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货币的法律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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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货币的法律问题研究
网络虚拟货币的法律问题研究
学院:
西安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专业:
电子商务
姓名:
XX
学号:
0802110132
【摘要】:
随着网络交易、网络服务和网络游戏等互联网服务的发展,特别是近年来网络游戏的飞速发展,实体货币已经满足不了人们日益增长的小额资金流动需求,我国互联网公司相继推出了腾讯Q币、新浪U币、盛大元宝、网易POPO币等网络虚拟货币。
网络虚拟货币是否会对我国的金融秩序产生冲击,这个问
题一经提出便引起了激烈争论。
网络虚拟货币的监管和立法既是现今世界范围内的难点、前沿,又是一个急需解决的法律空白。
本文想通过辩证的、理性的、更加实际的角度,来论证关于网络虚拟货币管理、监管等立法的可行性,并提出一些合理建议和措施,为相关立法提供帮助。
【关键词】:
网络虚拟货币网络虚拟货币立法电子支付网络服务商
【引言】:
2010年10月,腾讯与360的“大战”爆发了,一时间风起云涌。
腾讯公司联合了与360公司积怨已久的瑞星、金山等杀毒软件公司,对360展开了围剿:
凡是安装腾讯QQ等一系列腾一讯公司的软件的与安装瑞星、金山公司软件的用户,在进入操作界面后均被要求强制卸载360相关软件,否则腾讯、瑞星、金山等程序就无法运行。
用户必须在这些软件公司和网络运营商的胁迫下必须做出二选一的抉择。
而引发腾一讯与360之间矛盾的导火索是360公司出品了一款捆绑软件,这款软件可以自动屏蔽腾讯公司的客户增值服务,即通过购买Q币(腾讯公司出品的虚拟络货币)为腾讯的VIP客户进行相关网络服务,这直接导致了腾讯对360的开战。
网络虚拟货币正在替代人民币的某些功能,但它并不由央行发行,也不被政府监管。
网络虚拟货币的出现本来是为了在网上购物方便,但过量发行同样会带来网络世界的通货膨胀。
更难以预防的是假币的出现,黑客们只需动动手指,比现实生活里生产伪钞要容易得多。
但这些都还不是最大的风险,当现实生活的更多交易都可以用网络虚拟货币来支付,人民币的流通速度就成了它直接影响的对象。
面对网络虚拟货币泛滥,监管虚无,网络诈骗、洗钱等现象日益严重的情况,世界各国普遍没有相应的立法保护措施,具体到上至发行端的网络供应商的监管,下至网络客户的虚拟财产所有权归属及保护的领域,目前均在立法上属于空白状态。
由此,对于网络虚拟货币的监管及立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棘手问题。
一网络虚拟货币的含义及分类
(一)网络虚拟货币介绍
一般地,广义网络虚拟货币是指高科技中代替实体货币流通的信息流或数据流,包括网络银行或其他网络金融中的流通资金,也包括网络世界中使用的虚拟金钱。
狭义网络虚拟货币是指网络世界中使用的虚拟金钱,用于计算用户购买IT产品或使用网站各种增值服务的种类、数量和时间等的一种统计代码。
狭义的网络虚拟货币具有支付功能,由各网络机构自行发行,不能实现现实的价值,不能通过银行转账,没有形成统一的发行和管理规范,只能流通于特定网络世界。
本文所述网络虚拟货币专指狭义网络虚拟货币.
(二)网络虚拟货币的分类
(l)网络游戏币:
指在网络游戏里游戏玩家所使用的购买网络游戏中人物道具和其他虚拟游戏物品的游戏币,经过神通广大的网络运营商的推销和炒作一些网络游戏的游戏币是可以用人民币从运营商的官方认可交易平台购买或非官方私下玩家自己交易购买。
典型”曹洪伟:
《对当前网络虚拟货币问题的思考》,价值中国网,2009年7月10日文化部、商务部联合下发《关f加强网络游戏网络虚拟货币管理丁_作的通知》2009年06)]2吕日,,’曹洪伟:
《对当前网络虚拟货币问题的思考》,价值中}E1l冈,2009年7月l()}},’曹洪伟:
《对当前网络虚拟货币问题的思考》,价值中匡1网,2009年7月10日的有:
梦幻币,魔兽世界WOW金币,传奇世界传奇币,天堂币等等。
这些虚拟的网络游戏币经过不同的客户群里的流通在一定条件下与现实货币形成了游戏玩家默认的兑换比例关系。
(2)网络虚拟产品的替代货币:
网络运营商和其他的企业针对一些他们在网上推销的虚拟服务,由厂商预收的客户钱所给出的凭证,产生的是一种债权关系。
例如在网店里买的一张瑞星杀毒软件的正版序列号及正版软件包服务卡,通过这张虚拟卡的卡号和卡密笔者可以到瑞星公司官方的网站下载正版的瑞星杀毒软件包并获取用户正版序列号和密码从而使用正版瑞星杀毒软件。
又例:
笔者去国美家电商场购物,看中了电冰箱,交了钱,国美家电商场给了一张提货单,笔者就回家了,几天后电冰箱送到了家里。
因此这张提货单实际上就是网络虚拟货币在现实中的影像,它有含金量,但是它不一记名不挂失、也不可兑换成现金。
这一类型网络虚拟货币的特征是单向的,购买后没有官方公开的反向兑换功能,他们是虚拟的商品。
代表是:
Q币,XX币,新浪uc币,其他的例如金山公司的一卡通,
瑞星公司的一卡通,华图公务员网络授课卡,盛大公司的盛大点卡都是这个类型的代表。
这种网络虚拟货币正越来越多的占领网络经济的主流支付渠道。
并且通过看似合理的收费使这些运营商发行的点卡、服务卡与人民币发生了1:
1的兑换关系。
(3)虚拟帐户类型的网络虚拟货币。
这些网络虚拟货币的特征是兑换进入是人民币,经过兑换后也是人民币,经过的是与银行有业务关系的网络电子商务平台,中间费用只包含银行收取的手续费,不经过其他流通渠道。
这类网络虚拟货币典型的代表有:
支付宝,网易宝,快钱,腾讯的财富通。
(三)网络虚拟货币的特点
(1)发行主体为网络服务运营商。
目前的各类网络虚拟货币都是由一些大型商务网站或网络游戏提供商发行的,是网络服务运营商为了避免小额现金购买的不便以及银行网络支付的风险而采取的灵活、便捷的服务方式。
(2)使用范围特定。
由于每一种网络虚拟货币仅仅是一家网络服务运营商推出的用于代表自己所提供的某种商品或服务的个性化数据符号,其价值符号功能首先要面临网络用户认同的问题。
网络虚拟货币对于使用者来说其具有较大的使用价值,而对于那些对其网络服务内容没有兴趣的人则没有实际意义。
因此,各网络服务运营商发行的网络虚拟货币一般只限于在发行人网站上使用,超出该范围则不被接受。
网络虚拟货币无法像法定货币一样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
例如,林登币只能在“第二人生”游戏中使用;Q币只是在腾讯服务所及的范围内流通,用来支付QQ秀、QQ游戏、QQ会员、QQ家园、QQ贺卡等具体服务的费用,出了这个圈,就像游戏币出了游艺场、打折卡出了所在商场一样,不再具有等价物的一般交换功能。
虽然现实中Q币以其所依托的QQ(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用户过亿的优
势,拥有较为广泛的使用人群,且较高的商业信用使在部分领域内实现跨服务流通支付功能,但依然无法改变网络虚拟货币流通范围的局限性特征。
(3)单向流通性。
目前除了出现停止服务的情形,几乎所有推出网络虚拟货币的运营商都不提供网络虚拟货币兑换现金的服务。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具有营利性,提供兑换现金服务将使运营商难以实现营利性的目的;另一方面是考虑到网络服务的高技术风险性(如黑客攻击风险、电子数据的篡改风险等),提供兑换服务将会使运营商面临巨大的经济风险。
流通方向的单一性使网络虚拟货币的流通,缺少回笼机制,无法形成金融交易闭环。
例如,“第二人生”林登实验室不提供林登币的赎回服务,但游戏玩家之间可以交易林登币。
二网络虚拟货币引发的法律问题
(1)私下黑市交易所导致的诈欺行为
网络虚拟货币的私下交易已经越来越普遍,由于有利可图并且更重要的是网络虚拟货币已经在一定条件下实现了与人民币之间的个人汇兑流通这些黑市交易者的行为表现为低价收购各种网络虚拟货币(网络游戏币、虚拟游戏点卡、特定网络服务卡),网络游戏道具,然后再以高价转卖给玩家或下一级黑市交易者,依靠这种差价赚取现实利润。
随着这种交易的增多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黑市交易者,跨国炒作网络虚拟货币的集团,甚至出现了虚拟造币厂伪造网络游戏点卡、网络服务充值卡等。
网络虚拟货币除了网络运营商提供之外,还有一些俗称“金币农夫”的网络游戏玩家,这些人专门从事以专业玩网络游戏在游戏中获取网络虚拟货币或网络游戏高价值道具,再转卖给其他玩家,以获取利润。
随着网络虚拟货币兑换的利润增加出现了专门赚取网络虚拟货币的工作室,这种工作室一般有二十多台拼装的台式电脑,雇佣一些社会上的无工作者职业玩网络游戏,一个人一台电脑同时开几个网络游戏账号赚取网络游戏币和道具,随后转卖其他游戏中的玩家获取利益,这种小作坊式的“金币农场”很普遍,以温州地区为例,大概有七八家这样的“金
币农场”,从业者达到七八百人。
这样不但使网络游戏币的价格形成一种通胀泡沫也给网络游戏运营商正常销售造成困扰,但是这又是一个矛盾,这些职业“金币农夫”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也繁荣发展了一款网络游戏,把他们完全取缔是网络游戏运营公司也不愿接受的。
与此同时出于利益的驱使使得有些玩家走向了网络犯罪,在网络游戏中进行偷盗、诈骗、从而对社_会稳定构成了威肋、。
(2)产生类似通货膨胀冲击金融体系
通货膨胀:
在纸币流通条件下,因货币供给大于货币实际需求,也即现实购买力大于产出供给,导致货币贬值,而引起的一段时间内物价持续而普遍地上涨现象。
其实质是社会总需求大于社会总供给(供远小于求)。
’”
在现代金融体系中,货币的发行权一般属于各国中央银行,国家中央银行负责对货币的发行及流通进行管理和监氰在网络特定群体中作为网络上用来替代现实货币进行交易的支付替代品,网络虚拟货币在某种意义上同现实货币已经没有区别。
不同的是,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方不是中央银行,而是不同的、数量众多的网络运营公司。
而且各个网络运营公司发行的网络虚拟货币也是不同的但却可以通过不断的流通对现实货币实现汇兑并各自保持大致相对的汇率,当然这种汇率是极其不稳定的,极易受到炒作,人为发生改变,可调控和可监管能力极其有限。
“极端的法律风险是,发行网络虚拟货币的公司破产,导致网络虚拟货币不能兑换服务,更不可兑现货币。
质言之,实用网络虚拟货币进行的所谓“购买”行为,包括跨平台的网络虚拟货币支付不过时复杂的债权互易而已。
进一步说如果网络虚拟货币形成了统一虚拟金融市场各种网络虚拟货币之间可以互通互兑,那么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网络虚拟货币就是电子货币了,山于其扛炒作能力太差一定会对网络金融市场造成破坏从而影响传统金融体系。
(3)网络安全隐患
黑客和木马对于每一个网络游戏玩家来说都是梦魔,在网络游戏普遍被大众接受的今天,一些利用黑客技术研发的游戏木马程序钊一对价值高的网络虚拟货币的盗窃案例时有发生。
因为随着科技领域的融合发展网络虚拟货币的交易方式除了使用现金以外还提供手机短信、电子商务转账和固定电话充值等方式。
这些购买方式在为用户提供便利的同时,也有极大的风险。
例如盗用手机充值等问题。
此外,网络虚拟货币只不过是运营商服务器中的代码根本谈不上货币防伪技术技术高超的黑客可能会利用网络运营商安全漏洞生产伪币。
一旦出现这种情况,网络游戏运营商也没有能力来监管和控制,因为网络虚拟货币的本质就是服务器中存储的一系列代码根本无法区分真伪。
由此网络中存在大量以伪造网络虚拟货币的黑客,巨大的利益时这些人伪造网络虚拟货币的根本原因。
以主营棋牌类网游的边锋为例,其网币对应的购买力曾在一年内缩水近40%。
这不但是黑客们获取了极大的利益也使得网络虚拟货币的人为造富成为现实从而引诱更多的电脑技术爱好者走向网络犯罪。
三网络虚拟货币引发的犯罪
(1)虚拟财产盗窃
盗窃虚拟财产在世界各国都是普遍型的犯罪,以韩国为例平均每年相关的网络虚拟财产盗窃案上千起,中国也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这类盗窃行为的主要特征是,犯罪嫌疑人通过盗取被害人的账号密码,来盗取被害人的游戏装备,游戏币等虚拟财产,在转卖给其他玩家由此获利,有的游戏账号失窃的数额高达数万元,而且随着计算机木马病毒技术的发展,结合计算机黑客技术来盗取网络虚拟财产成为这一类犯罪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主流。
(2)虚拟财产诈骗
诈骗犯罪也越来越多的出现在网络虚拟世界中,其主要手段是通过一些付费的视频聊天网站,犯罪嫌疑人选定作案目标后与被害人聊天,投其所好,经过一段时间骗得被害人同情或信任,要被害人参加所谓的网络赚钱组织,发展下线,要交一定的会员费用,并组织一定的讲座等,这是典型的网络传销诈骗行为,被害人受骗后往往禁不住诱惑发展下线,收取所谓的会员费(多是以Q币或人民币的形式)来诈骗他人由此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害人害己。
同时也给网络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3)网络洗钱
一些犯罪集团要把黑钱洗白,他们现在通过网络,以国际炒家的身份把手中的黑钱兑换成网络虚拟货币,在通过网络炒作,黑市交易把网络虚拟货币兑换成可流通的现实货币,这已成为反洗钱部门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由于网络操作的不定时性,随意性,使侦破这类犯罪的难度大大加强,所以不能不说是网络虚拟货币的过度流通导致了这种新型洗钱犯罪的产生。
(4)网络赌博
在中国赌博犯罪被大力打击,一些庄家想到了网络这一发财的新途径,其实有的玩家的出发点是好的,比如弈城网,中韩两国围棋迷就围绕着中韩两国网络棋手开始下注,弈城币从数千万到数亿不等,但好的出发点往往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一些网络赌博庄家们开网络赌场,以网络游戏币,网络虚拟货币作为赌资发起网络赌博。
不客气地腾讯的QQ游戏也是一种变相赌博,其中的斗地主,双升等,都需要相应的欢乐豆,而欢乐豆要通过玩家用Q币或人民币购买,每次玩家进行一局游戏无论输赢都要扣除一定的欢乐豆作为桌费,这明显的带有赌场的性质。
四我国虚拟货币法律现状
(一)《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2007.1.25。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2.15。
(三)《关于加强网络游戏网络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6.26。
(四)《网络游戏管理办法》和《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办法》,2009.8。
(五)《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网络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8.9.28。
五网络虚拟货币的立法建议
(1)严格规范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使用及回兑建立发行准入制度。
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发行主体的资本规模、经营状况、资信等级、内部管理制度是等因素决定是否批准其发行网络虚拟货币。
主管部门要根据发行商的资产状况确定其发行数量。
网络虚拟货币的使用者应仅限于个人和网络运营商等特定用户;必须采取实名制方式。
(2)严格使用范围。
为防范网络虚拟货币冲击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应对网络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做出限制。
网络虚拟货币只能在虚拟世界中使用,不得购买人民币才能购买的产品和服务。
(3)建立网络虚拟货币回兑制度。
建立规范的回兑制度,规定网络虚拟货币发行商对于自己发行的网络虚拟货币必须接受回兑。
回兑价格不得超过发行价格,允许其在扣除合理的回收费用基础上适当下浮.但需对最低价格做出限制,以防发行商压低回兑价格而从中获利。
六结语
在当前网络经济蓬勃发展的时候,根据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理论,任何事物的发展前进都不是一帆风顺的,网络虚拟货币也是如此,笔者对网络虚拟货币持一定的否定看法,认为网络虚拟货币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多种多样的网络犯罪的产生,但同时笔者也不否认网络虚拟货币对于网络经济的贡献,但是作为一个法律人,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去看问题,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货币是应该受到法律调控的,虽然当前网络虚拟货币多种多样,调控难度很大,但是只要抓住其根本,砍掉网络运营商与网络虚拟货币炒家的利益链,这个还是可以做到的,俗话说: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网络虚拟货币在中国发展了不到10年的时间,其规模和影响力已不能小视,更应该及时地加以规制,为中国的网络经济平稳发展尽一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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