的分类:

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以外的其他技术成果,或称之为非职务技术成果。

055技术转让合同可以规定转让方对受让方实施专利技术和使用专有技术的若干限制,主要包括:

期间范围;使用地区范围;实施方式范围。

056技术服务合同包括:

技术辅助服务合同;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

简答题

001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法律特征:

合同是一种合意;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002简述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法律意义。

1.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同。

单务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当事人有同时履行义务的,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2.在风险的负担上不同。

在双务合同中,如果非因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债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也应归于消灭。

一方已经履行的,还应将其所得返还对方。

在单务合同中,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会发生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

3.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双务合同中,如果非违约方已履行合同的,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如果非违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则对于其已经履行的部分有权要求未履行义务的一方返还其已取得的财。

但在单务合同中一般不存在上述情况。

003简述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

1.据此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

2.在无偿合同中,单纯出让利益的一方原则上只应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要较无偿合同中的注意义务为重;

3.在法律适用方面,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是无名合同,而该合同在性质上又是有偿合同,而依据《合同法》第174条的规定,应当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而无偿合同则不适用这一规定。

004简述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第三人由此取得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的合同。

其法律特征如下:

1.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

2.该合同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

3.此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须通知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

合同一经成立,该第三人如不拒绝,便可独立享受权利。

005简述合同关系的相对性规则。

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

所谓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具体来说:

a.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与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论;b.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

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

所谓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具体可引出如下规则:

a.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b.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c.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合同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所谓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是指合同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包括三方面内容:

a.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b.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006简述合同法设立诚实信用原则的必要性。

1.保持和弘扬传统街道和商业道德。

2.保障合同得到严守,维护社会交易秩序。

3.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随着交易的发展而不断扩大,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具有确定行为规则的作,而且具有衡平利益冲突、为解释法律和合同提供准则等作用。

007简述合同合法原则的具体要求。

1.当事人在订约和履约中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在合同订立方面,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计划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不得拒绝订立合同。

3.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

008简述鼓励交易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体现。

1.合同法除列举了几类特殊的无效合同以外,特别强调无效合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从而极大地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

2.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

3.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效力待定。

4.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

5.合同法明确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6.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

009简述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者多方订约当事人。

合同的成立必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只有一方当事人是不能成立合同的。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依照合同法规定,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上述条款中有些条款构成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只有对这些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才能成立。

3.合同的成立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阶段。

010简述要约的概念及其生效要件。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其生效要件如下:

1.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受要约人原则上应为特定的相对人。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即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以及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

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011简述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概念及其区别。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两者的区别在于:

撤回发生在要约并未到达受要约人即其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并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由于撤销要约时要约已经生效,因此对要约的撤销必须有严格的限定,如因撤销要约而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害的,要约人应负赔偿责任。

而对要约的撤回没有这些限制。

012简述承诺必须具备的生效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013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其特点。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其特点有:

1.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2.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义务。

3.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014简述附随义务的概念及分类。

附随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一种合同义务。

其类型有:

1.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可能的满足(辅助功能)。

2.维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的利益(保护功能)。

015简述合同关系不失其同一性。

合同关系不失其同一性,是指合同效力依旧,不仅其原有效益及各种抗辩不因此而受影响,就是其从属权利(如担保)原则上亦仍继续存在。

合同关系不失其同一性主要是就当合同关系的要素发生变更,且合同未发生更改时来说的。

016简述合同的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法律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一行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等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则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或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方能实施。

2.意思表示真实。

即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不违反法律是指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规定而非任意性规定。

4.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当事人可以依法选择合同的形式,但如果法律对合同的形式作出了特殊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017简述合同主要条款的确定的主要方式。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有时由法律直接规定,如借款合同中应有借款币种的条款;

2.当然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如价格条款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不是赠与合同的主要条款;

3.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产生,如买卖合同中一方提出必须就交货地点达成协议,则交货地点就成为主要条款。

017简述合同漏洞的概念及其产生原因。

合同漏洞,是指合同关于某事项应有规定而未规定的现象。

其产生的原因有:

1.当事人对于非必要之点未经表示。

2.当事人对非必要之点虽经表示但未达成协议。

3.合同的部分条款因违反强行性规范或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而无效。

018简述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及特点。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特点是:

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因缺乏处分权、代理权或缺乏行为能力而效力并不齐备。

2.效力待定合同并非完全无效,也非完全有效,而是处于一种效力不确定的中间状态。

3.效力待定合同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

019简述无权处分行为的概念及特点。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

要使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必须要经过本人追认或行为人事后取得处分权。

无权处分行为的特点有:

1.行为人实施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2.行为人没有法律上的处分权而处分了他人的财产。

3.因行为人分处财产的行为而使行为人与相对人订立了合同。

4.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

020简述表见代理及其成立条件。

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相对人管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表见代理的成立,须具备如下条件:

1.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因此只能在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的情形下发生。

2.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失的。

4.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

021简述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而代理订立的合同。

1.狭义无权代理的概念(完全无代理权)。

2.本人的追认权和否认权。

3.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回权。

4.表见代理。

5.无权代理与代表行为。

022简述无效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即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2.无效合同需要国家的干预,即法院和仲裁机构有权确定合同无效。

3.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即合同被确定为无效后,当事人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违约责任。

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合同一旦被确定为无效,即产生溯及力,使合同自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023简述合同法上的欺诈及其构成条件。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

欺诈的构成条件有:

1.欺诈方有欺诈的故意。

2.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

3.被欺诈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

4.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了意思表示。

024简述合同法上的胁迫及其构成要件。

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

其构成要件有:

1.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

2.胁迫者实施了胁迫行为。

3.受胁迫者因胁迫而订立了合同。

4.胁迫行为是非法的。

5.胁迫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

025简述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概念及其特点。

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损害的合。

其特点有:

1.当事人出于恶意。

2.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

3.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026简述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的概念及其特点。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和目的上是非法的。

其特点有:

1.其外表来看是合法的。

2.合同行为只是一种表象,其被掩盖的是一种非法的隐匿行为。

3.当事人主观上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知道其隐匿行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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