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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队伍质量管理制度

工程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分包行为,全面加强工程分包管理,提升工程分包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进度、环境和施工安全,维护项目部的经济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部实际,规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项目部进行工程分包等有关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的所有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仅适用于项目部作为分发包人的情形。

第三条工程分包的分类:

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建设工程分包分为:

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类。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将工程承包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或部分工序,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分包商完成,发包方负责协调和监督管理。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发包方提供主要设备和材料,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施工中某些劳务作业任务发包给分包商,由分包商组织劳务进行现场作业,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和现场施工组织协调。

根据分包工程工序衔接管理的不同,专业工程分包分为工程项目切块分包和工序分包两类。

工程项目切块分包——是指将工程承包合同中的部分工程项目切分出来,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分包商,由分包商完成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全部施工任务,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

工序分包——是指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中的部分工序的施工任务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分包商完成,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和协调工序间的衔接。

第四条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合法。

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守约。

工程分包应当符合项目部与甲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有关规定。

主合同规定不允许分包的项目,不得分包;主合同规定须经甲方同意后才能分包的项目,在取得同意前不得分包。

对分包工程的工期和进度要求、技术和质量标准等不得低于主合同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第六条工程分包必须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公平和公正地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格分包商中择优选定分包商。

第七条工程分包必须订立有效、规范的书面形式的工程分包合同。

第八条工程分包合同履行完毕后,项目部应对分包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客观的评价。

包括对分包规划的合理性、分包商的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控制的得失、对分包商的综合评价等,以便及时总结工程分包管理经营教训,客观评价分包商,完善分包商资源库。

第九条分包工程项目投标阶段,最迟在合同签订之初,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分包工程应按内控要求进行前期策划工作,工程分包规划是项目前期策划的重要内容。

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自有人员、设备配置情况,确定分包队伍、机械设备的需用量,对工程分包进行规划。

分包规划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主合同合理进行,需要对分包范围、分包模式、分包时间进行合理规划。

分包规划在第一个分包项目申请立项前报批,分包项目需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条必须对工程分包的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施工环境进行严格的控制。

项目部应对分包商的工程施工实行监督式、介入式和指导式的管理,不得“以包代管”。

第二章工程分包的审批

第十一条工程分包常规审批事项有:

(一)工程分包立项(许可与否);

(二)确定分包商;

(三)签订工程分包合同。

只有终审通过,并获得批准的事项,项目部才能正式办理。

上述常规审查事项,除工程分包立项必须单独报批外,其他事项可归并报批,但必须分步办理。

第十二条分包工程的常规审查和审批权限。

一、工程分包立项的审批

按工程分包的类别和分包合同金额的大小,审批权限如下:

(一)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项目部审核批准,报公司备案;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项目,项目部自审通过后,报公司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经过以上程序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二)立项审批时必须明确分包商的选择方式,原则上应进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议标的必须说明理由。

二、分包商的资质审批

项目部须对拟参与投标的分包商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合格后方可参加投标。

对拟定的分包商,项目部对其资格进行监督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合同谈判。

审核批准的权限同立项审批。

三、合同审批

工程项目合同审批权限同工程项目立项审批。

四、只有在工程分包立项、拟定的分包商、分包合同草案获得批准后方可正式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工程分包特别事项的审批。

超出本规定限制的特别事项应进行特别审批。

特别事项主要有(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工程分包合同价格高于工程承包合同价格而出现倒挂的;

(二)分包单价超出分包指导价5%的;

(三)工程施工确实急需引入分包商,而后补签工程分包合同的;

(四)确实需要给予分包商工程预付款的;

(五)分包合同签订后由于种种原因,分包方难以履约,需调整分包价格或更换分包队伍的;

(六)受条件和市场情况所限,难以采用市场竞争方式选择分包商而又需进行工程分包的;

(七)凡因市场原因而享受一定照顾的分包商,可比照本规定在竞标后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但需按以下程序处理:

1、在培育市场过程中,有标前合作协议的分包商,其协议经主管经营和市场开发的副经理确认后由总经理批准按协议原则执行;

2、甲方指定分包商(甲方在标前或标后就某项专业性强的单项工程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指定分包给某个专业施工队伍)的,合同价款原则上根据双方协商和市场价格确定。

第十四条不允许为规避审批而将分包工程肢解或分包给多个分包商;不允许对单价分包的工程项目采取估小工程量或减少合同总金额的做法,以达到规避上报审批的目的。

当实际发生的工程分包结算金额累计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时,发包方应按该项工程审批时高一档的审批权限重新上报审批,并说明超额的理由。

第十五条就各事项的审批,项目部应分别填写《工程分包立项审批表》或《工程分包特别事项审批表》、《分包商资格评审记录表》、《工程分包合同审批表》及合同草案等,并附必要的文件资料。

(上述表格见附件4)

第三章分包商的选择及分包商资质管理

第十六条在选择分包商时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等市场竞争方式进行。

原则上采用前两种方式。

当采用议标方式时,须在分包立项报审时对其理由进行特别说明。

无论是招标还是议标,分包商数量均应在三家以上。

第十七条通过工程分包立项审查并获得批准的工程分包,其选择分包商的工作应按一下程序进行:

(一)发包方确定选择方式;

(二)发包方发出招标邀请或发布工程分包信息;

(三)发包方选择参加竞标的合格发包商;

(四)分包商竞标;

(五)评审小组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者;

(六)发包方定标;

(七)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要求报审,经过批准后正式确定中标者。

第十八条参加竞标的分包商必须具备承担分包工程任务的能力,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良好的信誉(称为合格分包商)。

为此,发包方必须对有意参加竞标的分包商进行资格预审。

只有获得合格分包商资格的方可参加竞标。

证明分包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应按国家法规和勘探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现行规定必须具备以下证明文件:

(一)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有效合格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三)有效的法人代表证书或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四)有效的税务登记证;

(五)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除上述证明以外,为掌握分包商具备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能力和信誉情况,必要时,发包方应要求参加竞标的分包商提出以下资料:

(一)分包商企业简介、财务、设备及人力资源情况;

(二)近三年已完工程项目情况及主要业绩;

(三)质量及安全管理保证体系情况。

发包方对分包商进行资格审查,必须按本办法要求做好资格审查记录。

分包商资格报审时附分包商资格证明材料并填报《分包商资格评审记录表》,所附资质证明材料须满足以下几点:

1、证件齐全,具有最新的年检记录;

2、各单位的经办人员须核实各类证件的原件,并在复印件上标明“已核实,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签字、盖各单位公章确认。

第十九条项目部合同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分包商资源库。

分包商资源库是关于分包商信息的内部资料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合格分包商的名单;

(二)分包商资质证明文件;

(三)分包商资源配置情况、财务状况、抗风险能力,承担工程分包的能力;

(四)分包商在承建分包工程情况的记录及主要业绩;

(五)以前分包方甲方单位对分包商履约能力、信誉等方面的评价;

(六)被公司禁止进入分包市场的分包商名单。

第二十条发包方应首先在公司分包商资源库选择合格的分包商参加竞标。

应对分包商在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作出书面报告交项目部有关领导,以便规范管理。

不使用列入公司资源库中的“黑名单”分包商。

第四章工程分包运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承包合同实施单位在收到公司书面通知5天内,根据已明确的承包工程任务及其考虑自身的施工力量,抓紧内部资源的平衡工作,确定需要分包工程项目,在分包工程开工10天内向公司计财科上报《分包工程计划表》,在此期间内未报的分包工程项目,原则上公司不予审批。

第二十二条项目部收到公司经讨论后确定需对外分包的工程项目,必须在公司合格分包商资源库中选择分包商,按分包招标管理手续上报公司审批同意后,再实施招标确定施工单位。

第五章工程分包招标议标及结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工程分包招标、议标:

一、分包工程招标的范围:

1、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需是经公司审核合格的分包商。

2、招标工作程序如下:

不少于3家投标单位参加招标,并领取招标文件和施工图。

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①招标须知;②招标工程项目一览表;③对合同条件的修改和补充:

④评标计分标准;⑤施工图;⑥技术要求;⑦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⑧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4、现场交底和招标答疑:

各投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准时进行。

5、投标和验收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

并专人负责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现场登记投标单位、投标人姓名、投标时间(时、分),逾期投标不予受理。

6、开标、评标、定标

投标结束后,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

按合理最低标价确定中标单位,综合得分第一名的为中标单位,如果第一名放弃中标资格,第二名中标。

7、中标通知书

中标单位持《工程建设中标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及时签订施工合同;如果无故拖延签订时间的,取消中标资格。

同时,定标后一周内,在公司网站公布,并签订《廉洁从业责任书》。

二、工程对外分包的议标

紧急状态下的原油及天然气生产项目,如管线、电力线路及设备抢修更换等;抢险救灾、紧急防洪排涝项目;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有技术的;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单位仍具备承包能力的项目,可按照议标程序办理,程序如下:

1、推荐不少于3家投标单位参加议标,议标申请经项目部主管领导审批。

2、组织由预算、合同、技术人员参加的议标小组,对上报的各分包商资质、报价进行评选,并在纪检部门的监督下,按合理最低标价确定中标单位,综合得分第一名的为中标单位,如果第一名放弃中标资格,第二名中标。

第二十四条工程分包价款的确定与结算

一、分包价格的确定

1、固定总价方式:

由项目部采取招标或议标的形式,选择分包商。

分包工程的价格原则上实行总价包干的方式,对于变更、签证的计取方法可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计取比例。

2、单价方式:

对于管线、管线补口补伤、试压、土方、穿越等可采用单价的方式计价,但是对总的工作量应尽量在合同中明确,便于预付工程款和总分包方核算。

3、计提管理费方式:

费率投标和施工图预(结)算作为工程总价时,安装工程原则上总价降低不低于8%~10%;刷油、防腐、电气自控工程原则上总价上降低10%~20%;建筑原则上总价降低5%~10%。

4、总包合同及甲方工程结算未计取的费用,分包合同及分包工程结算中均不得计取。

5、执行工程量清单的分包工程,工程量变化时,价格调整应注意:

(1)某清单项目实际完成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差额在±20%以内,此综合单价不做调整,工程结算时按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及原综合单价结算。

(2)某清单项目实际完成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的差额在+20%以上时,分包商应适当降低该综合单价的3%~8%;工程量清单差在-20%以上时,执行第

(1)条规定,单价不作调整。

6、分包商施工中石化、中石油工程并执行相应的定额时,按照中石化、中石油有关规定,人工费按照原费用定额执行。

二、分包工程的结算

1、分包商施工营业税工程时,营业税由总包方代扣代缴,分包商结算时不计营业税。

总包方施工增值税工程时,分包商在承揽工程时,应充分考虑承受能力,分包商结算时不计营业税,但这部分税费由分包商在施工地开具发票时自行缴纳。

2、分包工程在工程完工后三个月内分包商应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合同、经总包方签字的交工资料、结算书报总包方审核。

逾期不报者,总包方有权单方结算挂帐。

3、工程工程结算书需由各总包单位业务主管审核,由经营副经理复审后,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签字。

第二十五条工程分包合同的主体:

(一)发包主体:

项目部代表总公司履行工程分包的发包主体职责,在实施管理办法中统称发包方。

(二)承包主体(本管理办法中通称分包商):

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法人。

第二十六条发包方应成立发包招标工作小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进行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接受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

第二十七条发包方应在办理完项目分包方案(或规划)及招标申请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关程序)程序后,方可实施招标、开标、合同谈判和签订的相关活动。

第二十八条其它

(一)分包工程招标全过程,应依据分级管理的原则,需有公司纪检人员在场。

(二)严禁将工程整体分包给一家分包商。

第六章工程分包的合同管理

第二十九条工程分包必须签订合同。

除通过特别审批可适当延后补签合同外,必须先签订合同才能允许分包商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分包项目的施工。

第三十条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必须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通过审查并获得批准,发包方方可与分包商正式签订合同。

第三十一条工程分包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一般应采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合同文本或公司制订的《工程分包合同(参考文本)》,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工程特点增减部分内容,但必须保证主要条款的完整性。

第三十二条工程分包合同必须明确规定严禁再分包,对再分包者项目部有权对分包商收回工程并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

第三十三条工程分包合同应规定分包商的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及安全风险抵押金。

履约保证金及安全风险抵押金的金额应不低于主合同规定的比例。

履约保证金为工程分包合同总金额的2%-5%,安全风险抵押金为工程分包合同总金额的1%。

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应在合同签订之前提交,安全风险抵押金在工程施工之前提交。

第三十四条工程分包合同必须约定民工工资的保证措施,如采取支付本期工程款时要求分包商提交前期民工工资支付凭证;分包商提供民工工资清单由发包方代发;要求分包商缴纳一定额度的民工工资保证金等。

第三十五条工程分包合同要明确规定分包商必须为其所有进场人员和设备保险,并有相应的约束机制。

分包商提供的特种设备、起重设备必须纳入项目部的设备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十六条工程分包原则上不支付工程预付款。

对资信高、以往业绩好的分包商,项目部在履行特别审批程序并获得批准后,可以适当支付工程预付款,其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至多不得超过主合同规定的比例,且在工程分包合同中明确扣回办法。

第三十七条工程分包合同的草拟、谈判、上报审批、签署由发包方负责:

(一)发包方负责与选定的分包商协商,草拟工程分包合同。

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的分包商的合同内容应不背离招标文件和分包商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二)合同谈判必须由项目部负责人和主管经营、技术、质量、安全、物资部门以及纪检人员参加。

对质量、进度、安全、施工设备数量和工程物资供应应不低于主合同的相应要求,合同谈判应有记录,参加谈判的人员应在谈判记录上签字。

(三)合同谈判结束后,项目部应对合同草案进行内部评审,做好评审记录,填写《工程分包合同审批表》,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上报。

第三十八条工程分包合同签订的同时双方应签署《安全协议书》(见附件5)和《廉政从业责任书》(见附件6),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九条项目部对外发包合同一律使用公司“合同专用章(或分号章)”,使用单位行政章或其它印章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财务部门不得付款,由此引起的责任及后果由合同签字者自行承担。

签订分包合同的条件:

1、项目部办理完公司及勘探局分包工程有关审批手续后10天内与分包方签订合同;合同部门交公司企业管理科审阅。

4、分包工程原则上不付预付款,如需支付对方预付款,应要求对方提供有效的、同等比例的银行预付款保函。

5、必要时,根据主合同的要求、对方履约能力及信誉、工程难度等方面情况可要求对方提供5%至10%的银行履约保函。

6、分包合同内容不得与主合同有抵触。

7、分包合同一般应采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合同文本或公司制订的《工程分包合同(参考文本)》。

8、分包合同的签订必须严肃、规范。

项目部合同文本所规定的合同条款必须明确填写,并做到字迹工整,用语规范。

9、分包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委托施工的详细内容,如一次不能全部明确的,分包实施过程中可以在合同以外以“分包工程委托单”的形式补充明确。

分包工程委托单作为合同附件,必须经有关责任部门人员及该分包合同的我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或分号章)后方能生效,每份分包合同的合同附件要依次编号后按原合同发放范围进行发放。

分包工程委托单增补的分包内容累计不得超过原合同额的20%。

超出部分按合同变更处理,另行办理分包审批手续并签订补充合同。

10、分包合同的签字者,必须持有总公司法人委托代理证书,并严格按照委托权限签约,严禁无证签约或越权签约,否则所签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总公司不予承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签字者本人自负。

同时,发包合同的签字者负责核查承包方签约者的资格,避免无效合同。

11、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分包方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材料管理等责任,满足项目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管理要求。

12、分包合同签订后,项目部经营部门负责及时送交相关部门并由其签收。

13、项目部向公司送审的合同稿如采用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形式,须先将单价或总价的计算依据,报送公司预算部门审核,经审核认可后才能签订合同。

第四十条工程分包合同的备案。

工程分包合同正式签署后,项目部应从签署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无论是哪一级审查批准的,都必须在项目部合同管理部门和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章工程分包施工管理

第四十一条工程分包的施工管理是在建工程施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主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分包商违约或过失造成的后果,也不能免除项目部的监督管理责任,项目部各部门应认真抓好工程分包施工管理。

第四十二条项目部应加强分包工程的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环保控制和费用控制,加强对分包工程的合同管理、资源管理、现场管理和信息管理,加强对各方面的协调。

第四十三条项目部应对分包商的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一)分包商施工资源的实际投入是否与其资质等级相称,是否与签约承诺相符;

(二)分包商是否将工程分包合同进行转让或转包,是否进行分包工程的再分包。

应通过了解资金流向、观察现场动态、适当形式的交流等方式掌握必要的分包商信息,一旦发现再分包,必须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加以杜绝;

(三)分包商持有的资质证明文件的时效性;发证机关需要定期审查的,是否按期通过审查;

(四)分包商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现场组织机构和各级负责人员配备是否满足工程施工及管理的需要。

分包商派驻的管理和施工人员,按现行法规需要持证上岗的,应检查其是否有与岗位工作相符的上岗资格证。

工程分包现场负责人是否有分包商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分包商办理结算、领款、领料人员是否有授权委托书;

(五)安全措施、设施是否到位。

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分包商限时加以整改,整改不及时而影响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应视其为严重违约;必要时,应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项目部应对分包商实施工程分包项目的以下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进行必要的介入:

(一)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二)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技术措施;

(三)重要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实施;

(四)工程分包项目与其它相关项目的配合与协调。

第四十五条项目部应对分包商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有效地控制。

对下述工作,必须进行旁站、跟踪或跟班监督:

(一)关键部位施工;

(二)基础部位施工;

(三)需要覆盖的隐蔽工程施工;

(四)重要的工序作业;

(五)主要工程材料、设备、施工工艺的检验试验;

(六)安全事故重点防范部位的施工。

第四十六条项目部要明确对分包商甲供材料的管控措施,对甲供材料,合同中必须明确超用部分的价格或定价原则,必须实行限额领料制度,并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应定期核算其领用量、库存量,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同时,只有经过分包商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现场负责人出具授权委托书的人员才能办理领料手续。

第八章工程分包现场签证管理

第四十七条现场签证管理

1、管理职责

项目部技术质量、工程管理、预算管理等部门负责对项目部分包工程签证进行培训、指导、监督检查,帮助其开展工作,项目部预算管理部门对以上工作予以协助实施。

项目部分包工程签证人员严格按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项目部经营部门应在现场对分包工程签证工作进行帮助、指导和督促,使分包工程签证管理的各项规定能在项目部认真地得以实施。

项目部预算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分包工程签证的真实性及费用结算的合理性,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分包签证工作进行检查,对在实际工作中出现较大过失或查实有违纪行为的签证人员,向人事等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分包工程签证人员要严格按规定办理分包工程签证,对签证工程量的准确性、及时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负责将办理完的签证送交领导审核签字,单位盖章,必要时送有关部门会签,并在完成全部程序后送交技术部门。

2、签证程序

签证事项发生时,经办人员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办理签证,经预算管理人员审核签字后送主管领导审核。

项目部主管领导负责对签证进行审核,并签字。

涉及到相关部门的内容,必要时由有关部门进行会签。

审核、会签过程中,如对签证内容有疑问,应及时去现场核实清楚,存在问题的签证单退回经办人员重新办理。

3、签证要求

分包工程签证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手续不全的均为无效签证。

现场签证只对分包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实际施工方法进行确认,包括增加内容和减少内容。

因分包方自身原因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加不得予以签证。

签证中不得出现与施工图内容相重复的工程量,对施工图工程量进行变更,须注明施工图号及变更部位、变更前工程内容或工程量以及变更后工程内容或工程量。

甲方对我方的签证不能当作分包签证使用,分包签证应在甲方对我方签证的基础上重新核定实际工程变更量后按规定程序另行办理。

对于因我方原因而导致的分包单位确已施工而业主不予认可的工程量,应在签证中予以明确说明。

除这种情况外,分包签证的工程量不得大于相应项目甲方对我方签证的工程量。

分包签证须在签证事项发生后三日内办理完,不得采取事后回忆的方式。

签证单必须使用专用的表格书写。

书写时应注意字迹清楚,表达准确,切忌模棱两可、含糊不清。

签证中涉及到的数据均应大写;签证事项要说明发生原因。

签证单中间不要留有空行,尾部如有空行时,应在最后一行文字后加注“以下空白”字样。

签证单必须要注明签证日期,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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